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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權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治理

2020-11-06 11:13熊雪波
科學與財富 2020年23期
關鍵詞:人臉識別技術

熊雪波

摘要:科技的發展使我國快速進入現代化發展階段,使人們的生產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為人類提供了便捷與智能的服務,但是服務的獲取要以面部隱私信息的讓渡為代價。個人面部隱私信息的讓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動向人臉識別系統提交面部信息“讓”系統識別與存儲;二是無意間透漏的個人面部特征“過渡”成了系統所需的數據。作為識別性極強的個人隱私信息,人臉信息的不當使用會產生“隱私裸奔”、算法歧視、身份盜用等問題。

關鍵詞:數字人權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治理

0引言

科技時代的到來為我國各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動力,使我國提前進入現代化發展階段。在數字人權時代,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相當多的便利,但也給個人信息、隱私和財產帶來風險,并且給人的尊嚴帶來被貶損的可能。在兼顧產業發展的同時,我們應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持審慎態度。

1人臉識別研究背景

近些年來,科技的迅速發展進步的同時,人臉識別、指紋識別和視網膜識別等識別技術也層出不窮。而與視網膜識別以及指紋識別不同的是,人臉識別技術由于其用戶友好性和不易被察覺性。在近年來的運用越來越普遍,人臉識別的市場化和產品化也越來越顯著,例如能夠安全可靠的被應用在安全驗證、身份識別、安全支付等。除此之外,人臉識別技術在視頻會議、醫學醫療、金融等領域也有著廣泛的應用。

2數字人權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治理

2.“1數字理性”主體應不斷提高其理性社會認知能力,消除認知偏差提高理性社會認知能力是一個不斷學習和習得的過程。就像焦慮、無

助等負面情感和認知可以習得一樣,樂觀和理性也可以通過習得而成為個體對社會進行認知的能力,在這個基礎上,甚至產生了“積極心理學”這樣的學科且此類研究得到高度的社會評價。同樣,就像人們可以選擇以悲觀或樂觀的態度對待世界一樣,人們也可以選擇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社會問題和社會現象,消除認知偏差,理性對待人臉識別帶來的積極與消極影響。能夠從諸如徐玉玉案這樣的案件中認識到保護本人信息的重要性,也能夠從諸多對泄露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和個人進行追責的案件中,認識到自我保護和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的必要性,從而避免夸大其中的某一面并產生認知偏差。這樣他就可以既不沉迷于網絡所帶來的便利和效率,也能謹慎持重地評估其帶來的隱私風險、安全風險和金融風險。

2.2? 建立人臉識別技術合理使用的行業標準,提高企業責任意識

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企業或相關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人臉識別技術運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查整改,建立人臉識別技術合理使用的行業標準。一是要建立人臉識別系統的安全標準,提高行業準入門檻。人臉識別的運用需要進行嚴格的安全認證,具備相應的安全能力,防止用戶隱私信息被竊取,防范“假人臉”或其他手段對系統的侵入。二是要將算法歧視審查嵌入技術標準。審查人臉識別技術使用中的算法歧視問題,對不良建模內容加以整改,使算法的設計與運行限定在倫理允許的范圍內,保證算法的公正性、透明性。針對人臉識別算法中的種族偏見問題,要優化各種膚色的算法設計,提高訓練數據的質量,對容易出錯的環節,通過深度學習等現代科技手段提高系統的識別準確率。對于根據人臉識別后關聯出的其他個人信息提供差別服務的問題,行業內也應制定統一、分級的信息關聯范圍標準。一方面可以杜絕企業為了惡意競爭過度搜集使用相關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使用戶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不同信息關聯級別的服務,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自動歸入某一類別,喪失接觸多元服務的權利。三是要規范人臉識別技術的推廣標準。在推行某一服務需要獲得人臉識別許可時,要充分告知用戶并要征得用戶同意,不得強迫用戶讓渡隱私權。如果對某一環節推廣無差別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就會給個體造成私有空間被壓縮的約束感和焦慮感。因此,在用戶拒絕提交面部信息時,應提供其他替代性的授權方式。例如,在賬戶登錄時提供多種驗證方式,在客運站提供人臉識別通行和人工檢驗通行,使用戶在便捷與隱私之間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還應提供退出機制,為用戶提供刪除個人面部信息的途徑。在刪除人臉數據后,服務商不得終止服務并保證服務的質量不低于人臉信息收集之前的水平,保障用戶享受基礎服務的權利。此外,人臉識別技術服務提供方還應從責任意識和倫理道德層面對自身進行約束,將道德規范內化為內在的自律力量。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站在公眾的角度進行設計,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的權利。技術運用的過程中要堅守責任倫理底線,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保持“求善”精神。行業標桿和技術領先企業應充分發揮其引領作用,帶動整個行業依法依規收集和使用用戶人臉信息。

2.3? 身份識別

以人臉識別技術、圖像識別技術、可信身份認證技術為支撐,實現對人員身份鑒別和識別。主要包括身份證識別、工作證識別、公安聯網核查、人像識別、動態視頻識別、組合認證等。其中,1.身份證識別通過圖像識別技術和人臉識別技術,實現對身份證身份信息的校驗;2.工作證識別通過圖像識別技術和人臉識別技術,實現對工作證身份信息的核驗,確保證件身份信息真實;3.公安聯網核查通過與公安居民身份認證平臺對接,實現人員真實身份權威核查;4.人像識別通過圖像識別技術和人臉識別技術,利用人臉視覺特征信息實現身份鑒別;5.動態視頻識別通過視頻監控與人臉識別技術,并自動在圖像中檢測和跟蹤人臉,快速提取動態視頻人員特征信息,解決人員身份快速比對檢索核準,精準判斷人員身份。

2.4? 數據監管者和掌控者的責任

這種機制強調監管者和數據掌控者的責任。這是因為,從成本控制的角度來看,讓所有參與數據生產的用戶基于知情同意來決定是否同意個人數據被收集將耗費大量成本。由于人們的理解能力、情緒影響、信息不對稱和認知偏差,雖然提高人們的數字理性十分必要,但將每一個人培養成完全理性的主體并不現實,也是邊際收益很低的工作。因此,在培養公眾理性的同時,將注意力放在如何對數據監管者和掌控者配置義務是成本更低也更有效的工作,這更有利于進行有效的數據治理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與數字人權。我們可以參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跨境流動指南》所確定的責任原則,授權或委托個人信息的數據監管者制定相應的規則,要求數據控制者和掌控者在符合法律原則、規則和監管理念與措施的前提下,制定行業規程并采取具體措施。比如,規定數據控制者和使用者在知情同意條款中有義務確保所收集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只要其所收集或掌握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哪怕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我們可以確保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個人信息的使用不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和權利,且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3結語

在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進行治理時,要對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的風險收益進行合理分配。要對生物信息被采集人、生物信息使用者和控制者、監管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進行合理劃分,強化數據監管者、掌控者和使用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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