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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輿論對法院司法審判的影響研究

2020-12-29 11:55申如意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輿論監督

【摘 要】 新興網絡媒體的發展逐漸改變了我們的輿論模式,也使一些熱點案例也置身于公眾的關注焦點之下。公眾輿論客觀上促進了司法公開,推進了司法進程,但由于缺乏理性判斷且易受到媒體的宣傳影響,給司法審判造成巨大的壓力,導致不合理的結果和負面影響。因此,需要分析公眾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探究沖突的原因,為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提出建議。

【關鍵詞】 公眾輿論 輿論監督 司法審判

一、公眾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現狀

當今社會,司法已經成為解決糾紛、追求正義最主要的形式。而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在重大影響的案件的審判中,公眾輿論有會時扮演‘X因素”。隨著新媒體的發展以及公眾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微博等途徑了解信息和表達意愿。人們通過網絡輿論等方式對司法實施影響和監督,網絡已經成為表達輿論最主要的方式。公眾輿論對于審判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不僅促進了司法公正公開,同時也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壓力。

二、公眾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預防司法腐敗。在古代,統治者已經意識到民意的重要性,但由于人治的局限性,案件的公正往往依靠官員的道德品格,民意的實際作用并不大。所以在過去,包拯、海瑞式形象才會深入民心。當代法治社會,輿論民情作為一種樸素的正義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堅持司法改革和公眾監督能夠有效地保障公平正義。但現實中情況更加復雜,一些明顯與公眾評價有出入的案件會引起公眾的強烈關注,審視和監督司法的運行,促進司法的公開透明,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公權力介入,達到預防司法腐敗的效果。

2、有助于保障公民權利,增強司法公信力。輿論監督被稱為第四權利,監督權是公民的重要權利。隨著公眾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公眾通過各種報道了解案件最新進展,要求審判過程公開透明,監督審理的全過程,在網絡上各抒己見。公眾通過輿論來發出自己的聲音,及時反映問題。使司法審判做到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公眾通過實現司法監督來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在“保姆縱火案”中,浙江省高院聽取訴訟其代理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并在莫煥晶提起上訴時,面對網上一邊倒的輿論譴責,依法受理了莫煥晶的上訴請求,兩項制度均有效運作,未受輿論干擾,增強了司法公信力。

(二)消極影響

1、阻礙司法程序正常運行,影響司法審判獨立。當前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已經逐步形成了以審判為中心,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審判制度,這要求審判過程不得受到除法律之外任何因素的干擾,由于公眾輿論自身開放性、多元性的特點,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會受到來自社會各界的不同因素的干擾,進而阻礙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其次,由于社會群體的認知存在差異性,會導致輿論對于司法審判結果的認知大相徑庭,有時輿論監督力量非常強大,因此,社會輿論的監督必須以尊重法律和正當的司法程序為基礎,不能無限介入司法審判,否則就會嚴重阻礙司法審判獨立的實現。

2、損害審判人員的形象,影響司法部門權威性。目前在我國,尚未形成健全的媒體報道監管體系,一些媒體為了吸引眼球、博取關注度,不惜虛構和夸大案件事實,故意煽動社會輿論發酵, 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再之近年來司法腐敗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司法審判人員的形象,也使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大打折扣。案件當事人通過正常法律途徑不能維護其合法權利時,轉而訴諸輿論尋求援助,輿論監督的異化會反過來加重對司法權威的損害。,

三、實現公眾輿論與司法審良性互動的建議

公眾的輿論監督對審判既是監督手段,也是干擾因素,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才能維護司法公正。

1、規范媒體報道?,F實中,輿論容易形成極端,司法審判有時會迫于公眾輿論壓力而做出一些讓步,此時法律形同虛設。所以,既不能一味考慮網絡輿論而降低法律適用標準,也不能只講法律而忽視社情民意。因此,要規范媒體報道,合理引導絡輿論,防止暗中煽動并操縱輿論的現象生??梢圆扇×⒎▉硪幏睹襟w,但并不是阻止報道,限制太多反而會影響信息公開制度的實現,過度監管也會使社會公眾噤若寒蟬,侵犯公民權利,導致監督輿論效果大大降低。需要在尊重媒體基本職業要求和保障知情權的范疇內進行規制。而媒體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對案件只能陳述已經證實的案情和案件進展情況,不能對其進行假想推測或評論誤導社會公眾。

3、正確引導公眾輿論。公眾輿論有時會過度影響正常的司法審判,一個重要原因是公眾的判斷依據為公眾樸素的正義觀和同理心,這與審判所依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基本原則不同。另外,媒體的傾向性報道影響了公眾判斷。而且,一味地被輿論所左右必然會犧牲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然而,審判中無視傳統、民意進行裁決也不可取。法官作為裁決者,不僅是輸出法律的機器,更應綜合考慮輿論因素,將法律政策、法律原則等實質正義運用到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中,加強裁判文書的論理性,讓判決結果更好地被社會公眾接受和認可,用過審判引導公眾客觀、理性、全面的對待社會事件,從而實現法律的正義與秩序價值。

3、堅持司法公開和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公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網絡時代下,司法審判機關應當重視民意表達,充分運用網絡平臺,推動司法公開,以積極的態度對輿論做出回應,人民日報談“辱母案”中曾表示, “不要怕把案件放在社會聚光燈下”。司法審判接受社會監督,但公眾輿論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意,網絡上缺乏客觀理性,很容易盲目跟風、進而形成輿論漩渦。這時,審判機關不應屈服于輿論壓力,而應堅守獨立,依法裁決。堅持審判為中心,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審判制度。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李步云.法理學論叢[M].法律出版社2000.

[2]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

[3] 鄭帆.論輿論與司法的沖突及協調[J].法制與社會,2013年(27).

基金項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學2020年研究生創新型科研資助項目項目編號:CX2020SP13

作者簡介:申如意(1994—),男,漢族,山西省長治市,碩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學,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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