?

營改增后電信運營商選擇渠道合作模式應注意的問題

2020-09-10 07:22孫斌
財富生活·下半月 2020年7期
關鍵詞:電信運營商商業模式營改增

摘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從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房地產、金融和生活服務等所有行業。至此,全國、全行業均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全行業營改增將帶動供應鏈所有上下游利益再分配,本文以電信運營商渠道合作業務商業模式為例,分析營改增對電信運營商渠道合作商業模式選擇的影響和應對,促進上下游企業共同分享稅改紅利。

關鍵詞:營改增;電信運營商;渠道合作;商業模式;稅改紅利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2年,國務院試點范圍擴大到10省市。2013年8月,"營改增"的范圍已推廣到全國。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4年6月1日,電信業納入試點范圍。2016年5月1日,又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房地產、金融和生活服務等所有行業。至此,全國、全行業均已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點。

根據國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的稅制改革原則,營改增存在稅改紅利,企業應審時度勢,通過優化商業模式,與上下游供應商共同分享稅收改革的紅利。

一、電信運營商渠道合作模式介紹

電信運營商銷售渠道從渠道權屬上可以分自有營業廳和代理營業廳;從渠道形式上可以分網絡渠道和實體渠道。網絡渠道如網廳、號百商城、微廳、掌廳、淘寶等方式;實體渠道有核心商圈賣場、鄉鎮與工業園區領域、中小門店、電腦店、電器賣場等。

通常,電信運營商與渠道合作商間有兩類合作內容。一是基于電信代理業務的合作,費用項通常稱之為傭金;二是向業務拓展貢獻突出的重要渠道、合作伙伴,提供門店裝修、租金、水、電、業務排他、形象宣傳、業務發展等支持,通常稱之為渠道支持費。

在營業稅模式下,運營商的傭金和渠道支持費結算標準統一,只論合作商業務發展貢獻大小,不考慮稅務資質。合作商提供相應的其他服務業、房租、裝修等營業稅發票。營業稅下在門店裝修、租金、水、電、業務排他、形象宣傳、業務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內容,轉換到增值稅,其不適應和所面臨的稅務風險非常明顯。主要體現為:

(一)營業稅下的多形式渠道支持模式,如果在增值稅下繼續沿用,則難以取得相適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電費方面的合作項目,增值稅下應按轉售電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房屋裝修應按照建筑業取得11%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而事實上,渠道合作商難以提供相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存在業務實際與合同、發票、核算自相矛盾的情況,如房屋裝修通常發生在營業網點開張之前,而項目要根據業務拓展情況事后結算,容易引發虛假開票的風險。

以上合作內容在營業稅下的瑕疵,增值稅環境下其設計缺陷更加明顯,必須做出調整。方法是簡并合作內容,舍棄五花八門的合作內容,回歸業務合作實質。

二、營改增前后,電信運營商渠道合作模式的稅負差異分析

營業稅以企業的銷售額或營業額為計稅基礎,具有重復征稅的弊端。對一些中間環節偏多的行業,因每一道環節都征收營業稅,會增加企業的稅負。而增值稅實行逐環節征稅,逐環節扣稅,征收抵扣各環節緊密相連、相互制約,形成一個完整的鏈條,從而避免重復征稅問題,降低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稅負壓力。而稅負的下降帶來企業成本的降低,有利于降低物價,減輕通脹壓力,形成良性循環。

現階段增值稅改革實行差異化稅率政策,稅率多,是政策的弊端但也提供了的稅收籌劃空間。目前有五檔增值稅稅率,為17%、13%、11%、6%、0%;兩檔征收率為5%、3%;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處置已使用固定資產可以減按2%等。

比較營改增前后情況,假設房屋租費、業務合作、裝修、廣告和電費等5項內容,每項費用金額100,暫不考慮各項內容比重。

(一)營改增后繼續保留5種合作內容,合同總價不變仍舊為500,電信運營商列支成本454.33,進項稅45.67。電信運營商獨享了營改增稅改紅利,渠道合作商會要求提高結算標準,該模式實際上難以維持。

(二)營改增后,雙方以商務輔助服務開展合作,電信運營商列支成本471.7,進項稅28.3。電信運營商讓利17.37,與代理商共享營改增稅改紅利。

因此,基于“合作”的思路,通過稅收籌劃,既可以讓利渠道合作商,又可以釋放電信運營商的稅務風險。

三、營改增后電信運營商渠道合作模式選擇應注意的問題和策略

(一)調整定價政策,適度分享

名義稅率從營業稅5%提高到增值稅6%,對部分合作商凈利潤產生負面影響。通過調整定價政策,與合作商適度分享營改增稅改紅利(暫不考慮稅費附加等因素,假設合作商營改增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營業稅下收益分析:渠道合作商在營業稅下提供的電信代理服務,營業稅稅率5%,按代理合同總價為100測算,其營業稅為5=100*5%,凈收益為95=100-5。

2.增值稅下維持如原有定價政策,合作商利益受損:按原有定價政策結算,該渠道合作商合同總價100,應交增值稅為5.66=100*6%/(1+6%),凈收入為94.34=100/(1+6%)。比營業稅下的凈收入減少0.66=95-94.34,降幅約0.7%。

3.調整定價政策,維護合作商利益不受損:為建立長期協作,維護合作商健康成長,電信運營商通過讓利一部分營改增稅收紅利,實現分享和共贏。

設電信運營商需要讓利的最低幅度為X,維持渠道合作商凈收益不受損,則95=100*(1+X)/(1+6%),X=0.7%。

因此,電信運營商在原有定價政策基礎上提高0.7%,可確保渠道合作商營改增后利益不受損,體現“分享”稅改紅利的思路。

(二)調整結算模式,凈價+稅點

電信渠道合作商銷售規模大小不一,增值稅稅務資質也是不同的。粗略估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約占15%,小規模納稅人占85%。小規模納稅人中約70%左右以個體戶或者自然人為主,月銷售額不到增值稅起征點。

1.不調整結算模式的問題:營業稅模式結算標準是含稅價,營改增后如繼續維持含稅價的結算模式,一般納稅人的渠道合作商相比小規模的渠道合作商不利,造成越小越受益的情況。

假設結算總價100.7,按渠道合作商不同增值稅稅務資質測算其凈收益。一般納稅人凈收入95元,小規模納稅人凈收入97.77元,在稅務起征點下的凈收入100.7元。小規模合作商的凈收入反而高于一般納稅人合作商5.7,占結算總價的5.66%。這種情況將打擊會計核算健全、管理規范、具有規模效益的合作商,對電信運營商而言不但減少了進項抵扣,更加不利于業務拓展和持續發展。

2.調整結算模式:凈價+稅點的結算模式能充分體現公平性原則,具體為定額結算標準從價稅總價不變模式調整為不含稅的凈價,按照渠道代理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點據實結算,其稅點可能是6%、3%或者0%。

舉例如下:A、B、C三家都是電信運營商的合作伙伴,其稅務資質分別是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當月提供服務凈價均為100,C當月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當月電信運營商結算如下:

A:100*(1+6%)=106,取得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B:100*(1+3%)=103,取得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C:100*(1+0%)=100,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因此,從結算模式設計上要體現“兼顧”思路,充分考慮不同規模和稅務資質的渠道合作商。

(三)提供合作鏈稅務籌劃,互惠互利

1.電信運營商的考慮:電信運營商還是更加傾向于同一般納稅人合作,因為多獲取的進項抵扣稅金具有減少稅費成本的效益。測算如下:

設電信運營商從不同稅務資質的渠道合作商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凈價為100,進項稅分別是6和0。城建稅7%,地方和國家教育費附加共5%,合同印花稅0.05%。則:

2.渠道合作商的考慮:小規模渠道合作商從其自身管理角度考慮,更加傾向于保留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往往在其銷售額快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時,通過拆分成立新公司的方式,繼續保留其增值稅稅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3.提供合作鏈稅務籌劃計劃:電信運營商更具有豐富的稅務管理經驗和資源,合作鏈稅務籌劃計劃是電信運營商通過提供稅務管理培訓,讓渠道合作商充分了解到通過提升管理手段、優化商業模式是可以降低稅負,從而鼓勵小規模渠道合作商積極轉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讓渠道和電信在業務合作中充分發揮增值稅抵扣優勢,獲得共贏的效果。

四、現有稅收政策環境下,電信運營商在渠道合作模式選擇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建立管風險、管效益的基本思路。對稅法明確規定的事項,務必做到合法合規,要能經得起各類檢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要學會算賬,通過優化商業模式,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

(二)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盃I改增”稅制改革后,要求財務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合理設置會計科目,明確增值稅有關業務的處理辦法。在會計核算中,價稅分離入賬,確保核算的規范性。對預算編制、業務考核等內部管理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確保與稅改之后的核算數據口徑一致。

(三)全面調整可抵扣的項目?!盃I改增”稅制改革后,是否可抵扣的項目進項發票直接影響到本單位的利潤高低。因此,要強化企業的源頭管理。一方面,能引入一些規范供應商的加盟、發票流轉等;另一方面,由于稅改政策產生的洼地效應,能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順利完成進項稅抵扣。

(四)建立增值稅全流程的視角。在與上下游合作商的利益分配問題上,以“合作、分享、兼顧、互惠”的開放性姿態,通過“簡并合作模式、調整定價政策、優化結算方式、提供合作鏈籌劃”等積極措施,共謀發展。

參考文獻:

[1]趙國慶,張春玉.從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性看免稅政策的執行問題[J].財務與會計,2013(2):54-55.

[2]欒小琳,高敏.淺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影響[J].商,2012(5):60.

[3]李林,肖瑤.商業模式的本質及創新驅動因素分析——一個文獻綜述[J].科技經濟市場,2014(12):30-32.

作者簡介:

孫斌,杭州數知夢科技有限公司。

猜你喜歡
電信運營商商業模式營改增
改變集裝箱供應鏈商業模式
基于電信運營商及物聯網運營平臺的研究
共享經濟時代電信運營商的發展策略
企業行政部門員工滿意度實證研究
商業模式考驗
2006-2007年度最佳商業模式
2006-2007年度商業模式未來之星榜單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