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民事責任研究

2021-07-19 01:12潘興晨
理論與創新 2021年6期
關鍵詞:民事責任金融機構

潘興晨

【摘? 要】在金融機構中,違反適當性義務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在進行劃分時,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應該歸為法定義務,如果投資者一旦出現不正當的操作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的秩序,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除此之外,應該注意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不應該界定為承擔過失責任,而是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金融機構應該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能夠更好的為投資者服務,建立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場。本文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法律性質進行具體的分析,并付諸相關的案例進行詳細的描述,幫助金融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醫務;民事責任

引言

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具體是指金融機構對投資者進行詳細的分析,通過投資者的具體情況,將金融產品通過風險配備的方式,傳達到投資者手中,能夠幫助投資者更好的進行金融活動,幫助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率。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具體表現在要對金融產品充分的了解,能夠充分掌握客戶的情況,幫助進行匹配工作,然后,應該注意進行適當性的評估,幫助更好為客戶服務,從而滿足客戶的需求,幫助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促進金融事業的進步。

1.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法律性質

1.1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不可認定為信義義務

適當性義務,最先來自于美國。證券經紀商對投資者介紹產品時,由于投資者對相關證券的核心認識較少,所以,投資者對證券經紀人有一定的依賴性。而且在后續的使用中,也需要證券經紀人的幫助。而且,能夠進入證券行業介紹金融產品,那么,其應該經過專業的培訓,能夠掌握證券的相關理論知識,所以,具有一定的信義義務。履行信義義務,應該幫助他人進行利益的承擔。有些專家認為應該依照美國,直接將其判定為信義義務。但是,有些專家則認為我國缺少對信義義務的規范,所以只能夠通過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依賴程度進行判定,在依賴基礎上進行信義義務的理論建設。本文主要針對的是后一種觀點,根據兩者的依賴關系進行判斷,認為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不可以歸到信義義務當中。

1.2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不適合界定為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記住合同形式,通過與當事人的交流,意見達成一致。并在其中明確規定雙方要對合同中的內容進行保密工作,能夠協助完成金融工作,更好的配合。與此同時,應該去注意其中的內容應該公平公正,在法律的規范內進行制作,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在金融機構中,進行金融產品營銷的過程,產生的適當性義務,與先合同義務存在不同,不屬于先合同義務行為。適當性義務,是針對具有專門的營業資質,且部門人員具有專業能力的金融機構對投資者產生的義務,存在特殊的形式。這種形式對金融機構的要求更高,其中的普通買賣合同,對風險配備沒有過多的要求,所以,僅僅依靠誠信原則來判定金融機構的責任,存在不合理性。而且,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缺少明確的規定,所以,違反適當性義務懲罰力度不大。但是在現實工作中,且帶來的危害更加的嚴重,其危害程度與侵權行為大體相同。所以,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不在先合同義務的范圍內。

1.3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應作為法定義務

在以上的闡述中,明確將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規化為法定義務。在金融機構中,通過承擔侵權責任,能夠更好的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幫助提供更好的服務,進而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如果在進行金融行為時,存在過失行為,金融機構的相關人員則需要對合同中成立以來產生的依賴利益進行賠償,賠償減少,不同進行更廣范圍的賠償活動。除此之外,締約過失責任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而且存在補充的特性,介于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間。

2.違反適當性義務與民事責任承擔的相關案例分析

有些專家對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通過對適當性義務的劃分,將其規定為不同形式的案件,有些規定為合同糾紛案,有些則在財產損失賠償糾紛的案件中等。所以,違反適當性義務有很大的可能會被劃分為締約過失責任中。在現實生活中,進行案件的劃分時,應該根據合同簽訂的時間以及合同中的具體內容進行判定。除此之外,有些案件沒有找到相關的案例,無法進行判定其性質,則需要排除適當性義務以往合同的行為,并對這些行為進行分析,幫助分析是否與違反侵權的責任一致,幫助進行合理的判定。通過對一下案例的分析,幫助人員更好的了解相關知識,進而在工作進行正確的行為。

2.1適當性義務的內容

在進行“李新德案”時,進行判定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是在進行金融產品的售賣過程中,缺少對投資者的認識,沒有很好的進行風險的匹配,導致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害。而且,在進行售賣的過程中,沒有詳細的向投資者進行產品風險的介紹,致使投資者在沒有完全認識金融產品的情況下購買,不利于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的整體認識,影響金融機構的社會形象。在這項案件中,從風險的介紹以及介紹方式兩方面進行分析,判定其產生的行為是否與適當性業務保持一致。通過這項案例,有效提醒金融機構的相關人員應該全面向投資者介紹產品,注意風險的介紹,幫助更好的為投資者進行服務。

2.2風險揭示義務

在“王會蘭案”中,充分指出應該進行風險揭示,提前對投資者進行分析,能夠了解投資者的經濟情況和擁有的投資知識,然后通過書面文件的介紹,幫助投資者進行金融加購存在的隱患,最后,應該注意投資者進行確認,明確已經了解這項金融產品存在的危險。

2.3投資者的“與有過失”

在“胡勝利”案件中,投資人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而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上,能夠擁有勞動能力和經濟能力。在購買金融產品時,如果對產品的認識模糊,并且不符合自身的經濟情況,那么產生損失,當事人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因此,在購買金融產品時,應該結合自身經濟情況進行購買,與證券經紀人進行交談時,應該告知自己的經濟情況,幫助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在證券經紀人進行產品描述的過程中,應該認真傾聽,如果有疑問,應該立即詢問,幫助更好的了解金融產品,進行合適的購買活動。

3.結束語

在金融機構中,如果存在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會受到民事責罰。在判定是否違反適當性業務,是通過推介方式和風險介紹進行。因此,金融機構人員應該向投資者全面展示金融產品,通過投資者的狀況進行合理的推介,并告知投資者金融產品可能會發生的風險,讓投資者可以更好的了解產品,幫助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袁雨庭.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民事責任的實證探析[J].法制與社會,2021(04):58-59.

[2]楊長艦. 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民事責任探究[D].南京大學,2020.

猜你喜歡
民事責任金融機構
民事責任能力問題的探討
體育運動中意外傷害的法律問題研究
網絡服務商的版權侵權民事責任分析
論儲蓄合同中銀行卡盜刷的責任承擔
一季度境內金融機構對外直接投資17.79億美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