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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之探析

2021-07-16 08:16薛小楠
讀書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關鍵詞:撤銷權保險合同

[摘? 要: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大量的保險糾紛隨機涌現,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所引起的。當前,我國對于投保人不實告知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規定保險人可以通過解除保險合同來救濟自已的權益。但保險人是否可以選擇撤銷保險合同,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因而,有必要圍繞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相關問題來開展研究,尋求能夠同時保障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利益的辦法。

關鍵詞:保險合同;撤銷權;解除權]

一、保險人適用合同撤銷權的可能性

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當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當投保人的不實告知達到欺詐程度,保險人可依《合同法》的規定行使合同撤銷權。但保險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在《保險法》中是沒有依據可循的。

有學者認為,《合同法》中受欺詐人享有的合同撤銷權不能適用于保險合同當中,《合同法》是一般法,《保險法》是特殊法,有關保險合同的糾紛理應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筆者認為,保險合同中能否使用合同撤銷權要具體分析。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與合同撤銷權雖在權利內容上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立法目的、行使方式及條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并不相同。保險合同解除權與合同撤銷權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不能由于保險人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就導致其無法行使合同的撤銷權,這對保險人救濟其利益來說是不利的。

二、保險人享有撤銷權的價值考量

(一)保險人享有撤銷權并不見得會濫用權利

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的情況下,保險人有兩種救濟方案,或行使解除權,或撤銷保險合同。如果選擇前者,則保險人無需退還已收取的保費,也無需向投保人給付保險金,此時不予退還的保費可以視為是對保險人的損害賠償。如果保險人選擇撤銷保險合同,無需向投保人賠付保險金,但對于已收取的保費則要退還給投保人。當保險人撤銷與投保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時,此種情況下的賠償限度為保險合同被履行后保險人所獲得的收益也就是其收取的保費。然而保險人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撤銷合同行使撤銷權,就會產生必要的訴訟費用支出,那么很有可能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額就要少于收取的保費。因此,保險人通過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賠償額可能少于或者大致等同于行使解除權不退還的保費,這既銜接了可解除保險合同的兩年期限,又保障了保險人的利益,也防止保險人濫用權利。

(二)投保人的欺詐性行為不應受到保護

如果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行為,那么其一開始就已蓄謀已久,如果讓他得逞,將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還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社會風氣,危及保險行業的發展。其他投保人及社會公眾若經受不住這種不法利益的誘導,也欺詐騙保,勢必會帶來更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

(三)保險人的合同撤銷權符合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

保險合同與其他類型的合同相比,對合同當事人的誠信要求更高,這是由其性質所決定的。當部分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就要向其理賠保險金,理賠的保險金正是保險公司從其他投保人處收取的保費。如果因為部分投保人投保時的不實告知,損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為了平衡各方關系,賦予保險人合同撤銷權不僅能夠使其救濟其自身的權益,同時也能夠保護其他誠信投保人的利益。

三、保險人撤銷權的完善建議

(一)縮短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欺詐方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但在保險合同中,一年的除斥期間將會使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方處于被動的境地。且《合同法》沒有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最長期限,這樣會使有些保險人濫用權利。如,若保險人行使撤銷權沒有最長期限,可能會發生此種情況:投保人不實告知時,保險人在知情的情況下與其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再以投保人欺詐騙保為由推脫責任,行使合同撤銷權。在上述情況下,雖然投保人的詐騙性投保是自己所為,保險人沒有過錯,但在保險合同訂立后的一段時間內,如果盡到仔細審查的責任,是能發現一些端倪的。因此,可以將保險人享有的撤銷權除斥期間規定為一個月,訴訟時效為兩年,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的,其撤銷權不復存在。

(二)明確保險合同撤銷權行使的舉證責任

在保險人行使撤銷權時,首先需要分析投保人是否有不實告知的情形,然后就要進行舉證證明。筆者認為,證明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不法行為應當適用舉證責任的一般性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此外,保險人還負有證明其與投保人的欺詐行為沒有過錯和可歸責性的責任。因為一旦認定投保人不實告知構成欺詐,保險人就有權撤銷保險合同,這對投保人的利益影響是較為嚴重的。

(三)明確規定保險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對于保險合同撤銷權的溯及力問題,在保險人行使撤銷權后,其與投保人訂立的保險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不負有賠償的義務。因為保險人行使撤銷權是在其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經過后而為的。為平衡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同時最大限度的預防保險人濫用權力,可以規定保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兩年內所收取的保費可以不予退還。

四、結語

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的一個很大的困境就是投保人欺詐性不實告知。本文通探討了保險人適用合同撤銷權的可能性后,繼而研究保險合同解除權和撤銷權的行使問題,旨在尋找能夠同時保障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利益的辦法,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助力保險行業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勇.論保險解除權與撤銷權的競合及適用[J].南京大學學報,2013(04).

[2]張建.保險人違反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J].文化學刊,2016(05).

[3]李飛.保險法上如實告知義務之新檢視[J].法學研究.2017(01).

作者簡介

薛小楠(1996—),女,漢族,山西呂梁人,貴州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貴州民族大學? 貴州? 貴陽? 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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