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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思考

2020-11-03 05:43郭慧梅
財經界·中旬刊 2020年10期
關鍵詞:收入確認新收入準則

郭慧梅

摘 要:新收入準則頒布,建立了統一的收入確定模型,通過五步法模型完善企業收入確定。舊收入準則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方法存在差異,新收入準則頒布對各個行業收入確認帶來巨大影響。本文基于新收入準則,對我國科研單位不同業務模式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新收入準則 ?科研設計 ?收入確認

一、引言

科研單位是是我國科技研究的重要構成,以科研研究為主營業務。不同與傳統生產單位,科研單位主要承擔不同研究課題,針對特殊領域技術展開研究。業務特點在于以提供知識產權為主,產品服務不固定。隨著國家逐步放開科研設計咨詢行業服務價格,科研行業競爭逐步激烈,主要通過市場競爭,與潛在需求方簽訂合同,按照合同條款規定提供科研、咨詢、設計等服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供設計、報告文件等相關資料,業主按照合同進度向科研單位支付科研設計費用。原準則下,收入確認主要依據原收入準則以及建造合同準則,但是當前社會商業模式日益復雜,交易合同細節較多,導致在收入確認實務中科研設計咨詢收入確認存在諸多問題。新收入準則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建設合同等交易方式收入確認統一為五步法模型,以控制權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關鍵節點,對復雜交易模式以及多重交易按下是收入確認會計處理提供明確指引。

新收入準則下,科研設計收入以合同作為收入確認的起點,因而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擬定好合同條款,明確合同權利以及義務、合同規定的價格,這樣在后續收入確認環節能夠準備進行識別收入確認條件。同時新收入準則摒棄了風險報酬轉移為確認條件的主觀判斷,引入履約進度按照合同完成度進行收入確定,不僅能夠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而且還有利于改善不同業務模式下收入確認的適用性問題。

二、不同業務模式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分析

本文以國內某知名研究院為例,甲研究院成立于1974年以科研創新、技術服務、咨詢服務、工程設計與承包等為主營業務。該研究院科研設計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模式:單一設計合同模式、EPC項目模式以及聯合體模式。本文分別從以下三種模式對新收入準則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問題進行分析。

(一)單一設計合同下收入確認適用性分析

單一設計合同主要是針對業務某項需求簽訂的設計、咨詢合同,通常合同需要明確業務方向,具體設計要求等。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首先需要識別合同,設計咨詢合同主要包括招投標或委托兩種方式。通常情況下,簽訂好合同后雙方都需要按照條款規定履行義務,研究院需要按照合同條款在約定時間內提供設計咨詢服務,另一方需要按照條款約定支付款項。然后需要識別合同履約義務以及確定合同交易價格,由于單一設計合同履約義務能夠明確區分,因而合同交易價格也能夠準確進行區分,在后續收入確認環節按照履約義務進度進行收入確認。最后對合同收入進行計量,單一設計合同模式下,履約義務能夠準確進行劃分,按照新收入準則提出“履約進度”要求對合同收入進行計量并確認。單一科研設計合同主要為業主提供設計圖紙、技術服務、報告等,提供服務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在合同簽訂期間通常會約定按照義務履約程度收取部分合同價款。按照新收入準則要求,該類合同可以采用產出法、投入法合理確定履約進度,從而進行收入計量與確認。由于科研設計業務投入主要是人力資源投入,難以準確有效判斷人力投入具體情況,因而在實際履約進度確認過程可以采用產出法進行確認,可以通過業務工作發生量進行測量從而判斷履約進度。如初設類合同,設計文件意見稿完成將業務完成度設定為30%,正式稿完成設定為70%,設計文件審核通過設定為100%。在收入確認環節,業務部門需要按照履約完成度提交證明文件進行審核,財務部門按照履約完成度確認當期收入。

(二)EPC模式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適用性分析

EPC模式下科研設計收入確認較為復雜,通常EPC合同通常不滿足將一項合同分立為單項合同的條件。舊準則下EPC設計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進行收入確認,但新收入準則下需要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準確識別合同中單項履約義務,然后判斷合同內單項履約義務是否滿足一定時間段內履約條件還是某一時間點履行的義務的條件。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完成履約義務的按照履約進度進行收入確認,對于某一時間點完成履約義務的需要在控制權轉移時點進行收入確認。EPC合同通常包括多項服務,需要將整體工作成果轉移至業主,各項服務具有高度關聯性,應當將其作為整體進行考慮,不能針對設計服務單獨確認收入。根據新收入準則要求,EPC項目需要識別合同中所有單項履約義務,然后按照各項義務收入確認方式差異進行合同合并與分立,然后進行收入確認。根據合同約定確定交易價格,在此過程需要考慮可變對價、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影響。并將確定交易價格按照相對比例分攤至合同識別的單項履約義務,通過合同資產、合同負債進行列報。最后按照單項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收入確定,對于某一時點履約的義務根據控制權轉移情況進行收入確認,對于某一時間段內履約義務,按照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義務履約進度,從而進行收入確認。

(三)聯合體模式下收入確認適用性分析

聯合體模式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通過達成合作約定從而組成來聯合體,有效發揮出各自優勢,資源等優勢,從而實現合作共贏,優勢互補。聯合體模式成為當前社會科研設計重要合作模式,通過組成聯合體共同進行招投標、科研設計,然后進行內部分工,按照各自優勢領域進行內部分工。聯合體模式通??赡馨ǘ鄠€主體單位,不同主體工作存在差異,管理工作相對復雜,增加了收入確認工作的難度。聯合體模式下交易支付主要有兩種模式,業主向聯合體成員進行單獨支付或者業務向聯合體某一成員進行統一支付,然后再向其他成員支付。實務中,設計與施工聯合體中標項目日益常見,該模式下通常由施工方作為牽頭方作為牽頭方。聯合體模式下收入確認需要考慮業主與各個成員間的具體合同規定。以牽頭方對業主負主要責任模式為例,牽頭方與設計單位間具有總分包關系,因而收入確認時按照總分包模式進行收入確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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