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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朝永定河水患及其治理

2022-01-06 12:52楊莽市
蘭臺世界 2021年12期
關鍵詞:治河水患永定河

楊莽市

自清康熙始,朝廷在永定河一帶設官營治,正式將永定河治理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道光時,永定河數次漫決,朝廷以筑堤建壩為主要治理策略。目前,學界對道光年間永定河的水患、治理經費來源等問題均有涉獵,但尚未形成專門性研究[1]。因此,有必要對道光朝永定河治理的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嘗試性研究。

一、道光朝永定河的水患概括

作為海河水系最大的一條支流,永定河流經山西、內蒙古、河北、北京、天津五個?。ㄊ?、區)。永定河上游流經太行山、陰山、燕山和蒙古黃土高原,河流夾帶大量黃土泥沙,“及至下游,則沙無去路,而日漸淤塞”,“當大汛之時,清流前亙,眾水爭趨,渾流不能暢達,則水緩而沙停。是永定河有泄水之區,而無去沙之路”[2]11,由此永定河水患難以治理。道光年間京畿地區水災格外頻繁、嚴重,在道光元年(1821)、二年、三年、八年和十四年等五個時間點,永定河都發生過較大水患,呈現出以下特點。

1.永定河漫溢頻繁。受到自然氣候影響,夏季雨水盛漲,每逢伏秋兩汛,永定河水勢力迭次增長,南北兩岸常有蟄險之勢。在道光年間,夏季也正為永定河漫溢、決口的主要時間段。據表1,道光時永定河漫溢多在春夏,漫溢、決口達十次以上,平均每兩三年一次??梢?,受自然氣候影響,道光時永定河為一條極其不穩定的河流,常年水漲漫溢,侵蝕堤壩。

表1 清道光朝永定河漫溢簡表

2.水患影響范圍廣、危害大。道光年間永定河水患影響范圍廣,洪水常漫流,泥沙遍地淤,給通州、宛平、良鄉、大興、固安等州縣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如:道光二年(1822)正月,因兩次大雪,凌汛之水較往年大至三四尺,永定河北三工凌汛漫溢,致“永清縣之張野雞等三十八村莊,東安縣之邵家莊等六十村莊被淹較重”[3]4;六月,雨水較多,造成永定河宣泄未及,大興、房山、宛平等等被河水漫延。永定河南六工,因水勢盛漲,刷塌堤身四十余丈[4]668-669??梢?,永定河水患常造成堤壩沖毀、房屋城垣倒坍、道路被淹等情況。

總之,道光朝永定河水患頻繁發生,形成嚴重的隱患,不僅使得官道被阻,亦使得百姓生活受困,對京畿及沿岸地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清道光朝永定河治理舉措

道光時,朝廷對永定河的治理主要集中在籌集治河經費、建設堤壩工程、獎懲相關河員等幾個方面。

1.籌集治河經費。經費是河工展開的重要前提。道光時期永定河治河經費分為兩類:一是歲修、搶修等常規經費;二是臨時性經費,即“另案”工程經費,每次進行單獨撥銀,據實奏銷。為保障永定河河工的進行,道光朝投入大量的財力對永定河進行的治理。

在歲修方面,道光三年后規定,“歲估備防料銀一萬九千余兩,至二萬九千余兩不等”,到道光二十年(1840),“請為二萬五千二百兩。后逐為定額,歲共領銀計九萬四千七百兩”[5]130,百分百由戶部撥款。

據表2,在另案工程方面,道光時僅在永定河各汛加培土工,每年都需支出一千兩至二萬兩不等,此外堵筑各汛漫口、接筑堤埝等各項工程耗費巨大,道光二年、三年、四年、十二年、十四年、二十四年在另案工程中皆花費超十萬兩。巨額的另案經費給中央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特別到道光后期,僅由中央承擔治河經費是不現實的,由此另案工程經費來源在道光前中期(1821—1842)與道光后期(1842—1850)發生較為顯著的變化。

表2 道光朝永定河另案經費統計表

在道光前中期(1821—1842),經費以中央財政支出為主。道光二年(1822),永定河南六工刷塌堤身四十余丈,需加添運腳、挑挖引河,大壩修筑需銀十萬三千八百九十八兩,“除走失壩工,需銀五千五百七十五兩零,著落該道張泰運賠繳外,實用銀九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兩零。前經在藩庫撥銀九萬兩動用,其不敷銀八千三百二十三兩零,著在道庫存貯要工并河淤地租項下,動撥應用”[6]737??梢?,僅此次南六工大壩修建需耗銀超出十萬兩,經費由官員賠繳、藩庫撥銀、河道庫河淤地租項下撥銀組成。道光三年,工部侍郎張文浩督辦永定河北中汛大壩,堵筑北三、南二等工水旱漫口,“共用銀十三萬五千四百九十余兩”,于藩庫借銀七萬兩,于運庫生息項下借撥銀八萬兩[7]1027。道光四年,因于南上汛建造灰壩、南二工拆修金門閘、培筑新舊堤埝等,耗費超過二十萬兩[8]130,由長蘆撥銀十萬兩、戶部籌撥銀十萬兩[9]61。此外,道光十二年,因堵筑永定河南六工漫口與善后工程所需,“著準其籌款動撥”,共計九萬五千余兩[10]259,不敷銀八千三百零一兩則從藩庫籌款[11]312??芍?,道光朝前中期臨時性經費來源復雜,多為挪借而來,以道庫銀、藩庫銀、生息銀等為主。

道光二十二年(1842),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這一條約的簽訂使得中央財政更加困厄,無法完全承擔永定河大宗治河經費,轉向尋求地方財政的幫助,地方河工分捐由此成為治河經費關鍵來源。道光二十四年(1844),堵筑永定河南七工漫口,挑挖引河,“所有估需銀兩,準其以滹沱河生息余銀二萬四千余兩湊用,不敷銀十二萬四千余兩,由該督等量力捐辦,仍責成該道督率廳汛委員趕緊挑筑”[12]123。此次挑挖引河共需十四萬八千余兩,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經費由河工分捐承擔??梢?,道光后期國家財政陷入困境,無法承擔治河的全部經費,官員分捐成為經費的主要來源,地方財政的力量由此凸顯出來。

2.工程建設。清代對永定河的治理主要是筑堤約束河流,阻擋洪水外泄,保障堤外地區安全。道光時期,據記載,永定河岸堤大多用泥土修筑,或以石料砌筑和鑲筑。

道光時期,永定河的減河進水口多建有泄水閘和滾水壩,控制水量分泄,沿用乾隆時“筑壩分水”的治理思想。據表2,道光年間,在永定河各汛加修石土堤工就多達二十次,特別在道光后期,幾乎每年都在各汛加修石土堤工。其中,拆修金門閘是道光朝一項重要工程。道光三年(1823)十一月,工部侍郎張文浩奉命勘估永定河。張文浩上疏稱,“永定河為患,固由下口不能暢流,亦由上游無所宣泄。請修筑重門閘,添設減水壩。又近年河流每多側注北岸,宜添筑越堤以為重障”[13]11646,提議在永定河南岸建設閘壩,于南岸修復金門閘,并于南上汛添建灰壩。但此舉遭到御史陳沄的反對,認為此舉“不過為工員規避處分之計”,“以近患言之,必致附近兩淀居民受害更重,議賑議蠲重糜國帑;以遠患言之,清水上游灌入濁水,數年以后,清流必致壅遏為患滋甚”[14]341。引發侍郎程含章等人與陳沄重修金門閘之爭,后陳沄因“不諳河務”,“不顧全河之大局”而遭皇帝訓斥[15]347。此次重修金門閘,拆除尖脊石龍骨,改建平頂石龍骨,“高四尺五寸,長五十六丈,頂寬五尺”,又補砌石海墁,“兩壩臺金墻,加高四尺”[16]120。道光四年,永定河水盛漲,南二工及北下汛等處“幸得閘壩減水,得以搶護平安,時閘壩之設,業已著有成效”[17]347。在道光十一年(1831),又在金門閘加高石龍骨一尺二寸,并砌迎水片石坦坡等[18]950。

人工開引河亦是道光朝永定河另一重要工程。道光時期,永定河下游改道就達五次,下游河道變遷問題與永定河決口漫溢緊密相連。據尹鈞科統計,道光年間永定河下游河道共改道四次,后兩次皆為人工開鑿引河。道光二十四年(1834),以南七工漫口以北三里許之河西營為河頭,向東達鳳河,入海[19]221。道光三十年(1850)五月,永定河因“上游山水下注,河驟漲,北七工漫三十余丈,由舊減河經母豬泊注鳳河??坝隈T家場北河灣開引河,十月竣工”[20]3813。人工開引河目的在于分流,緩解永定河下游在汛期時河水驟漲的壓力。但永定河下尾古道復雜,強行人工改道取得的成效甚微,往往達不到分流的效果,還造成永清縣、東安縣、武清縣等地區嚴重的經濟損失。

3.河員獎懲機制。清代,永定河河官設文官、武官兩套官職體系。永定河的堤防、疏浚、歸淀基本由直隸總督掌管,下設永定河道、石景山同知、南岸同知、北岸同知、三角洲通判等,專職管理永定河。另設武職官員,自嘉慶十六年(1811)后,以河營都司為永定河武官最高長官,下轄守備、千總、把總,統轄河兵,專責護堤、搶險。道光基本沿用之前永定河道官員設置體系,對堤工修建、搶險、歲修等皆起到一定保障作用,而有目的地對河工加以獎懲,有利于避河弊、治河政。

議敘是獎勵河員的重要方式。議敘是清代獎勵官員的制度,官員考核優良或有所功績者,交吏部核議,按照等級、次第給予獎勵,其中如因政績、嘉行、軍功將予以記錄、加級、記功。一般情況下,對于在搶險過程中有所作為者,皆奉旨交部議敘。道光六年(1826),縣丞張書紳等因直隸永定河疊次搶險出力,升敘有差,給予升職獎勵[21]720。道光九年(1829),因六年均得三汛安瀾,永定河道督率廳、汛及協防官弁,奮勉搶護,則“出力員弁升敘有差”[22]173,以示鼓勵。

對河道官弁捐納多者,朝廷亦予以相應嘉獎。道光中后期,中央財政困窘,官捐、民捐成為治河經費的主要來源。道光二十四年(1844)九月,道光皇帝有諭,“所有捐數較多并在工尤為出力者”,皆“候朕施恩”[23]339。隔年二月,降旨“以捐修永定河出力,賞直隸知州陸為棣等藍翎,予知府沈濤等升敘有差”[24]196。藍翎,本為賞官階低級的有功者,以示榮耀。初為特恩,后漸濫,亦可捐納得到,道光河道官弁亦有假借捐納而謀取爵位官職者。

此外,在河工懲戒上,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河工追賠體系。河工追賠的情況有四種:一是河官修筑草率致堤工易沖毀;二是不肖河工故意損壞堤工;三是賠修時以少報多;四是無情弊者,但人力難救,仍需追賠[25]。道光三年(1823),永定河北上汛堤潰二百三十丈,因“該管員弁漫不經心”,道光皇帝下旨:“嗣后如遇平工堤潰,即著承辦之員賠修,不準另案報銷?!盵26]963此后,凡因堤壩走失、河員疏虞致漫口等,視其情節,命相關官弁加以追賠。道光二十四年(1834),因南七工漫口,“一切工費仍責令該道廳、汛賠出,不準動用地方捐項”[27]381??傊?,追賠為河防工程一項主要的問責制度,以此界定治河責任。

留任察看、革職亦是對河員行為不正的處分方式。道光二年(1822),直隸總督顏檢上疏,參奏永定河參廳員怠玩不職,請求“將三角淀黃桂林革職”,永定河道張泰運“核其功過尚可相抵,可否暫免處分,仍留永定河道之任”[28]328。河員懈職乃大忌,道光因此不悅,下旨三角淀通判黃桂林“著即革職”,永定河道張泰運“交部議處”[29]363。河道鑲護要職,乃重中之重,無埽無蟄,無功不險,稍不留意,都將釀成大禍,因此對河員懲處亦甚嚴。

官員開復亦是清朝官僚處分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河員留任察看者,亦有開復事例。清制:“嗣后凡內外大小文武官員,有因事降級仍留任者,三年無過,準與題請開復?!盵30]47但在實際運行中,開復往往違反制度約定,官員的開復往往具有人治的效果。道光二十四年(1834)九月,永定河道張起鹓、三角淀通判翟宮槐革職留任。隔年八月,以直隸永定河三汛安瀾,開復道員張起鹓革職留任處分[31]287。永定河道員張起鹓僅不到一年,便恢復原來官銜。實際上,開復是給受到處分的官員一定的機會,具有鼓勵性質,官員通過一定的嘉行、政績等,有很大機會恢復其官職,繼而促進河員在河務上奮力勤勉。

總之,盡管道光嚴管河員,以杜河弊、治河政,但尚未形成嚴謹的、專門性針對河員的獎懲制度,對河員的賞罰尚與其他官員大致無異。

道光時期,朝廷在永定河治理上支出甚大,同時在人員官職上進一步調整,進行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設,但成效甚微,永定河下游水患依然不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道光朝永定河治理受到科學水平的制約,以在下游筑壩分水為主要治理策略,在治理中基本處于被動狀態,未從整體對永定河上中下游進行戰略性思考。此外,永定河的治理工具較為簡陋,工程較為簡單,多以石土為主,治河所有材料多為秸稈等,需要常年更換。而河員常以備料、修建工程為由,侵帑肥囊,驕奢敗壞。盡管亦有朝臣呼吁改河圖治,但治河背后利益牽扯甚廣,往往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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