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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激勵機制研究※
——基于企業主體

2020-10-16 02:55
武漢商學院學報 2020年4期
關鍵詞:民用軍民示范區

(蘭州大學,甘肅 蘭州 730000)

2018年3月在第十九屆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習近平總書記在會上做出重要指示: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要著力在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制度創新、發展模式創新等方面樹立標桿。這標志著我國軍民融合戰略經過了意識傳達,理論探索的初期階段后,現已進入發展的“深水區”。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建設是新時代深化統籌經濟發展和國防安全的又一關鍵舉措,以實現產業鏈、人才鏈、信息鏈的有效集聚為目標,培植我國的科學技術創新的熱土,為搶占新時代國際競爭中的科技制高點奠定堅實基礎,為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打造新的“產業馬車”。

在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出臺以后,四川綿陽、山東青島等地均圍繞各自產業特色基礎,積極創建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我國軍民融合由于歷史原因,也存在的“大鍋飯”、“軍民分線”、“預算軟約束”等問題,造成了一定的激勵扭曲,導致融合效率不高。本文正是以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指導,通過分析政府與企業主體的行為特征,依據演化博弈模型結論,為構建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長效激勵機制提供理論支撐,從而實現示范區建設順利推進,促進我國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希望本文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的探索,可以豐富我國軍民融合戰略的理論知識,可以對軍民融合創新實踐的深度發展起到現實性的指導作用。

一、基本理論與研究述評

(一)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內涵

軍民融合是軍民兩個體系相互滲透、交融,最終實現共用一個兼容性的經濟技術基礎的過程[1],通過民參軍、軍轉民等形式,把軍事現代化建設融入社會經濟發展體系中,實現人才、教育、科技、經濟等全方位、多領域和深層次的“軍”“民”結合,達到軍與民互相促進、互利共贏的可持續發展[2]。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是一個具有自適應性的多元主體組成的復雜系統[3],也是我國新時期推動軍民融合深入發展的試驗田,對我國軍民融合產業的深度發展可以起到樣板作用。

(二)研究重點述評

目前學術界關于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已做了許多探索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重點方面:一是苗野[4]、成卓[5]、邊慧敏[6]等學者對我國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現狀、問題與對策方面進行的研究。二是對我國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發展模式的研究:喬玉婷[7]提出軍民融合協同創新的機理和發展框架,并將園區的高質量發展歸納為4種模式。周彩霞[8]基于總體國家安全觀,將示范區發展模式總結為5種類型。徐鬻[9]重點對核領域的示范區建設模式進行了探討。駱付婷[10]從“要素-結構-功能”的視角對建設模式進行了全面的研究,指出三者之間互為條件。三是關于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綜合研究:李強[11]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建設及示范效益進行了分析,周捷[12]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財政支持的政策建議進行了研究,顧建一[13]從區位優勢角度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建設提出了對策建議,馮靜[14]以青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為例,對示范區的創新能力評價進行了探討。

在軍民融合激勵機制的研究方面,馬慧軍[15]對我國軍民融合示范區中軍民協同創新激勵機制進行了研究,認為軍民協同創新激勵機制建設需解決目標牽引、參與激勵、約束相容三大問題,創新示范區軍民協同涉及到多元主體,需要有相應的激勵機制作為保障,且激勵機制可以降低這兩大創新體系之間的交易成本。褚倩倩[16]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為基礎通過簡化的激勵模型表明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激勵效果優于政績激勵效果,但在實踐中由于對多重因素的影響會削弱財政激勵效果。胡宇[17]以具體案例對研究人員的激勵措施現狀、問題及優化激勵機制路徑進行的研究表明,認為企業應加強對激勵機制保障措施的建設和針對性。

綜上,關于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相關文獻尚為數不多,學者們從不同的視角做了積極探索。主要集中在從宏觀視角對示范區建設的運行機制、發展模式、出現的問題等方面的研究,但從微觀視角切入,選取創新示范區中最為基礎的企業主體為研究對象的理論研究相對空白。其次,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體制機制的研究中激勵機制創新的研究也相對不足。很多學者都不同程度的強調軍民融合創新中激勵的重要性,但針對性的激勵機制專題研究很少。因此本文在借鑒專家學者研究的基礎上,以此作為研究的切入點,對構建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企業主體的激勵機制進行探索。

二、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的作用機理

激勵是為了充分釋放激勵對象的發展潛力,軍民融合企業激勵機制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企業對個人,園區對企業,國家對企業,其作用機理主要表現為科研人員積極性、企業活力、資源配置效率三個層次。

(一)調動科研人員熱情,強化科技競爭人才保障

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中大多以技術密集型企業為主體,科研人員所占比例較高,企業人才依賴性強。企業激勵機制的構建,逐漸提高科研收入分配傾斜度,保障科研人員獲得感與幸福感,將有利于企業科技創新,加強產品競爭力,從而為企業獲得更大利潤空間。如今,科技競爭在國際競爭領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因此,調動科研人員工作熱情顯得尤為重要。較好的激勵措施將吸引更多的高精尖人才參與到科研領域,提升示范區人才吸附作用,使得人才儲備庫不斷加強,引導攻堅一批重大“卡脖子”技術領域的科研,搶占科技制高點。

(二)激發企業主體活力,打造創新示范區內生動力

企業作為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重要主體,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載體,企業的活力決定著示范區的生命力。通過市場機制設置責、權、利相統一的現代企業發展激勵,構建對企業主體的合理的長效激勵機制,可以提高軍工企業與民營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的主動性和參與性,激發企業活力,促使軍民融合體系產生內生動力機制,形成“企業有激勵,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充分發展,示范區更有能力進一步加強外部激勵,企業更有活力”的正向激勵螺旋,實現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充分發展,保障我國軍民融合體系有效運行。

(三)發揮市場機制優勢,提升軍民融合資源配置效率

設計對企業主體的長效激勵機制,利用市場經濟配置資源自身的優勢,給與企業主體充分的經營決策自主性。在利益導向下,資源可以配置在能獲得更多超額利潤的地方,而軍民融合領域,軍民通用技術基礎決定著企業市場大小。加強企業激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勢,在市場自發作用下,企業資源集中配置在通用技術領域等更有效率的方向,“技術護城河”不斷積累更高,可激活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發展,整體上將促進軍民融合產業實力的發展。

三、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中主體的行為特征分析

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涉及“軍”、“民”特殊二元結構下的多元主體:政府、軍工企業、民用企業、科研機構、高校、金融機構與咨詢機構等各中介服務平臺。這些主體都具有較強能動學習能力,有著依據環境進行調節的自適應能力,在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復雜系統中,可以對自身決策行為適時變換以實現利益最大化。本文圍繞企業激勵視角,通過對影響企業決策行為的眾多主體進行分析得知,政府在企業的決策行為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將重點對政府,以及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主體的行為特征分析展開分析。

(一)政府的行為特征分析

政府是我國軍民融合戰略的宏觀規劃者、統籌者與推動者。政府是最廣大人民公眾利益的代表,它以謀求全社會公眾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統籌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為了打破原有軍民分割的體制障礙,實現資源富有效率的一體化配置,為我國國防和經濟建設注入鮮活的改革動力,政府作為強力的組織者,戰略頂層設計者,通過各類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等強制力,自上而下推動整個國防與經濟體系的變革。如圖1所示:政府立足于促進國防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統籌“軍”、“民”兩個體系,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通過軍轉民和民轉軍,乃至發展軍民通用技術。建設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以此作為探索先行區,引領全社會層面的科技創新與科技應用,科研成果市場化和產業化推廣,培育并激發整個社會的創新能力,提升我國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

圖1 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政府與企業關系圖

政府對企業的戰略期許方面,于軍工企業不僅期望其承擔起國防建設的軍用科技研發與軍工生產,而且賦予其在一些非核心要害領域的科技成果民用轉化,促進民用領域的科技吸收與進步的使命。有調查表明,相當大比例的關鍵民用技術和核心軍事技術可以相互應用。對于現今體量龐大、擁有較強科研實力的民用企業,政府對其的期望也不局限于構成我國經濟建設的有生力量,在一些高尖端領先科技領域,也力求其作為我國國防建設的有效補充。政府試圖宏觀調控各類資源要素在兩大體系間的合理流動,以達到整個社會科學技術創新水平的提高。

(二)軍工企業的行為特征分析

我國軍工企業在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多元主體中處于壟斷地位,由于過去軍民分線的歷史原因,軍工企業獨占軍品的生產供應,軍工企業長期保持著獨立性、封閉性,各自因軍工集團內分工的不同,在集團內形成相對完整的上下游產業鏈條,因而存在競爭不足等問題。因為軍工特殊的保密性原因,很多民企不具備軍品生產供應的許可資質,且許可資質的辦理需要經過繁雜的審查,讓一般民營企業都望而卻步,導致了軍工企業的優勢地位。在利益訴求上,軍工企業需同時考慮國防利益及大眾利益和自身利益兩個方面。

因此軍工企業的行為基于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任務下可分為以下幾點:一是在軍工系統內部的國防采購合同競爭,滿足我國國防建設的生產供應。二是軍民融合行為,適當兼顧自身利益,謀求企業利益更大化。軍民融合初期階段,軍工企業面向民用市場的產品生產?,F階段的軍工企業非核心科技成果民用轉化,有學者研究指出當前我國軍工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12%左右,距離發達國家60%-80%的轉化率相差甚遠[18]。

(三)民用企業的行為特征分析

企業以逐利為目標,是利益導向的主體。因而企業的行為目標是通過其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在以政府為主導的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戰略號召下,民營企業的行為選擇則可分為兩種模式:積極的行為傾向和保守的行為傾向。

在積極的行為傾向模式下,企業則可認為是風險偏好型企業,在面對不確定性的條件,會選擇積極把握軍民融合的戰略機遇以及投入研發,進行科技創新。在保持原來民用市場發展的基礎上,努力開拓軍用市場空間,為企業發展謀求更大的市場范圍。并且在企業創新方向上則會更傾向于朝著軍民通用型產品投入研發。利用政府提供的軍民一體化的正外部性,調整企業自身的戰略選擇。風險厭惡型的保守行為傾向企業,由于缺乏可靠的合作渠道,以及嚴苛的資質審查等一系列原因,面對軍民融合的巨大市場機遇,不會輕易改變企業的市場規劃與業務定位,依然沿著其過往業務范圍進行生產經營。在創新研發上也只在現有業務的產品上進行技術研發以加固其市場“護城河”,在軍民融合的外部激勵不足的情況下,拓展產品技術邊界,延伸軍事應用領域的產品研發對該類企業則相對困難。

四、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的演化博弈模型

在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中,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在軍民融合選擇上有軍民融合與非軍民融合兩種行為選擇。則假設以下條件成立:

假設1:政府給予軍民融合企業的支持為θ,其中軍工企業獲得政府支持的占比為β,民營企業獲得政府支持的占比(1-β)。

假設2: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都進行軍民融合的總收益和總成本分別為為π和C,其中軍工企業收益和成本為απ、ρC,民用企業收益和成本為(1-α)π、(1-ρ)C。

假設3: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非軍民融合的行為選擇下,各自的收益和成本分別為為E1、E2、D1、D2,未進行軍民融合的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的交易成本分別為 O1、O2。

假設4:若軍工企業或民用企業其中一方進行軍民融合,則另一方會獲得額外收益,軍工企業、民用企業獲得的額外收益分別為Q1、Q2。

則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軍民融合行為選擇所產生的收益成本矩陣如下表所示:

表1 企業軍民融合行為選擇收益矩陣表

根據上表可知,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都進行軍民融合收益分別為 απ+βθ-ρC,(1-α)π+(1-β)θ-(1-ρ)C,都不進行軍民融合的收益為E1-D1,E2-D2;軍工企業進行軍民融合而民用企業不進行軍民融合,軍工企業收益為E1+βθ-ρC、民用企業收益為E2-D2+Q2;民用企業進行軍民融合而軍工企業不進行軍民融合,軍工企業收益為E1-D1+Q1,民用企業收益為E2+(1-β)θ-(1-ρ)C。因此只有在απ+βθ-ρC同時大于 E1+βθ-ρC、E1-D1+Q1、E1-D1的情況下軍工企業才會進行軍民融合行為,(1-α)π+(1-β)θ-(1-ρ)C 同時大于 E2-D2+Q2、E2+(1-β)θ-(1-ρ)C、E2-D2的情況下民用企業才會選擇軍民融合行為。即選擇軍民融合行為的企業收益必須大于另外三種非軍民融合行為的收益,否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將不會進行軍民融合。

政府作為軍民融合的統籌者與協調者,要激勵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選擇軍民融合行為:第一,必須保證對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的支持能夠抵消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軍民融合行為前后的收益差額和成本差額。即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未進行軍民融合行為之前的收益越高成本越低,則政府對軍工企業或民用企業的支持力度必須越大,以降低企業進行軍民融合所產生的額外交易成本。第二,為防止軍工企業或民用企業在另一方進行軍民融合情況下選擇非軍民融合行為,激勵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選擇軍民融合行為。首先,政府需盡可能支持軍民融合企業的收益,使該行為選擇較之過去可以給企業帶來真實的利益空間。其次,需要設立有效的制度約束,避免非軍民融合一方無成本獲得額外收益行為。最后,要加大對非軍民融合企業的規范力度,使非軍民融合企業較高的交易成本以抵消非軍民融合企業獲得的收益。

因此,在企業軍民融合戰略收益不確定的情況下,政府為激勵企業選擇軍民融合行為,應以可控變量為切入點,優化制度設計,使投入力度最大化,以最大程度降低企業軍民融合的交易成本。在對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投入分配方面,政府應以企業的規模、收益利益、成本等為內生變量,決定投入分配比例,平衡各方利益關系。

五、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的構建分析

軍民融合是一個多主體的復雜系統,而激勵機制旨在調動組織系統中成員積極性,它作為一種“潤滑劑”將促進這個復雜自適應系統的結構協調。激勵需建立在多元主體擁有共同的組織目標基礎上,應從創新收益分配機制和創新支持機制兩個角度入手,指定合理的激勵政策與機制[19]。在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背景下,激勵機制的旨在構建政府、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行為與軍民系統深度融合目標相契合的一種制度框架,消除軍地之間的目標差異,使得各利益主體的潛能充分釋放。

(一)激勵的類型構成

1.制度優化激勵

創新示范區中的產業組織形態可以認定為一種多主體性的軍民融合產業聯盟,其發展面臨著組織“合法性”和發展需求“合理性”之間的矛盾,存在著一定的規則與制度約束[20],因此,強化制度改革是激勵的應有之義。通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可以得知,政府不斷優化改革制度,旨在整個社會層面釋放正向信號:打破“軍民分線”的傳統,降低企業交易成本[21],剔除企業在軍民融合戰略抉擇下的不合理制度阻礙。

制度優化激勵可分為對政府激勵和政府對外部激勵兩個方面。對政府激勵主要是在地方政府的執行層面上,地方政府在考慮資源分配與任務優先級時,往往對于軍民融合的權重并不是那么大,因此,在官員績效考核等制度的設計上,提高軍民融合績效的相關指標。政府對外部的制度優化激勵,是通過制定政策以消除“市場失靈”和“系統故障”等問題,進而降低主體因盲動行為引發的信息、時間以及機會成本[22]。首先在于人力資本保障制度的優化,在符合國家現有保密政策的基礎上,促進人才的流動,打破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以主體劃分的壁壘,促進園區內科研人員合理流動與科研交流進步。同時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創新多種分配形式,形成行之有效的激勵模式,切實提高創新示范區人才吸附效應,使之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人才高地。其次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優化。激勵機制的本質是一種受益機制,明確規范軍民融合特殊的多主體性知識產權制度,鼓勵非核心國防知識產權的解密與轉化。最后是契約制度的優化,即軍民融合市場交易制度的改革激勵。市場交易制度的核心即價格機制,完善適宜軍民融合產業的市場定價機制,創新合理多樣的定價方式,例如探索軍民協商定價,拍賣等,形成科學的價格形成和價格發現機制。

2.財稅支持激勵

財稅支持激勵可分為財政轉移支付和稅收減免兩個方面?;谖恼碌谒牟糠盅莼┺哪P偷姆治鼋Y果,進行軍民融合選擇的企業收益如果不能大于非軍民融合選擇的企業收益,將沒有企業會選擇軍民融合。因此,出于盡可能減小企業軍民融合行為前后收益差額和成本差額的考慮,在一定期限內從財政和稅收兩個方面給與軍民融合企業支持。

財政轉移支付,主要旨在抵消企業額外交易成本。企業做出軍民融合行為的時候需要支出額外的交易成本,例如尋找交易方的成本,交易審查等成本。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中的企業,政府對這種額外交易成本進行必要的財稅補貼,抵消企業的成本支出,企業將有動力和激勵進行軍民融合創新行為選擇。值得注意的是,轉移支付激勵因企業規模的不同存在差異。政府在對軍民融合企業進行激勵時,應區分企業規模大小來平衡激勵效用的最大化。對于本身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企業,應當在補貼中占據較大比例,因為較大型企業自身有穩定的市場來源,相比來說選擇軍民融合行為的概率就會較小。小企業則更容易會被軍民融合廣闊的市場前景以及政府的利益激勵打動。稅收減免激勵,主要是指所得稅和關稅,對進行軍民融合創新的企業,將其研發支出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所得稅加計扣除,對涉及軍民融合產業進出口的給予一定關稅優惠。此外,企業在進駐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后,基于一定年限實施考核,建立動態獎懲機制準入與退出,從而保持示范區的生命力。

3.基礎設施激勵

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區別于傳統軍民融合產業園區,應加強科研創新能力建設[23],智能化生產與服務支持能力是創新示范區應具備的首要能力,良好的創新設施基礎是示范區順利運行的保障[24]。強有利的綜合保障是降低企業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可以對企業形成較強激勵,促進企業的發展。

基礎設施激勵可以分為硬件基礎設施激勵以及公共服務激勵。硬件基礎設施激勵是指:建設或改善創新示范區道路交通、網絡傳輸信息化設備、大型辦公場所等基礎設施。且隨著產業特色的發展不斷針對性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從而在創新示范區層面提供有效的正外部性環境,解除特定基礎設施供給不足對軍民融合發展的約束。此外,對于一些大型昂貴的科研設備、共用程度高的生產設備等可以在園區層面公享化,即由政府出資購買,企業以較小成本共同使用,在示范區中形成共享利用機制,對于企業來說這是一種輕資產化的外部激勵。公共服務激勵包括:園區配套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優化營商環境等。首先,給與園區優質的公共教育、公共醫療以及公共文體等保障資源,解除科研創新人員的后顧之憂,使其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其次,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建設過程,配給綜合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例如:信息支持服務平臺、管理咨詢與技術咨詢等企業中介服務、銀行等專業性的金融支持平臺。最后,園區不斷致力于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等。

4.利益平衡激勵

軍民融合由于“軍”“民”特殊的二元體系和多元主體,決定了主體之間各方業務交互合作的復雜性。利益平衡激勵可分為:主體間利益平衡激勵和主體內利益平衡激勵。利益分配作為激勵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公平性直接影響企業的積極性與創新性。

主體間利益平衡激勵,是指在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范疇,協調軍民融合產業所涉及眾多利益主體關系,平衡各方收益所得,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導致的主體積極性受挫。首先是產權權屬的確定,明晰的權屬制度安排,將極大減少各主體之間面臨的利益糾紛風險,規避投資收益無法如期取得、項目進度緩慢等問題。積極創新科研成果署名權、收益權、修改權和使用權的分類管理模式,力求滿足各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使合作更加順暢。其次是股權激勵的分配,對于軍民融合企業的多元股權結構,一般由國有股份、軍工企業股份、民用企業股份等組成。為兼顧各方利益所得,提高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積極性,創新探索軍民融合企業“同股不同權”等解決方案,企業所有權歸國有,民營企業或軍工企業股份享受分紅權,各主體按照公司章程,約定企業分紅比例,可適當提高民用企業股份分紅比例。主體內的利益平衡激勵,指的是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內每個具體利益主體內相關人員間的利益平衡。例如企業主體中不同人員間的受益劃分,在國際科技競爭愈發激烈的背景下,管理人員與科研人員之間的收益劃分比重應注意對科研人員的激勵,使科研人員對創新成果的受益權取得應有的比例傾斜,激勵其研發創新行為。

圖2 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基本框架

(二)激勵機制體系構建分析

從宏觀、中觀和微觀層面綜合建立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宏觀層面的激勵由政府指定政策法規,激勵更為一般性,分別為制度優化激勵、財政支撐激勵。中觀層面的為基礎設施激勵,這是針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層面的激勵,從整個示范園區展開。而微觀層面的利益分配激勵機制這是針對于創新示范園中各個主體間的激勵,更為具體。

宏觀激勵、中觀激勵與微觀激勵各有側重又相互影響。如圖2所示:宏觀層面的制度優化激勵,其在產權權屬制度的優化與微觀層面的利益平衡激勵交叉融合,且財稅支持激勵中的財政轉移支付中也有關于收益平衡的內容。而中觀層面的基礎設施激勵機制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它是宏觀制度優化激勵與財稅支持激勵在園區層面的實際載體應用,又是微觀利益平衡激勵的基礎前提。

六、結論與展望

本文在突出需求對接、市場牽引原則下,立足于軍民企業主體,通過對其行為特征和演化博弈的分析,對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的激勵機制構建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可知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的作用機理,分別是個人層面調動科研人員熱情,企業層面激發企業主體活力,社會層面提升軍民融合資源配置效率這三方面。主體的行為特征上政府統籌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是以謀求全社會公眾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軍工企業的經營生產首先考慮的是國防利益及大眾利益,其次兼顧自身發展利益;民用企業是利益導向的主體,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演化博弈模型論證得到在政府主導的軍民融合戰略背景下,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面臨軍民融合與非軍民融合兩種行為選擇,會產生四種結果。只有當進行軍民融合行為的企業收益大于另外三種非軍民融合行為的企業收益時,企業才會選擇進行軍民融合。因此,必須確保對軍工企業與民用企業的支持能夠抵消其軍民融合行為前后的收益差額和成本差額,并且在一定界限內防止一方選擇軍民融合而另一方選擇非軍民融合的“搭便車”行為。最后基于上述分析,以利益導向為激勵機制的核心突破點,構建了宏觀制度優化、財稅支持,中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以及微觀利益平衡三個層面的激勵體系,對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的建設提出了相關政策啟示。

文章對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激勵機制的構建,可以有效促進技術、人才、信息、資本等要素資源實現跨系統的自由流動與順暢轉化,激發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其作為內生動力將推動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自發高效。在市場經濟下積極推動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拓寬制度的合理邊界,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探索“軍民融合企業”、“軍民融合產業聯盟”等混合所有制創新載體,使其成為中國特色的軍民融合發展新模式,保障我國軍民融合體系的深度融合。進而實現經濟技術發展基礎不斷深化,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實力持續增強,使軍民融合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成為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點和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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