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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下的個人信息保護芻議

2021-07-19 00:42周雪萍
理論與創新 2021年6期
關鍵詞:完善對策民法典個人信息

周雪萍

【摘? 要】在信息社會發展過程中,個人信息存在被侵犯的威脅,對社會和諧發展會形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必須在個人信息獲取程度逐漸變高的過程中,發現網絡技術信息技術在個人信息獲取方面具備便利性的特點,關注個人信息維權工作,并且應該確定個人信息在制度方面的界定方式。在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中,給出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內容,但是通過目前收集的資料發現《民法總則》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在民法典編撰的環境下,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給出解決方法。

【關鍵詞】民法典;個人信息;完善對策

引言

在社會高速發展下,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網絡平臺的大規模建設,使得大量用戶可以通過網絡傳遞信息,而此時段公民的個人信息也極易獲取,在《民法總則》中給出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規定,但是在其中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信息遭受侵犯后的救濟途徑。沒有圍繞救濟途徑給出具體的操作措施,所以很多公民遭受個人信息侵犯事件后,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因此,應該針對個人信息界定不細致的問題,快速完善我國民法典與個人信息相應的非法內容,這也是民眾當下的迫切需求。

1.個人信息法律界定

各國在立法方面會根據自己的考量給出相應的規定,歐洲編寫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提出個人信息是確定可識別人身份有關詳細信息,明確個人身份詳細信息,其中提出的可識別人是指利用提供的信息確定人的身份或是通過其他信息。經過分析可以間接確定自然人身份,歐盟在自由裁量權時對《個人數據保護指令》中關于“個人信息”作出的解釋并不細化,針對此種情況應該通過司法或立法的方式進行詳細的解釋。

結合各個國家對于個人信息給出的解釋,總結個人信息,其是指通過已有信息可以識別自然人信息或是確定具體自然人信息。個人信息涵蓋自然人戀愛經歷、性別、家庭成員狀況、個人財產、健康狀況等內容。

2.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存在的不足

在國家最新出臺的《民法總則》中,給出明文條款,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不容侵犯,但是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救濟方式。在《民法總則》中,雖然給出很多禁止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方式、途徑,但是沒有以文字的方式確立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保護僅是一種原則性規定,雖然列舉常見的侵犯個人信息方法,卻沒有對當前出現的個人信息侵權給出明確的解釋。此外,對具體的侵權行為處罰方式,也沒有給出詳細的懲戒內容。在具體實施中難以科學\準確的完成侵權行為的懲罰工作。

3.民法典在個人信息制度編纂方面的完善策略

在《民法總則》中,給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內容同時,可以判定竊取個人信息屬于違法行為且已被法律禁止,但是在個人信息具體界定方面相關制度,也沒有給出細致的描述,由此使個人信息被他人侵犯后無法通過救濟途徑維權。因此,下面將給出民法典個人信息完善策略。

3.1引入個人信息權

我國在《民法總則》中給出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規定,但是與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相關的立法并不集中了,同時保護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手段只對常見現象的進行規定,沒有給出對侵權現象的具體解釋,所以當下我國關于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手段以及制度體系并不完善,在個人信息權保護方面一般會引用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在公民信息侵犯案件中,關于個人隱私侵權行為懲處方面,因為立法法案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無法針對具體情節找出判罰標準,處罰結論得不到法律依據支撐,在實務中增加對侵權判罰結論下達的難度。應該將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寫入民法典草案中,還應該針對目前個人隱私侵犯現象,從人隱私層面作出科學的描述,明確個人信息權,需要將其作為具備實時性的具體人格權。需要增加人格權制度內容,由此提高個人信息保護程度,防止個人信息出現濫用的情況。在《民法典》中應該具體界定個人信息的規定、收集范圍、使用個人信息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這也是在信息時代下保護個人權利不受侵犯必須進行的工作。

3.2完善侵權責任機制

在民法典編纂背景下,需要保護個人信息,應該從法律層面給出保護依據,在個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應該確定侵害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應該給出具體的救濟方式,讓被侵害人可以通過救濟途徑維權,追究責任,這是保護個人信息需要進行的工作。普通侵權與個人信息侵權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分析個人信息侵害后的救濟途徑,首先需要確定責任歸屬,侵權行為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具備一定責任,確定規則后需要分析構成要件方面的內容,分析相關內容后應該分析損害結果,從人身利益與財產層面考量,接著考慮侵權行為人,侵害個人信息對被侵害人造成的損失,發現相關行為與被侵害人損失之間的關系。接著在保證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等行為后,選擇適用的懲罰手段,維護被侵害人的利益,保護被侵害人的個人信息。

3.3建立違約追責機制

編撰民法典應該考慮公民權利保護需要,同時引導公民選擇合同方法,確定信息保護條款,采用相關方式可以獲得提前預防的效果。在《合同法》中,于法律允許范圍內給出附隨義務,其中應該確定雙方需要保密的內容,給出個人信息的具體范圍。在《合同法》內規范義務,從而在當事人遭遇個人信息侵害后,憑借合同保障個人權利,同時還可以使用最小的訴訟成本以及時間成本,達到維權的目的。選擇合同約定方法,可以為賠償責任承擔糾紛處理提供依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4.結語

在信息時代下,人們可以便捷的獲取信息,但是也存在信息泄露的隱患,針對公民信息溶液泄露被他人侵犯的情況,國家相關部門必須快速了解相應情況,發現我國立法存在的不足,圍繞個人信息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給出解決個人信息遭受侵犯的解決方法,通過司法改革、完善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內容,使公民在個人信息遭受侵犯后,可以通過法律文件給出的具體救濟方法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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