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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外觀多重法律保護中的當事人和法官

2022-01-09 16:13郝志雯
商業2.0-市場與監管 2022年2期

摘要: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平衡當事人和法官的權利是訴訟程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實體公平的關鍵。當事人處分欠缺和法官裁量過多是我國職權主義模式下當前面臨的問題。

關鍵詞:處分權;自由裁量;法庭平衡

一、當事人處分權的欠缺

由于法律多重保護的原因,法院立案過程中可以以多種案由立案并適用多部法律。例如“今日頭條案”中除搜狐與今日頭條的糾紛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今日頭條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就有(2016)京行終4859號、(2016)京行終3335號、(2016)京行終3332號、(2016)京行終4858號等,說明法院可能以不同的案由為之立案,此時法院是否可以參照必要共同訴訟并案處理、是否可以準許同時立案或者有條件地以個中情形進行立案、或者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涉及到民事訴訟立案的問題。

當事人選擇涉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理論。意思自治根據其適用范圍的不同可分為法律選擇中的當事人自治原則、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和程序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民事活動中的一種行為自由,是指自法律和工序良俗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決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務,安排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不受非法干涉。程序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即為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選擇管轄民商事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當事人在處理合同爭議時可以在規定范圍內選擇應當適用的法律。國際社會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則適用于國際合同關系;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第一章一般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原則: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中適用的法律。但是在涉及“知識產權法”時并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原告是否可以自行選擇法律。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多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體現在立案和審判各個環節。

當當事人將案件訴至法院,立案庭需要對案件進行分流,如果此時當事人訴訟請求混雜或者糾紛特征不明顯,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時,立案庭的決定顯得意義重大。如果遇到專業知識不強的人員處理案件時存在疑惑或紕漏,那么極有可能出現分流案件不當的情形,給當事人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和訴訟程序上的不便,還有可能侵犯當事人的處分權。

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損失與獲益數額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往往配合自由心證的原則進行。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定內容?!睹袷伦C據規定》第7條規定的法官證明責任分配自由裁量規則,現階段執行順暢。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法》對于自由裁量權的立法缺失,而司法機關也沒有給出司法解釋的背景下,法官在按照約定俗成的法官自由心證原則裁斷時必須保證在一定限度范圍內。此外,允許法官根據公平原則自由分配證明責任并自由決定責任倒置的內容,難以保證當事人知情權和程序正義的同時,更難保證判決結果的正確性,原因在與當事人缺少了對案件的預測可能性。一旦法官不適當地行使甚至濫用其自由裁量權,司法專權獨斷的現象將屢禁不止,甚至給全國法庭造成混亂。

三、結語

本文就商業外觀案件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平衡問題作了梳理,希望會對知識產權法庭建設有所啟發。

作者簡介:郝志雯(1992.9-),女,漢族。山西省晉中市,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刑事訴訟法,民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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