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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避責行為的“必責”之道

2020-11-23 01:53李璐李紅權
人民論壇 2020年29期
關鍵詞:黨政干部權責黨政

李璐 李紅權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然而個別干部為逃避責任不作為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從客觀上來說,權責失衡、責任體系不完善,不僅為避責行為提供了客觀條件,也不斷消解問責機制的作用;從主觀上來看,受責任風險影響的主觀動機是官員發生避責行為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探討官員避責行為的“必責”之道,要從客觀上壓縮避責尋租空間,從主觀上降低避責動機兩方面著手。

【關鍵詞】黨政干部 避責行為 容錯糾錯 責任體系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避責行為,是指某些黨政干部在落實責任過程中,為維護自身利益,抱著“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消極心態,故意逃避責任,心態安于現狀、工作樂于守成,為了沒風險,寧肯不作為。避責行為將直接影響上級政令的貫徹和落實,削弱了對上級決策的執行力度。避責行為的蔓延表明一些官員更傾向于維護自身利益,違背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使黨政機關面對人民需求只能被動回應,不可避免地忽視損害了人民利益。我國目前處于全面深化改革時期,更加需要負責任、勇作為、敢擔當的黨政干部。避責行為是干部主觀意志上的懈怠,會嚴重影響其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官員避責行為的成因分析

第一,權責失衡是避責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理論上,權力與責任內嵌在黨政組織的層級結構當中,各級黨政組織和干部要承擔起自身職位所賦予的權力和需要承擔的責任,即“權責一致”。而在現實中,一些上級或領導利用權力優勢,通過任務發包的方式,將自身責任推諉給下級黨政組織或個人,借由權力的傳導轉嫁責任,下級在承接上級分解的責任過程中,一旦在人力資源、技術、財政等方面存在短板,就會造成責任“放下來、接不住”的客觀事實,這種狀況下,下級官員更容易選擇浮于表面地應付上級,規避責任的落實。同時,在現實情況中還存在下級組織利用層層細化的權力形成的信息優勢,壓縮自身責任的范圍,將責任壓力上傳給上級。不難發現,當“權大于責”時容易產生推卸責任,“責大于權”時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權責失衡為避責行為提供了尋租空間。

第二,避責行為動機和風險評估是避責行為產生的決定性因素。隨著黨政組織外部政治環境的日益多樣化、復雜化,責任本身帶來的風險明顯加劇。官員也須承擔來自結構內部的問責風險,當承擔責任可能會面臨風險時,官員基于維護自身既得政治資源的利己主義而傾向于選擇規避責任風險。避責行為的選擇來自官員主觀的風險評估,當官員有了避責的動機,并評估避責收益遠遠大于成本的時候,就會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傾向選擇避責行為。

第三,責任體系的不完善是避責行為產生的直接原因。責任風險刺激官員產生避責動機,但因為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規范作用,還不足以令官員有機會、有膽量去選擇避責行為,最終官員的行為選擇取決于外在規范約束力的強弱。責任體系的不完善降低了制度規范的約束力,為官員的避責行為提供了機會。在不完善的責任體制下,黨政干部會更容易在問責的壓力下選擇避責行為,利用避責消解問責帶來的風險。在此情形下,不合理地加大問責力度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避責行為,而避責行為的進一步加深和擴大必然引來更強烈的問責力度……由此問責和避責之間會形成一個閉合的惡性循環。所以規范和治理官員的避責行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責任體系。

完善責任體系,強化制度規范,從制度上治理避責行為

首先,完善清單制度,促進官員“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轉變。當前國家轉型期對權力資源的現實配置要求權力主體明確自身權力與責任的范圍,有權必有責是權力清單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健全責任清單,明晰各級黨政機關與領導干部的責任事項、責任邊界、追責情形??梢哉f,權力清單是責任清單的前提,而責任清單是權力清單的實現手段。責任的雙重內涵賦予責任清單包含“責任事項”與“問責依據”兩方面意義,即責任清單既有職責邊界清晰化界定的意義,又具備為問責提供依據的意義,是職責清單和追責清單的綜合體,彌補和充實了法律規范和黨政紀律規范的內容??梢詮呢熑温鋵嵵昂秃罄m追責兩方面減少責任推諉的可能,確保問責制的規范作用,降低避責行為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要堅持簡政放權,調節黨政組織結構內的權責平衡關系。簡政放權是對權力和責任的再分配,其對權力和責任平衡的調節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體現在伴隨權力下放的能力建設上,簡政放權要求上級在放權的同時,應該滿足下級組織相應的政治資源需求,如財政、制度、信息和人員等方面,保障下級黨政組織有足夠的能力承接上級放權;二是體現在放權和集權平衡規范性上,“放管結合”要求權力的下放過程中,同步強化上級黨政組織的調控和監管,保持放權和集權二者之間的理性平衡。因此,簡政放權調節黨政組織結構內權力和責任的平衡,能減小權責空隙,壓縮避責空間。

最后,依法治權,以法治規范官員政治行為?,F階段,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其本質在于依法治權,依法治權的關鍵在抓“關鍵少數”,也就是依法治黨、依法治吏。將清單制度納入法律法規、黨規黨紀中,依法明晰官員的權力邊界和責任范圍,對官員政治行為的內容、范圍設定界限,以法理法規來規范和約束官員的政治行為。

建立容錯糾錯和激勵相結合的保障機制,從動機上減少避責行為

責任體系與制度規范的完善是靠外在的客觀約束力對黨政官員的政治行為進行強制性規范的,“是由其他人來要求官員在其位必須謀其政”,而官員自身如何“謀其政”取決于自身為政心理,關鍵還在于官員個人意識主導的行為選擇。因此,我們要通過在客觀上提高擔責保障,來降低官員主觀的避責行為選擇。

首先,通過容錯糾錯機制的構建和完善,消解避責行為的動機。容錯糾錯機制充實了在政策、決策上找不到任何前例借鑒的模糊地帶,鼓勵黨政干部在工作中充分行使權力、提高自主決斷、敢于表達意見,有助于官員增強確定感、提升責任感、加強使命感,為黨政干部掃除“怕出錯,怕問責”的后顧之憂。其次,要強化正向激勵機制。在工作上,給予黨政領導干部相應的認可和贊許;在物質上,運用薪酬刺激滿足黨政干部的物質要求;在政治上,打通晉升渠道,抵制歪風邪氣。從精神上到薪酬再到政治前途,提升官員的成就感,激發他們的斗志。引導官員在積極工作中尋求自身的意義和價值。

此外,還必須完善問責制度、規范問責行為。問責是一把利器,用好了可以形成震懾,增強了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但如果無法行之有效地約束問責行為,也會催化官員的避責行為。因此要實現問責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加強對問責權力的約束,實現精準問責,避免問責泛化。加強融入從政行為全過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從思想上真正清除避責行為

避責行為具有隱蔽性,官員往往在潛意識里認為不作為相較貪污腐敗亂作為更容易受到道德或人民群眾的原諒。但從本質上看,避責行為同貪污腐敗一樣,也是一種利用公共權力謀取個人私利的政治腐敗行為。因此我們在建立健全權責劃分體系、加強保障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善問責機制的同時,重塑官員政治行為心理,強化理想信念也十分必要。官員責任意識的淡化歸因于理想信念的動搖,所以樹立從政為民的公仆意識、堅定理想信念是治理避責行為根本之策。深化廉政教育,提高清廉水準,將講黨性、重品行、有擔當,融入對官員的行政倫理教育。在對官員的思想教育過程中貫穿“權力即責任”的基本原則與理念。讓官員不僅對自身權力的行使有明確的認知,更要對自身承擔的責任有更清醒的認識。正確對待手中握有的權力,做到對民負責,為民謀利。

責編/谷漩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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