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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鳴盛的考據學方法及其學術貢獻
——以《漢書》考證為例

2021-10-25 08:20鄧根飛萬田戶劉雪飛
黑龍江史志 2021年10期
關鍵詞:王氏漢書太守

鄧根飛 萬田戶 劉雪飛

(上饒師范學院 江西 上饒 334001)

王鳴盛(1722-1797),字鳳喈,一字禮堂,號西莊,晚年號西沚,江蘇嘉定(今上海市)人。清乾嘉時史學家、經學家,以治經和考史聞名于世。王氏著述宏富,其代表作有《十七史商榷》(100卷)、《尚書后案》(30卷)和《蛾術篇》(100卷)等。學界就王鳴盛及其《十七史商榷》(以下簡稱《商榷》)已多有研究,不過主要著眼于史評、史論、編纂學思想、文獻學思想等,就王鳴盛的研究方法而論,尚不多見。本文擬以《商榷》(卷十五—卷二十)《漢書》考證為例,就王鳴盛的歷史考據學方法和學術貢獻做一簡要探析。

一、王鳴盛的考據學方法

《十七史商榷》(卷十五—卷二十)針對《漢書》(毛晉汲古閣本)進行考證,內容涉及職官、戶口、地理建置沿革等。在為《漢書》辨訛、補脫、去衍的過程中,考論結合,或以表、志、傳互證,或求之于碑文,或考之于經,采用各種方法,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研究特色。

(一)表、志、傳互證

考“郡國兵權”,對《漢書·百官公卿表》“守治郡、尉典武職”辨誤,認為太守兼掌兵權。傳記中,穎川太守韓延壽、東郡太守翟義既為郡守,又講武勒兵;《后漢書·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李賢注引應劭的《漢官儀》,從其注引中,“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鄣塞烽火追虜?!薄稘h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十四,淮南王劉安謀反時,制郡太守、都尉印,事情敗露后,欲殺相而內史、中尉不來,可見諸侯王國中兵權,相與內史、中尉兼掌之,相互牽制,缺一,剛不能發兵。傳、志證表誤,證據充分,班書之誤始明。亦有以表、傳證志者??肌叭o”,對《地理志》左馮翊有都尉而京兆尹獨無進行補證,《漢書·百官公卿表》“三輔”各有一都尉;《漢書》卷七十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第四十六,趙廣漢遷京輔都尉,三輔有都尉甚明,《地理志》應是疏漏。

(二)碑文證史

關于兩縣同名,王鳴盛并不泥于時人說法。西漢有漢陽郡,東漢有天水郡,錢大昭以為兩郡都有阿陽縣。王氏引趙明誠《金石録》載“李翕碑”“漢故武都太守漢陽阿陽李君?!蓖跏峡甲C認為,東漢漢陽郡即西漢天水郡,郡名系明帝時所改,碑是當時所作,必不誤。碑文所提供的史料證明阿陽縣屬漢陽郡,亦即后之天水郡。阿陽在兩漢時,僅是一縣名,并非如錢氏所說為兩縣名,糾正了錢說。

(三)以經證史

經史互證、子證經史、以經證史是乾嘉考據學的重要方法?!渡袝蟀浮肥峭貘Q盛一生頗為得意的考經之作,其對《尚書》的辨偽成就至今仍受學界肯定。王氏在歷史地理的考證過程中,因很多地名已在《尚書后案》中得以考訂,本著詳其所略,略其所詳的原則,《十七史商榷》中簡略從之,因此,欲知地名之來源,需兩部著作對照閱讀。其《地理集辨證》是對《漢書》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的考證。如“‘右扶風鄠,古國。有扈谷亭。扈,夏啟所伐?!?,詳《后案·甘誓》。又云:‘酆水出東南,北過上林苑入渭?!从褐荨S水攸同’,亦見《后案》?!逼溆嗳簟渡袝蟀浮分幸驯?,皆類此。未辨,則本于《水經注》、《周禮·職方》和《說文解字》等。但王鳴盛并不拘于經,在以經證史的同時,以史證經。如“‘弘農郡弘農,衙山領下谷,燭水所出,北入河’,‘衙’,南監同,《水經注》作‘衡’,傳寫誤?!痹偃纭啊端洝啡呔怼度~榆水》篇又作‘麋’,皆非?!蓖跏弦喔矣诜穸ń洉?。因信《今文尚書》,認為汲郡新出土的《古文尚書》為“束晳偽撰,何足為憑?!痹賲⒄掌渌妨?,對臣瓚依據汲郡《古文尚書》考證的“斗尋”進行了駁辨。

由上可知,王鳴盛考證一史實或一地理沿革,廣泛搜采多方證據,或從本書取證,或參照他版本,或采他書,或引用他人學術成果。按陳垣先生所總結之“??彼姆ā?,王氏所用方法為本較法、對較法和他較法。幾種方法非是單獨使用,而是綜合運用,共同證明,使需證明對象更為符合事實,更具說服力。此處,再舉例以證之。如王氏詳細考證《漢書》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所記載一百三十個郡國中,言所屬者有七十九郡,不言所屬者有二十四郡,認為不言者皆是疏漏所至。他說:“即如臨淮郡不言何屬,而其上文瑯邪、東海二郡皆云屬徐州,臨淮之屬徐州無疑,而獨不言。泗水國不言何屬,而其上文楚國、下文廣陵國皆云屬徐州,泗水之屬徐州無疑,而獨不言。九真郡不言何屬,而其上文南海、郁林,蒼悟、交趾、合浦,其下文日南六郡皆云屬交州,九真之屬交州無疑,而獨不言。即此三處推之,則其余郡國之不言者,皆疏漏可知?!彼∽C據即是《地理志》之上下文。其后,又繼續取《后漢書志第二十三郡國五》和《百官表》的材料,認為:“內惟天水東漢改名漢陽,而皆屬涼州,東漢如此,西漢可知。班不言,非疏漏而何?……司隸所屬有七郡,今獨河內、河南言屬司隸,余皆不言,亦疏漏也?!辈⒄摷啊逗鬂h書志》的記載方法優于《漢書》。王氏校正所依之底本為毛晉汲古閣本,在校正《漢書》地名之誤時,采用他版本對校。在《地理集辨證》中,與南監本對校,辨明原版之誤。如:“‘堂陽,嘗分為涇縣’,‘涇’南監作‘經’,是,此誤?!睆亩埂稘h書》中之誤字得以糾正。

二、王鳴盛的學術貢獻

《漢書》流傳至王氏時,已達一千余年,其間版本眾多,傳寫之誤在所難免。為防貽誤讀書人,王氏以相對精良的汲古閣本《漢書》為底本,校正《漢書》。其成就在于辨訛、補脫、去衍、考證典章制度之得失、客觀史論和以《漢書》證他書之誤?!妒呤飞倘丁窞榍螘r期三大考史佳作之一,王鳴盛在糾正《漢書》錯訛、脫漏和衍文方面的成就自不必言說,其重要成就還體現在考證其書法是否有義例,對他人研究成果作學術推進,評論班書之史法,以《漢書》糾正他書之誤等。

(一)書法無義例

王鳴盛使用內證法和他證法,詳細考證《漢書》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所記載一百三十個郡國中,言所屬者有七十九郡,不言所屬者有二十四郡,認為不言者皆是疏漏所至,“非有義例也?!标P于合郡戶口數,王氏認為:“每縣下無之,而京兆尹長安縣、左馮羽長陵縣、右扶風茂陵縣、潁川郡陽翟縣、傿陵縣并有戶口,河南郡洛陽縣、南陽郡宛縣、蜀郡成都縣、魯國魯縣、楚國彭誠縣有戶無口,其詳略皆無義例,有則書之,無則缺。各縣戶口皆注于其縣之下,獨洛陽注于其郡名下,書法參差,亦無義例?!薄稘h書》書法體例不一的情況,王氏有專節論述。他遍舉都尉書法、雜官書法、山之書法、水之書法、各郡建置之書法來說明其體例不一,并闡釋其原因:“有因故籍之詳略而詳之略之者,有臨文才疏失于檢照遂成疵類者,有傳寫差誤未經校改者?!奔瓤甲C其書法無義例,又得出其原因,是王氏一大學術貢獻。

(二)學術推進

王鳴盛考史時,常關注并運用他人的學術研究成果來進行考證,譬如戴震、錢大昭、閻若璩等。他不拘泥于前人和時人研究成果,而是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學術推進。如《十七史商榷》卷十七考證“縣名相同”時,大量引用了錢大昭的成果。又據碑文,證明阿陽縣屬漢陽郡,亦即后之天水郡。阿陽在兩漢時,僅是一縣名,并非如錢氏所說為兩縣名,糾正了錢說。再如《十七史商榷》卷十六考證“太守治所”時,引用并認可閻若璩的說法,但認為閻說“有未盡者”,接著進一步作出考證:“據高紀下卷漢六年韋昭注推之,丹陽郡首宛陵,而其實不為治,治丹陽,說詳后第十七卷,而閻遺漏未舉。南陽郡首宛縣,而翟義傳云以南陽都尉行太守事,行縣至宛,若南陽太守治宛,則不得言行縣矣,知宛亦非太守治也,而閻亦遺漏未舉……”王氏引用各種文獻對閻說做了進一步的推進。

(三)評論客觀公允

王鳴盛書中有很多史論,均為發前人所未發,議論精當,見解獨特,從中可窺王氏史學思想。如其在《十七史商榷》卷十五考證“建置從略”后便有一精彩議論:“竊謂史法貴簡,獨建置沿革乃地理之至要,宜條析而詳書之,詞繁而不殺為佳,無如志之一體,班氏所創,風氣初開,義例疏闊,不能詳析也?!?,贊同史法貴在文約事豐,但又認為建置沿革是地理的核心,應該條理化和詳細書寫,以使讀者能清晰了解其流變。其后再續考梁國建置沿革、燕國建置沿革時,于其中所涉及的復雜糾紛時,說:“班于建置沿革太略,然此等分割糾紛,若必逐縣詳注,又嫌繁瑣,則似亦有不得不如此從略者?!辈豢霖煿湃?,理解班書之略,而且在對班書精彩處大為贊賞:“惟此一郡由國而郡,由郡而國,由國而復為郡,最為詳析,合志傳觀之,首末具見,他郡國皆不能如此?!?/p>

(四)證他書之誤

王鳴盛在考證《漢書》時,有據《漢書》考證他書之誤,亦有考證《漢書》的同時,連同他書并校。如以《漢書》汲古閣本“弘農郡弘農,衙山領下谷,燭水所出,北入河”之“衙”字糾正《水經》中之“衡”字。再如,考證《漢書》“秦以京師為內史,京師之外分三十六郡”之誤時,連同考證《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初并天下,分以為三十六郡”裴骃注之誤?!妒呤飞倘丁分猩杏性S多相似例子,因篇幅所限,此處不再另舉。

三、余論

王鳴盛在考證史書的過程中,運用了多種方法,為后世學者考史提供了方法論指導。他在對十七史(實為二十一史)的疏理和訂誤過程中,做出了卓越的學術貢獻,奠定了他乾嘉考據學家的地位,為后世所推崇。但需要一提的是,王氏在考證過程中亦有疏漏。如評論歷史人物,語多尖刻。再如,證史時存疑較多。又如,論述前后矛盾。前者在本文所研究對象卷十五至卷二十中并未出現,故不予論述。此處僅論王氏證史時存疑較多和論述前后矛盾之處,以備學界參考。

考證史事,如未找到相關資料予以證明,則存疑,本屬史家嚴謹態度,但考史之作中如果存疑太多,則不失為一大遺憾。在與南監本《漢書》對校時,王氏多不考證何者為是?何者為非?如《十七史商榷》卷十八:“上黨郡長子,濁漳水入青漳”,“青”,南監作“清”,是?!皦仃P”,注云:“有羊腸版?!薄鞍妗?,南監作“阪”,是。王氏均未提供南監“是”之證據。同卷中,“河南郡洛陽”,注:“春秋昭公二十一年?!蹦媳O作“二十二年”,當作“三十二年”。依據何如?王氏亦未說明,讀來頗覺突兀。未提供考證的情況在卷二十中比比皆是,此處概不例舉。

《十七史商榷》中論述前后矛盾的情況亦有之。如卷十七:“據《百官表》,三輔各有一都尉,而《地理志》左馮羽高陵縣左輔都尉治,右扶風郿縣右輔都尉治,京兆尹獨無都尉,此系疏漏。汲古閣刻《百官表》作二輔都尉,何義門改作‘三’,南監本亦作‘三’?!闭呐c自注前后矛盾。王氏所本為汲古閣,正文所引《百官表》也應為汲古閣,但前者為三輔各有一都尉,后者為二輔都尉,其矛盾不辨自明。

盡管王鳴盛在考證舊史時,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過失,但瑕不掩瑜,其代表作《十七史商榷》仍不失為一部傳統史學走向總結時期的重要歷史考證學著作。

注釋:

1.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05—106.

2.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23.

3.7.10.15.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九)[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36—137.

4.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八)[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25.

5.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八)[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25.

6.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二十)[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48.

8.9.11.12.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06—107.

13.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15.

14.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22-123.

16.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12.

17.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09.

18.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10.

19.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八)[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25.

20.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17—118.

21.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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