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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人對同飲者侵權責任問題研究

2020-10-21 21:29何婕
大東方 2020年3期

摘 要:飲酒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但是飲酒也產生不少社會問題。近些年來,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因共同飲酒行為導致的侵權案件數量逐漸增多,此種現象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甚少,在處理共同飲酒中的侵權問題時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成為法學界關注的熱點。

關鍵詞:共同飲酒;注意義務;情誼侵權行為

一、問題的提出

在司法實踐中,共同飲酒侵權案件的判決結果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責任,在這判決類型下,法院認為受害人是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為人,能清晰的認識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明知有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仍然放縱自己飲酒,這屬于被害人“自陷風險”的行為,應當由被害人自己承擔責任。第二種是與受害者一起的共同飲酒人負主要責任,由于同飲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一起飲酒的行為,先前的飲酒行為產生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在受害人醉酒后,共同飲酒人應當對因飲酒所帶來的安全隱患承擔責任。受害者在醉酒狀態下由于共同飲酒人沒有合理履行注意義務發生損害,共同飲酒者應對損害承擔主要責任。第三種是受害者承擔主要責任,共同飲酒人承擔次要責任。在實務中,經常出現案情相似的案件但判決結果卻大不相同的現象,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立法存在空白,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由于不同個體的主觀判斷標準不同,在審判結果上必然會產生分歧。所以對共同飲酒侵權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二、共同飲酒行為的法律屬性

要對某個法律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深入的研究,其性質是我們首先必須把握好的。共同飲酒,是指由兩個及兩個以上主體參與的共飲酒精飲料的行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共同飲酒行為的法律性質。對此行為的性質,學界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1.共同飲酒行為是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所不能缺少的構成要件,該觀點認為各飲酒行為人組織或受邀飲酒,各飲酒人具有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該行為受到法律的調整。

2.共同飲酒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包含意思表示,在法律有規定時產生法律后果,法律不能過多的干涉事實行為。

3.共同飲酒行為是一種情誼行為。這種觀點認為,共同飲酒是社會生活中很常見情感聯系方式,各行為人都是自愿的且相互之間并沒有接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不在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如果法律過多的干涉這種不屬于法律范疇的私人行為,人們在日常相處中所要考慮的因素就太多了,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社會秩序。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對于情誼行為我國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行為雙方出于自愿組織或相邀飲酒,法律并沒有規定對此行為必須包含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內容,因此法律不調整該行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種行為總不受法律的約束。德國有學者認為:“在情誼活動中,各方基于其他的活動或行為,將會形成某種特別的結合關系,如相約旅行、一起聚餐,聚會等?!鼻檎x侵權行為就是發生在行為過程中,當情誼行為導致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時不受法律調整的情誼行為已經轉變為侵權行為,由于產生了損害后果,為了維護受害者的權益,此時需運用法律的強制力來調整雙方的行為,為受害者提供相應的救濟。因此,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從社會情理層面將共同飲酒的行為認定為是一種情誼行為的觀點都是符合其基本價值要求的。

三、共同飲酒人對同飲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依據

上文中,筆者已明確了共同飲酒行為是一種情誼行為。若共同飲酒致人損害則將轉化為情誼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共同飲酒人存在先行行為

先行行為作為義務來源之一,其產生的方式有兩種:法定或約定。隨著社會關系日漸復雜,僅通過這兩種方式已不能很好的維護受害者的權益了。先行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損害了他人權益,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除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先行行為還包括合法但給他人權益帶來損害后果的行為。共同飲酒就是這樣的行為。共同飲酒人組織或相邀飲酒過程中是合法的,法律沒有賦予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但由于共同飲酒的人在酒桌上形成了緊密關系,其對共同飲酒人員的酒量、飲酒后的健康狀況和精神狀況最為清楚。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敬酒、罰酒、賭酒,在受害人醉酒后未及時制止其從事危險行為或沒有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這些行為都會增加飲酒人員的不安全性,害人受損害的風險大大增加。如果其人身權益受到損壞將直接轉變為侵權行為,共同飲酒行為即構成了先行行為。

(二)共同飲酒人具有合理的注意義務

對于共同飲酒人是否對同飲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這個問題學界存在爭議。在我國,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公共場所管理者和群眾性活動組織者對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法定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有的法定義務。筆者認為,在共同飲酒中同飲者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因為其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身份。但共同飲酒人之間因為共同飲酒這一行為形成了緊密的人身關系,這要求共同飲酒人對同飲者有注意義務,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在飲酒過程中其有義務不對同飲人過度敬酒、勸酒、賭酒;其二在飲酒后有義務阻止過度飲酒的同飲人從事危險行為,對于醉酒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

四、共同飲酒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共同飲酒人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

共同飲酒人沒有義務或合理履行了注意義務,即使同飲者發生了損害,共同飲酒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只有在未履行或未合理履行的情況下才有承擔責任一說。通過實踐調查發現共同飲酒相關人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多集中在共同飲酒人灌酒、過度勸酒的情形,近些年來共同飲酒人未制止過度飲酒人從事酒后駕車等危險行為導致發生損害后果的案件逐漸增多。

(二)共同飲酒人遭受到了損害

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之一。損害是指由于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了他人遭受到財產或人身上的損失。損害依照其性質和內容劃分,有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三種。在共同飲酒人對同飲者侵權案件中的損害僅指同飲人所遭到的人身損害。這意味著共同飲酒人僅有防止同飲人發生損害的義務,其注意義務的范圍不包括第三人,對于第三人發生的損壞其不需要承擔責任。在特殊情況下,如酒后駕車,同飲人注意義務的范圍擴大至第三人。共同飲酒人僅賠償同飲者遭到的人身損害,對于同飲人因醉酒所產生的純粹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比如因醉酒忘記簽合同而喪失工作機會等。這是因為,純粹的經濟損失不在同飲人的可預見范圍內。況且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飲人明知自己有需要完成的事情,應當讓自己保持清醒狀態,如果要求共同飲酒人對同飲人遭到的純粹經濟利益損失進行賠償則是對共同飲酒人的要求過于嚴格,這違背了公平原則。如果飲酒人在飲酒前已強調自己有公務在身,不能飲酒,這種時候因共同飲酒人過度敬酒、灌酒,導致飲酒人喪失工作機會而造成了財產損失,筆者認為共同飲酒人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共同飲酒人未盡注意義務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判斷一行為是否侵權的重要依據。在我國,采取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共同飲酒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共同飲酒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那么就認為他們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相反如果沒有共同飲酒人違法注意義務的行為,損害結果還是會發生,那么就認定他們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共同飲酒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不是導致受害人受損害的直接原因,而是間接原因。這種情況下還需要考慮有無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主要包括受害自身的原因、第三人的過錯及自然災害等,比方飲酒人自殺、被第三人襲擊或路上遇到自然災害如地震、龍卷風等情況。介入因素能否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的一個判斷標準是依據社會普通人的預見能力是否可以預見到損害結果發生。如果飲酒人飲酒前就已有結束生命的想法,在飲酒后故意往車輛上撞導致損壞結果的發生,要求共同飲酒人遇見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是不現實的,即使共同飲酒人盡到了提醒、勸阻、護送的義務,也不能避免受害人故意傷害自己的行為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因果關系中斷;相反飲酒人在飲酒后因醉酒的情況下,獨自過馬路因意識不清沒有看清車輛而被車撞,這種情況不會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因為飲酒人只要盡到了合理的護送注意義務,這種損害后果完全能避免。

(四)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

對于過錯,理論界有主觀過錯說和客觀過錯說之分。主觀過錯說主張過錯是一種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實施的不法行為沒有關系??陀^過錯說認為過錯是客觀的,通過分析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是否符合一個正常理性人的標準來判斷其是否有過錯??陀^過錯說重點考察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但也會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在共同飲酒案件中,應客觀過錯標準為主,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未履行或未合理履行注意義務,判斷是否合理履行注意義務因采用客觀標準,即共同飲酒人應像一位具有平均水平的正常人一樣預見飲酒人酒后的自我控制能力、辨識能力、反應能力大大下降,其人身的不安全性增加,如果他們沒有履行或合理履行對醉酒者的注意義務而導致醉酒者發生損害,其存在錯過。從主觀過錯的角度來講,共同飲酒人由于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或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并沒有阻止損害結果的發生,這都是主觀上的過錯

五、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及責任劃分

(一)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在共同飲酒侵權案件中,有些學者認為各飲酒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各飲酒人對因飲酒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也有學者認為各行為人之間承擔的是按份責任,由于各行為人之間并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各行為人僅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即可。日常飲酒行為本來就是一種情誼行為,是人們生活中常見的交流情感的方式,各飲酒人主觀上并沒有惡意希望同飲者發生不利后果,只是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如果讓各飲酒人承擔連帶責任未免太過嚴格,對共同飲酒行為人是不公平的。所以筆者認為各飲酒行為人之間承擔按份是合理的,根據不同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影響力大小來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讓各行為人公平對待。如某一行為人對飲酒人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時,比如在同飲者喝醉后勸阻其不要從事駕車此危險行為,即使最后沒有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其與其他飲酒人承擔一樣的責任顯然不公平,應比照其他行為人適當減輕其所承擔的責任。

在存在第三人侵權時,共同飲酒人承擔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在第一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第二責任人就其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間接責任。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飲酒人在酒后由于意識不清遭到第三人的侵權,其中發生交通事故就是最常見的情形。此時,因為第三人侵權是造成同飲者遭受損害的直接原因,第三人是第一責任人,而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只需要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可。

(二)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的內部責任劃分

共同飲酒中的醉酒人在醉酒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的行為與行為是否會給自己的身體健康帶來危險有著清醒的認識,在其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應該意識到醉酒會增加其身體健康的不安全性,應自己合理控制飲酒量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如果在飲酒過程中,飲酒人自己沒有合理控制飲酒行為導致自己醉酒或者不聽同飲者的勸告執意飲酒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對于損害結果醉酒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組織者和其他共同飲酒人有過錯,他們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組織者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相對于其他飲酒人承擔著更重的責任。組織者組織和召集各飲酒人參與飲酒,作為組織聚集者其對參與共同飲酒人的飲酒量、身體健康狀態相比于其他人更加了解,在飲酒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飲酒人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應當及時組織及飲酒并妥善安置或者及時送醫救治。如果組織者沒有完全履行自己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從而導致醉酒人遭受損害的,組織者應承擔比其他飲酒人更重的責任。

其他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如其他共同飲酒者不愿飲酒或已不適合再繼續飲酒時,仍然對同飲者進行勸酒,灌酒導致損害發生,這種時候其他共同飲酒者應沒有合理履行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和醉酒者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結語

共同飲酒是一種人們交流感情的情誼行為。法律不能對朋友間自愿飲酒的社會活動進行過多的干涉。同飲人只有在滿足侵權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不能一味的強加這種責任。在社會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同共同飲酒人應當區分其具體的責任,例如區分組織者、強迫飲酒者、醉酒者的責任,這是因為不同的共同飲酒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因力大小不同,對于所有共同飲酒人進行一樣的評價是不公平也是不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隨著共同飲酒侵權案件的逐漸增加,我們應該考慮出臺具體法律法規來應對這種特殊類型化的侵權,以便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有效的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的正義公平。

參考文獻

[1]楊立新.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界限[J].法律適用,2019(15):43-53.

[2]李怡雯.共同飲酒行為中同飲人的注意義務及侵權責任[J].法律適用,2019(15):54-62.

[3]倪維常,鄭永建.共同飲酒者的情誼侵權賠償責任[J].人民司法(案例),2017(08):48-50.

[4]宋麗敏.共同飲酒中情誼侵權行為解構[N].上海法治報,2018-07-04(B05).

[5]余家駿.共同飲酒侵權責任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16.

作者簡介:

何婕(1996.6-)女,湖南湘潭人,碩士在讀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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