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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及其規制

2020-10-21 18:30卜紅麗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社會責任民營企業建議

卜紅麗

摘 要: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在當今備受關注,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但是從整體上看,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并為其提出相應的對策,期望能夠促進民營企業更好的履行社會責任。

關鍵詞: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建議

一、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1.部分民營企業不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

近幾年,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我們的生態環境也遭到了破壞,這與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有一些關聯。民營企業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為了減輕資本,不做節能減排有關的措施,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現象,如霧霾天氣頻發,水體大面積污染,荒漠化嚴重等現象,其中有一些破壞甚至是不可逆的,這影響了人們的生命安全,必須引起人民和社會的重視。但是許多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并沒有樹立正確的環境保護的意識,對于民營企業應該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更是一再推諉、避之不及。

2.少數民營企業中員工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到位

現如今,法律逐漸完善,國務院頒布了《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現如今還存在一些高危工作,但是民營企業并未做先期培訓,而且安全措施也不到位。

3.部分民營企業不注重誠信

近年來,我國市場存在著大量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產品,還有很多民營企業和銷售商為了吸引顧客,在廣告上做手腳,夸大其產品的功能,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消費者的健康。與合作人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含糊不清,拖欠貨款,產品質量不達標等。民營企業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向納稅機關虛報收入,降低利潤額,用此手段來偷稅漏稅。

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

1.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現如今,大部分民營企業家把企業看做發家致富的工具,對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思考較少,社會責任意識淡薄。民營企業中占絕大部分的是中小型民營企業,中小型民營企業對這種社會責任意識依舊有些薄弱。中小型民營企業一般由小的作坊發展而來,企業規模小,很多中小型民營企業的主要管理者出身于工人、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社會責任意識薄弱,在其管理企業的過程中必然會造成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民營企業家并看不到履行社會責任所帶來的潛在效益和長期效益。也有一部分民營企業家知道社會責任,但將承擔社會責任當做負擔,曲解了社會責任的意義。

2.民營企業的治理結構不完善

在我國中小型民營企業在民營企業中占比例相當大,中小型民營企業的領導人很多都是農民出身,對于企業內部的治理機構制度并不成熟,導致企業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致使民營企業忽視了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也就未建立對員工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并未激勵員工積極的為企業著想,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3.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如今,我國對民營如何承擔社會責任,并沒有提及。而在其他法規中,例如《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其中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提及的少之又少。關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并沒有一套完整體系的法律法規。

4.政府存在監管盲區

政府部門對關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沒有明確的相關法律依據,通常有關部門只注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責任,而忽略了總體規模巨大、數量更多的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有時民營企業明知會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還是選擇無視法律,有些政府有關部門直接無視,置之不理。即使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如果對企業處罰較輕,企業覺得不傷大雅,企業還會冒著觸犯法律的風險去做有關違法的事情。

三、促進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建議

1.增強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為改善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現狀,對加強民營企業自身觀念的思想建設不可缺少。一方面,要加強民營企業家的責任意識。民營企業家是一個企業的領頭羊,對民營企業內部的治理作出決定,也就對履行社會責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對民營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意識,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民營企業家的思想政治修養,是民營企業自愿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使社會責任成為民營企業的企業文化。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關愛企業員工,培養員工對民營企業和社會的使命感。

2.完善民營企業的治理結構

完善民營企業的治理機制,需要企業各方面都要改善與配合。一方面,民營企業家要加強這方面的學習,觀察學習模范企業的治理機制,引進先進人才,聽取意見,結合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自身企業的治理機制,另一方面,建立長期激勵機制,使員工在關心自己利益的同時,也要對企業負責,關心企業的利益,考慮企業的長遠的發展。綜上,民營企業在自身治理結構得到優化的同時,又積極的履行了社會責任。

3.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在我國,關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并且也不全面,要使民營企業積極的履行社會責任,減少民營企業違法事件的發生次數,就需要有完整的法律法規,讓民營企業可以有法可依,做到有法必依。對于民營企業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應當充分肯定,對于民營企業中并未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應通過法律強制執行。首先,望有關部門積極對待法律法規的完善問題。其次,要完善我國關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立法,明確我國民營企業在社會責任上的最低底線。最后,要在民營企業內部管理層及員工及社會公眾中普及相關法律法規,使人人懂法,從根本上預防杜絕違法行為。

4.強化政府監督

為使民營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需要制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對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民營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對民營企業進行鼓勵和支持。對于不履行社會責任的民營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糾正和懲處逃避社會責任的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

[1]郎慧慧.創新創業視閾下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研究[D].哈爾濱工業大學,2017.

[2]蘇姍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兩極合流”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2019.

[3]高洋,劉思圻,李海鵬,殷向陽.民營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因素研究[J].黨政干部學刊,2019(05):61-66.

[4]馬玉杰.當前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研究[D].鄭州大學,2019.

(作者單位:山東女子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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