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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規則

2020-10-21 21:29向鑫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電子數據民事訴訟

摘 要: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對電子數據的覆蓋范圍,如何調取、保全,以及法院關于電子數據的審判規則作出了細化規定。本文對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規則作一探討。

關鍵詞:電子數據;民事訴訟;證據制度

《民事訴訟法解釋》對電子數據進行了規范化定義:電子數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郵件等信息交換介質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此解釋使電子數據更靈活地適應時代變化,對于新出現的類型,也能通過解釋法律的方法使其受法律規置?!兑幎ā穭t在前面立法基礎上,對電子數據進行了更加細致的分類,使法律更具科學性。

一.電子數據的特征

1.正面特征

所謂正面特征,即電子數據對訴訟證據的收集與審判的促進作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兩個特征:第一,使用范圍較廣,證據留存可能性大?,F今,電子數據成為人們日常交流、出行、交易等重要方式,甚至在合同領域,電子合同、電子簽名在交易中成為主流。因此,這類信息作為訴訟證據越來越常見。第二,存儲性,易查找,文件不易丟失?;ヂ摼W基于其強大的儲存功能,越來越多的檔案留存都要求電子化,“無紙化辦公”成為現在每個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不僅是為保護環境,更是由于其儲存性,方便數據查找,且不會因時間流逝而使文件丟失或損壞等。

2.負面特征

“大數據”時代仍處于起步階段,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類型有很大的阻礙。具體來說,第一,篡改的無痕性使篡改的可能性大,這一特征是當下電子數據難以采信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提取技術難度大,使得電子數據多被異化成其他類型證據。以微信聊天信息為例,基于質證及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法庭多要求當事人將聊天內容打印后提交,使其成為書證,然而由于電子數據本身真實性難以確定,再加上如果該書證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就很難被采信。這要求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公證后提交,這顯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提高了訴訟成本。第三,鑒定的技術性要求較高且耗時長。由于數據提取以及鑒定技術的限制,使鑒定十分困難且需要大量時間,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二.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類型的適用現狀

電子數據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順暢,與刑事訴訟相比,在民事訴訟中,由于證據多為當事人自己獲取或提供,除非是經過公證,否則法院對其證明力及可采性一般都保持存疑不采的態度,這使得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證明變得尤為困難。擬論證這一現象,筆者從北大法寶的案例庫中進行數據的簡單分析。首先以“電子數據”作為關鍵詞進行廣泛檢索,發現其中刑事訴訟達7萬多篇,是民事訴訟的三倍之多;為了縮小范圍,附加“電子證據”為關鍵詞再次檢索(如表1),其中刑事訴訟5665篇,而民事訴訟僅629篇。雖然案例可能存在重復,但是從這組數據對比中發現,如此大的差距仍然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事訴訟中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類型的使用率并不高。以表2為例,若僅對民事訴訟的采信率進行分析,其中采信率達57%,數據是相當可觀的。然而,當與刑事訴訟進行對比時,刑事訴訟不予采信的比例10%不到,而民事訴訟則達到近43%,對比差距之大促使我們必須在充分理解適用《規定》的基礎上,分析原因,解決此種困境。

三.《規定》公布電子數據的適用路徑

對比2012年及2015年有關電子數據的法律性規定,此次《規定》更加全面地對其適用范圍、舉證方式、調取方式、保全、鑒定、審判規則等一系列適用都進行了程序性規定。

1.適用范圍

在適用范圍方面,《規定》第14條共列舉了四種類型:第一,在各種實時網絡共享信息平臺發布的動態,如微博、朋友圈等;第二,各種通訊聊天信息,如郵件、微信聊天、QQ等;第三,有關個人身份記錄、轉賬記錄或相關平臺登錄等信息,如支付寶轉賬、淘寶等;第四,儲存的相關數字化文件。此外,為了保障法律文件的科學性,該條還規定兜底條款,該款對電子數據的類型進行了一個總的概括,其形式表現為可以用數字為計算符號的字符串表示,其功能為儲存、處理與傳輸,其目的作為證據證明案件所需事實,其定性為一種信息。有了該款的規定,在新時代出現新興的電子數據類型時,只要滿足以上要求,就可以認定為該規定所界定的電子數據。

2.調查收集、保全

該規定第15條對證據調查收集作出規定[5],當事人在提交電子數據時,應當提供原件,如果提交原件技術受到限制,能夠證明與原件相同的復制件、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識別的數據儲存平臺的文件,可以視為原件予以采納。此外,《規定》第16條對域外證據如何收集及相關證明手續進行更細化的規定。對于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如何保全,除了必須滿足保全的一般要求外,《規定》第23條還規定了對于電子數據的保全,原則上應當要求數據提供者提供原始載體,同時肯定了在取證困難的情況下滿足程序性要求的復制件的法律效力。

3.審查判斷規則

《規定》第93條和94條,對法院如何認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時的考慮因素以及具體情形作出規定。認定一份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綜合其依賴系統、運行狀態、監測手段、數據完整性、提取方法、數據形成過程、系統管理者等一系列的因素進行考慮。如果法院對其真實性仍然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驗證,例如,鑒定。同時規定在于己不利、中立第三方提供、檔案管理、正常業務活動、雙方約定形成等五種情形下形成的證據可以認定其為真實。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審判過程中,同樣適用于民事訴訟中關于證據的其他認定,如《規定》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自認以及當事人作虛假陳述時將受到一定的懲罰,保證了訴訟的效率與真實性。

四.電子數據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1.電子數據本身缺陷

(1)原件收集與保存困難?!兑幎ā诽岢?,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提交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視為原件的其他介質。日常生活中,可作為證據的數據往往在無意中被清理。當涉訴時,再想通過查找相關信息作為證據難度變大,缺乏證據并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以廣泛使用的微信為例,由于手機本身儲存空間受限,大多人會清理手機聊天記錄,手機損壞或丟失等原因,都會導致相關數據原件丟失,并且難以恢復。究其原因,人們對信息的安全性認識不到位,不會對自己的信息進行風險防范。

(2)數據的無痕篡改功能導致無法保障數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數據方便篡改且不留痕跡,對于平時數據平臺應用中,無疑是電子數據區別于紙質書寫的一大優勢。然而,這一優勢是導致民事訴訟領域證據可采性較低的一個重大原因。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適用中,大多數證據均是由于其完整性存疑,可能被篡改而導致真實性存疑。由于民事訴訟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供證據,雙方法律知識欠缺,以及為自身利益考慮,對相關數據進行篡改十分常見,并且也是情理之中。正是基于這一“情理之中”,法院為更大限度實現證據裁判,在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的情況下,對此類證據往往本著存疑進行排除。

2.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電子數據困難,不利于個人信息安全保護

在1中描述問題出現時,第一時間考慮到的解決辦法是:為何不尋求第三方服務平臺進行終端數據恢復。此方法確實有一定的可行性,《規定》第94條也提出,對中立第三方提供的數據認定為真實。但不得不考慮中立第三方基于何種義務提供數據?如果中立第三方直接提供數據是否對相關人的個人信息及隱私造成侵犯?這兩個問題成為向中立第三方取證的壁壘。在電子數據證據制度體系制定中,對該問題如何作出回應也是需要考慮之處。

3.真實性判斷考慮因素大多需要專業性認定或自由裁量權運用

《規定》93條,規定了法院認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縱觀該條中規定的款項不難發現,這些因素在庭審中進行應用,需要法官作出很多努力。換句話說,雖然表面上對如何認定進行列舉式規定,但要實現對每一因素的合理確定難度相當大。不僅要求電子數據的專業知識,還需要根據是否完整、可靠及真實等進行自由裁量權的判斷。因此,要實現電子數據真實性判斷,并非僅僅簡單適用法條,更需要法官綜合各項技術知識以及自由裁量權的運用。

4.電子數據鑒定技術要求較高,訴訟耗時長

為了解決3中法官認定的難題,《規定》也提出法官可以通過鑒定等方法進行確認。如何進行電子數據的鑒定是困擾當下學界、鑒定機關、法院等機關的一大難題。若要對電子數據進行鑒定,首先要對相關數據進行提取,然而電子數據本身就涉及個人隱私,當數據被刪除,且需要第三方服務平臺進行恢復時,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義務約束,要提取相關數據異常困難且耗時較長。其次,電子數據鑒定需要相關專業知識,且需要相關技術支持。最后,電子數據的邊界在何處,在海量的數據中如何又快又最準確的進行數據分析,這都是鑒定中面臨的問題。

五.完善路徑分析

1.加快發展“區塊鏈”技術,克服電子數據本身難題

“區塊鏈”技術可謂是劃時代的技術創新,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完美的解決現階段電子數據在訴訟證據中面臨的難題。該技術的去中心化、篡改留痕的技術恰好可以解決電子數據本身的難題。目前已有平臺對該技術進行運用,并在訴訟中取得顯著效果。例如,“烽火通訊”作為一個公益訴訟平臺,利用“區塊鏈”技術,對多個地區的環境污染案件進行調查,并取證分析,為案件最終解決提供重要的證據鏈條。但這一技術并未得到很好的推廣,未來民事訴訟領域也應當建立類似平臺,克服電子數據本身難題。

2.最大限度發揮中立第三方的作用

一方面,作為中立第三方,應該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例如,作為APP軟件的開發方是否可以在開發軟件時提供自動上傳云端的服務,無需相關用戶進行復雜的操作。當數據被清理時,用戶可以通過類似“一鍵恢復”的功能把需要的數據進行恢復。另一方面,由于中立第三方負有保障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可以向外界提供相關信息,但提高了當事人取證的難度。再者,對于法院或鑒定機關進行提取證據的手續與范圍,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接下來立法或釋法中,要盡快明確中立第三方提供數據的條件、范圍以及相關程序性規定,以便保障當事人及有關機關提取相關信息的可操作性。

3.提高法官自身素質,重視專家輔助人的作用

為了克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局限性要求法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確定電子數據真實性時,由于法官自身知識面的限制,通過充分利用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可以克服法官對電子數據有關專業性問題認定的難題。當前,專家輔助人在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雙方自己提供,并且不適用回避規定,因此專家輔助人的可信度不高。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專家輔助人,或者適用鑒定機關的選擇方法,由雙方共同選定,由法院委托等方式,來保障專家輔助人所陳述事實的專業性。除了專家輔助人外,法官同樣可以申請進行專家論證等方式解決專業化問題的認定。

4.明確網絡服務的邊界問題,提高鑒定人員及鑒定技術

電子數據的龐雜性決定了如果通過鑒定機關來明確數據提取的邊界問題十分困難,導致訴訟時間延長。筆者認為,應當要求網絡服務平臺從最開始就進行數據分類,優化檢索方式,縮小所需數據的范圍。鑒定機關應當注重對電子數據鑒定人員的專業培訓,以及對電子數據鑒定的運行系統進行優化,在獲得數據后,能夠保證快速完成數據鑒定,減少鑒定所花時間,提高訴訟效率。除了上述建議外,加強普法宣傳,提高民眾保存電子數據的意識,將數據上傳云端的意識加強等也是關鍵一環。

六.結論

《規定》對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規則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作用,使電子數據從孤立的法條走向有一定運行規則系統的制度體系,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為法院認定電子數據真實性提供方向指引。但作為一個新運行系統,其仍未解決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適用的一些問題。例如,數據保存、完整性認定、法官認定、鑒定等。本文建議旨在對立法、執法及釋法機關提供些許參考。

參考文獻

[1]王虹橋.電子數據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規則[J].法制與社會,2019(03):17-19+61.

[2]葉亭亭.論微信在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實踐中的應用[J].河北企業,2018(12):172-173.

[3]楊博.“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權的民事訴訟保護研究[J].研究生法學,2018,33(01):20-40.

作者簡介:

向鑫(1994.08.05-),女,漢族,山東濟南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在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公司法方向。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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