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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研究

2021-09-30 05:31陳昱彤趙俐長春大學旅游學院
營銷界 2021年38期
關鍵詞:吉林省報告責任

陳昱彤 趙俐(長春大學旅游學院)

■ 吉林省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對企業社會責任范圍的界定模糊

雖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引導企業的社會責任。他定義的范圍:“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國家和社會的全面性發展、自然和資源與股東、債權人、員工、客戶、消費者、與供應商和社區利益相關的責任?!钡陨鲜侵饕纳鐣熑畏秶?。因此,我列出來以下一些相對較大的職責:(1)公司企業對政府的責任。(2)企業公司對股東的責任。(3)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4)公司企業對員工的責任。(5)公司在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責任。(6)公司對社會負有責任。目前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在于語言理論和實踐操作的介紹和研究報告階段。因此因為還有很多問題存在不足,如果公開社會責任報告,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認知上的偏差和誤會。最突出的問題是公司對此不詳盡的社會責任范圍,從2008 年向社會公開透明的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公司的角度來看,社會責任格式不符合社會責任報告和規范。

(二)社會責任報告獨立披露率偏低導致完整性差

吉林省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殘缺不一,不夠完善,絕大數上市企業公司在信息披露過程中考慮了公司自身形象的影響,并且通常只披露對公司有利的信息,很少提及有關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信息。這是因為上市公司對披露內容的理解任然處于起步階段,缺乏政策指導和要求,導致信息披露不完整,有些報告主要關注文字描述,物質的缺乏。不注重實質性的社會責任報告,傳達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措施和效果。更突出的問題是缺乏實質性的內容在個人報告,報告只反映在這一事實地描述了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解但不采取任何實際行動,也談到“如何做”而不是披露公司的“如何做”。一些大中型企業的原則和口號太過與通俗和沒有營養,導致公司企業有披露具體的社會責任實施措施和量化問題的描述下,內容空洞,所以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指引》文件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披露準則使公司能夠充分理解和定義相關企業的社會責任。但是,有些公司缺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并且缺少具體的公司信息。報告的內容將從其原始版本復制,而這些版本不具有自己的洞察力。所以這樣的社會責任報告不僅不能傳達真實準確的信息,而且會給未來的披露帶來不好影響的示范效果。如果報告中的業績只描述了企業公司對社會責任信息的理解,沒有實際行動的話,就無法到預期的效果。重要的就是“如何”不被披露不好的問題。

(三)社會責任履行不斷導致相關性不足

對吉林省上市公司CSR 報告中分析可以看出,吉林省上市公司主要關注股東利益、員工福利和環境保護,但幾乎沒有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關信息,尤其是對政府和債權人的責任披露占比較低,2018 年僅有5 家企業披露了相關信息。這也表明,當前吉林省CSR 信息披露機制還不成熟,披露方式也不夠規范,目前CSR 信息披露發展的初級階段,CSR 披露有待優化和完善。從47份CSR 報告來看,吉林省上市公司對政府的責任、對供應商的責任介紹是十分少的,這與其企業的重視程度不足存在著直接關系。

而且由于社會責任的復雜性,目前對其的認知和實現方式還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看法。一些較為極端的觀點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在嘩眾取寵博取關注,企業不是慈善機構,還有一些企業提出承擔社會責任會減少他們的利潤,追求利潤上的最大化才是最主要的目標,承擔社會責任只是一種負擔。有些企業即使意識到承擔社會責任能給自身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極大的正向幫助,為公司發展打造和諧積極的環境,但對企業家精神的理解偏頗和缺失致使熱衷于賺快錢的現象頻頻發生,這也會導致吉林省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時不夠全面徹底。

(四)參照標準不明確導致信息可比性不強

可比性這一標準主要指的是企業應當提供能夠比較的信息,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對該標準進行理解,一方面針對同一企業,能夠對不同時期的數據進行比較;另一方面針對不同企業,能夠對同一時期的數據進行比較。根據吉林省CSR 報告顯示的5年數據,沒有對披露數據進行統一和規范,導致無法對信息和數據進行對比,此外報告內容存在一定的重復性,進一步影響了信息的可比性。

在參考標準這一方面,企業通常會在報告的開篇對參考指標進行描述,比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中國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3.0》等報告。

通過對吉林省上市公司編制的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對比可知,這些企業使用的標準是一致的,但是在不同行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同一行業的企業之間進行對比,由于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側重點不同,選取的一級和二級指標存在差異,由此可知,社會報告編制過程中參考標準的差異使得不同報告之間的可比性降低。

■ 吉林省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優化對策

(一)建立統一的CSR 報告編制標準

雖然我國在《公司法》中,要求企業進行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但是并沒有對該報告編制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規定,導致企業在編制的過程中自主性較強,我國部分機構對于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出臺了一系列的標準,指導各個企業的報告編制,但是這些標準在不同行業間存在差異,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編制指南,這一問題的存在使得不同行業間企業的對比十分困難,大幅降低了社會責任報告的價值,這是導致吉林省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整體質量參差不齊的主要原因。

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報告編制標準,有助于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方向,一方面幫助企業了解社會責任報告應當重點披露的內容;另一方面能夠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價值的信息。

(二)明確界定不同類型企業的強制性

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準則下,社會責任會計研究中依舊存在很大一部分信息披露研究,沒有普遍的標準可以接受?,F階段,信息內容不全面、載體形式多樣化是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且其在傳統會計信息中的分布情況為零星分布。因此,社會責任會計的真實情況是很難獲得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的基礎來源于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這也是管理社會責任會計的最有效的重要衡量標準。由于企業所處行業屬性不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將會對社會、社會責任和社會問題產生不同的影響。比如:采礦,石油采廠、學工業企業,他們不僅會消耗大量礦物和人力資源,而且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必須強迫公開有關影響的信息。根據行業的特性,企業分為“公平反應”“環境反應”“信義實反應”“協調反應”等。對“股東反應”企業要求公開員工的生活福利。工作環境日常安全和健康訓練和職業發展等信息環境響應公司必須披露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績效管理有關的信息。對“信用反應”企業必須提供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安全、公平競爭等方面的信息。對“協調反應”企業,依法繳納稅金,促進就業,照顧弱小階層,開展慈善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必須提供。

(三)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建立社會責任審計制度,加強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監督。建立健全社會責任會計監督機制是上市公司要做的事情。首先,我們必須明確政府是由政府部門監管的主導力量,邀請專家學者對上市公司和性能研究的社會責任及履行情況進行調研,通過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準則來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模式。為了使企業不會以損失社會公眾利益為代價,還可以將信息披露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使上市公司明確其應承擔的責任,以便更好地進行責任報告和審計。

(四)培養高素質的社會責任會計人才

企業應當增強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應當讓企業的所有員工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價值,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過程中更加謹慎,盡可能為使用者提供高質量和有價值的報告。通常情況下,財務人員負責對各類財務報告進行編制,因此,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主要依賴于財務人員,只有提升財務人員對于社會責任履行這一領域的專業知識,才能編制出高質量的報告,向公眾提供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更加全面的信息。

目前,我國不斷完善社會責任報告制度,會計人員應當緊跟時代步伐,更新知識結構,積極學習社會責任領域相關專業知識。高素質的人才應當是兼具專業技能和較高的道德素質,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從本質上來講屬于道德素質范疇,高素質的人才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因此企業對于社會責任會計人才的評價應當兼顧專業技能和道德素質,培養出更多的綜合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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