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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文明視域下立法語言規范化研究

2022-01-31 09:47吳小英
時代人物 2021年35期
關鍵詞:防治法法律法規環境保護

吳小英

(茂名日報社 廣東茂名 525000)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對環境保護立法力度也在不斷加大,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然而,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的環保立法,在語言使用方面存在用詞隨意、不嚴謹、易產生歧義等現象,無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無助于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也會對當地的環境保護造成障礙。只有規范立法語言的使用,才能有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失范問題及危害

在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尤其是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立法語言中出現用語不準確、表達不規范的現象,主要表現為:純粹的語言表述問題,具體如標點符號的錯誤使用、用詞不一致、重復冗余、和表達存在歧義;語言的法律問題以及法與法之間不統一的問題,包括概念不清晰、表達含糊、邏輯不周延等。

用詞缺乏一致性,致使立法表述缺乏嚴謹性。例如,有的條文使用“為了”,有的條文使用“為”。2000年頒布施行的《立法法》用的是“為了”,2015年修訂繼續沿用;2016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用的是“為了”;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使用的是“為”;2018年修訂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使用的是“為”等等,由此可見,在詞語的選用上缺乏一致性,致使立法表述缺乏嚴謹性。那么,“為”和“為了”哪一個是規范的呢?雖然語言專家曾就此有過辯論,各執一詞,但在立法目條款里,這兩個詞作介詞使用,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為”和“為了”的解釋,“為”既可以表示原因,也可以表示目的;“為了”一般只表示目的。從這里不難判斷,“為”說明了立法的原因和目的,而“為了”則只說明立法的目的,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通常先在總則條文里開宗明義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而制定本法本規,所以,統一使用“為”更為恰當。

又如連詞“與”“和”在立法語言中的使用。2012年修訂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用的表述是“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2015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使用的表述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16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使用的表述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三部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分別使用了“經濟與社會”“經濟社會”“經濟和社會”三種不同表述,類似的說法在其他的法律法規也有不同程度的使用,這在立法語言的運用上顯得不嚴謹?!芭c”和“和”都是連接詞,但二者的使用還是有差別的,“和”表示聯合的意思,連接的詞語之間是并列關系,可以不分先后。但“與”字連接的詞語之間雖然也是并列關系,但是往往在意義上有主次先后之分,主要成分、順序在前的詞語應放在“與”的前面。相信立法者想表述的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同等重要,但是隨意而不規范的使用,容易讓人產生歧義,恰當的表述應該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同一條款詞匯不同語義重復,立法表述缺乏統一性和嚴肅性。2017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目的條款里使用了“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水生態文明是生態文明的重要部分和基礎內容,所以“保護水生態”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表述在語義上顯得重復。

另外,在目的條款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兩個語句的語法關系值得商榷,按條款的表述兩者之間是遞進關系,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質就是要建設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以自然規律為準則,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十八大報告首次完整闡述了“五位一體”的總布局,指出應將生態文明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四種文明的建設并列,生態文明是社會整體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賦予了生態文明建設新理念,是人類能夠自覺地把一切經濟社會活動,都納入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體系中,是一種包容了人口優生優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包容了經濟、社會與自然協調的和諧發展,是一種包容了優化生態、安居樂業、生活幸福的全面發展。從生態文明建設的內涵來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應該是遞進關系而體現在一個條款之中,而且二者之間還存在語義交叉重疊的問題。

再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目的條款也存在這個問題,從邏輯關系上看,制定《環境保護法》是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本身也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上述分析,這在內容表述上顯然也是存在語義重復之嫌。因此,立法同一條款里寫有“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就沒必要再跟進“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表述。

概念含糊不清,立法表述缺乏準確性。2016年《海洋環境保護法》、2018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使用的表述是保障“人體健康”,2014年《環境保護法》和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法》使用的表述是保障“公眾健康”。

“人體健康”的含義不難理解,也可通過體檢判斷健康是否。而“公眾健康”的概念則還難于定義。首先,“公眾健康”本身涵蓋面廣,其面臨的主要健康風險一般分為環境、生物遺傳、行為生活、保健服務四大類,因此公眾健康的整體健康狀況難有標準也難于判斷。其次,“公眾健康”還有多義理解,有學者認為公眾健康在一定語境下可以理解為人口健康、公共健康或者公共衛生等?!董h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本意是關注的是社會大眾健康,為公眾尋求一個健康的生態環境,但是在立法條文中的表述顯然概念不清。公眾健康受到侵害的標準是什么?公眾健康受到侵害如何進行法律救援?這些問題在《環境保護法》里找不到對應的解決方案,顯然不利于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保障公眾有一個適宜生活的環境可以通過制定環境標準來判斷,保障在某個環境下的公眾整體健康水平則很難從環境保護法中找到明確的判斷標準?!董h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眾環境健康,而不是寬泛的人口健康、公共健康等。

環境保護立法語言使用不規范的危害。立法是立法主體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制定和變動法律、法規的活動,其行為必須依托語言進行,其成果必須依靠語言體現。如何準確使用和規范運用立法語言,直接關系到立法意圖能否清晰表述、制度規范能否科學設定,也直接影響到法律法規能否得到正確理解和有效執行。立法語言表達不準確、不規范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降低立法質量,影響立法的科學性,不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二是不能充分、準確表達立法目的和意圖,不利于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三是影響執行效果,而且還有可能對當地的環境保護造成障礙。

規范運用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的實現途徑

所謂規范,就是標準、典范、范式。簡單地說,立法語言規范化具有語義準確、句法明晰、語體得當、易于理解、不易產生歧義等特征??朔⒎ㄕZ言失范化,實現立法語言規范化,可以通過編制立法語言語料庫、建立語言人才儲備庫、設置立法語言審查程序等方式方法達成。

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人才庫。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加強環境保護立法工作,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加強立法人才的儲備。但是,由于立法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側重法律內容本身,對立法語言的規范使用、用詞用語的準確性缺乏必要關注,立法語言人才的儲備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就目前的情況看,語言專家全程參與立法的不多。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本身涉及多個學科知識的應用,是跨學科的系統工程。在以法律工作者為主的同時,應當吸收語言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立法工作。因此,建立生態立法語言人才儲備庫,形成一套長效機制非常有必要。立法部門可以與高校高度融合,設立生態語言規范化運用研究項目或與之相關站點,深入、系統地開展生態立法語言規范化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和轉化率;也可以定期邀請生態領域專家學者對立法工作者進行立法語言培訓,并形成常態化機制等。

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語料庫。法律是民眾的行為準則,同時也是執法、司法機關執行和適用法律的標準。因此立法語言應當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一詞一義,準確明晰表述法律的內容,使民眾能作出符合原意的理解。那么怎樣才能在環境保護立法過程中不會出現表述對象相同而表述方式各不同的現象?這就需要有一部像《現代漢語詞典》這樣的工具書方便查閱檢索,所以最有效的辦法之一就是建立一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語料庫。

當然,建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語料庫是一件艱巨的任務。就生態語言語料庫的建設,可以參照字庫檢索軟件,設計一套有校對、檢索、統計等功能的應用軟件。然后,運用軟件對出現頻率較高的詞語、含義相近或者相同的詞語進行歸納、整合、析讀,對詞語進行技術性取舍,統一立法用詞。同時,結合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和要求,結合生態文明法制建設的總體安排,較全面梳理現有的法律法規,整理出環境保護立法常用詞語表,制成環境保護立法語言語料樹庫,并根據環境保護的新發展,實時更新數據,補充新語料。

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審查制度。法律語言的規范,從文本表述看,不僅僅是詞語的規范,句子的規范,還包括整個文本結構、語體等方面的規范;從法律實踐看,包括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一切以語言來表述的法律意義的規范。一部法律法規的立法條文表達,用詞用語的準確性,不僅決定立法質量的高低,更影響立法目的達成。那么,如何確保在立法過程中規范使用立法語言?就目前狀況來看,比較有效的解決方案就是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語言審查制度。一是明確立法語言規范使用的最基本標準——法律條文涵義是否得到準確表達。即審查立法者使用的詞語、句子的表述與其傳遞的立法意圖和體現的立法政策是否相吻合。二是明確立法語言把關程序。語言是法律條文的載體,一部法律法規的產生,哪一個程序、哪一個環節都離不開立法語言的運用,沒有把好語言關,就會影響到立法文本的質量,造成法律執行障礙。因此對立法語言規范運用的審查要貫穿立法文本全過程,避免審查篩選出現疏漏或流于形式。三是明確法律專家和語言專家在制定立法文本中的分工,充分發揮語言專家實質審查作用,及時糾正立法語言的失范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受法律的目的和內容所限,語言在進入法律語境時會發生變體,應遵循項目立法的特殊規則,不可一概而論。四是加強生態環境不同領域專家審查的互動和會診,提高立法語言的合理性、科學性,使審查糾錯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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