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12 月1 日,瀏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瀏陽市瑞祥出口花炮廠開展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發現存在下列違法事實:(1)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67 號藥餅中轉間(危險等級1.1-2 級)藥餅搬運職工龍某才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2)超定量生產:在限藥量10kg、危險等級1.3 級的81 號封口(蓋紙片)間內存放未封口1.1-2 級“雙響炮”半成品72 餅,折合藥量21kg,超定量生產11kg。
執法人員當場拍攝了現場違章圖片;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限期整改指令書》等相關執法文書;12 月3 日,執法人員對該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劉某軍,專職安全員黃某成,無證操作職工龍某才,違章操作職工倪某努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
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收集了該廠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身份證等證據材料。
該案于2020 年12 月2 日經瀏陽市應急管理局批準立案,至12 月3 日完成調查取證,12 月6 日完成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12 月10 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與當事人簽收,12 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當事人簽收,12 月16 日當事人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履行了相關義務,案件終結。
瀏陽市瑞祥出口花炮廠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版)》第六章第一節第四條第(一)項,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人民幣一萬九千九百元罰款;其超定量生產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第4.5 條,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 版)》第六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二)項,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人民幣兩萬九千九百元罰款;決定對該廠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共處人民幣四萬九千八百元罰款。
(一)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違法、處罰、裁量依據。
1.違法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p>
2.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p>
3.裁量依據:《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 版)》第六章第一節第四條第(一)項:“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雇傭一名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于二萬元的罰款……”
(二)超定量生產違法、處罰、裁量依據。
1. 違法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第4.5 條:應遵守本標準定員、定量和定機的規定,不應超定員、定機、定量生產和儲存?!?/p>
2.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p>
3.裁量依據:《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 版)》第六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二)項:“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企業1.1-2 級危險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于三萬元的罰款……”
瀏陽市瑞祥出口花炮廠在限藥量10kg、危險等級1.3 級的81 號封口(蓋紙片)間內存放未封口1.1-2 級“雙響炮”半成品72 餅,折合藥量21kg,超定量生產11kg,屬于煙花爆竹行業典型的“三超一改”(超定量、超藥量、超定員和改變工房用途)違法行為,瀏陽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發現并責令限期整改,將隱患消除于萌芽狀態,真正起到“強執法,防事故”作用。
本案的《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能證明相對人“超藥量”生產的違法事實,適應法律準確、裁量適當。本案執法人員如能將藥量的計算方法、過程呈現在執法案卷中則更加完美?!?/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