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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贍養協議法律效力探析
——以人口老齡化背景為視角

2021-04-15 01:31
大慶社會科學 2021年5期
關鍵詞:贍養人贍養父母義務人

應 丹

(長沙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部,湖南 長沙 410005)

一、問題的提出

2020年,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全國60歲以上人口為2.64億人,占比18.70%,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1.9億人,占比13.5%。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數據比較,60歲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5.44%,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4.63%。[1]根據國際通行標準,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10%,65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7%,已經處于急速人口老齡化發展階段。立足中國國情,構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法治環境,是滿足中國社會養老需求的急切要求?!秶曳e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 提出:“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國家為老年人養老提供多方面的外部支持,同時,基于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等因素,明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是老年人養老的主要載體。

《憲法》 第49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独夏耆藱嘁姹Wo法》 第2條將年滿60周歲的公民定義為老年人,第4條明確老年人的子女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子女贍養父母不僅僅是中國孝文化傳統下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義務?!独夏耆藱嘁姹Wo法》 第20條將“贍養協議”定義為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協議。學界討論的“繼承協議”又稱繼承契約、繼承合同,是各繼承人以及被繼承人之間達成的關于贍養被繼承人以及遺產繼承的協議。[2]法定“贍養協議”主體不包含被贍養人,內容不涵蓋遺產預分配事宜,“繼承協議”則將主體限定在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實踐中,人們將“贍養協議”和“繼承協議”在協議主體和協議內容等方面進行了無意識地糅合,出現了被贍養人與贍養人或贍養人之間就被贍養人的贍養安排和死后遺產處理事項達成的協議,本文將這類協議稱之為“繼承贍養協議”。繼承贍養協議有利于子女贍養義務明確化、具體化,在家庭內部形成贍養父母協調一致意見。因尚未得到立法層面明確的承認,在司法實踐中遭遇了不同的處境。

二、繼承贍養協議合理性分析

《民法典》 第1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独夏耆藱嘁姹Wo法》 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第15條規定:要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被贍養人提供醫療費用,在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下承擔照料責任等;第16條規定:贍養人保障被贍養人的住房條件,并承擔老年人自有住房的維修義務。對于在農村生活的被贍養人,第17條規定了贍養人有義務對被贍養人承包的田地、林木、牲畜等進行耕種或者照管。[3]

1.繼承贍養協議滿足了贍養困難等情形下父母養老需求。隨著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變遷,外出打工者愈來愈多,子女與父母時空分離導致履行生活照料,精神贍養義務困難;傳統家庭本位思想逐漸讓位給個人本位思想,在對父母盡孝與保護個人利益的選擇中出現了子女不愿贍養父母的情形;市場經濟發展培育出人們等價有償、法治公平意識,形成了贍養父母權利與義務對等要求。諸多因素交織之下,經過贍養人的協商,就贍養義務分配形成一致意見,確定贍養義務主要由某個或部分贍養人履行,解決部分子女贍養困難的問題,有利于贍養義務的落實,使“老有所養”不是一句空談。

2.繼承贍養協議順應了贍養人權利與義務一致要求。法的價值主體——人是理性的,善于通過法律進行自身利益的衡量。[4]現代家庭倫理觀念并不能制止人們對贍養行為進行成本與收益分析。人們在現實生活安排和代際交往方式上呈現個體理性和平等互惠的特征,行為主體對付出與回報充滿了理性計算和反思。[5]子女贍養義務雖不基于父母對子女撫養行為的對等給付,但贍養義務這種法定之責在有多數贍養人彼此之間形成按份之責[6],追求權利義務對等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正當性。子女達成繼承贍養協議將履行贍養義務與將來繼承遺產份額進行安排和預設,在贍養義務人內部形成“多勞多得”的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情形,協議的“公平性”得到內部認可,減少了贍養義務人相互推諉造成老年人無人贍養的現象,使老年人晚年生活有了持續、穩定的預期。

3.繼承贍養協議是家庭成員意思自治的表達。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及財產繼承相關內容,但“在關系密切的人們中間,法律是不活躍的”[7]在贍養和繼承這兩個具有強烈人身專屬性質領域,家庭成員往往期望用符合自己需求的方式進行安排。被贍養人與贍養義務人經過考量與協商,自愿將履行贍養義務與將來繼承遺產份額相聯系,以便更好地符合該家庭實際情況,協議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繼承贍養協議滿足父母贍養需求同時兼顧各方權利平衡,使承擔具體贍養義務人獲得相應回報,調動贍養人的積極性,激勵贍養人更好履行贍養義務。

三、繼承贍養協議法律效力探討

根據 《民法典》 第143條規定,判斷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要從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3個方面來考察。簽訂贍養協議的行為人是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通過家庭內部討論協商,對各自履行贍養義務的形式、份額進行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兩個條件。使繼承贍養協議效力存在爭議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其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方面: (1) 約定父母由特定子女負責贍養,是否對其他子女贍養父母法定義務的約定免除,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2) 負責贍養父母的子女獲得多數甚至是全部父母遺產,其他子女不繼承遺產的條件是不贍養父母,這是對傳統孝道的褻瀆,涉嫌違反公序良俗;(3)繼承開始前子女僅具有繼承遺產的資格,被贍養人在世的情形下,子女對將來父母身故后的遺產進行提前分配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8]

1.由特定的贍養人負責照顧被贍養人并非免除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無論通過什么形式都是不可免除的,但法律并不禁止子女間就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方式進行約定。被贍養人與特定贍養人共同生活期間不喪失接受其他贍養義務人贍養的權利,其他贍養義務人同樣要履行探望、關心父母等贍養義務,贍養人結合自身條件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贍養父母,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由特定贍養人取得老年人的遺產是以該贍養人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為條件。由特定贍養人取得被贍養人的遺產是以該贍養人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為條件的,是其他贍養義務人對該特定贍養人付出的認可與報答,并非其他贍養義務人以不贍養父母為條件放棄繼承,即使聲明不繼承不贍養也是無效的,被贍養人不受該聲明約束,仍保留主張其他贍養義務人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繼承贍養協議經被贍養人同意才能成立,老年人對由誰負責贍養這一事項擁有決定權。通過約定,給予被贍養人肯定的特定贍養人以更多的遺產份額激勵,并不會造成對公序良俗的違反和破壞。[9]

3.繼承開始前,子女享有的是繼承期待權并非既得權?!睹穹ǖ洹?第1120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前,子女享有的是繼承期待權并非既得權。但“期待權雖與因條件成就而應取得之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同,然有因成熟發展而至此權利義務之地位,故在成否未定間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亦得依一般之規定為處分、繼承、保存或為其設定擔保?!弊优畬砝^承遺產份額進行預分配的約定是對各自繼承期待權的處分,這種處分行為僅在繼承開始后在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并不會對父母在世時行使其財產的所有權構成限制與障礙,因此不構成無權處分。

四、現行立法評析及完善建議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20條將贍養協議的主體限定在“贍養人之間”,被贍養人不是贍養協議的當事人?!顿狆B協議公證細則》 第9條規定:贍養協議公證,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不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政策的內容?!独夏耆藱嘁姹Wo法》 將“老年人同意”作為贍養協議的成立要件,防止贍養人利用贍養協議形式非法侵害老年人權益?!睹穹ǖ洹?第1130條制定的遺產分配規則是為了保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弘揚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和協商一致原則。

1.限制繼承贍養協議主體制約了被贍養人意愿實現?!独夏耆藱嘁姹Wo法》 第20條將贍養協議的主體限定在“贍養人之間”,被贍養人不是贍養協議的當事人。這條規定回避了被贍養人作為協議當事人直接與贍養人簽訂贍養協議這一并不少見情形。贍養協議訂立的目的是確定以何種方式向被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作為協議利益指向者卻不是協議當事人,對于表達個人意向而言難免陷于被動境地?!睹穹ǖ洹返?158條規定的遺贈撫養協議與繼承贍養協議在內容上相似,但自然人只能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在實踐中,財產所有人可能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而選擇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對自己進行撫養,并使遺產由其繼承。[10]遺贈撫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主體資格,不能滿足被贍養人基于血緣和親情首先選擇贍養義務人作為協議主體的意愿。

2.限制繼承贍養協議內容不利于激發贍養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顿狆B協議公證細則》第9條規定:贍養協議公證,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不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政策的內容?!独夏耆藱嘁姹Wo法》未言明贍養協議可以涉及遺產繼承內容。司法實踐中有法院將贍養協議書中遺產處置部分比照遺囑成立要件進行審查,認定關于遺產分配的約定不具有效力,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比如,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第1124號民事判決書。也有法院認為,不能以贍養方式分割老人的財產,贍養協議無效。如,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年第15591號民事判決書。相關立法對贍養協議內容的限制可能造成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無法取得約定的遺產份額,而擅于“算計理性”的子女則可能通過提起訴訟否決繼承贍養協議中關于遺產預分配的約定,未履行贍養義務卻因其法定繼承人地位獲得遺產。對于家庭付出較多的人,也應得到一定報償,這樣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11],否則將不利于贍養人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3.限制繼承贍養協議成立條件無助于解決贍養難題?!独夏耆藱嘁姹Wo法》 將“老年人同意”作為贍養協議的成立要件,本意是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防止贍養人利用贍養協議形式非法侵害被贍養人權益。但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是,被贍養人突然病倒或遭遇意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此時父母最需要子女照顧也最容易發生推委塞責,產生糾紛。從孝道理念而言,贍養父母天經地義,依法律規范,贍養父母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4.完善繼承贍養協議制度建議。復雜多樣的中國家庭必然存在協調家庭成員養老責任的不同方式,越來越多家庭也將面臨著養老責任的分擔是否合理的內部爭議[12]?!睹穹ǖ洹?第1130條制定的遺產分配規則是為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和協商一致原則。繼承贍養協議將贍養義務履行和遺產繼承份額對應起來,目的是形成贍養人之間權利義務公平狀態,減少當前贍養糾紛和日后遺產繼承糾紛的發生。繼承贍養協議的核心與根本是贍養義務部分,將來繼承份額的預安排服務于約定的贍養義務履行。建議廢除 《贍養協議公證細則》 第9條關于“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規定,立法明確承認繼承贍養協議:(1)允許被贍養人與贍養人,或經被贍養人同意贍養人之間作為主體簽訂繼承贍養協議。被贍養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由全體贍養人共同訂立協議。(2)繼承贍養協議涵蓋贍養和繼承兩部分內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繼承贍養協議作為協議成立要件,口頭協議無效。(3)繼承贍養協議有關贍養義務部分自協議成立時生效,遺產分配方案以被贍養人去世為生效期限,以按約履行贍養義務為生效條件。(4)被贍養人不因繼承贍養協議喪失主張其他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贍養人不按約定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可以主張變更或解除繼承贍養協議。(5)被贍養人生前處分財產自由不受限制,但不得以侵害贍養人權益為目的,否則贍養人可以主張變更或解除繼承贍養協議并就贍養費向其他贍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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