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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氣候治理及其特性探析

2020-09-15 16:11張勝玉薛安邦
博鰲觀察 2020年5期
關鍵詞:環境治理特性

張勝玉 薛安邦

內容摘要 氣候問題是環境治理議題中的重要議題,一直被國際社會關注。全球氣候治理是環境治理中的一部分,但氣候變化問題又與其他環境問題不同,被認為是21世紀對國際政治和環境治理最大的挑戰之一。氣候治理有其特殊性,需要全球各個國家“總動員”;氣候治理引發南北政治問題討論;氣候治理關系全球氣候正義和代際正義。

關鍵詞 全球氣候治理 環境治理 特性

1 引言

氣候變化給傳統的全球環境治理模式帶來了嚴重的挑戰,對氣候治理的回應要遠遠超過對傳統環境治理的回應。氣候變化挑戰不同于一般的環境問題,主要在于“氣候問題的長時間尺度和跨代外部性、氣候變化的大空間尺度與全球外部性、氣候變化問題的不確定性特征”[1],碳排放具有自由流動性、無邊界性,這使氣候治理比一般的環境治理問題(如酸雨)更為復雜,要考慮大氣問題的溢出效應和歷史沉積效應。

2 氣候治理與環境治理的關系

環境問題的出現與人類的工業化進程密不可分。工業化發展追求高生產,但忽視對自然生態的保護,未經處理或不合格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肆意排放,人類過度追求經濟效益帶來對自然資源的大量消耗。

西方國家在工業化發展中,在20世紀30~60年代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發生了著名的“馬斯河谷煙霧事件”“倫敦霧都事件”“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多諾拉鎮煙霧事件”“日本水俁病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日本四日市氣喘病事件”“日本米糠油事件”,被稱為環境史上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這些嚴重的水或大氣等環境污染事件帶來了多人死亡、病重或產生后遺癥,是人類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值得警醒的事件。當前全球重要的環境問題有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沙漠化、垃圾處理、海洋污染、熱帶雨林衰退、生物多樣性減少等關系到自然生態本身和人類發展的問題。

環境問題不僅是各個國家發展應該關注的問題,更因大氣污染、海洋污染、流域污染等具有跨域、跨界的特點,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需要國際社會的努力。環境問題的彌散性與超國界性和孤立國家主權的狹隘與政府能力的不足,促使國際社會將環境問題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治理[2]。

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發布了《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倡議各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造福全體人民,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1973年,聯合國成立了環境規劃署,專門負責全球環境問題的統籌和協調。1988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專門負責氣候變化的評估、報告與咨詢。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是繼1972年大會之后的又一次里程碑式環境大會,將眾多環境議題進行討論,督促各國政府就環境問題采取協調合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通過了《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系列重要文件。

可見,氣候問題是環境治理議題中的重要議題一直被國際社會關注。氣候治理是環境治理中的一部分,但氣候變化問題又與其他環境問題不同,被認為是21世紀對國際政治和環境治理最大的挑戰之一。氣候治理本身帶來的爭議主要有:治理與發展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南北”矛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責任分擔矛盾。這也使氣候治理具有其他環境治理問題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3 全球氣候治理的特性

3.1 氣候治理需要全球各個國家“總動員”

氣候變化對傳統的“主權觀、安全觀和利益觀”帶來挑戰。碳排放問題的彌散性使氣候變化問題遠比任何一種環境問題更加需要全球總動員。溫室氣體排放具有“跨國外部性和跨代外部性”的特點,氣候變化問題不同于任何其他環境問題,因為其治理將會影響到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全局,與任何其他環境問題相比給國際社會和秩序帶來的挑戰更大。

面對氣候治理這一“無政府狀態”的治理,截至2018年12月30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聯合國已經召開了24屆氣候變化大會,歷次大會由各締約國政府參與,歷次大會確定一個主題來商議氣候變化應對的主要決議和行動。截至2004年9月,UNFCCC已經有189個締約方,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積極參與到氣候治理中。氣候變化關系到人類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和未來子孫生存的大問題,需要各個國家屏除己見,達致“合作共贏”。

3.2 氣候治理引發南北政治問題討論

氣候變化根本上涉及發展問題。在國際領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南北矛盾,主要在經貿領域和冷戰時期體現。氣候變化的治理將歷史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矛盾再次展現出來,氣候政治的爭論圍繞著“南北”之間的發展問題集中展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不僅在氣候大會決策參與機會不平等,自身所具有的資源也不平等。氣候變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由于發展中國家自身較為貧窮,有些國家資金和技術有限,其履行國際協約,實現發展轉型有難度,其抵御氣候變化的影響也有限,會導致貧窮加劇。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中國家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健康權,甚至是基本的生存權都會更大地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所以,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更多成本來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氣候治理制度和格局勢必影響南北的根本發展,正因如此,氣候治理的進程一直較為緩慢。國際合作進程受制于國家的利益需求和博弈,氣候變化治理甚至會影響形成新的國際治理新秩序。隨著氣候變暖,北極冰川融化也會引起國家之間競爭開采能源,會引起新一輪的國家競爭,國際地緣和政治格局也會更加復雜。

3.3 氣候治理關系全球氣候正義和代際正義

為達成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限制性目標,需要各個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排。氣候治理關系到發展問題,在倫理價值上關系到全球氣候正義和代際正義。面對大氣環境這一有限的“全球公共產品”,如果不加約束任意排放,必然會帶來純公共物品不可避免的“公有地悲劇”。國際社會試圖通過約束性的國際協議來開展氣候治理,但是約束性的排放涉及不同國家,以及當代和后代子孫的“環境權、生存排放權以及發展權”。生存排放權和發展權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兩個權利。亨利·舒(Henry Shue)的基本權利理論認為,生存的權利就是一種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羅爾斯也認為生存和安全是生活的基本權利。亨利·舒和Steven Vanderheiden區分了生存排放和奢侈排放,他們認為只有生存排放才可以解釋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只有“人均”原則才可以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排放。

面對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如果不能保障窮國基本的生存排放權,就等于抹殺了窮國人民的基本發展人權。而一味強調“人均原則”否認歷史排放責任,就是否認發達國家長期以來先于發展中國家的排放沉積,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這都是極大的不公平、不正義?!按髿庵卸趸紳舛葟墓I革命前的270 ppmv(百萬分之一體積)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 ppmv,約有60%來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15%的27個發達國家?!卑l達國家是溫室效應的主要源頭,但是全球氣候變暖的責任卻要所有國家承擔。同時,討論責任分擔不僅考慮過去對當前的影響,也要考慮現在對于未來子孫的影響,代際正義貫穿于過去——現在——未來。氣候正義與代際正義緊密相關。在氣候治理中,應協調好不同原則的訴求,追求符合人類可持續發展和平等的氣候正義和代際正義。

【參考文獻】

[1]莊貴陽,朱仙麗,趙行姝.全球環境與氣候治理[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2]中國環境報社編譯.邁向21世紀: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文獻匯編[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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