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宋曉桐,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業經營機構(實際上不限于信托公司),為了商業盈利的目的,利用信托法理創設的一種財產管理產品或者金融服務。信托具有兩大基本功能,即財產管理和金融功能,信托產品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工具,其需求者的主要目的是使財產保值增值或者說是獲取商業利益;而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融資。
信托產品種類繁多,差異巨大,而且不斷出現創新產品,因此分類標準和分類方式多種多樣。根據信托財產性質和初始狀態,分為資金信托、動產與不動產信托、財產權信托(權利信托)、資金與非資金相兼的信托。根據信托設立的功能,分為理財型(財產管理型)、融資型、事務管理型。
按照目前資管產品統計口徑,信托產品可以分為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財產權信托指以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或財產權利及其財產組合等作為受托財產設立的信托,是廣義的財產權信托(注:狹義的財產權信托指權利信托,包括債券信托、受益權信托、專利權信托和其他有價證券信托等)。公益信托作為一種特殊的信托產品,可以根據其信托財產種類歸入資金信托或者財產權信托。
目前,國內信托產品的主要功能是融資,基于實物和權利的信托產品并不能直接達到融資的目的,要進行融資,只能通過受益權轉讓。與資金信托融資功能不同之處在于以財產權信托名義開展的資金信托業務的融資方變成了信托產品的委托人。
研究發現,“以財產權信托名義開展的資金信托業務”產品大多數為受益權轉讓信托產品,判斷的唯一依據是該財產權信托是否具有融資功能。此外,以財產權信托名義開展的資金信托產品設立的初衷就是為委托人進行融資,多數合同附帶委托人和投資人之間的回購協議。
受益權轉讓信托產品包含兩個主要法律關系:第一,信托法律關系。該產品包含非資金類信托關系,且在融資之前就已經設立并生效,以權利信托最為常見,不動產信托次之。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擁有者,通常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受托人則是信托公司。信托法律關系的存在以信托合同簽訂為基礎。第二,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信托產品成立后,由信托公司代理將信托受益權分拆后轉讓給投資者。受益權轉讓時,是由轉讓人(委托人)與受讓人(投資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合同,而不是由信托公司與投資者簽訂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僅是轉讓的代理者和見證者。
受益權轉讓資金劃撥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通過信托公司代理收付,信托公司收付的款項不是信托財產,而是代理收付的款項。二是受讓人(投資人)直接將款項劃付至轉讓方(投資人)賬戶。
在交易結構設計方面,受益權轉讓產品可以采取受益權分級方式,將受益權分為優先級和次級,分級產品一般僅轉讓受益權中的優先部分,劣后部分的權益仍由原受益人保留。
以某信托公司循環經濟信托產品為例,財產權信托委托人以“產權交易機構購買公開掛牌的擬拆除資產”為信托財產設立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授權委托人對擬拆除資產開展拆除變現工作。該信托公司將該信托產品受益權拆分,由投資人繳付資金購買該受益權。委托人依照合同約定,將變現款及變現溢價款轉至信托專戶,信托公司再將信托專戶資金轉給投資人。
(一)以融資功能為標準界定,動產設備信托是否具備資金信托性質
動產設備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動產設備委托信托機構管理運用,并達到為設備供應商和設備使用者融通資金的信托業務。 動產設備信托兼具融資屬性和可估值屬性,因此,也類似于“以財產權信托名義開展的資金信托”業務部。此外,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專利權信托等財產權信托雖然具備可估值屬性,但不具備融資屬性,不建議規為“以財產權信托名義開展的資金信托”業務。
(二)資金與其他財產相兼的信托產品
除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外,信托公司可能成立資金與其他財產相兼的信托,如公益信托、遺囑信托。此類信托是在同一信托目的之下,信托財產可能以不同性質、狀態出現的信托業務品種,該類信托關鍵是看在共同的信托目的之下是否可以存在多種信托財產,而不是一定要存在多種信托財產。
該種信托產品的特殊屬性可能給統計造成困難,如公益信托在成立之初信托財產只有資金,而后期委托人將部分財產權追加給該信托產品后,這種情況下難以界定該產品是資金信托還是財產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