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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媒體背景下突發事件網絡輿情信息的傳播與監管

2020-12-15 06:53閆夏萌
商情 2020年47期
關鍵詞:信息傳播突發事件監管

閆夏萌

【摘要】當前,隨著傳統媒體的深刻變革和網絡媒體的迅猛發展,新聞和信息發布變得愈加便捷和普及,尤其是以微博、微信、客戶端為代表的新媒體,憑借其實時、快捷、有效等獨特優勢,日益顯示出強大的信息傳播力和輿論影響力??茖W合理利用各類新媒體平臺可以暢通人民群眾和政府之間的溝通聯系,幫助政府部門樹立良好形象;但如果缺乏對新媒體的有效監管,輿論導向偏離,也可能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因此,不斷研究和掌握新媒體背景下突發事件輿情信息的傳播和監管,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新媒體;突發事件;信息傳播;監管

為加強互聯網意識形態管理,我國先后制定出臺了有關規定,對新聞網站、微博、微信等具有媒體屬性和輿論動員功能的平臺實施有效監管。但與新媒體技術和應用的迅猛發展相比,相關部門對新媒體信息傳播的管理手段和應對方式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即圍繞新媒體背景下突發事件輿情信息的傳播特點,提出應對措施,希望能夠提升突發事件網絡輿情信息管控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一、新媒體背景下突發事件輿情信息的特點

(一)網民負面情緒過度集中易激化為群體事件。突發公共事件容易激發人們對受害者的同情憐憫以及對加害者的義憤憎恨,通過微博、微信朋友圈相互間的交流,會形成一種群體認知。在維護正義、討還公道的旗幟下,這種群體認知會導致危險的現實群體行為。一些特殊利益群體,如爛尾房產項目購房者、民間非法集資參與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等,因現實利益訴求無法得到解決,極易通過各種新媒體平臺溝通情況、分享信息,隨著負面情緒大量聚合,進而演變為線下群訪群訴事件,對政府部門開展工作造成被動。

(二)新媒體讓網絡謠言的產生和傳播更加便利。新媒體已經成為突發事件信息的重要源頭,越來越多的突發事件都是通過新媒體平臺發酵擴散,但與此同時,網絡謠言也會隨之而來。肆意擴散傳播的網絡謠言歪曲事實,擾亂正常的信息傳播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損耗黨和政府的公信力。而對付謠言的關鍵就是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及時公布事實真相,并通過主流新聞媒體進行擴散,擠壓謠言存在的空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大量未經證實的疫情信息在網民的微信群、朋友圈中傳播,可以說,抵制網絡謠言已經成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之外的另外一條重要戰線。國家衛生健康部門每日更新疫情數據,網信部門及時對網上出現的各種網絡謠言進行辟謠,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新媒體中傳播的圖文視頻加劇社會恐慌。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很大區別在于內容的發布是否受到嚴格的監管。與傳統媒體的嚴格監管不同,網民在新媒體平臺可以隨意發布未加證實來源的信息,尤其是為了吸引眼球,博取閱讀量,而發布一些限制級圖片和視頻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也引發了社會恐慌。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多起惡性傷人、工廠爆炸等重大突發事件,如2018年10月26日,重慶巴南區一幼兒園門口發生兇案,14名學生被人持菜刀砍傷。重慶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官方微博呼吁網友勿傳播血腥視頻和圖片,以免給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

二、政府在新媒體監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監管主體多元,職責交叉界限不清

新媒體綜合性強,是多種網絡、多種業務和多種終端的結合體。工信、廣電、公安和網信等部門都對新媒體負有相應的監管責任。因此,新媒體的媒體屬性、信息傳播方式和運營模式所體現出的新特點,決定了對新媒體的監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造成了對新媒體的監管缺乏統一指導機構,呈現出監管主體多元化,職責交叉的現象,造成新媒體的監管存在很多盲區。

(二)移動化社交化的新媒體傳播監管難度大

當前,微博、微信、短視頻、問答平臺等移動化社交化網絡平臺已成為我國最具影響力的社會輿情來源。根據2019年《微信數據化報告》,2019年微信月活躍賬號數為11.51億,同比增長6%。微信已成為手機社交的主陣地。通過微信,用戶可以進行私人信息共享、微商營銷,但其中也不乏負面輿情信息、不當言論、暴恐色情信息和網絡謠言。由于微信所具有的個人化、私密化屬性,導致有關部門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一定程度存在著監管漏洞。

(三)缺乏專業的新媒體監管隊伍

當前,新媒體的監管隊伍相當一部分是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簡單培訓后組成的,缺乏對新媒體進行監管的專業隊伍,監管素質和水平與監管需要還有差距。特別是缺乏具有較高政治覺悟和理論水平的管理人才,缺乏專業的輿論評論和意見領袖級別的新媒體輿論引導隊伍,缺乏通曉信息技術、新聞業務、新媒體管理的復合型人才。

三、加強新媒體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新媒體協同監管機制。面對新媒體監管中存在的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現象,需要進一步理順明確監管總體思路,進一步理清各個監管部門職責職能,探索融合之路,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實現對新媒體的統一監管。

(二)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嚴格執法。近年來,公安、網信等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嚴厲打擊制造傳播網絡謠言違法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違法成本較低讓個別網民有恃無恐。在新媒體的監管操作中,對于那些違反了基本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的違法行為,必須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嚴懲,只有法律及時亮劍,違法者才能畏懼。

(三)突破監管人才和技術難題。成立專業的新媒體監管隊伍,加強對新媒體輿情事件的分析和研究,掌握新媒體輿情事件的規律,提高應對新媒體輿情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新媒體的駕馭能力。同時,還應研發功能強大的輿情監控分析軟件,尤其是突破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的監管困境,從而對輿論熱點、敏感話題進行監測和搜集。

(四)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社會公眾是信息傳播的主體,應當賦予社會公眾一定的監管權力,培育更多的“朝陽群眾”“西城大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管力量,可以依托借助網絡舉報機構的作用。我國已經成立了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和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等投訴機構,應加大對這些機構的宣傳力度,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充分發揮這些機構的監督作用。

結束語:綜上所述,移動互聯網和新媒體平臺的快速發展,對政府部門加強相關信息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有關部門應順勢而為,加強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加大對新媒體信息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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