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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未離職,勞動關系就真的不受法律保護了?

2021-08-20 21:26
農村百事通 2021年8期
關鍵詞:鄧某補償金用人單位

【案例】

鄧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總會計師一職。2019年7月21日,鄧某向公司遞交書面辭職報告,但公司一直未給回復,也未將辭職報告退回給鄧某。鄧某因此未離職,繼續留在公司工作。2020年11月5日,因公司長期拖欠其工資,鄧某被迫再次做出辭職決定,并訴至法院,主張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款18萬余元。公司辯稱,鄧某離職屬其個人原因,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鄧某的訴求,判決公司向鄧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萬余元。

【評析】

首先,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庇纱丝梢?,員工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員工不論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論是剛入職一個月的新員工,還是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多年的老員工,不論性別、年齡、種族、崗位、職務等,如果想辭職,均可以自由地向用人單位提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

其次,員工提出辭職后超過預告期仍未離職的,視為雙方重新協商一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員工辭職需提前預告,辭職后雙方經協商一致員工繼續留下工作的,或者超過預告期后員工事實上沒有離職繼續留下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且持續支付勞動報酬的,則視為雙方重新協商一致,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據此,員工此前的辭職行為失效。如果此后用人單位再以“同意”員工辭職為由要求員工離職,則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同理,員工如果想再次辭職,則需另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

本案中,鄧某先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但公司未給回復,鄧某只好留下來繼續工作。一年后,鄧某又因公司拖欠工資而被迫再次提出辭職申請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以“同意”其一年前的辭職為由進行抗辯,無法律依據,法院當然不會支持。

(廣東? ?謝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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