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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研究

2020-10-21 21:29穆柏辰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正當防衛

摘 要:在物質化與精神化并存的社會中,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增高,犯罪現象也逐漸增多,不法分子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取不義之財的現象也不在少數,或者因個人恩怨而報復對方,最終走上不歸路,“正當防衛”這一概念也是在這種環境下產生的。本文的研究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是正當防衛概述,從概念和特征兩個角度對正當防衛這一名詞進行了介紹;第二章對正當防衛的目的及其適用原則進行研究;第三章通過一個案例對正當防衛的條件認定進行了分析,通過實踐驗證觀點的適用意義;第四章則是介紹正當防衛的限度與特殊防衛權之間的關系,由于“特殊防衛權”的應用比較特殊,且在現實中也為人們廣泛關注,通過這一章的研究希望能夠使人們對正當防衛有一個新的認識;最后是本文的結論,對全文的研究做了總結,并提出了相關的規劃和看法,希望這一研究能為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盡一份綿薄之力。

關鍵詞:正當防衛;特殊防衛;限制條件;特殊防衛權

前言

“正當防衛”這一概念由刑法第20條提出,在第三款中加入了特殊防衛權,對特殊防衛有了比較明確的概念支持,讓某些暴力中的防衛行為有了法律保障。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許多問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結論,因此沒有辦法對所有的案件進行解決,導致正當防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因此,研究正當防衛對于維護法律的權威地位、保障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有著重要的意義[1]。

關于正當防衛,很多人并不明確它的概念,但它卻是賦予公民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都普遍存在,在改革開放之后,正當防衛被正式納入刑法的約束范圍內,并在與犯罪行為斗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規范人們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當公民積極與邪惡勢力斗爭被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后,在社會上掀起了一股“正義風”。由于正當防衛這一概念在法律的界定上過于模糊,導致了很多無辜者因采取正當防衛而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傷亡,并因此受到了不必要的懲罰,其實這主要是與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有關,由于正當防衛這一概念的提出相對較晚,很多人還沒能從本質上理解這一概念,也不清楚它在法律事件中的適用范圍,尤其是在突然面臨惡意傷害之后因事情緊急而采取本能反應,但往往有時候并不適用于正當防衛,比如當對方僅僅是出于某一目的而進行的脅迫和言語逼供,但是無辜者卻將之當成正當防衛的條件并對侵害者造成人身傷害,這并不符合正當防衛。因此,有必要對正當防衛進行必要的研究,并讓廣大民眾了解到正當防衛的涵義和防衛的范圍、限度等[2]。下面就對正當防衛制度以及適用原則、限制條件進行具體介紹,并結合特殊防衛權的相關特征進行對比分析。

一、正當防衛概述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相同。如日本刑法這樣規定,在實際社會行為中,為了保衛自己的人身安全或他人的權利而在急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實施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加以處罰[3]。德國刑法規定,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免受侵害而采取的臨時自衛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在必要的形勢下應予以支持。意大利刑法規定,只要侵害與利益相適應,且防衛者并無惡意想法就屬于正當防衛,法律不予處罰。從上述規定看來,雖然不同的國家對于正當防衛的定義表述不同,但從本質上都是圍繞著防衛與侵害行為的適應性和侵害行為的緊迫性制定的。

我國的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是為了國家利益、社會權利和個人正當權益而臨時做出的制止侵害行為的具體行為,即使對侵害者本人造成身體傷害也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對這一概念的理解應注意,我國鼓勵以積極的行為面對侵害和犯罪行為,尤其是國家公共權力不能及時遏制的前提下,在國家、公共利益以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均可以采取“不得已而為之”的緊急措施,可以是自救也可以是幫助他人。但是,如果超過一定的限度,這種防衛是不被允許的,即使造成了相同的后果也要承擔法律責任[4]。

(二)正當防衛的特征

關于正當防衛的特征,不同國家觀點不同,我國對這種特征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必須要針對社會侵害現象,即對社會某一方面具有不利影響的具體行為;第二,正當防衛要針對侵害人本身,而不能對侵害人相關人造成人身傷害,比如在暴力行為中,主兇往往會有幫兇作掩護,如果對掩護者造成侵害同樣要與普通案件一樣受到相應懲罰;第三是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受害者只是在“不得不做”的情況下做出的緊急防衛,但是如果不法侵害并沒有在進行之中,而是已經發生,則不得對侵害者施以報復行為;第四,防衛行為要在法律限度范圍內,不能超過明顯的限度而對侵害者造成重大傷害[5]。正當防衛的特征主要圍繞以上四方面展開,基本全面概括了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出現惡意侵害時可以結合以上四種特征進行具體分析。

盡管國內外不同地方關于正當防衛的解釋不同,但是在實際問題中,正當防衛的時間和條件都是重要的構成要素,我國刑法強調“正在進行”的價值,首先是針對侵害行為尚未開始,即未來的侵害,這時采取正當防衛是沒有必要的,再就是侵害行為已經完成,這時造成的傷害已經無法彌補了,個體只能通過借助政府部門或國家機關進行解決,實施正當防衛也是毫無意義的。因此,正當防衛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既不能過早也不能過晚,要嚴格把握好侵害行為發生的起始點和結束點。下面主要圍繞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構成要件進行研究,通過對相關案例進行一定的分析之后提出本文的立場和觀點,此外,對不適宜防衛、預防性防衛等事件的構成,本文也將進行相關分析。

二、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及適用原則

(一)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

正當防衛這一制度之所以被納入法律保障范圍,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鼓勵公民積極與不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從而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隨著近年來違法犯罪數量的增加,正當防衛的行為也大量出現,尤其是對于緊急情況下面對侵害者的惡意侵害,很多人會因擔心是否違法而不知所措。設立正當防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鼓勵和支持了這一行為,減輕了民眾的擔心,致使他們能夠培養見義勇為、勇于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精神[6]。

正當防衛符合社會道德和社會正義的要求,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很大的幫助,它鼓勵公民運用法律武器勇敢地同犯罪行為斗爭,也震懾了犯罪分子的犯罪野心,我國刑法不僅將正當行為作為一種正確的自衛行為,更多的是鼓勵這種行為,通過正當防衛維護社會主義公平正義化建設與發展,對促進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增強人們法制觀念等奠定基礎。同時,賦予無辜者對侵害者進行奮起反擊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一)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原則

1.防衛限度

首先,對于正當防衛的限度是有明確的界限的,這也是防止正當防衛權利濫用的一種基本保障,法律在鼓勵公民勇于同邪惡勢力爭斗的同時也為這一防衛規定了一個“度”,在這一限度范圍內,正當防衛是正義之舉,而一旦超過了這個度,量變也會引起質變,從而違背了正義的舉止和節奏,目前刑法對這一“度”的規定大致就是,在盡可能維護個人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的將侵害行為傷害度降到最小,無論防衛強度和防衛手段如何,只要不造成重大傷害即可,但特殊情況也要特殊對待,如對方以暴力致死為目的進行侵害時,防衛強度可以無限增加。

2.防衛緊迫性

正當防衛的緊迫性主要指對防衛限度控制的寬松范圍,從防衛的本質定義上來看,權威教科書對防衛的具體內容圍繞著不法侵害的時間、強度、緊迫性和防衛手段等進行了討論,綜合考慮,正當防衛行為相比以前已經發生了變化,因為國家刑法對這一防衛限度的把握正在逐漸改變,因為如果將限度控制的過大,即緊迫性低,那么就違背了法律的普遍適應性,如同因噎廢食一般,將負面思想展現出來,權利濫用和缺失行為也會大量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對正義有了一定的扭曲。同樣,如果緊迫性過高,很多人面對不法侵害行為時就會望而卻步,擔心“吃官司”,這樣往往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反而讓犯罪分子更加囂張[7]。因此,正當行為在實際案件中也應當具體分析,不能“一局定乾坤”,尤其是對于這種構成要件不明顯的案例,因為在侵害行為發生時時間是十分緊促的,只要稍不留神,控制不好時間和限度就會讓犯罪行為得逞②。

三、正當防衛限制條件的認定

(一)案例再現

在2008年7月份的某一天清晨,家住廣東省順德市的市民劉女士在駕駛私家車外出談生意時遭到歹徒的搶劫,當時她正準備到地下室發動車,而此時早已守候在門外的歹徒甲、乙、丙早已計劃好,將目標鎖定在地下室門口,等到劉女士剛一開車出來時,乙和丙迅速跑到騎車側部用磚頭和石頭猛烈敲砸車窗玻璃,當時劉女士由于過于驚恐而不知所措,這時丙已經將副駕駛處的車窗砸碎,手部抓住劉女士的頭發用力撕扯,情急之下劉女士只得大喊救命并拼命掙扎,而身旁的乙迅速將副駕駛室中價值8萬元的現金及首飾珠寶、收款單據等搶走,與丙一起攜贓物跳上早已等候在不遠處的甲的三輪車逃跑。這一過程持續時間很短,劉女士剛剛反應過來時三名犯罪分子已經駕車遠去,驚恐之下的劉女士決定開車去追劫匪并奪回自己的財物,她立即發動汽車疾馳追趕,很快便追上了劫匪的三輪車,劫匪迅速將三輪車開至某一小區花園,而劉女士也追隨過去,在碰到花園中三道欄桿之后,猛烈撞向劫匪的三輪車,導致丙當場死亡,甲、乙二人受重傷。劉女士稱,由于當時事發緊急,她開車撞擊三輪車也僅僅是為了搶奪回自己的財物,并不想置人于死地[8]。

在之后的庭審現場,院方認為,被告人甲和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鑒于二人認錯態度良好,且財物及時被追回,因此決定從輕處理,而劉女士的行為是在緊急情況下的自救行為,且時間和構成要件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依據,屬于正當防衛,因此不予追究法律責任。后來甲乙二人不服法院的判罰,15日之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事實清晰,且劉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權的法律限度范圍內,因此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學理分析

關于本案的研究焦點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持否認態度,認為搶劫行為已經發生,劉女士是事后防衛,尤其是甲乙丙三人已經駕車逃走,劉女士在搶劫行為結束之后駕車追趕并致人死亡,既脫離了正當防衛的緊迫性限度,也不在正當防衛的時間限度范圍內,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種觀點是劉女士駕車追趕犯罪分子的過程是在搶劫行為的時間范圍之內,這時搶劫行為并沒有結束,而且劉女士很快就追了上去,這一過程犯罪分子始終在劉女士的視野之中,因此屬于正當防衛。第三種觀點認為,乙已經搶到財務并逃跑,而逃跑行為并不會對劉女士產生威脅,劉女士為了自己的財物而撞死罪犯實則為報復行為,想借正當防衛這一權利擺脫自己的故意殺人罪,因此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9]。

以上三種觀點都離不開防衛的限度條件,這一限度包括了時間限度和強度限度,從法律規定的時間來看,只要侵害行為人著手實施不法侵害就算正當防衛時間開始,這時受害人就可以實行緊急正當防衛行為,用“臨近說”的觀點說就是即使侵害人還沒有正式實行侵害,但是這種不法侵害對受害人來說存在著很大的危險性和緊迫性,這時受害人為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和身體不受傷害已經可以實施自救,也算在正當防衛時間限度內。從本案劉女士的行為上來看,雖然在正當防衛時侵害行為已經發生,但是仍然在危險性和緊迫性包含的范圍內,屬于事后“臨近說”,因此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標準。其次是強度限度,劉女士的行為符合危險排除說,即她的行為是以排除個人危險,追回自己的財物為目的的,雖然在防衛過程中致使丙死亡,但是在危險排除的基礎上,并沒有進一步擴大危險[10]。

(三)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評析

關于本案的宣判結果,筆者是持支持態度的。本案在經過兩審之后最終認定本案的被告人甲、乙、丙用工具將劉女士車窗玻璃擊碎并搶走財物就已經構成了正當防衛行為的前提條件,而手無寸鐵的劉女士在情急之下撞死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除此之外她并無其他辦法來保護自己。此外,在追回財物的整個過程中,被告人始終在劉女士的視野范圍內,且在防衛過程中沒有造成第三方的權益損害,因此她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

本案對于不法侵害開始的時間沒有太多疑問,很顯然,當三名犯罪分子在開始實行犯罪行為時就已經構成不法侵害,這時劉女士已經有權力進行正當防衛。但是這一侵害的結束時間是何時呢?對這一看法,學術界大多數人都贊成“危險排除說”[11],即嫌疑人駕車逃跑之后,受害人劉女士很快駕車追上,這一過程嫌疑人車輛沒有離開劉女士視線,因此法律上認為這一侵害行為一直是在持續的,劉女士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在“危險排除說”的角度上分析只要強調了劉女士的反應是駕車追趕,而不是等嫌疑人已經走遠再去追趕,危險狀態的范圍包括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進一步擴大或者是無法挽回,因此受害人的安全隱患并沒有排除,其行為只是為了追討自己的財物而非針對嫌疑人本身,最終法律認定她可以運用正當防衛權。

四、正當防衛的限度與特殊防衛權的關系

(一)特殊防衛權的概念

特殊防衛權是在正當防衛的基礎上提出的“無限防衛”概念,指在時間和強度上沒有明確的界限,受害人可以無限行使其正當防衛權。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對第二款進行了必要補充,認為在行使特殊防衛權時可以采取任何手段,無論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屬于正當防衛過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2]。

針對這一觀點,筆者認為,特殊防衛權也是一種正當防衛權利,只是在對特定的環境及特殊的法律事件進行的權益任意處置不法侵害人的權利,這種特殊權利的行使并非面面俱到,而是指在特定的行為中有效,比如侵害人對受害者想要進行暴力致死,或者即使沒有致死想法但是手段極其惡劣殘忍的行為。當然這一權利的行使也要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如果侵害行為已經停止,那么殺害不法侵害人的行為也將會構成犯罪[13]。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特殊防衛權實際就是一種無強度限制的正當防衛,筆者認為這是不確切的,實際防衛行為要與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強度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比如在眾多強奸案件中。

防衛權并非無限度范圍的,因為特殊防衛權不是單純的無限防衛權,如果這一權利在社會生活中濫用會導致正義的缺失,從另一種角度來看,生命所有權與其他任何權利都不同,是人生存與發展最寶貴的權利,也是其他權利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在刑法中也對生命權賦予了特殊的概念,特殊防衛權的底線就是生命所有權,在具體行使時一定要以個人的生命為中心進行分析,防止防衛過失??偟膩碚f,“無限防衛”只是在特定條件和形勢下才可以行使的權利。

(二)特殊防衛權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特殊防衛權的適用對象一般為強奸、殺人、行兇、勒索、綁架等對人身安全有著嚴重威脅的事件。在構成要件上,特殊防衛權首先要針對暴力犯罪行為展開,而且是“嚴重威脅人身安全”,也就是說,只有在生命健康權、自由權、貞操權等造成嚴重損害時這一權利才會在獲得法律許可。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實施正當防衛行為都是出于本能,即針對突發事件并無時間反應該防衛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這種情況大多數都是在嚴重的暴力犯罪之中,因此特殊防衛權在很多案件中具有普遍適用性。

關于“行兇”,通常是指諸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聚眾斗毆等暴力事件,此時特殊防衛權的行使是被支持的,但是也要注意侵害行為的時間性,比如在山西晉中市曾發生過這樣一起事件,嫌疑人王某對受害人鄧某實行暴力強奸之后為防止鄧女士事后報警而意圖殺害鄧女士,然而鄧女士卻并沒有慌張,及時對侵害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被感化之后立即停止犯罪行為,并向鄧某下跪道歉,就在這時鄧女士的丈夫突然出現,從背后用鐵棍擊中王某,造成其重傷。本案中,王某已經停止其暴力行為,固特殊防衛權失效,鄧女士丈夫從王某背后偷襲并致人重傷的行為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受到法律的懲罰[14]。

(三)對“嚴重危及”的理解

我們討論特殊防衛權的構成要素就不得不提到對“嚴重危及”的理解,盡管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在侵害正在進行時采取的自救措施,但是并不是要求一定要在侵害已經發生或者正在侵害受害者人身安全時進行,而是只要侵害者的行為造成了對受害者的威脅,如果不及時實施正當防衛很有可能對受害者帶來嚴重后果,其中“嚴重”和“危及”強調的都是一種可能性,即事件在客觀上可能的結果或趨勢,換句話說,如果暴力犯罪的存在足夠使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損害,那么“嚴重”和“危及”的可能條件都變成了法律必然,即使是“正在進行”的行為也要結合“嚴重危及”的性質和后果進行控制,通過正當行為保障權益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避免現實的危險[15]。

結論

本文主要從時間限度和強度限制兩方面談論了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和權利特征,從公民的角度來看,正當防衛制度是合理運用法律手段與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勇敢搏斗的有力武器,作為公共權力的保障和對邪惡勢力的制約,正當防衛制度應當在形式上不斷完善,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和客觀條件,做到立法具體規范、堅持司法主體和客體相統一的原則,對正當防衛權的適用條件應當規定清楚,防止模糊的字眼出現,如“行兇”等,要從法律源頭的完善上做起,切實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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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穆柏辰,出生于1992年11月17日,男,回族,籍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險法。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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