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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數據背景下的個人數據保護分析

2021-07-16 10:42丁德民
讀書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大數據信息技術

丁德民

[摘? 要: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日益成為數據收集、分析、運用的關鍵技術。大數據的運用確實方便了日常生活,但是大數據的發展進步也給社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尤其是大數據對于個人數據、個人信息收集的隱蔽性和頻繁性,導致個人數據暴露的風險增加。特別是個人信息、個人數據的過度收集和運用問題。因此,本文在大數據的語境下,分析個人數據的概念以及個人數據的基本內涵,并基于現行法律提出合理的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路徑。

關鍵詞:信息技術;大數據;個人信息保護;個人數據]

大數據的出現標志著人類文明對信息的收集和處理能力的極大提升。大數據的運算和分析能力,是在近幾年獲得了極大的發展和運用。眾多領域都對大數據表達了極大的興趣。特別是在個人信息、個人數據的整合收集方面。僅從數據本身以及數據的體量來對大數據進行法律屬性劃分,大數據在法學領域并非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抑或是研究對象。盡管在前大數據時代,并沒有大數據這個概念,作為法律客體一種的可以承載并且表達信息的各種形式的載體,都或多或少是某一類或者某幾類部門法的規制對象。

一、大數據的概念和特征

為了更好地在下文中展開論述,首先要明確大數據的概念;大數據的概念具有廣泛的延展性,大數據是用來描述和定義信息爆炸時代產生的巨大體量的數據以及與該巨大體量數據相關的技術。大數據技術之所以發展地如此迅速,價值并不在于數據信息的體量,而在于如何對數據體量如此龐大的信息進行分析和加工。筆者通過對相關論文進行總結歸納,發現在不同的背景下相關研究人員對大數據的特點做出了不同論述。但是,4V(Variety,多樣性;Value,價值密度;Volume,規模性;Velocity,速度性)特征是得到了一致認同的。正是因為大數據超越其數據本身的復雜性和技術性,以及所表現出來的多樣化形式都難以將其在法律關系客體意義上做出界定。

二、個人數據界定

個人數據伴隨著互聯網的進步而愈加彰顯出其巨大的影響力。個人數據,簡單來說就是個人可識別信息,能夠通過部分或者全部信息識別出特定主體的一系列數據。將某人從群體中選擇出來,大程度上利用的是個人數據進行的篩選。具體而言,個人數據可以囊括與職業、住宅、興趣、愛好、宗教信仰在等信息相互交織的一套個人數據。數據自身并沒有其特有的價值和意義,只有將其與特定個人相關聯,能夠對其進行分析和運算,才能夠體現出其應有的價值。

個人數據是大數據演化進步的重要基礎,只有在吸收歸納海量個人數據的基礎上,才能夠充分促進大數據的進步更迭。激發大數據的活力。

三、個人數據保護路徑

移動設備的更新換代速度早已經超出我們的想象,真正的人工智能就在不遠的將來。個人數據在信息流通緩慢的年代,并未顯現出現在這般巨大價值。大數據背景下,如何收集和使用個人數據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如何應對如此巨大體量的個人數據,并輔之以必要的保護手段,是大數據時代下民法所要思考的問題。同樣也是因為數據來源的增加、個人掌控的弱化,以及各種移動性的電子存儲設備所具有的天然弱點,都使得個人數據泄露的風險加大。

個人數據的保護從理論上可以區分為傳統路徑的保護以及在大數據時代下的保護。通過資料檢索,理論上對于個人數據在傳統方法上的保護主要有四種路徑,一般人格權、隱私權、個人信息自決權以及財產權理論。每一種保護的路徑都隨著時代發展而進行了修正演化。

大數據時代下,傳統保護路徑的不足也逐漸顯現。一般人格理論僅僅強調對于傳統人格的保護,并沒有關注到個人數據中所蘊含的財產性價值利益;隱私權理論過分看重個人隱私的嚴密性,但是在大數據時代下的數據公開與隱私權保護充滿了矛盾;個人信息自決權在個人數據流通化的當下,受到了更加嚴重的沖擊和對抗。

單一保護路徑或許對于傳統的個人數據具有保護能力,但是在大數據背景下,個人數據流動的多元化,單一路徑或許無法提供最佳答案。應當從源頭開始,應當肯定數據個人對于與其相關的數據具有掌控權;即其具有對自身數據的絕對權。具體包括:數據主體對個人數據適用的知情權,數據主體可以享受該數據帶來的經濟利益,數據主體擁有對數據的隱私保護決定權。

在多路徑保護的同時,立法機關應當制定相應法律。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作出統一的立法性規定。特別是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審稿的出臺,在法律層面對個人數據的保護提供了具體指引。也有助于在出現個人數據侵權案件中提供法律保護。

四、結語

大數據背景下,不能將各種保護路徑割裂開來,應當將其融入時代背景、帶入技術依據,并深入思考技術和法律以及傳統的相處模式。進而提出對于大數據時代下的個人數據保護更有價值的理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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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 山東? 青島? 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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