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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懲罰性賠償的司法適用

2021-11-24 22:00
法制博覽 2021年23期
關鍵詞:賠償金懲罰性侵權人

韓 晗

(安徽大學,安徽 合肥 230000)

生態環境侵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一是通過加大環境侵權人的違法經濟成本來達到懲罰、報應及嚇阻的作用;二是以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同時并不是所有的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都能夠適用懲罰性賠償,要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生態環境侵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分為違法性、主觀故意性、后果嚴重性、直接性和自訴性,其中直接性影響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一、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溯及力

懲罰性賠償具有自訴性這個一般特性,自訴性有兩個含義:一是侵權人可以要求被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也可以放棄。二是法官秉持著“不告不理”的原則,不能主動履行自己的釋明義務。因此,侵權人提出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是討論懲罰性賠償有沒有溯及力的前提。

一般來說,民法規范沒有溯及力。法律規定或有權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中就規定了一些可能適用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例外情況:第一,如果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的環境侵權案件,存在著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可能性。第二,滿足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此在滿足相應的條件下,即使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都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被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在司法實踐①江西省景德鎮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浙江海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緊密結合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并且竭力想要在案件中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問題有二:第一,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強調的是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但是并不是規定損害后果一直持續到《民法典》施行后。實際上如果按照該法院的判決,絕大多數起訴到法院的環境侵權案件,都是損害后果持續到《民法典》施行之后。這是變相擴大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第二,雖然筆者同意適用懲罰性賠償更有利于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某些程度上對于社會公共利益也有所保護。但是被侵權人對于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模式和計算方法都沒有相當的預期,一味地要求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無疑是明顯減損合法權益、增加法定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對于各方利益進行衡量,再決定懲罰性賠償具不具有溯及力。

二、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要討論的是懲罰性賠償在三類訴訟方式中,應當適用哪一種。筆者認為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應當僅僅在環境私益訴訟中適用,但目前司法實踐卻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首先,“侵權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的句式結構證明了懲罰性賠償具有直接性。而直接性的含義為直接利害關系?!稇椃ā贰睹穹ǖ洹?物權編》等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可以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但是實際上國有自然資源并非國家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本質上應當是一種管理責任,而非自由財產權[1]。因此,政府行使的是行政職能,而不是民法上的私主體。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原因也不是為了維護某個自然人或者集體的私權利,而是生態環境及其功能價值。進而得出,代為提起生態損害賠償的省市級政府并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因此,懲罰性賠償并不能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適用。而我國法律最為獨特的規定就是環境公益訴訟不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要求起訴人是法律關系當事人。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人民檢察院實際上都不是環境侵權案件中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他們是基于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自然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其次,懲罰性賠償的一般特點表明懲罰性賠償是一個民事主體向另一個民事主體賠償,而不是向國家賠償。從根本上說,懲罰性賠償懲罰的是惡意侵權行為,因此其保護的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一些學者認為的那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公益案件之中適用,懲罰性賠償交付環境主管部門進行??顚S?,那樣與行政處罰、刑事罰金等公法懲罰措施無異,這違背了懲罰性賠償的一般特性。

最后,在司法實踐來看,《民法典》實施之后,各地的司法審判中開始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在該案①江西省景德鎮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浙江海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當中,檢察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了之后變更了訴訟請求,增加了要求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法院也是在一系列論證之后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該企業被判處承擔171406.35元的懲罰性賠償數額。還有法官判決以勞務代償方式承擔《民法典》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此可以看出,在公益訴訟案件中,法官對于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熱衷。

三、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該條文只提到了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但并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詳細的計算模式,而只是規定了“相應的”。而關于環境保護的特別法中也沒有對于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模式進行具體的規定。這無疑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要結合司法實踐的經驗,確定生態環境侵權領域中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

(一)計算模式

總結我國以往的關于懲罰性賠償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模式,而第三種是無數額限制模式。即沒有規定倍數,只是籠統規定“相應的”,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生態環境侵權領域中懲罰賠償金的計算模式。這樣的規定無疑是考慮到了環境要素的多樣性,因此沒有給出一個計算方式。同時也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拍”出一個數額,或者是雙方協商出一個數額。因此,確定生態環境侵權領域中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是相當重要的。

懲罰性賠償無疑在一些情況下存在著弊端。如果懲罰賠償金畸高,就會造成受害人不當得利,行為人負擔過重,無法體現出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和阻嚇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決以勞務代償方式承擔《民法典》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這無疑是對于行為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方式。

(二)計算依據

而對于我國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應借鑒比較法經驗,同時考慮到生態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尤其是生態修復問題上的特殊性,應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被廣泛采用的虛擬治理成本法,在污染等級所確定的倍數范圍內②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徐環公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綜合考慮如下因素確定具體的懲罰性賠償數額: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侵權人非法獲益的情形;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侵權人已經因同一不法行為而承擔了公法上的懲罰;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等。[2]

四、結語

“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睋碛刑焖{、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是每個中國人的夢想。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生產與生活的基本條件。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生態環境侵權領域是重大的制度創新。

一般情況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具有溯及力,只有在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可能具有溯及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交由法官進行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趹土P性賠償的直接性,筆者認為,其僅僅應該在生態環境私益案件中適用。為了對法官進行一定的約束,要明確生態侵權領域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參考依據??偟膩碚f,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控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這樣才符合立法者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謹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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