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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播視角下的涉警輿情演化機制研究

2021-10-12 07:05何寅慶袁智忠
新聞研究導刊 2021年15期
關鍵詞:構成要素

何寅慶 袁智忠

摘要:涉警輿情的本質是人民大眾以網絡為主要媒介,針對有警察部門參與的事件進行討論后形成的總體性認知。隨著新興媒介技術和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公文傳播的形式日趨多樣,受眾的參與使得涉警輿情的發酵也更為迅速。本文以成華警方通報“高中生墜亡”事件為例,探析互聯網時代公文傳播視角下的涉警輿情演化機制。

關鍵詞:公文傳播;涉警輿情;構成要素;演化機制

中圖分類號:G20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883(2021)15-0073-03

公文作為黨和國家機構、各級各類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一種工具,其目的在于實施社會管理、規范公民行為,保證社會秩序的良好、有序運行。公文傳播在協調各種關系、決定各類事務時具有特定的功能和用途[1]。自21世紀以來,各種現代化的傳播媒介不斷將公文傳播推向新的發展高度,電子公文、微博公文等新形式不斷涌現。此外,社交媒體的發展也不斷引導著公眾勇于表達自我,信息的傳播突破了以往的時空限制,輿情的形成與演化也更加多元,逐漸構成了“兩個輿論場”——即“官方”與“民間”[2]。

近年來,涉警輿情頻發,人們對執法部門的評價呈現出 “負多正少”和 “一邊倒”的態勢[3],對警民關系的和諧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在查閱文獻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學界對涉警輿情的關注度頗高,但大多以策略研究為主,對其演化機制及傳播規律的探究非常罕見。本文將通過成華警方通報成都市第四十九中學校學生墜亡事件來對涉警輿情的內在要素及互動關系進行分析,進而探索其演化機制。

一、涉警輿情構成要素分析

涉警輿情本質上是社會各界針對有警察部門參與的事件,公開進行的公共性評價。在涉警輿情中,我們可以將原發案事件視為人們討論的“原料”,各類社交平臺則是事件發酵和輿情傳播的“強化劑”。因此,李小波將涉警輿情定義為“各互動群體以網絡為主要媒介,針對有警方卷入的案件所展開討論后形成的總體性評價”[4]。由此可見,主體、客體和媒介三方共同組成了涉警輿情。

(一)涉警輿情的主體

涉警輿情的主體包括發布、傳播和反饋三個環節,三者在涉警輿情的發酵發展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左右著輿情的發展。

第一,發布。一般情況下,原始事件的信息發布群體分為兩類:一類是事件的當事人及其親屬,另一類是其他在場人員。在涉警輿情事件中,原發案事件的當事人及其親屬往往會由于情緒激動,或者認為自身在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對待而發聲,通過微博、微信、貼吧等社交媒體平臺發布信息,渲染情緒。尤其是當他們的身份與學生或其他社會弱勢群體相關時,就更容易引發網民關注,從而形成輿情。在成都市第四十九中學校學生墜亡事件中,墜亡者母親于2021年5月10日連發三條微博尋求幫助。在她發布的第一條微博評論區中,網友們熱心地@各大媒體微博賬號,并在評論區出謀劃策。然而,在第二條微博指出救護車晚到、墜亡者被直接拉去殯儀館等信息時,網友對學校、媒體的質疑蜂擁而至,@成都四十九中的評論區大都是謾罵聲。

第二,傳播。涉警輿情事件一旦進入網絡空間,成為人們的公共議題,各路網友就會迅速成為輿情的再生產、再傳播主體,他們對事件進行評論和轉發,由此形成的某種群體性共識將在持續的回應或跟帖中擴散。在這一過程中,人們大多根據自身理解發表看法,這難免會推動輿情朝著更加難以預料的方向發展。有學者指出,在涉警輿情事件中,人們更喜歡關注其帶來的負面影響[5]。在墜亡者母親連發三條微博后,各大社交媒體的網友們充分發揮想象,將事情拼湊出了各種黑暗“真相”,“出國名額”“硫酸毀容”“銷毀證據”等大量未經證實的信息開始被人們轉發,更有甚者曝出學校大門前警察拖走路人的視頻,輿論不斷發酵。至此,官媒每發布一條新微博,無論是否相關,評論區都刷滿了“成都四十九中”,激動的網民們向官方討要證據,要求公布監控信息。然而,2021年5月11日,媒體人熠杰發布了一篇名為《關于成都49中事件的一手資料》的文章,直接指出當事人母親在微博上撒謊并過分夸大了事實,而所謂的“警察打人”則是警方為了維持秩序而合理疏散圍觀人群。

在涉警輿情傳播過程中,公眾的意見還會受到性格、信息掌握程度、所處社會群體、受教育水平等多方面影響?;ヂ摼W的低門檻特性使得用戶素質參差不齊,在當事人聲稱“唯獨事發那一段沒有監控”后,不明真相的網友被徹底點燃,大多數人已經在激憤中失去了基本的判斷能力,對事實真相及法律常識的探尋早已失去耐心。

第三,反饋。反饋即信息的回應方,在涉警輿情事件中,最重要的信息回應者莫過于各地方政府及公安機關,回應者的回應能力與公信力都和輿情引導水平有重要聯系。

截至目前,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輿情應對機制,能夠較快地對涉警輿情展開回應。在公信力方面,警方披露的信息越能夠得到人們的信任,也就越有利于引導輿論,反之則不然;在輿情演化過程中,公安機關的輿情應對技藝越高,事件的處置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則效率低下。筆者在地方公安機關從事警務宣傳工作時發現,一些部門在向社會公開發布政務信息或周知性公文時,偶爾會回避網友關切的核心問題,將“不予理睬”作為主要處理方式,意圖實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仡櫝啥际械谒氖胖袑W校學生墜亡事件的整個處理過程,公安機關與政法委、宣傳部、教育部共同組建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隨后又由成華區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成華發布警方通報,可見公安機關在這起事件中的輿情處置速度較快,能夠比較及時地發布情況通報。但令人意外的是,網民的情緒卻在兩則通報發布后被再度引爆,“教育局辦案”“校方與警方相互包庇”“校門口警察打人”的言論開始迅速傳播,公眾情緒不斷反彈?!巴▓笞鳛楸碚孟冗M、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況的公文,其特點是知照性、典型性和導向性?!盵6]作為輿論回應方,聯合調查組的通報文件引起不少網民的質疑,“為何不由警方發布通報”的聲音在微博傳開,隨后成華區公安分局發布警方通報,輿論又立即開始抨擊警方辦事不力。仔細分析這兩則通報文件不難發現,無論是從常理還是從特殊情況考慮,聯合調查組選擇由教育局一方公布初版通報均為不適之舉,致使相關部門完全喪失了公信力,而警方通報出于隱私保護及家屬要求的考慮,其內容又極具概括性,不僅沒有回應公眾關切,還以“不信謠,不傳謠,營造清朗網絡空間”這樣的話術結尾,嚴重缺乏人文關懷??梢哉f,在這起涉警輿情事件中,成華警方的應對策略令人失望,對公文社會管理屬性的發揮失常直接導致了謠言滋生,執法部門的公信力受到嚴重損害。

(二)涉警輿情的客體

在輿情發展過程中,除主體作用以外,客體行為對輿情的影響也不容小覷。在涉警輿情事件中,執法部門的履職規范程度及原發案事件的公開程度都推動著輿情的進一步演化。

第一,執法部門的履職規范程度。公眾在討論涉警事件時,往往重點關注警方的執法行為是否合理合法。王歡認為“警方的執法規范程度不足,往往會導致人們對涉警原發案事件形成負面評價”[7]。自媒體人熠杰在《關于成都49中事件的一手資料》中提到,墜亡者父親說“警察素質很低,對路過的大媽很兇……”,這一番話引發了廣大網民對警方的執法規范性及警察隊伍素質的普遍質疑。

第二,信息公開程度。公安機關的執法辦案過程中,對于信息的公開有著相應規定,信息的公開程度又對輿情傳播有著重大影響。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的信息公開程度越高,輿情回落得越快,公開程度低則相反。從聯合調查組及成華區公安分局的兩則通報內容來看,其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對于公眾普遍關注的監控錄像缺失、案件細節等并未作出具體而合理的說明。這本是照顧當事人情緒、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合法行為,但卻因為官方公文的嚴謹性缺失而變得復雜化,最終導致一場本該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案件調查被網絡謠言和匿名信息侵染,先入為主的情緒化表達代替了理性客觀的思考與討論。

(三)涉警輿情的媒介

涉警輿情的發生和傳播都必須依托媒介進行,當前,網絡媒介儼然已經成為輿情事件的主要載體。在互聯網沒有得到廣泛運用以前,媒體與公安機關基本為跟隨式關系,涉警信息及相關公文的傳播都由公安機關主導,媒體所持立場與警方基本一致。隨著自媒體的出現及互聯網去中心化的進一步發展,涉警輿情在媒體、公眾、政府的三方互動關系中逐漸呈現出新的樣態。一方面,廣告營收與流量成為媒體的主要營利方式,他們必須用各類爆點信息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創作虛假新聞。另一方面,微博、微信、抖音等大型社交媒體構建的公共表達空間主宰了人們的信息生活,一些網民由于各種因素脫穎而出,成長為極具影響力的網絡意見領袖,使輿情演化更為復雜。以微博公文為例,仔細瀏覽平安成華發布的警方通報評論區可以看到,昵稱為“春花秋雪”的網友提出“曾去過成華區派出所,敷衍了事?!贝苏Z一出,后續的247條回復立即開始出現成華區公安機關“辦案不利”“警察敷衍”“成華爛”等詞眼,在意見領袖的引導下,網民的注意力發生了轉向,由對通報公文的批評轉為對成華區公安分局及各轄區派出所的指責,執法部門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進一步喪失。

二、涉警輿情演化機制分析?

上文分析了涉警輿情的構成要素,在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下,涉警輿情的演化大致分為三個過程——原發案事件在網絡媒介助推下成為公共議題;各互動群體表達意見,公眾情緒爆發;公安機關及主流媒體進行回應和引導,輿情逐漸平息。

(一)網絡媒介推動輿情發展

網絡媒介推動輿情演化一般要經歷三個過程:網絡發布事件、網民關注與再傳播、“意見領袖”的二次助推。其中,網絡發布作為輿情發酵的起點,常常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由當事人及其親屬通過網絡自行發布相關信息以引發輿論關注[8]。如當事人及其親屬感到自身在警方執法辦案過程中未受到公平對待,或對警方處理結果不信服,則會通過網絡輿論對公安機關施壓[9]。在墜亡者母親發布的第二條微博中我們可以發現,當事人傾向于宣泄情緒,將明顯的價值判斷融入輿情話題,隨后,當事人又在5月11日的微博中聲稱自己不認同警方通報,試圖繼續追責。這兩個網絡議題的設置與當事人所持的立場與態度密切相關,網民一般會傾向于偏袒當事人一方。另一種發布方式為動員媒體,即當事人向各類媒體提供線索,由媒體作為發布方率先公開信息。一般而言,媒體工作者會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判斷,但也存在部分媒體偏信當事人或抨擊當事人的情況發生。例如,在熠杰發布的采訪記錄中就出現了針對墜亡學生母親的批判,這對當事人的心理無疑是一種致命打擊,同時也導致了輿情發展進一步復雜化。當然,事件在場人員和網絡意見領袖也會成為另一類信息發布者,通過網絡渠道發布獵奇、刺激性、再加工的信息,為輿情發酵奠定基礎。

(二)原發案事件致使輿情失控

涉警輿情事件在傳播的過程中,往往會被賦予某種特殊的意義,激起公眾對于某些社會現象的情緒化表達,公安機關一旦應對失當,輿情便會朝著難以預料的方向發展。當前,因社會地位、收入差距、所處地區、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導致的社會問題使一些弱勢群體產生怨恨情緒,這種情緒會因某個事件的發生被喚醒,在涉警輿情爆發后,網民會盲目猜測事件細節,尋求更多信息解答自身疑惑。在成華警方通報成都市第四十九中學校學生墜亡事件中,一些網民因對執法部門的敵視而煽動公眾情緒,從5月9日事發到5月11日的兩天內,關于“警察態度差”“警察打人”“成華派出所爛”等信息在社交媒體上泛濫,而成華警方的官方通報又過于簡單,公文格式錯亂,這種含糊其詞的解惑過程進一步加劇了警民沖突,錯誤的公文信息又被不斷轉發,使事件陷入陰謀論的漩渦。

(三)公安機關及政府部門的回應、干預與引導

在傳統媒體時代,政府部門作為“把關人”,可以篩選和過濾掉那些不符合主流觀的信息,但在如今這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把關人”已經難以在輿情的形成階段予以控制,如何將控制、干預與引導有機結合成為應對網絡輿論環境的重要議題。成都市第四十九中學校學生墜亡事件發生后,成華警方聯合多個部門及時在微博平臺發布了信息,這種以官方回應來規避輿情發酵的行為,我們可將其稱為回應性控制。目前,回應性控制已經成為公安機關輿情應對的重要方式,在預防危機事件發生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本次事件已經證明,成華警方連續兩次發布的公文均未回應群眾關切,輿情尚未平息,此刻便需采取更進一步的手段為輿情降溫——即干預性控制和引導性控制。

干預性控制是指對輿情傳播規模及方向進行限制和糾正,包括設置信息準入限制、辟謠等。在涉警輿情處置過程中,警方網絡安全部門會要求平臺對事件設置準入限制,降低搜索頻率,與此同時,相關部門開始針對公眾關注的熱點進行回應,以穩定公眾情緒。在兩則通報引起輿情反彈后,新華網、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相繼對成華警方的回應作出批評并一一回應群眾關切,將墜亡真相、監控錄像、救護車到達時間等關鍵信息全部公開,在充分掌握已有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干預性控制,使輿情逐漸平息。值得注意的是,干預性控制是在回應的基礎上進行,需要各級政府部門介入信息傳播渠道來疏導輿情。

三、結語

互聯網作為當代公文傳播的有效載體,其實踐、運用都極大地提升了社會管理效能,社交媒體的匿名化、互動性、低門檻等特征極快地提升了輿情信息匯集的速度,看似復雜的涉警輿情演化機制,實際上一直圍繞著民眾的情緒展開。對于執法部門而言,如何合理、適當地運用互聯網來傳播公文、回應群眾關切,一直都是值得探索的議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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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孫錦露,李玫瑾.涉警事件的網絡輿情形成機制與應對策略[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01):114-115.

作者簡介:何寅慶(1998—),男,寧夏吳忠人,碩士在讀,研究方向:影視與新媒體。

袁智忠(1961—),男,重慶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影視倫理、影視美學、影視批評、影視文化、影視傳播、影視教育、應用寫作與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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