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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關問題研究

2020-12-11 20:54薛嘉運
締客世界 2020年10期
關鍵詞:案外人異議審理

薛嘉運

(華東政法大學 上海 200050)

引言

目前的案外執行異議條款法律法規過于簡單,導致法律程序執行上存在一定缺陷,無法保證案外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證。所以加大案外執行異議制度、執行過程的研究分析,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案外人執行異議相關概念闡述

1.1 案外執行異議的基本概念

執行異議是指人民法院針對民事案件進行執行處理時,涉案人員認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進而向法院提出撤銷、修改執行請求。案外執行異議的主要特點即為:對象具有涵蓋性,案外執行異議只能夠是涉案人員以及與其有厲害關系的人提出,由法院對確實違法行為進行更正,除此之外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1]。

1.2 執行異議的基本條件

執行異議的基本條件必須符合以下幾點:第一提出異議人必須是案外人,即為不直接涉及本案相關事件的人。在整個案件執行過程中,與本案有關的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提出意見,不包含在執行異議中;第二,執行異議根據執行標提出的,案外人主要通過法律文書提出被執行財產屬于個人所有,或者被執行的行為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第三,執行異議只能夠在所涉案件的執行過程中進行,當案件執行完畢之后,案外執行人在對案件存在異議,就只能夠重新提起訴訟,這就不屬于執行異議體系范圍內[2]。

2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關問題

2.1 前置程序繁多,問題突出

案外人在提出執行異議之前,需要通過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后在由執行法院對執行異議進行裁定,在經過法院審查之后,認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成立之后,在對執行標的處理進行決定是否中止。如果執行法院認為案外人異議理由不充分的就會進行駁回申請。但是由于異議制度所覆蓋內容缺乏完善性,所以導致部分異議處理缺乏規范性,影響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效率。具體來說主要是由于異議上訴處理流程復雜,異議制度缺乏規范性導致整個異議流程混亂,當事人在提出異議過程中,需要與多部門溝通,約束力較強,導致整體操作性不強,影響執行效率和對案外人利益的保護[3]。

2.2 審判監督程序較為模糊,異議理由簡單化

審判監督程序較為模式,主要由于我國相關法律針對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不健全、不確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案外人針對案件執行存在異議,對執行標通過書面異議,交由執行法院審查,法院通過審查之后,對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裁定,對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進行駁回。如果案外人對裁定表示不服,可以根據審判程序進行后續處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對于這條法規的規定一般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進行申請再審的過程,可以更為完善訴訟程序,確保訴訟程序的公證性。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如果將案外人異議的處理放在審判監督環節中,不利于保證審判效益的實現,雖然有可能實現審判監督程序訴訟目的,但是也可能出現案外人地位不明的問題。同時相關的《民事訴訟法》中的條款針對對案外人異議之訴事由規定的內容過于簡化,在法律時間過程中,出現異議亂像[4]。甚至執行人自己提出異議,異議理由的簡單化,很容易導致司法審判出現問題,很可能出現案外人與執行人之間私底下進行串通問題的出現,阻礙法院判決執行標的執行。

2.3 審理機關存在異議,異議案件審理效率低下

在進行案外人異議之訴審判時,存在一個爭議就是審判是由原審判廳授理還是由案件執行部門審理。主要是由于院審判廳授理可能會產生先入為主的現象,繼而影響案件的公證審判。但是如果由執行部門進行審理,卻缺乏法律認定效益,甚至出現越權違規問題的發生。再進行案件審理時,需要同時滿足兩類條件,第一要符合我國民法相關規定,第二要保證執行的效率。所以我國相關部門應該在事前就進行確定審查機構,在法院審前進行審查工作,確保異議案件審理的效率和公正。

3 完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關問題的策略

3.1 加大規范力度,取消前置程序

加大案外執行異議制度的規范性,提高執行異議制度的完善,重點就是要加大對異議對象的處理范圍以及擴展相關內容。這就要求不僅要擴大相關涉案人員與本案利害關系人員的可異議裁決范圍,同時也要加大當事人決定的追加,加大第三人參加訴訟裁決、財產保全等裁決異議處理制度的完善,以此提高異議制度的全面性。針對異議制度程序也要加大可執行性,提高執行效率。案外人在提出異議之后,法院認為案外人異議合理,向案外人發送裁決,這時案外人要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請復議,并準備好相關復議材料,提交到法院。在復議過程中,要更為注重起訴方式、申請主體、有效期限等復議審理事項的注意。提高復議效率,簡化復議程序。案外人在申請執行異議時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找尋本地司法機關獲取申訴資格,減少案外人異議給案件執行帶來的消極影響,以提高案件執行的效率。在實際司法活動中,如果針對法院已經開始執行的案件的案件提出異議,一般法院都會駁回申請,也無法實現簡化訴訟程序的目的。這就導致前置程序沒有任何的意義。由此可見,在完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時,尤其要賦予案外人直接提出異議之訴的權利,對于減少訴訟程序,提高解決糾紛效率具有重要意義[5]。

3.2 加大案外人異議之訴與再審程序的區別,明確異議之訴事由

案外人再審制度其實質體現的是我國法院判決的弱化,該制度在我國司法中具有相對豐富的理論基礎與實踐。在實際司法程序中,往往會發生涉案人員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來侵害案外人權益事項的發生,基于此種情況,很有必要賦予案外人再審申請的權利,切實保證案外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院執行過程中,一般會有兩種情況需要進行救濟。第一種是法院裁判將案外人享有的權益交于債權人享有。第二種是法院將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財產擔保?;谶@兩種情況,案外人都可以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如果在法院執行之后,案外人就無法再進行異議之訴,而是需要通過再審程序來確保案外人合法權益,但是再審程序是需要與第三方撤銷之訴區別使用。目前國內外針對案外人提出異議之訴可通過的理由都是以案外人對執行表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當前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該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案外人對執行存在不需要負擔法院強制執行權利,就可以進行異議之訴。同時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司法人員要針對適用條件進行謹慎把握與考量。切實加大各類司法規定、制度的明確,以促使案外人異議之訴理由更為清晰與規范,提高司法執行效益。

3.3 明確執行機構,確保法律監管力度

明確案外人之訴的執行機構,目前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規定執行部門進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理工作,之所以由執行部門進行審理工作,其主要是由于由執行部門進行直接審理,可以極大提高訴訟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繁瑣程序,減少訴訟人的經濟負擔。這就要求,在執行決定審理工作時,進行裁決法院與執行法院為同一法院。即使裁決法院與執行法院為不是同一法院時,也要由執行法院進行最后的審理工作,以切實減少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沖突問題,保證訴訟執行的便利。但是當前學術界對于是由原審判部門進行管轄還是由執行部門進行管轄存在一定爭議。執行機構有無審判權,這就是法律公平與效率之間的權衡比較。執行機構確沒有法律裁定權,所以由執行機構針對案件進行審理,確實對案件公正性會產生影響?;谠搯栴},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理,還應該是由審判機關進行,審理之后在由法院的執行機構進行執行。確保裁定、審理、執行的公正性,也最為方便可行。

4 結束語

根據當前我國民法現狀,案外異議制度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尤其是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類型的紛繁復雜的特點,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無法解決實際司法問題。所以應該加大司法力度針對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之間的糾紛問題進行解決,切實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實保證法律效應,形成良好法律氛圍。要切實根據法律實際需求,加大案外異議合理法律條例的增加,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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