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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新舉措

2021-10-25 04:20熊偉
現代營銷·理論 2021年10期
關鍵詞:市場監管

熊偉

摘 要: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對離岸金融需求逐漸上漲,相關體系也開始進入成熟應用階段。離岸金融主要針對外幣存儲量進行融合處理,有利于整體經濟模式進入良性循環。但是,若離岸金融缺乏正確管理,可能會導致不良風險產生。因此,本文主要針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新措施進行深入研究,以供參考。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新規分析

前言:自我國進入改革開放階段以來,金融市場開始落實新式方案。離岸金融屬于典型應用措施,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我國相關市場從初期試點階段轉變為世界離岸金融前列規模,整體建設效率較高。但是,與發達國家相對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仍然存在監管問題,可能導致風險產生。因此,需要明確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歷史,并剖析當前現狀,為后續進一步探索管控新舉措打下堅實基礎。

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歷史以及現狀

1.1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歷史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初期發展過程開始于上世紀末期,在相關階段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僅有招商銀行,整體資本規模為3000萬美元。經過長達三年的建設,離岸金融市場規模逐漸開始上升,整體發展效率較為平穩。雖然相關資產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但整體規模仍然與發達國家存在差距,相關監管措施處于不完善狀態。但是,我國在初期發展過程中較為重視離岸金融法規管理,同時以學習態度面對發達國家制度,因此法治健全程度處于不斷提升的狀態,為后續離岸金融市場建設提供了理想開端條件。

離岸金融市場隨著我國進入改革開放階段后,開始出現快速增長趨勢。在上世紀末期,離岸金融業務主要在廣東省深圳市開展,以工商、農業、招商銀行為核心,對相關業務進行全面處理。在1998年年底,我國離岸金融實際資產規模已達到20億美元,相對于初期階段產生了爆發式增長[1]。在這些資產中,包含存款類型、貸款類型等多種業務,使離岸金融市場開始進入成熟管理狀態??梢哉J為,此時期屬于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最為迅速的階段。

在進入新經濟時代后,金融危機陰影逐漸覆蓋國際市場。危機徹底引爆后,離岸金融業務隨著我國相關市場快速發展,已經具備成熟規模,同時相關制度健全性也有所提升。但是,金融危機對我國市場產生的沖擊仍然不容忽視。由于相關業務主要與香港進行對接,因此在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離岸金融風險快速增長,對相關業務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對此,我國通過不斷落實新規政策,轉變基礎管理方式,成功應對了金融危機帶來的離岸金融市場威脅,實現安全、平穩發展目標。

離岸金融業務發展至今,相關活動逐漸脫離經濟危機陰影,開始進入科學發展階段。在我國戰略政策影響下,如一帶一路、自貿區等,一些城市開始試點離岸金融業務,包括大連、上海、天津等地[2]。在試點過程中,此類金融管理模式迅速向全國拓展,大量銀行與地方政府進入離岸擔保業務范圍內,使我國相關市場發展獲得了重要助力。目前,應當進一步落實監管政策革新,確保離岸金融市場風險能夠得到合理控制,為未來平穩、快速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1.2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現狀

目前我國離岸金融發展過程中,相關體系建設仍然存在一些負面問題。通常情況下,國家對金融市場進行管理時,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因此,法律法規健全性會直接影響管控效果。我國針對離岸相關業務類型雖然設置了相關規定,但內容完整性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導致實際業務處理流程與相關策略存在脫節問題。發達國家在離岸金融市場管理階段,普遍采用成熟法規機制進行處理,能夠有效控制風險擴大,避免影響整體市場運行狀態。與其相比,我國離岸金融管理法律體系仍然較為模糊,大量業務開展存在不受限問題,如離岸業務準入判斷、資金流動性管控等。同時,當前應用法規針對境外居民、國際組織等方面仍未完全覆蓋管理,可能導致風險控制失效,影響金融市場正常運行。傳統意義上離岸金融需要設置的保稅區、特殊位置非居民業務覆蓋等內容,在我國市場無法進行處理[3]。因此,目前相關體系建設缺陷對離岸金融管控造成了負面影響,需要明確相關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風險問題能夠得到正確控制,并滿足特殊業務需求。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規模已經進入成熟發展階段,穩定性相對較強。但是,由于相關因素限制,離岸中心建設規模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最初相關中心位置設置于深圳區域,隨后進入天津市、上海市進行試驗建設,最終形成較為成熟的中心業務。但是,未來離岸金融市場仍然需要進一步擴大中心規模,需要加強扶持力度并落實積極政策,并在新興優勢城市進行建設,如青島、廈門等。我國對于相關業務支持力度仍然沒有達到最佳標準,導致離岸中心建設無法得到有效推動,對未來市場發展格局存在負面影響。隨著我國相關戰略措施逐漸落實,如人民幣國際化、互聯網金融等,離岸中心建設規模需求將會愈發明顯。因此,需要重視相關問題,確保離岸金融業務能夠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發展,實現科學中心建設目標。

離岸金融業務對多樣性需求較高,若相關范圍過窄,則會導致創新速度降低,不利于市場規模進一步發展。我國離岸金融面向業務對象較為豐富,但實際多樣性卻存在不足問題,無法滿足境外客戶的實際需求。為達到理想發展目標,需要對市場產品進行創新,才能夠達到多樣化發展目標。由于我國傳統業務流程限制,大部分離岸金融業務均來自國有銀行,導致相關業務與國外合作協調效果不佳,創新產品落實程度較差。因此,整體市場僅能對國外進入類別進行普通資本處理,如外匯、買賣等。未來,開展國際離岸金融業務需要重視類別豐富性,開展保險、證券、人民幣互換等相關內容,確保離岸金融市場能夠向多樣化轉變,實現理想建設目標,進一步提高實際創新能力,開拓業務發展空間與工作覆蓋范圍[4]。

二、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新舉措

2.1完善體系

在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階段,為確保監管措施能夠正確落實,應當重視體系革新工作。在國際市場內,部分發達國家選擇降低匯率與放款稅收級別的方式,使自身能夠進入離岸金融中心市場。此類方式具有可實踐性,我國也可選擇相關措施進行處理。但是,應當避免出現盲目跟風現象,需要結合我國特色國情與金融市場狀態進行處理。在這一過程中,完善體系具有重要影響意義。因此,未來需要采取加強國際信息、文化交流等新措施,結合風險評估方案,強化離岸金融市場科學性,實現革新發展流程的目標[5]。為防止風險出現擴大問題,需要采用其它措施進行建設,避免隨意降低匯率級別或設置優惠政策。在離岸區域企業運營過程中,需要革新監察體系,對相關資金流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為后續金融市場發展開辟全新道路,使離岸金融體系能夠貼合我國國情,達到理想建設目標。此外,革新與完善體系時,人才具有重要影響作用。若人才儲備無法達到理想標準,將會對體系建設工作造成負面影響,不利于相關風險控制。因此,未來革新監管舉措時,應當重視人才管理方面。通過落實新型福利政策與培養政策,使國際金融人才能夠在我國發揮重要作用,并發掘本土市場監管人才,達到理想建設目標。為完善人才監管體系,還應當建立有效機制,對本國與海外金融人才進行發掘,使他們能夠加入到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內部,為未來進一步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2.2創新模式

從目前國際經濟狀態進行分析,離岸金融主要分為兩種基礎類型,即內外混合與內外分離。內外混合主要代表離岸應用賬戶不具備獨立性,相關業務需要以混合方式開展。此類模式對國家監管能力具有嚴格要求,我國仍然處于離岸金融建設階段,管控體系與應用技術存在缺陷,因此不適用內外混合發展類型。內外分離代表市場包括東京、紐約等發達城市,通過采用此類發展方案,能夠使本地金融市場得到有效補充,有利于良性循環的建立[6]。通過將在岸業務類型與離岸業務類型相互分離,使賬戶能夠具備基礎獨立性,能夠為嚴格管理創造理想條件,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如利率、匯率等。因此,我國主要采用內外分離方式作為管理模式。在吸引國外資本進行建設時,我國通過推出相關政策的方式,成功增加了離岸港口數量,使相關金融中心能夠處于高速發展狀態,對離岸業務與銀行相關業務具有正面意義。但是,由于監管模式限制,我國離岸金融準入門檻相對較高、對資格限制較強,不利于未來市場良性發展。為解決相關問題,需要針對模式進行創新,使優惠地區與政策能夠得到有效落實,避免監管限制問題對整體市場產生不良影響。目前,我國已經開始革新監管模式,通過推行國家開發區域、提供保稅區、特殊政策等,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前景逐漸得到有效拓展。但是,相關稅收政策仍然存在健全性問題。因此,未來革新監管模式時,需要重視稅收政策處理,通過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與加強法律建設等方式,為離岸業務系統打下堅實管控基礎,實現理想發展目標。

2.3健全機制

機制對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重要影響作用,為革新相關內容,加強建設科學性,需要針對機制進行改進,使其能夠適應市場發展趨勢,達到創設理想金融環境的目標。離岸金融市場對外資重視程度較高,因此監管機制需要重視稅收優惠處理。但是,此類措施可能會增加基礎風險,同時容易被國際市場所取代,無法從根源上增強基礎競爭能力[7]。因此,需要學習先進國家經驗,對優惠監管機制進行革新,使其能夠達到長久影響效果,為競爭力提升打下堅實基礎。例如,可以落實減免非居民稅務繳納、革新國際資本留置環節等策略,使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機制能夠得到有效改進,進一步提高競爭力。此外,還需要從我國金融行業發展機制入手,采取多種新穎措施,強化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可靠性。例如,可以提高離岸金融建設速度,使其能夠向國際金融發展趨勢靠攏。同時,還可以向發達國家進口新型設備、技術、管理人才,使機制能夠得到全方面革新,為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提供科學監管機制,打破傳統經營概念與觀察格局。

2.4強化法治

監管法治屬于離岸金融市場必不可少的發展因素之一,因此為落實新管理措施,應當重視對法治內容進行強化,使其能夠適應市場發展趨勢,達到理想管控目標。例如,可以強化離岸銀行監管保護性,避免我國市場監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負面問題。通過應用信息披露、貸款人、存款保險等制度,能夠有效強化監管法治效果,有利于新舉措的進一步落實。同時,還需要學習國際市場先進法治經驗,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控制機構,以我國央行作為指導核心,落實相關法治監管措施。從貨幣職能角度出發,對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系統性防范,避免風險快速擴大影響其它金融市場。目前,我國監管法治存在缺少責任部門等負面問題。為革新監管舉措,落實法治管控措施,需要采用銀行主導協調方式,對系統防范標準進行明確化處理,提升金融經營條件下的風險隔離強度[8]。通過建立隔離法治措施,能夠有效增強監管力度,有利于相關機構配合活動,實現周期性調控目標,為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打下堅實基礎。此外,還需要對經濟周期杠桿率等關鍵內容進行分析,防范多機構實體內部業務交叉產生的系統性風險,確保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效果能夠達到最佳標準。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仍處于高速發展期,對監管措施的要求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轉變。因此,為應對全新發展局勢,需要采取相關監管新舉措,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深入管理,避免產生風險問題,為未來平穩發展提供理想條件。此外,還需要重視監管新舉措的實施環境,確保市場能夠適應相關政策,避免發展空間受到嚴重局限,提升管控合理性與可靠性,增強基礎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劉石磊.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對人民幣國際化的影響研究.北京林業大學,2018:24-26.

[2]王若男.離岸金融市場的外資準入立法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20:83-84.

[3]童士清.自由貿易區離岸金融風險監管研究[J].科學發展,2019,129(08):38-47.

[4]胡啟清,潘生榮.在岸與離岸金融市場人民幣匯率相關性實證研究[J].時代金融,2018,No.696(14):19-21.

[5]李猛.構建我國自由貿易港離岸金融稅制的政策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19,000(010):125-128.

[6]李娜.自貿試驗區離岸金融業務的配套稅收政策研究[J].國際稅收,2019,000(002):17-20.

[7]王勇,王亮,余升國.自貿區離岸金融制度創新理論分析框架[J].上海經濟研究,2018(5):93-104.

[8]楊峰宇文.我國企業海外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研究——離岸金融融資模式[J].經濟學,2020,3(3):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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