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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與藝術的渴望

2021-12-23 04:25丁博
財富堂 2021年3期
關鍵詞:憑證所有權藝術作品

丁博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2021年3月11日這天發生的一件事:由美國藝術家 Mike Winkelmann(也就是 Beeple)創作的作品 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在佳士得以六千多萬美元的價格落錘成交,讓此前并不算家喻戶曉的 Beeple 一躍成為了在世第三昂貴的藝術家。而這場拍賣最特別的地方,還不在于它的價格本身,而在于它創下不少的“第一次”:首先,這是數字作品第一次拍得如此高價;其次,這是傳統拍賣行第一次通過虛擬貨幣進行交易;第三,這是 NFT 這個概念第一次真正意義上地獲得了一般民眾的注意。作為對這一現象的回應,本文將從對NFT的概念辨析入手,討論NFT在藝術語境中的意義及其相關的問題與未來。

NFT 是“non-fungible token”(也即“非同質化通證”)的縮寫,它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一種權益憑證,且這種憑證具有唯一性。這里的關鍵概念有三個:數字、通證、非同質。

數字:NFT是一種存儲在區塊鏈上的數據,它以數字(digital)而非物理的形式存在。通證:傳統的通證概念大約可被理解為一種信物,它代表著某種約定。比如,我們在游戲機廳使用的代幣就是一種通證,它代表了我們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因此有權操作游戲機。而在NFT 的語境里,這個通證代表的則是一種所有權的憑證,證明擁有 NFT 的權利人對該 NFT 所指向的標的物也擁有所有權。非同質:“非同質”的另一種表述是“不可相互替代”。而所謂“可相互替代”,就是指任意單位的某樣東西都是完全一樣的。舉例來說,人們一般認為貨幣是同質化的(這一張100元與另一張100元是可以相互替換的),商場里售賣的商品在開封之前也是同質化的(這一罐可樂和另一罐同品牌同規格的可樂也是可以相互替換的)。而相對地,“不可相互替代”就是指每個單位的某樣東西之間都是存在差異的,因此每一個 NFT 都是獨一無二的,它和另一個 NFT 之間是不可相互替代的。

而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一,在NFT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之間進行類比,會帶來一定的誤導性。雖然加密貨幣也可以被視作是一種通證,但NFT卻并不是一種貨幣,它更像是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之上的一種開放憑證或者說是一系列定義了所有權的“元數據”(metadata)。第二,NFT的非同質屬性并不天然帶來珍稀性。雖然每個 NFT 都是獨一無二的,但這種“獨一無二”是“世界上不存在兩片相同的葉子”的意思,它只表示我們可以將兩個不同的NFT區分開來,卻不代表任何“稀缺性”或“獨創性”,也不代表它不可以進行兌換。第三,由于NFT只是一種數據的集合,因此它本身并不具有價值,只有當 NFT 綁定了某個具有價值的標的物以后,它才能作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代表該標的物所具有的價值。第四,每一個區塊鏈都可以設立自己的NFT并設計其相應的標準,因此當我們談論NFT時,并不存在一個完全統一的對象,相關的實踐也正在不斷地發展。所以在這里,我們將僅就NFT的一般概念進行分析。

舉例來說,我自己手寫的帶有不同數字編號的卡片不是一種貨幣,本身不具有價值,但它們也同樣是非同質性的。它們可以被用來代表我家里不同的電器,也可以都用來代表一次擁抱。在前一種情況下,不同卡片價值上的不同,來自于它們所代表的電器的價值的不同;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即使是非同質的卡片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等價交換。反過來講,雖然我們一般認為兩張100元是同質的,但如果其中一張的編號里剛好含有888,那么對某些人來說,它可能就和其他的100元不一樣了。說到底,NFT被討論最多的屬性“唯一性”,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重要,它只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一種人為設計,更重要的還是這一設計將如何被應用。

此外,NFT比手寫卡片更先進的地方,在于它通過加密技術所實現的更強的證明力(難以篡改、可追溯、更安全等等),這對于一種憑證來說,顯然是至關重要的進步;但與此同時,雖然NFT是一種數字物,但卻因為需要海量的計算來支撐,反而會比手寫卡片消耗的能量更多、造成的環境影響也更大。

理論上,NFT可以被用來證明任何東西(包括實體物)的所有權,但截至目前為止,它最活躍的應用還是在數字領域。從彩虹貓GIF圖到NBA球星卡,NFT似乎讓原本總是被任意免費傳播、人人可以獲得、無限量供應的數字文件變成了某種人們愿意付費購買的數字資產,這其間到底發生了什么?特別是對于一直難以實現銷售的數字藝術作品而言,NFT將會是一條出路么?

首先,NFT并不是一種獨立的藝術形式,而只是一種對數字藝術進行交易與證明的方式(此處以藝術作品為例,NFT在其他數字文件上的應用原理類似,文中略去不表,下同)。在這個意義上,現在所說的“加密藝術”是一個極具誤導性的術語,因為對作品進行加密(或曰上鏈、通證化)的過程并不實際參與藝術的創作過程。理論上,任何作品都可以用NFT的方式進行所有權的證明,也都可以通過交易NFT的方式進行作品交易。如果我們沒有通過加密進行創作,而只是在創作之后進行加密,同時這個加密的過程也只是一種標準化操作的話,那么NFT就不能算是一種獨立的藝術形式。而如果我們可以做一個粗糙但不失啟發的類比的話,號稱自己“創作了一件加密藝術”,其實無異于是在告訴大家“本店的蛋糕可以通過提貨券進行購買”——這一機制是在作品/蛋糕本身之外的。

第二,NFT并沒有改變數字藝術的本質,它不僅沒有解決數字藝術此前的困境,而且還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由于其媒介的特性,數字作品擁有幾近無限的可復制性——一幅油畫的真跡只有一件,但所有右鍵另存的數字文檔都是一模一樣的。因此,數字作品很難讓人產生一種稀缺感,也就很難實現銷售。有人宣稱,NFT的出現保證了數字作品的唯一性、并讓其擁有了稀缺性,而這實際是混淆了“NFT的唯一性”與“作品的唯一性”這兩個概念:作為憑證的NFT具有唯一性,但它所指向的標的作品仍然與其右鍵復制的拷貝文件無異。音樂人Grimes曾在Nifty Gateway平臺上通過NFT的方式以38萬多美元的價格拍賣了自己的一件動畫作品,而任何人只要訪問該平臺上的交易記錄,都可以看到該作品文件的訪問地址并對其進行下載與復制。此外,即使是購買者通過NFT獲得的也只是某個數字文件的所有權,而不是對該作品的版權。而既然作品的數字文件已經躺在硬盤里,我們又為什么還要尋求一張所有權的憑證呢?如果我們通過NFT購買的仍然是可以無限復制的數字文件的話,那和我們直接通過其他支付方式(比如gumroad, patreon等)進行購買又有什么區別呢?這些問題都在提示我們,NFT真正造成的稀缺,其實是轉售權的稀缺;而這唯一有權轉售的人,卻仍將面對與創作者一樣的困境——如果標的作品本身就隨處可得,那么這稀缺的轉售權的價值又是從何而來的呢?不僅如此,由于很少有人會將作品文件直接存儲在NFT中,NFT里實際保存的大多都是關于這份文件的鏈接信息,因此斷鏈就將成為一個非常大的風險。不管這里使用的是常規依賴服務器的url地址還是基于分布式技術的IPFS地址,一旦維護不當都將導致鏈接失效。在這種情況下,這要么意味著NFT的所有者不幸地丟失了那件作品,要么則意味著作為憑證的NFT將尷尬地需要其他的憑證來證明自己對該作品的所有權。

第三,NFT確實影響了人們對待數字藝術作品的態度以及判斷其價值的方式。那些人們之前不愿意付費購買的數字藝術作品,在作品本身完全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只是改變了交易方式就變得更能被人接受了。這確實有些吊詭,但卻也不難理解。交易說到底是一種雙方自愿的合意行為,而一個人的意愿總是會受到輿論、潮流、品味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一般商品的交易價格大致反映的是賣家獲得該商品所需的成本以及市場所接受的利潤額。但與此同時,市場上也存在著擁有溢價與超額利潤的商品,這種現象可以被解釋為品牌效應,或者更直接地講,它來自于商家對“意愿的生產”。人們在NFT上投入的大量資金,實際上也為其他人生產著更高的購買意愿。尤其當交易價格成為判斷藝術作品價值的金線時,與價格直接掛鉤、公開透明、不可篡改且方便轉賣的NFT也就成為了絕佳的意愿生產機器。而這也造成了一個更加詭異的局面:一方面NFT需要作品來賦予其價值,另一方面NFT又可以輕松地繞過其標的物本身的價值(比如unisocks項目),這超出部分的價值則完全是依靠購買者的意愿來支撐的。而這種情況幾乎一定會指向投機,它所圖的也主要是轉賣者的利益與投機的意愿,而不是很多人所宣稱的那樣為了創作者的利益。

人們有時會把與技術相關的藝術創作稱為“新媒體藝術”,雖然這一術語看上去與“媒體藝術”頗有淵源,但兩者卻有著非常重要的區別:“媒體藝術”往往指那些利用基于時間的媒介(如影像與聲音)來進行創作的藝術作品,而“新媒體藝術”中的“媒體”對應的則是所有“媒介”——這里的重點是“新”,相對于一切傳統的、已有的媒介的“新”。

在一切形式與觀念似乎都已被實踐過的當下,藝術對創新有著空前的饑渴。而在今天,最新的藝術媒介就是技術。即使在觀念上乏善可陳,作品只要使用了此前并不存在或并不普遍的技術,便立馬可以獲得某種認可。如此看來,本雅明對“機械復制時代的藝術作品”的分析,可能也需要略作補充:雖然復制會讓藝術迅速地失去靈韻,但技術卻可以為藝術增添一種新的驚奇。這驚奇有著點石成金的妙用,但卻也深刻地腐蝕著我們與藝術及技術之間的關系。

大量的熱情被錯付到了眾聲喧嘩的歧路之上,但我認為,真正值得我們去思考和努力的方向還有很多,這里僅試舉三點:

第一,如前文所述,雖然現在大量的加密藝術都算不上是一種獨立的藝術形式,但如果我們可以進入加密技術的細節,并通過操控不同的加密方法,讓加密的過程進入創作的過程之中,我們也許是可以創造出一種新的藝術形式的。這當然需要極高的藝術修養與技術能力,但這同時也可能將會極大地突破我們對“形式-內容”這一關鍵藝術概念的傳統認知。同時,我們也應該去關注那些受到技術塑造與調節的現實,并將技術視作一種新的對象與環境,而不僅僅是某種工具。藝術所追求的“新”,也許恰恰來自創作者對這一現實所生發的新問題的挖掘與回應。

第二,我們需要革新創作者實現自身權益的方式。傳統上,我們總是希望通過限制來實現對作品權益的保護,現在對NFT的應用也仍然是這一方向上的努力。但這種觀念其實已經過時了。我們并不需要努力地為數字藝術構建出某種排他性的專屬權利,再通過交易此項專屬權利來實現創作者應得的權益。參考目前正在蓬勃發展的“創作者經濟”,即使創作者發布的這些內容仍然保留了非限制性的特點(比如可以轉發、復制),但卻不影響人們為其付費的意愿。因為人們購買的,并不是對某種物品的所有權,甚至不完全是訪問權,而是一種基于喜愛而生長出來的關系。當然,創作者經濟并不是終點;我想說的是,我們需要去重新構想一種創作的生態與權利的觀念,而這本質上是一項“移風易俗”的文化工作,它當然需要技術的支持,但卻不應該把它簡化為一個技術上的工程問題。

第三,從NFT或者整個虛擬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在火熱的投機大潮之外,虛擬經濟的發展真正需要的,其實是創建一個自給自足的價值生態。只有當足夠多且豐富的創造活動將自己生產出來的價值綁定在虛擬經濟之內以后,我們才真正有可能“數字地”生活,而不只是把這些概念變成投機的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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