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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完善

2020-12-15 06:53張忠朋
商情 2020年47期
關鍵詞:解決對策

張忠朋

【摘要】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相應的救濟制度,在設立離婚救濟制度之初受傳統禮教與倫理思想影響,制度構建上難免會有滯后性,隨著社會發展,離婚救濟制度已然不能解決當下所面臨的新型社會問題,對此,結合社會實際現狀,分析離婚救濟制度存在的優勢與不足并對此提出相應建議,對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修訂與完善意義重大。

【關鍵詞】離婚救濟;制度現狀;解決對策

引言: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國民的文化水平的提高,社會對個人的包容性越來越強,人們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認識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愈來愈多人淡化了對離婚的排斥和羞恥感,這一點從近年來不斷攀升的離婚率中得到印證,但在結束婚姻關系的過程中,離婚對于處在弱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其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故離婚救濟制度在此過程中應當發揮救濟與制度保障作用,對此探索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的現實情況,借助國內外救濟實例,進一步明確立法與司法要求,完善救濟措施。

一、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現狀

1.經濟上的幫扶。締結婚姻進入婚姻關系意味著雙方自愿成為利益共同體,雙方的收入歸于家庭共同所有,但對于雙方中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一方來說,離婚之后即失去經濟主要支撐,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我國《婚姻法》與其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經濟幫扶的規定,首先明確離婚時經濟基礎優越的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進行適當的幫助,離婚時有住房、收入獨立穩定的一方在離婚案件中常被認定為經濟基礎良好的一方,而離婚后靠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基本水平的一方將會被認定為生活困難的一方。離婚救濟的適當幫助可以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也可以經法院審理判決,在約定或執行幫助期限完畢或受幫助的一方再婚或者脫離生活困難后,即可停止幫助。

2.補償機制。受我國傳統男耕女織思想的影響,女性多在婚姻關系中對家庭投入度高于男性,男性更多在事業與經濟上對家庭給予反補,所以這種模式相處的家庭一旦離婚,女性將會處于經濟上的弱勢地位。經婚姻法確認的離婚經濟補償權,旨在維護做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等家庭輔助事務的一方的權益,但在《婚姻法》第40條的及本規定中,只有在履行了以上義務的義務人申請后才能對請求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根據各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維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成本僅僅依靠此水平的收入是不夠的,更何況相對于與社會脫節已久的一方,無法短時間內適應經濟發展,跟上社會進度,這就需要一定的磨合時間,這期間有實力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經濟補償,幫助另一方盡快實現與社會的接軌,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3.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多用于民事侵權上的概念,旨在讓侵權人對被侵權人通過經濟補償來衡平與補償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人身關系不同于財產關系,其社會屬性更為復雜,故在考慮基于人身關系受到侵害而接受經濟賠償時所要思考的問題更多。在婚姻關系中,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承擔的一方法定行為通常表現為:對家庭成員使用家庭暴力、一方與婚姻關系以外的人同居甚至重婚以及遺棄家庭成員的等行為,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方在婚姻關系中無過錯,基于對方過錯而請求在離婚時獲取相應的經濟賠償。相對于經濟幫助制度與勞務補償機制,我國婚姻法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機制相對完善,登記離婚后保留了無過錯方一年實現請求權的時間,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在二審期間提出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調解不成亦保留了一年時間給予被告方提出賠償請求時間。

二、對救濟制度的完善建議

1.經濟幫扶標準的轉變。目前我國在離婚時一方請求經濟幫扶能得到支持的前提是一方因婚姻關系的結束而導致生活困難,該標準在法條中明確為依靠個人財產無法維持與當地最低標準相當的生活水平。但就實際情況來看,婚姻關系破裂后的一段時間,經濟弱勢的一方會陷入困境,婚內全職照顧家庭的一方融入社會需要一段時間的緩和,在此期間經濟上優勢的一方給予適當照顧,利于關系解除后雙方關系的過渡,也是社會平穩發展的需要。當然,離婚幫扶的方式不僅僅局限于金錢的給付,法律與實踐中還包括對居住權的暫時讓與,即離婚時,對方未有居所時,可由有住所的一方暫時向其提供住所;實際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可根據雙方實際情況,離婚時沒有工作的一方提供工作援助,將其推薦給社工服務中心介紹合適的工作。

2.擴大經濟補償機制范圍。經濟補償機制運用的前置法定條件為“夫妻雙方各自有可分財產”,在實踐中需要幫助的一方往往自身沒有財產可分,故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對此前提進行了模糊處理,讓弱勢的一方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此舉符合立法目的,故在實際法條上,對此沒有實質作用的前提可進行修改,擴大經濟補償機制的范圍。就經濟補償的方式來看,實踐中多以產權轉讓、金錢給付的形式來進行補償,但法條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故可以在婚姻法補償機制的條款中細化經濟補償的方式,如動產與不動產的產權轉讓,金錢分期還是一次性支付給付。

3.適當的舉證幫助?;橐鲫P系具有私密性的特征,結合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無過錯方極難取證或者取證難以得到法庭的支持,在追求程序的基礎上追求實質正義是我們的立法目標,因此在滿足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利于案件的有效解決,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個案當事人利用私人手段獲取的合法證據在法庭上理應受到承認,在當事人不方便取得證據時,法院可以給予適當的協助,例如,在實踐中,我國沒有對第三者的懲處機制,故因為過錯方和第三者對當事人的傷害行為取證困難時,立法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如派遣援助律師、幫忙調查收集證據等。

三、結語。法律對弱者進行適當的保護,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體現為離婚救濟制度的實施,現有法律救濟手段體現在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勞務補償以及損害賠償三方面上,但其存在局限性,無法對婚姻關系的弱勢方的利益進行周全的保障,故分析現有法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策略,維護離婚弱勢方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正義,促進形式平等向實質平等的轉變。

參考文獻:

[1]王寸娜.我國離婚救濟法律制度研究[D].遼寧大學,2019.

[2]孫若軍.離婚救濟制度立法研究[J].法學家,2018(06):161-172.

[3]李芝秀.論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完善[D].湖南大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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