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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的困境及出路

2021-04-30 20:32陳岳飛方向
新聞愛好者 2021年2期
關鍵詞:風險社會食品安全

陳岳飛 方向

【摘要】風險社會背景下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感必須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但當前的食品安全新聞報道存在較嚴重的失范、失實、失衡現象,新聞媒體在報道態度、報道內容、報道體裁和話語轉換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新聞專業主義缺失。對此,在媒體層面應加強行業自律,提升從業者職業能力和科學素養;在政府層面應加強對媒體的外部監管,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提升公眾對新聞媒體監督的能力。

【關鍵詞】食品安全;風險社會;平衡原則;科學理性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risk society)。[1]在高度發達的現代化進程中,很多的社會活動都隱藏著風險[2],諸如環境污染、轉基因生物、有害食品等,不斷威脅和侵蝕著人們的生命健康、社會安定,這一普遍風險正以不同形態滲透于社會的各個領域。就食品安全領域而言,阜陽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鎘大米事件等均是食品風險的表現形態。受制于企業對生產過程的諱莫如深、政府監管信息的公開不到位、添加劑等化學成分難以直觀辨認等諸多因素影響,公眾的食品安全感較之傳統社會而言已經普遍降低,食品風險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成為社會風險的重要來源。在此種情勢下,如何認知新聞媒體的正面功能和潛在風險,如何為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的現實困境謀求可行的出路,將是風險社會背景下的一項重要議題。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報道上的功能認知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一直被公眾高度關注。面對食品領域的各種未知風險和企業、政府的信息閉塞,公眾對食品行業的宏觀了解和對食品風險的微觀應對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新聞媒體提供的信息。具體而言,風險社會背景下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報道上的正面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食品安全新聞報道能夠及時提示食品風險,倒逼企業合法經營

在當今信息時代,新聞媒體的力量不可小覷,其不僅可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為公眾獲知食品風險提供信息窗口;還能通過新聞監督、政策解讀、風險提示、建言獻策等方式,倒逼企業守法經營、政府依法履職,從而為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感、改善食品行業發展環境創造條件。

(二)食品安全新聞報道有利于正確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的信息傳播機制并不順暢,企業和政府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很難完全被公眾知悉;加之“群體總是受著無意識因素的支配,個人在群體中會出現智力下降和情緒易被傳染的情況”[3],當網民們的識別、批判能力以及情緒控制能力因群體性效應而大大降低時,輿論引導就變成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議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信息媒介的新聞媒體能夠快速利用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網絡意見領袖等有利條件,建立網上網下良性互動機制,實現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最終達到輿情引導與管控的效果。

二、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的現實困境

如前所述,新聞媒體是公眾食品風險認知圖景的構筑者,是“風險知識的決定性力量”[4],其承載著風險提示、輿情引導、知識教育等諸多功能期待,而這些期待的實現離不開對中立、客觀、平衡等新聞報道專業主義的堅守。盡管這種要求在實踐中難以絕對實現,但新聞行業與新聞從業者的諸多錯誤行為卻導致了部分食品安全新聞報道出現失范、失實、失衡的情況,加劇了對新聞專業主義的背離,從而引發“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傳播悖論——“傳媒在促進受眾的‘風險認知與社會的‘風險溝通的同時,也可能成為已有‘風險的動力和新‘風險的源頭”[5]。具體來說,由于新聞專業主義缺失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報道態度上:媒體間互設議程,“搶”新聞

媒體是一個利益的存在,“速度”是實現其利益訴求的重要途徑和保障,而但凡存在利益訴求,就會產生利益之爭,“搶”的觀念因此也就深深扎根于許多新聞從業者的思想之中。

具體到食品安全領域,由于各個媒體紛紛在爭奪“風險議題定義”的機會,并且力求確立自己“風險議題權威”的地位,[6]因此,一旦某條有關食品安全的負面爆炸性新聞見諸報端,其他媒體便會爭相原文轉載或加工后報道,進而造成傳播效果的轟動。但媒體畢竟不是專業的食品問題研究機構,若媒體總是先于政府發聲,甚至在權威機構(政府)還未明確表態時就預先進行“媒體審判”,則可能引發以下兩種新的風險:其一,引發信息場效應①,加劇謠言擴散。當事件本身因其不確定性而劇情反轉,此前因媒體間互設議程而廣泛傳播的消息就將統統淪為“假新聞”,這些泛濫的虛假信息又會在現代科技與網絡的推波助瀾下形成信息場,將風險“變小為大”“變無為有”,增加社會恐慌;其二,媒體片面追求時效性、跟風報道事件表象,而忽略了對事件背景、社會矛盾、公眾心理等全局性問題的綜合考量,這將對無辜的食品企業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二)報道內容上:煽情夸張扭曲事實,“炒”新聞

在如今的食品安全領域,受眾的數量關乎媒體的市場,受眾的愛好決定媒體的選擇。由于食品安全領域始終聚焦著公眾的注意力,而且公眾普遍存在從媒體構筑的“擬態環境”中獲取風險信息的需求,因此,處于激烈競爭中的媒體常常會采取各種手段“博眼球”,而博眼球的最佳方式就是迎合受眾,使“二次售賣”②的利益最大化。這不僅表現為前文所說的報道態度上的急功近利,“搶”新聞;還體現在報道內容上罔顧事實,“炒”新聞?!靶侣劤醋饔袃煞N情況:其一是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其二是夸大其詞、嘩眾取寵?!盵7]而無論是哪一種,都是對平衡報道原則的極大違反,是對新聞專業主義的背離。平衡報道原則既是對報道技巧的要求,也是對報道理念和報道倫理的要求,其主張新聞從業者在制作與發布新聞報道時必須具有全局觀念,兼顧矛盾雙方,做到正負平衡、信源平衡、觀點平衡、地域平衡。

(三)話語轉換上:科學理性與社會理性割裂

與其他大多數領域不同,食品安全領域包含著物理、化學、醫學等多種專業知識的交叉,單純的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的新聞報道方式并不完全適用于食品安全新聞報道,后者要求新聞從業者能夠兼通文理,做到科學話語和媒介話語的精確轉換。

遺憾的是,我國專門從事食品安全新聞報道且熟知食品科學的資深記者可謂鳳毛麟角。相當數量的記者都屬于社會新聞記者,這類記者大多只接受過中文、新聞傳媒等文科專業的培養,既沒有理工科的知識儲備和思維方式,往往又缺乏深入食品行業采編新聞的社會實踐。在實踐中,有些記者常見的做法是:將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關科學的部分用三段論的形式粗暴轉換成媒體話語,即“某種化學物質有毒——該食品中有該化學物質——該食品有毒”,然后再冠以聳人聽聞的標題以博取眼球。這種將科學嚴謹的專業知識簡單化、感性化、煽情化的路徑依賴割裂了科學理性與社會理性,于食品行業發展和公眾的食品安全感而言實在是貽害無窮。

三、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的完善路徑

麥克盧漢曾經說“媒介即訊息”,媒體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傳遞信息。因此,食品安全新聞報道要想走出現實困境,重點自然是規范媒體傳遞信息的行為。不過,風險社會中任何公共問題的產生都有其深刻的矛盾根源,單靠某個行業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唯有各方力量齊抓共管、同頻共振,問題才有望徹底解決。就食品安全新聞報道而言,光有媒體行業的努力遠未足矣,正確的思考路徑應當是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的傳播模式,使傳播鏈條上的每個環節、涉及的每個主體都達到最優,使媒體、政府、公眾形成合力,最終達成客觀真實、媒體真實與受眾真實三者一致的理想局面。

(一)媒體層面

1.宏觀上:新聞媒體應加強行業自律,重塑以受眾為本位的媒體倫理

就食品安全新聞報道而言,“受眾本位”應當成為最高準則,換言之,媒體應增強行業自律,無論是選擇、制作、報道還是傳播新聞,都應當堅守大局觀念,以受眾的權益為最終歸屬,不能因追名逐利而自我放縱,不能因畏懼強權而掩飾真相。

增強行業自律離不開制度保障,唯有“戴著腳銬跳舞”,才能確保媒體在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的范圍內發光發熱。因此,應當完善行業內部的新聞監督制度,加強稿件質量把關,通過三級審核制度,即“在新聞呈現給受眾之前,對新聞的采集工作、新聞的制作工作和新聞的成片工作進行嚴格的審查”[8],來確保食品安全新聞報道的真實性。

2.微觀上:新聞從業者應提升自身的職業能力和科學素養

食品安全問題綜合了社會科學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的特殊性與復雜性,這要求新聞從業人員要兼備新聞職業能力和食品科學素養。具體來說:

首先,在報道內容方面,從業者應當做到正負平衡、地域平衡、大小平衡。其一,正負平衡。正負平衡要求從業者既要勇于“揭短打黑”,充當食品安全的瞭望哨;又要積極報道守法企業的生產流程,追蹤政府監管市場、打擊犯罪的履職行為。只有實現正面宣傳與負面揭露的適度平衡,才能保障公眾知情權,重塑公眾信心,并推動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其二,地域平衡。地域平衡要求媒體加大對農村食品安全現狀的關注,加大對農村食品安全的風險警示和報道力度,為農民發聲,捍衛農民在媒體上的話語權。其三,大小平衡。大小平衡要求食品安全新聞報道要發揮知識教育的功能,既要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大政方針、行業規則、生產規范等進行宏觀解讀,又要服務于公眾的生活需求,經??d實用性較強的食品安全常識。

其次,在報道體裁方面,新聞從業者應一改往日偏重于消息報道、淺層報道的路徑依賴,做到消息報道與深度報道、直播報道與專題報道相結合,從而充分發揮不同報道體裁的特有優勢。

最后,新聞從業者應當努力提升自身的科學素養。優質的食品安全報道必須同時符合社會理性和科學理性,“沒有社會理性的科學理性是空洞的,沒有科學理性的社會理性是盲目的”[9],那種以煽情、夸張、套用等方式對科學知識粗暴簡化和曲解的做法只會加劇社會恐慌,使局勢白熱化。新聞從業者既要有高水平的人文素養(新聞專業素養),又要有相當程度的科學素養。

(二)政府層面

監管與服務,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兩大職能,前者要求其加強對媒體虛假傳播的監管;后者要求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為公眾了解食品安全提供便利,進而有利于公眾對媒體關于食品安全的報道信息進行鑒別。

1.加強對媒體行業的外部監督,依法規范媒體的信息傳播行為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薄痘ヂ摼W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電信條例》等相關法規也對媒體的信息傳播權利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因此,作為執法者的行政機關在鼓勵媒體監督的同時,也要依法監督媒體,規范媒體的食品安全新聞報道行為,避免因媒體的違法違規操作造成虛假信息泛濫,引發輿論恐慌,并導致相關食品行業遭受無謂的重創。

2.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培育公眾對媒體相關報道的鑒別能力

媒體需要恪守“受眾本位”的行業倫理,政府同樣要以公眾利益為最終歸屬,因此,政府應當聯合企業、媒介和民間機構的力量,將各方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整合,通過食品安全信息新聞發言人制度,將公眾所需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全面地向社會公開。為扭轉公眾始終處于信息下游的不利地位,政府可以通過搭建食品安全信息交換平臺、強化第三方參與機制、完善消費者維權激勵機制、加強面向社會的食品安全知識教育等方法,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和反思能力,幫助公眾對媒體發布的食品安全報道信息進行甄別,以加強對新聞媒體的監督。

[本文為中國工程院科技咨詢專項“全球食品安全質量政策研究”(ZX1901)的階段性成果]

注 釋:

①所謂“信息場”,是指信息的傳者與受者之間,在媒介內外部因素的制約影響下,通過相互作用并能順利暢通信息的諸環節過程。由此在廣大受眾中和社會上產生的直接而顯著的效能(或效應),即信息場效應。參見鄭遠:《電視新聞信息場效應論》,載《陜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

②加拿大著名傳播學者麥克盧漢曾指出:傳媒所獲得最大經濟回報來自于“第二次售賣”——將凝聚在自己的版面或時段上的受眾“出售”給廣告商或一切對于這些受眾的媒介關注感興趣的政治宣傳者、宗教宣傳者等。參見喻國明:《關于傳媒影響力的詮釋:對傳媒產業本質的一種探討》,載《國際新聞界》2003年第2期。

參考文獻:

[1]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文,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1.

[2]高麗麗.被害人危險接受中的認識危險與阻卻歸責應用[J].江漢論壇,2020(1).

[3]古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馮克利,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76.

[4]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文,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1.

[5]郭小平,秦志希.風險傳播的悖論:論“風險社會”視域下的新聞報道[J].江淮論壇,2006(2).

[6]張志堅.食品安全新聞傳播的悖謬與應對:風險社會的視角[J].東南傳播,2012(5).

[7]趙振宇.食品安全報道中的媒體責任[J].中國記者,2012(9).

[8]唐暘.試論社會轉型期新聞輿論對食品安全的監督[J].新聞傳播,2017(12).

[9]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文,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27.

(陳岳飛為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計量管理與戰略發展研究所高級經濟師;方向為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院長、二級研究員)

編校:王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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