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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構建的法治保障研究

2016-12-07 17:51黃曉慧
中國名城 2016年12期
關鍵詞:低碳城市法制建設

黃曉慧

摘 要:建設世界級城市群,良好的生態環境必不可少。環珠江口的生態環境將是建設世界級城市群最關鍵的要素,珠三角要建設環珠江口的優質生活圈,不能重走犧牲環境發展經濟的老路,應當以發展低碳經濟為突破口,用法治化的綠色治理提升城市品質,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順利建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智慧城市。

關鍵詞:低碳城市;綠色治理;法制建設

Abstract: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an essential part for constructing a world-class city group.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round the Pearl River estuary will be the most important element for constructing a world-class city group.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around the Pearl River estuary, the Pearl River Delta shouldnt follow the old routine which is to develop economy by sacrificing the environment. It should develop low-carbon economy, improve city quality with law-based green governance,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growth mode and successfully establish a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al friendly smart city.

Key words:low-carbon city ; green governance ; legal system building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12-37(6)

國家“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建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①,“支持共建大珠三角優質生活圈,加快前海、南沙、橫琴等粵港澳合作平臺建設。支持港澳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跨省區重大合作平臺建設?!雹?。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區和重要的經濟中心區域,而香港、澳門的國際化程度已經非常高,三地攜手打造亞太地區最具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的條件成熟。但是,粵港澳大灣區要與東京灣、舊金山灣等世界級城市群相媲美,良好的生態環境必不可少。環珠江口的生態環境將是建設世界級城市群最關鍵的要素。國際成功經驗表明,法治下的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才是可持續的。以綠色治理提升城市品質、建設跨區域優質生活圈本身就是一個“良法善治”的過程。

1 借鑒與啟示——低碳城市群的建設需要法制支撐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已經成為全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目前,高速發展所帶來的能源和環境問題已危及人類自身生存基礎,向低碳經濟轉型成為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然而,向低碳經濟轉型是一場變革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社會經濟活動,這種轉型是痛苦的,因為優投入和高產出不可能一蹴而就。鑒于法律具有促進、引導、規范和強制的功能,轉型之初,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尤顯必要。這種強制性法律力量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對低碳經濟發展的多角度、多側面、多層次、多部門的規劃及制度建設方面。

1.1 國外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概覽

溫室效應的產生與人類無節制地征服自然的活動密切相關,而低碳經濟是西方發達國家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而提出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它強調控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力求以較少的溫室氣體排放獲得較大的經濟產出。低碳經濟本質上是通過人類活動的低投入、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優投入、高產出,將經濟發展的碳排放量、生態環境代價及社會經濟成本降至最低,從而提升地球生態自我調節能力,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達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西方發達國家作為低碳經濟的倡導者,其制定的公共政策與法律,在低碳經濟發展中起到了支撐與促進作用,值得借鑒。

英國是低碳經濟首倡者,2003年,英國政府發布《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白皮書。2004年,出臺《倫敦市空氣質量戰略》。2008年頒布實施英國《氣候變化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約束性長期框架的國家。該法為今后50年英國應對氣候變化規定了具體計劃和目標。并成立能源和氣候變化部,全面負責整個政府的環境變化工作。2009年4月,英國財政部發布了2009財政年度預算報告,確定從2009財政年度起設定“碳預算”,并根據“碳預算”排放目標安排相關財政預算,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活動,成為全球第一個在政府預算框架內特別設立碳排放管理規劃的國家。英國政府主要采取兩種實質性的政策手段推進低碳經濟:一是在其“氣候變化計劃”中設置氣候變化稅:二是設置可再生能源配額,規定針對所有注冊的電力供應商,其生產的電力中有一定比例須來自于可再生能源,配額逐年遞增。這兩項政策的實施已有成效,為英國的可再生能源帶來了長足的發展。[1]

美國現行有關低碳發展的法規主要體現在《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年)、《低碳經濟法案》(2007年)、《能源獨立和安全法案》(2007年)。盡管2009年眾議院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因參議院的否決而不了了之,但2009年2月由奧巴馬總統簽署《2009年美國復興與再投資法案》,強調開發新能源、提高能源技術,發展低碳經濟,宣布從2012年起將對美國的排污、排放收費,同時大力開發包括風能、太陽能在內的可再生資源,并投入巨資進行新能源技術研發。法案為此還設計了新能源的市場融資方式,允許各州和地方政府發行40億美元的清潔能源債券。從整體上來講,美國新能源產業發展政策立法表現出穩定性、連續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能源法案的制定充分考慮了產業發展的特點和市場調控的作用,并在內容上非常嚴謹、詳細,使得政策工具在實施上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應用性。例如,單就補貼一項,就分為直接補貼、稅收補貼、研發補貼、特殊優惠和貸款擔保等多種形式。[2] 此外,美國的法律法規及判例法制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標準非常詳盡嚴格,違法成本高昂。

日本是《京都議定書》的發起和倡導國,2007年5月,日本的經濟產業省決定在未來5年投入2090億日元用于發展清潔汽車技術,以降低燃料消耗和溫室氣體的排放量。2008年6月,日本政府提出新的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的戰略對策——“福田藍圖”。同年7月26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實現低碳社會行動計劃”。日本的低碳經濟立法相當完善,制定了不同層次的法律,主要有《環境基本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等。[3]

法國于2000年1月實施“預防氣候變化全國行動計劃”,同年12月,出臺“全國改善能源消耗效率行動”方案,并據此通過節能規范標準,根據不同地理位置的光照、溫度和濕度等自然條件,評估不同建筑材料的能源利用效能。2008年4月30日,法國政府公布一系列新的環保法律,涉及建筑業、交通、農業和能源等多個方面,規定詳實具體,對于建筑業,提出了對舊房進行大規模改造,爭取2020年將能耗降低至少38%的標準;對于交通業,2020年前計劃新建2000公里的連接各主要省會城市的高速鐵路,屆時將交通工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20%;對于農業,至2013年計劃將生態農業在農業中所占的比重從目前的2%提高到6%,2020年爭取達到20%;對于產品安全,要求30種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農藥產品在一年期內退出市場。此外,法國大約有數萬家企業從事垃圾循環回收事業,對低碳經濟貢獻良多。

在歐洲國家中,德國是促進低碳發展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國家之一。德國政府先后出臺了五期能源研究計劃,投入巨額資金支持氣候保護“高技術戰略”。1996年制定新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處理法》,2002年出臺《節省能源法案》,把減少化石能源和廢棄物處理提高到低碳發展的戰略高度,并建立了系統配套的法律體系。[4]2004年出臺《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專門制定了“燃料戰略——替代燃料和創新驅動方式”,旨在減少化石能源消耗,達成節能減排。同年,頒布實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6月,德國環境部公布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文件,將促進低碳技術的發展視為德國經濟的穩定器和未來德國經濟振興的關鍵。

1.2 美國“預防為主”的環評法制

所謂以“預防為主”,即強調人類在從事各種開發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應考慮其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并采取預防措施,盡可能把污染和破壞程度降至最低,以達成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體現以“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制度平臺,為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被視為是預見性環境政策的支柱,它對轉變環境管理思想起關鍵性作用,是實施預防為主方針的基石?!盵5]該項制度現已為世界各文明法治國家仿效、成為全球環境法律核心的制度。

在美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有效地阻止了任何非低碳環保項目的開工建設。以夏威夷洲為例,這個以旅游業為州經濟支柱的群島作為世界上旅游工業最發達的地方之一,其環境質量亦堪稱一流。藍天碧海、白云白沙、火山明月、椰樹彩虹、雨林繁花、四季如春。即使是在游人如織的淺海沙灘,亦見魚兒悠游,鳥兒信步。形成“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是其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夏威夷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而且嚴格,在經濟效率與環境保護之間,后者總是首選。以下三個案例很有代表性:一是夏威夷洲際H-3號高速公路項目。1967年洲交通部計劃建設H-3高速公路;1970年1月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實施,該項目必須準備環評報告;1974年最終環評報告完成;1976至1977年,原定路線因經過地區被定為國家歷史遺址而被法院發布禁止令;1977至1978年,規劃新的線路并重新準備環評報告;1980年法院發出禁止令,因為新線路影響到一個國家野生公園與一個高爾夫球場。1982至1983年,按法院要求準備補充環評報告;1984至1985年,法院再次發出禁止令;1986至1987年,眾議院以軍事理由授于H-3公路豁免權,豁免所有的現在和未來的聯邦法律;1997年,H-3公路終于完成,12月開通。二是夏威夷歐胡島海龜灣度假勝地擴展項目。該項目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即已完成環評報告。由于所有權易主和資金困難,計劃沒有啟動。直到2005年,橡樹資本管理公司籌集到資金,宣布開工。當地社區的兩個環保組織(保衛歐胡島聯盟和保衛北部海岸故鄉)提起訴訟,要求準備補充環評報告。期間所有權再次易主。2010年4月,夏威夷洲最高法院判決補充環評報告必須提交,并于六月否決了新所有權人貸方財團的上訴。三是火奴魯魯市高容量交通走廊項目,該輕軌項目計劃始于上世紀60年代,1966年由當時的市長提出建議,1968年開始規劃研究,但因爭議太大,資金問題無法解決,項目一直未啟動。1984年重新啟動規劃,又因1992年市議會投票反對增加稅收籌集項目資金再度擱置。2005夏威夷州議會通過了一項法案,允許一般消費稅從4%調至4.5%,為交通運輸項目提供資金,項目規劃再次啟動,并準備好四個替代選擇方案(不建選擇、運輸系統、管制車道、固定導軌)和最終環評報告。2008年選民以53%的贊成票決定了項目的命運。2011年2月1日夏威夷土著法律公司以鐵路沿線的土著歷史遺跡考古調查為由提起的訴訟,申請該項目的禁止令,經過大半年的審理程序,訴求被法院駁回。2011年12月22日,這個經過幾十年辯論和規劃的項目終于破土動工。這三個案例向我們展示了什么是從源頭控制和預防為主的法律制度體系,也證明了公眾參與、公益訴訟是環境影響評價機制能夠發揮其真正效用的關鍵。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看似低效的行為,保證了夏威夷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也帶動了相關“清潔”產業的發展,如海洋科學、水產養殖、熱帶農業、金融服務、商業中心等。優良的環境,鮮明的特色,充足的客源,完善的服務,良性的循環,達成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美國聯邦政府在立法層面上,對夏威夷群島的環境保護力度也很大。2000年12月,克林頓總統簽署法令,禁止在夏威夷群島西北部海域捕撈龍蝦,采集珊瑚。2006年6月,布什引用1906年的《古跡法》,宣布在夏威夷群島西北部海域建立一個世界上最大的海洋自然保護區(長約3100公里,寬約260公里,面積約為英國本土面積的1.5倍),打造夏威夷環?!皣壹o念碑”,以保護該地區的海洋生態系統,拯救那些瀕臨滅絕的紅嘴鷗、海龜以及僧海豹等。該法案終結了夏威夷土著居民的較為原始的漁業捕撈,但有相應的補償措施。

1.3 國外低碳環保法制的啟示

綜上所述,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特點如下:一是環保目標明確,管理體制完善,法律法規及公共政策配套體系完善;二是方式靈活,采用稅收調節、排污交易等多種手段引導環保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三是公眾參與程度高,通過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鼓勵非政府環保組織活動、環保公益訴訟等方式,真正將環保落實到現實生活的每一處;四是破除國別界限,開放交流,通過國際合作促進環保。歐盟于2006年3月發布《歐洲能源戰略綠皮書》,體現了環保的國際合作趨勢;五是投資力度大,重視技術研發,在環境科技方面提出了法定的資助計劃和方式,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總而言之,在全球為改善氣候而努力合作的大背景下,各國都在積極探索低碳經濟的實現形式,盡管這些國家采取的手段各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必須通過法律確立發展低碳經濟的國家級戰略。走低碳發展道路,制度創新是關鍵,法制是強有力的支撐系統。

2 立法與完善——國家與地方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制定

2.1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現狀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我國在編制完成《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的基礎上,2007年頒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7年6月,科技部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了《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以落實國家方案。2008年10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在有關環境保護及低碳經濟的開發利用領域,我國已經制定相當多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1991年)、《電力法》(1995年)、《煤炭法》(1996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訂)、《節約能源法》(1998年)、《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訂)、《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年修訂)、《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015年1月1日實施)等法律。國務院發布的政策性文件有《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快發展低碳經濟的若干意見》以及《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近年來,國務院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進節能減排的戰略性綱領文件,包括《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等。目前,環保部已經編制完成《國家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基本思路》,提出2020年的階段性目標,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空氣和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土壤環境惡化趨勢得到遏制,生態系統穩定性增強,輻射環境質量繼續保持良好,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系統完整,生態文明水平與全面小康社會相適應。另外,根據《基本思路》,在“十三五”期間將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三大行動計劃,分區域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2.2 廣東低碳環保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制定

我國地域遼闊,自然環境差異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推進低碳經濟的相關法規及公共政策應有側重點的不同。珠三角城市群建設涉及香港、澳門兩個獨立的關稅區,不同政體和法域使得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建設更顯法律關系復雜。因此,廣東地方立法機構亟須通過總結“先行先試”經驗,因地置宜地制定地方法規細則,并將國務院頒布的低碳減排公共政策法制化,逐步形成健全有效的低碳環保法制體系。

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城市群建設需要綜合配套改革。改革建設的目標定位是:引領經濟發展的新型工業化、具有國際品質的現代化生態型城市化。實現這一目標,必需通過立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2012年12月初,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廣東過程中提出,“廣東要先行先試不負重托,當好改革探路者”,[6]至今為止,廣東依托“先行先試”已推出“兩型”社會建設配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下列方面:一是資源節約體制。已制定《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2010年修訂)、《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1年)、《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擬2013年三審)。二是環境保護體制。已制定《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2008年修訂)、《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水資源管理條例》(2008年)、《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辦法》、《廣東省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砂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2009年修訂)、《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10年)、《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0年修訂)、《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1年修訂)、《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修訂)。三是基礎設施共享共建建設。已制定《廣東省公路條例》(2008年修訂)、《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2011年)、《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2012年修訂)、《廣東省水文條例》(2012年)、《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四是土地管理體制創新。已制定《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2008年)、《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8年修改)。五是產業發展體制改革。已制定《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2008年修訂)。六是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已制定《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2016年修訂)。七是對外開放體制創新。已制定《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保障條例》(2011年),《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2012年),承諾同意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活動。③八是財稅體制改革。已制定《廣東省預算執行審計條例》(2008年)、《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2009年)、《廣東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2011年)。九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已制定《廣東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9年修訂)、《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2013年)。十是地方立法的完善。頒發《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規和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審議程序的決定》(2014年)。

綜上所述,廣東地方節能減排及其配套立法已初步形成體系。目前的重點工作是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杜絕“先上車,后補票”的項目建設。同時,從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推廣新能源的使用角度出發,逐步建立起低碳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編制省級《低碳經濟社會發展綱要》,推動珠三角城市群低碳經濟的發展,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地方人大立法,形成地方性低碳法規。全面規范本省低碳經濟社會建設綜合戰略規劃及實施步驟和手段,推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合理布局和升級、促進科技創新與國際合作。同時,根據珠三角各地市現有的區域發展狀況,盡快著手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性強的短期、中期、長期強制性標準及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將節能減排的任務通過指標量化并分解到各個地市縣。

科學的立法可以從兩個方面抵消經濟模式轉型帶來的階段性負面影響:一是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審慎安排產業結構和市場轉型的合理步驟及詳實周密的銜接方案;二是通過稅費調整、排污交易等方式建立“高碳產業擠出機制”,將收取的可控收入全部用于新型低碳產業的補貼,實現“擠出”和“推進”之間的良性替代?,F階段,地方立法可以根據省情通過建立發展低碳經濟的規劃制度、建立發展低碳經濟基本管理制度、完善公眾參與與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發展低碳經濟的激勵制度和建立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責任制,從制度上根本解決問題。地方立法可先易后難,如先制定各種體現低碳經濟理念和原則的地方性單項法規或條例,如制定各地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辦法》和《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設定成熟的行業規范,諸如服務標準、合同規范、招投標程序、節能減排效益的測試和驗證的統一標準等,進一步規范能源服務企業的經營。

2.3 完善立法以扭轉財政投入偏好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的規劃范圍,以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和肇慶市為主體,輻射泛珠江三角洲區域,并將與港澳緊密合作的相關內容納入規劃。④盡管珠三角地區的城鎮化率較高,但在上述九個市之間,仍然有農村地區,這些地區是宏觀和微觀經濟的結合部,城鄉一體化的連接點,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平臺。尤其是惠州和肇慶市,生態旅游資源豐富,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生態補償措施是否到位關乎兩城市旅游經濟的發展。但因一些城市的立法權限有限,發展低碳經濟所需要的政策制度創新必須在“省管縣”的行政權限改革中進行。珠三角城市群低碳經濟的發展,必須有省級財政稅收金融的支持。充足的財政支持、合理的稅收負擔、多樣靈活的融資渠道,是珠三角地區整體實現低碳經濟建設的充分必要條件。在財政省管縣改革過程中,制定優先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配套政策及制度,提高城市公共產品供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2012年5月,廣東省政府出臺《廣東省生態保護補償辦法》,走出了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質性和關鍵性的一步。該辦法明確規定,從2012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市)給予補償和激勵,主要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保障改善民生、維持基層政權運轉和社會穩定。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分為基礎性補償和激勵性補償兩部分(各占50%)。并規定了詳細具體的計算方式,具有可操作性。遵循該辦法中的財政轉移思路,在財政方面,可以從財政支出和財政轉移支付兩個方面加大對珠三角城市群發展低碳經濟的支助。

行政補貼作為一種轉移性支出,可以發揮財政的分配機制,配合價格的杠桿作用,通過引導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行為起到合理配置資源作用。生產階段的補貼可以吸引更多的企業投資于低碳產業,而消費階段的補貼可以合理引導消費者加大對低碳產品的消費,進而消費的增長又反過來拉動低碳產業的發展。但是,現行財政體制的投入偏好仍趨向大城市,中小城市公共品供給嚴重不足。而且,大部分財政支出投向了一些本該由市場調節的競爭性和經營性領域,需要財政資金扶持的環保公共領域卻得不到充足的資金保障。因此,在政府層面上需要通過立法,加大對節能減排項目和環境保護項目的財政支持力度,確保低碳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研發。具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政府要切實制定相關低碳經濟財政支持的規章性制度,以立法來保障低碳經濟的區域可持續發展。

3 結論

從長遠看,“良法善治”才是優質城市群生活圈建設的根本保障。在以低碳經濟為突破口,推進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建設的綠色轉型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主動作用,將低碳發展盡快上升到政策法規的層面,增強其穩定性和規范性,以便更加嚴格地落實執行。

注釋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八篇第三十三章第一節。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十二篇第五十四章第二節。

③2012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其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中開放的環境服務部門與《<安排>補充協議四之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仍然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但具體承諾:同意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活動。該項承諾非常關鍵,有助于粵港合作解決珠江三角洲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對環珠口大灣區的影響。

④《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前言。

參考文獻:

[1]潘家華.英國低碳發展的激勵措施及其借鑒[J].中國經貿導刊,2006(18):51-53.

[2]史小今.美國進入低碳發展時代[N].學習時報,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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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穎杰.低碳經濟——中國相關法律及其完善[J].商場現代化,2010(6)(上旬刊):112.

[5]呂燕,吳昌東,田信橋.淺析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程序[J].法制與社會,2010(5).

[6]習近平.廣東要先行先試不負重托當好改革探路者,羊城晚報[N].2012-12-16.

責任編輯:蔣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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