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磊 陳國棟
近日,由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控制大縱湖螃蟹養殖、交易活動的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一審宣判。
因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主犯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其他成員戴某、徐某、翟某等6 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八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2013 年以來,被告人宋某先后糾集被告人戴某、徐某等8 人,在鹽城市大縱湖一帶街區、村居等地多次采用堵門、威脅、聚眾哄鬧、上訪、起訴等各種暴力和軟暴力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控制當地螃蟹養殖、交易市場,逐步形成了以宋某為首要分子,徐某等4人為重要成員,戴某等4 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宋某通過在經濟上、生活上給予小恩小惠等手段,對犯罪集團成員進行控制,并發布其指令。2013 年至2019 年 6 年間,該犯罪集團共實施敲詐勒索活動8 起,非法所得31.8 萬元;尋釁滋事活動7 起,致2 名被害人輕微傷;強迫交易2 起,非法獲利6000 元。
檢察機關指控,宋某等人具有一定的組織特征,且多次實施共同犯罪,被害人達30 余人,在大縱湖地區螃蟹行業內形成長期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螃蟹養殖、交易市場秩序。但由于其組織結構相對松散,規模相對較小,只有糾集者與被糾集者兩個層級,且宋某也僅是在經濟上、生活上給予成員小恩小惠,并沒有將非法所得經濟利益用于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故認定該集團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9 年3 月,公安機關在接到多人報警后,將宋某等人抓獲歸案。今年7月4 日,經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并于近日作出上述判決。該犯罪集團所有成員均認罪認罰,表示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