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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互聯網企業面臨的稅收挑戰

2021-09-26 00:24丁相順
人民論壇 2021年25期
關鍵詞:互聯網企業數字經濟稅收

丁相順

【關鍵詞】數字服務稅 數字經濟 征稅 互聯網企業 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一些國家紛紛開始探討對跨國互聯網巨頭征收數字服務稅。但是,對于數字服務稅征收的基本原理和根據,學術界和實務界存在巨大的爭議,一些巨型互聯網企業的母國,如美國等也對征收數字服務稅的做法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引發了國際社會對數字經濟發展的擔憂。本文在對各國采取的單邊征稅措施基礎上,介紹理論界對征收數字服務稅提出的理論根據。在此基礎上,論文將介紹和分析國際社會為達成征收數字稅的合意所作的努力。

跨國數字經濟的發展與各國采取的單邊征稅措施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數字經濟可以狹義地理解為在線平臺,以及在線平臺上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廣義上將其定義為所有使用數字化的開展業務活動的經濟形態。毫無疑問,數字經濟是推動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也是成長最為迅速的經濟部門。

隨著全球數字經濟的興起,形成了一批跨國互聯網企業,特別是擁有強大互聯網技術的美國出現了包括谷歌、臉書、亞馬遜為代表的面向全球提供數據信息服務的跨國企業巨頭。在傳統的國際稅收體制下,征稅國可以基于外國企業在本國具有實體存在的稅務連接進行征稅,但是這些跨國數字企業無需在市場國(用戶或者顧客所在國)設立業務實體,就可以擴張其全球業務。其通過網絡平臺在全球提供信息服務業務,同時獲取各個國家用戶的大量信息、數據,并且通過算法等技術手段,對所獲得數據進行加工和開放,面向全球廠商定制和銷售定位廣告等業務,獲取了大量的利益。在一些沒有大型互聯網企業的國家中,盡管其國民作為互聯網用戶,對互聯網企業的業務活動貢獻了大量的數據資源,但無法通過征稅的方式從跨國互聯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分得相應的利益。以谷歌向法國的使用者投放廣告并從德國汽車公司獲得廣告收入為例,谷歌在法國具有絕對優勢,有大規模的用戶基礎,通過提供搜索服務獲取了大量的用戶行為數據。谷歌通過對這些數據進行加工和分析,受德國汽車公司的請求,有針對性地向有意向購買德國車的法國用戶定投放廣告,并獲得廣告收入。谷歌從德國汽車公司獲得的廣告利潤,實際上是基于對從法國用戶那里獲取的大量數據進行加工以及投放產生的。大量法國用戶聚集起來,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跨國互聯網企業所攫取的礦藏。在當下的國際稅收體制下,德國的汽車公司一般是通過其設在法國的子公司或者分店銷售汽車,法國可以對該公司在法國銷售汽車所得進行征稅。然而,雖然谷歌公司利用法國用戶數據創造價值,但由于谷歌公司在法國沒有實體存在,而免于納稅。因此,一些國家希望通過采取單方稅收措施,以糾正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收益分配不均衡的問題。

歐洲國家較早開始針對互聯網企業征收數字服務稅。歐盟曾經力圖制定統一的對跨國企業征收數字服務稅的政策,但由于成員國范圍內各國的稅制差異,無法形成統一的征稅機制。因此,成員國之間形成了不同的數字服務稅方案。在歐洲,包括法國、英國、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意大利、拉脫維亞、挪威、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土耳其等國都開始討論對外國的互聯網巨頭征收數字服務稅。其中,意大利2020年修改預算法,增加數字服務稅,其征收對象為由本地或者非本地實體向當地商業接收者提供的互聯網服務。英國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自4月1日開始,征收數字服務稅(DST),納稅義務主體是在全球業務額超過五億英鎊、且英國用戶參與產生的銷售額不低于2500萬英鎊的數字服務企業。奧地利自2018年將其國民稅擴大到在線廣告,征收廣告稅(Online Advertisement Tax)。法國議會兩院于2019年6月通過了征收數字服務稅的法律,課稅對象是在線廣告業務、數據出售業務、中介平臺業務等。納稅義務人為業務收入超過七億五千萬歐元、并且法國國內業務收入超過兩千五百萬歐元的互聯網企業。土耳其于2019年通過數字服務稅法案,對在線廣告、數字內容產品、電商平臺服務等收入征收數字服務稅??傮w來看,歐洲各國稅率差異較大,最高為7.5%(土耳其和匈牙利),最低為2%(英國)。

在澳洲,澳大利亞于2016年通過了《跨國企業反避稅法》(Multinational Anti-Avoidance Law),國際互聯網公司通過當地投放廣告吸收顧客,獲取銷售需求,通過供應商安排落實供應(通過當地人員,為顧客提供電話幫助),以及其他供應商品和服務的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反避稅法的調整對象。新西蘭計劃通過立法,對臉書、谷歌、Youtube等跨國互聯網公司的數字服務收入征稅。在亞洲,作為人口大國和互聯網用戶大國的印度于2016年引入稅率為6%的平衡稅。根據這一規定,對任何B2B業務中支付給非本地居民的在線廣告費要由本地納稅人扣除相應稅額。2020年4月,印度修訂法律將平衡稅的納稅范圍擴展到所有的線上商業活動,稅率為2%。

各國對跨國數字企業單邊征稅措施的特點

第一,目前各國采取的征稅措施是各個主權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的單邊措施。在無法利用既有的國際稅務體制的情況下,各國通過修改本國稅法,通過擴大征稅連接點等方式,對外國數字企業巨頭征稅,必然是單方面的措施。這種單方面的措施,往往會引發跨國數字企業的高度警覺,甚至對抗。各國的單邊措施各不相同,容易引發雙重、多重征稅的問題,誘發跨國數字企業在各國之間采取稅務規避措施。

第二,各國采取的征稅措施是在國際社會就數字企業征稅達成協議前的臨時性措施。國際社會對于因數字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數字企業巨頭所在國家與數字信息服務消費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不均,以及當前國際稅務安排的權限,已經形成了某種程度的共識,因此,在歐盟區域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框架內,開展了多輪協商,并發表了一系列的共識性文件。如果國際社會就數字經濟的征稅問題達成了一致,那么這些臨時性措施將不復存在。不過,從另外的角度來看,各國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各個國家對于跨國數字企業征稅的立場、態度以及實踐,也為形成國際共識提供了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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