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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制度適用于“攜號轉網”的法律分析

2020-11-28 07:52趙靖宇
商情 2020年21期

趙靖宇

【摘要】集體訴訟制度來源于英國衡平法院的“息訴狀”,最先在美國實踐并流行,該制度的主要優勢在于以“退出制”的方式整合社會多數人的力量,由專業人士為代表提起訴訟,進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司法領域嚴格意義上講沒有此制度,但現實中不乏多數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當借鑒集體訴訟的核心思想,便會給政府解決當前棘手的問題帶來嶄新的思路。本文以當前工信部大力推行的“攜號轉網”政策為研究對象,結合集體訴訟的經驗,提出新的攜轉模式,希望可以真正解決我國當前“攜轉難”的問題。

【關鍵詞】集體訴訟 攜號轉網 社會公共利益

2019年11月30日,我國全面展開攜號轉網服務,在此之前最讓人憂心的技術問題已得到解決,但隨著政策全面落實也出現了攜號轉網難的問題。筆者建議調整現有攜號轉網模式:用戶產生轉網意愿,只需要到攜人方營業廳登記,由攜人方作為用戶的代理人與攜出方協商,由攜人方與攜出方就具體問題進一步溝通,簽訂轉網協議,完成攜轉。雖然這個過程的核心在于攜人攜出方的協商和談判,借鑒了美國集體訴訟制度的核心思想,其自身具有一定合理性。

一、集體訴訟制度

所謂集體訴訟制度,指的是對因某一具體問題而臨時組合起來的居民團體或一部分能夠代表這一集團的個人,賦予當事人適格,即一個或者數個代表人為了集體全部成員的利益而代表集體成員提起的訴訟。

(一)經濟法視野下集體訴訟制度的產生基礎

1、民法視野下的訴訟程序令權利受侵者望而卻步

生活中有一些稀疏平常的小事:收費的衛生間、會員無法跳廣告、實名制車票取票后遺失不退、快遞私自代簽……這些小事會讓居民在一瞬間感到不滿,但是考慮到維權之路艱難,個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訴訟標的雖影響范圍廣,但本身價值較小,個體并不愿意到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此類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訴訟的適格原告必須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即使在經濟法視野下,也只有幾個固定有限的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面對上述問題,如果可以聯合起所有權利受侵害的個體形成一個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就能讓一個有力量的代表去為這個集體的權利而斗爭。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集體訴訟產生的法理基礎

社會公共利益本身很難被概念化,有學者將其定義為“能夠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物質、事物、行為和環境等要素的總和”集體訴訟保護的是一部分人的利益,似乎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不符,那么集體訴訟是否屬于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核心呢?筆者將目光轉向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類型,有學者根據公共利益的層次,將其劃分為五類:(1)與社會全體成員直接相關的共同利益;(2)不特定人的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3)與基本法律價值相聯系的有關個人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4)經濟秩序;(5)其他利益,如消費者利益、環境利益等。通過將社會公共利益類型化,筆者發現雖然大多數的集體訴訟無法與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直接相關,但是集體訴訟背后體現的是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權利,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的秩序,因此集體訴訟本質上維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

(二)集體訴訟制度的推動力量

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發展較為成熟,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美國確立了律師勝訴取酬制。因為集體訴訟中的成員并不一定精通法律,如果可以用勝訴后取得的部分賠償金來聘請優秀律師,作為集體利益的代表人參與訴訟,不僅使得訴訟活動更加公平,吸引更多優秀的律師加入到集體訴訟的過程中,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可以使本來不會提起訴訟案子浮出水面,讓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三)集體訴訟制度的優勢

在美國,集體訴訟制度很多被適用于消費者集體訴訟,大多是小額消費者爭議,即當眾多的消費者因經營者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同一種產品或服務受害,但由于每一個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很小,不值得提起個別訴訟時,通過集體訴訟制度迫使經營者停止不正當行為,非法所得以賠償金的形式賠償,同時使消費者的權利得到救濟。集體訴訟的優點不僅僅在于對權利受損者的救濟,也不在于向權利受損者給付的實際賠償,而在于若沒有集體訴訟制度的應用,這些權利由個體主張卻實際難以實現。通過集體訴訟制度,可以釋放每一個個體的熱情,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改變現有不公平的狀況,實現社會公共利益。

二、集體訴訟理念的引入是解決當前攜號轉網困境的關鍵

(一)攜號轉網的背后是利益博弈

攜號轉網背后是三家運營商之間的利益博弈,終極裁判權還是掌握在運營商手里。2020年1月上旬,國務院督察組發現,有些地方的電信企業存在著人為設阻、拖延攜轉的問題,技術問題已經不是攜號轉網的關鍵,人為設置的重重障礙才是這場改革背后最大的阻力。用戶個人的力量有限,因此只有將所有攜轉過程中遇到障礙的用戶聯系起來,由集體代表這個組織與攜出方溝通、談判,甚至訴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戶的自由選擇權。在攜號轉網模式下,攜入方天然具有集體代表權,如果可以利用這一特點,由攜入方做用戶的代理人,將個體力量與團體力量的抗衡變成兩個團體之間的博弈,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攜轉難度。

(二)風險評價

啟用本文所倡導的模式也會帶來相應的風險,如果三個運營商聯臺起來,利用這種模式,私下里通過劃分市場的方式,相互之間達成橫向壟斷協議,便會極大損害社會競爭秩序,違背政策制定的初衷。一旦啟用本模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要提防此類行為的發生,具體管控手段可以參考美國攜號轉網過程中的經驗。

結語:攜號轉網的背后,究竟誰是贏家?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從數據上看,中國電信憑借其后發優勢獲得了階段性的勝利;但民遠角度考慮,全國的通信用戶才是這次“戰役”背后的真正贏家。及時調整現有模式的弊端,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攜轉模式,為通信領域新;的競爭秩序的形成助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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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論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法學論壇,2009(02).

注:本文為河北省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攜號轉網新模式路徑探尋與運營商限制壁壘的法律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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