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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2021-10-30 00:42趙道
科學與生活 2021年19期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

摘要:社會保障是工業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市場經濟衍生出來的新特征。社會保障是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權保障的重要制度。如何建立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經迫在眉睫,我們必須充分認識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盡快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對構建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就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展開剖析,并且對如何構建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的建議。

關鍵詞:中國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完善機制

一、中國社會保障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形成的。從新中國成立伊始,黨和政府就高度重視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曾有“逐步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了企業職工的生育、疾病、工傷、老年、遺囑補助等生活待遇、醫療保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內容;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1978年以后,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進入到了一個恢復和探索的新階段。1985年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社會保障”概念,提出要建立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等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斷加快。1993年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改革提出來原則性的要求。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加快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我國憲法對公民的社會保障權益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憲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公民的社會保障權益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上述一系列的文件和法規的發布與實施,對于保障我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維護社會穩定、對于維系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時也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進程的加快。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立法還是相當落后的,從而對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是不利的。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保障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缺乏整體規劃,體系結構殘缺。一方面,從憲法中的有關規定,到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頒布的各種與社會保障有關的行政性法規、規章、制度,中間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承上啟下,形成的是一種斷層的局面。另一方面,雖然頒布了幾部與社會保障有關的法律,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領域雖然基本概念已經形成,但是還沒有相應的比較完善的法律。

第二,社會保障法的效力層次低。從目前情況看,人大立法少,地方立法多,立法層次較低。

第三,實施機制和監督機制較為薄弱。完整的法律規范應由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如果法律規范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和強制功能。

第四,現有的社會保障法立法內容不全面。存在著沒有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缺陷,導致法律功能弱化。在我國已經制定的社會保障法規中,普遍存在著缺少法律責任的現象,對于違反社會保障法的行為無明確的法律責任為依據作出相應的制裁,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包括對象范圍較窄。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對象只是社會成員的一部分,并未包括全體社會成員,農村人口基本上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當中。

三、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措施建議

(一)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強調社會保障立法體系的完整性。

我國在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應對立法規劃進行科學設計和統籌規劃,從宏觀上把握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和發展規模。應當重視和加強最高立法機關對社會保障的專門立法工作,盡快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和單項法,彌補國家立法缺位的不足,健全社會保障法的體系結構。

(二)規范立法體制,追求社會保障立法形式的科學性。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進入總體設計和整體推進的階段,應該高度重視社會保障立法體系上的統一性、內容上的協調性、適用上的權威性。在加強國家立法的同時,嚴格規范社會保障的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要明確立法權限、規范立法形式、講求立法技術、提供立法質量。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范自身的統一、協調和穩定。

(三)完善立法內容,注重內容的全面性。

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其立法的內容應該全面涵蓋所有社會保障項目和社會保障的全過程,并且使各個項目、各個環節能夠妥善協調和銜接,只有這樣才能為社會保障事業的全面開展和整體發展提供法律依據,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社會保障。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一定要處理好局部與整體、城市與農村、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相互關系,立法工作既要強調重點,又要統籌兼顧,既要區分輕重緩急,又要注意協調統一。

(四)強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制。

社會保障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有強有力的實施機制作后盾,只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制,才能保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功能和效應的充分發揮。

四、結語

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社會保障法正是兩者結合的產物。對社會保障而言,社會保障法是其構建、確立并不斷完善的必要基礎,也是其有效、有序、良性運行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障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規范社會保障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趨于成熟的標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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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趙道;性別:男;民族:漢;出生年月:198807;籍貫:江西省南昌市;學歷:碩士研究生;職稱:講師;研究方向:法學、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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