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議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同技術術語

2022-02-16 12:13霍遠征盧志飛
科技視界 2022年28期
關鍵詞:表單條碼術語

霍遠征 盧志飛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河南中心,河南 鄭州 450046)

0 引言

專利文獻中,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及確定其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1]。權利要求書所界定的保護范圍是否清楚,對于申請人權利的穩定以及社會公眾對于技術方案的準確理解,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專利文獻高度的專業性,權利要求書中通常會涉及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且在同篇專利文獻內多次出現。通常而言,一項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相同的技術術語具有相同的技術含義,不同的技術術語則具有不同的技術含義。然而,由于技術領域的差異、撰寫者的水平、相關方的技術背景和理解水平不同,使得在專利授權、確權、侵權判定過程中的不同主體對于相同技術術語的理解出現偏差,也因此使許多專利申請進入復審程序和司法程序,其爭議焦點都在于對于相同技術術語的不同解釋。本文從兩個典型司法案例出發探討在權利要求中對相同技術術語理解的判斷原則,以期使不同判斷主體的評判標準趨于一致。

1 判斷原則

本文認為,在理解權利要求中的相同技術術語時,可參考遵循以下兩條原則:

1.1 一致性原則

一致性是法律文本都應遵循的行文準則[2],也是法律解釋關于文本用語一致性的一般原理。法律文本規定締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涉及各方的重大利益,這就要求法律文本的語言準確、可靠。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詞語一經選定就須前后統一[3]。專利文獻具有法律意義,因此,同一專利文獻使用的相同術語通常應解釋為相同含義。關于這一原則的運用,有多篇司法實踐案例做支撐,如(2015)京知行初字第5581號行政判決,(2019)京73行初7946號行政判決,(2021)最高法知民終1441號民事判決。

一致性原則中的一致性,不僅要考慮技術術語在權利要求中的文字描述本身是否一致,還要考慮具體的語境,包括上下文對其限定作用,判斷權利要求的整體描述是否給出了技術術語在時態、性質、內容等方面產生變化的啟示。只有技術術語在時間屬性、空間屬性、內容屬性等多方面均達到一致才符合一致性原則。例如,在一篇專利文獻的權利要求書中先后記載了“數據”及“更新的數據”,對于兩處的“數據”該如何理解?依據文字描述,可判斷出第二處的“數據”前面的限定文字為“更新的”,而“更新”這一操作可能引起“數據”在時間屬性和內容屬性上產生改變。但是否真實地發生了改變,或具體的改變程度僅依據權利要求書的記載,難以做出準確的判定,這也證明了一致性原則運用存在局限之處。

事實上,由于中文在書寫過程中存在遣詞造句的豐富性與多樣性,以及上下文對技術術語可能產生限定作用。對權利要求中同一技術術語可能出現多種解讀,使得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呈現相對模糊的邊界帶,只有通過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才能使該邊界帶逼近邊界線,清晰地明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此基礎上,應將一致性原則作為相同技術術語解釋時的一般性原則,而非唯一原則。同時,在一般性原則之外,還需整體性原則予以補充。

1.2 整體性原則

整體性原則的法律依據可參考兩個層面。第一是從法律解釋層面。法律解釋中的體系解釋是通過整體解釋某一具體法律規范的含義。系統論方法認為,系統的性質和規律存在于整體的全部要素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中,因此,要從整體性上解釋和把握解釋對象,這一方法運用在法律解釋中,就是體系解釋的方法[4]。在蘇力看來,體系解釋“必須將法律文本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把握和解釋,而不能將之肢解化地加以理解[5]”。

第二是從專利法層面。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睂@麑彶橹改系诙糠值谒恼碌?.1節對創造性審查原則的規定如下:在評價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審查員不僅要考慮發明的技術方案本身,而且還要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

由此可見,從法律的體系解釋層面,須將法律文本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專利法規定了在界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不僅局限于權利要求的記載,還可利用說明書及附圖予以解釋。而專利審查指南則規定了在評價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要綜合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以上記載均提示或規定了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囿于單純的文字表述,而應綜合考慮發明的整體。

在運用上述兩個原則時,應先采用一致性原則進行初步判斷,再利用整體性原則予以進一步的判斷。具體來說,一致性原則是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判斷在文字中是否給出了相同技術術語具有不同含義的啟示。在沒有給出啟示的情況下,先初步判斷兩者的含義相同,再利用整體性原則予以驗證。如果在文字描述部分給出了相同技術術語具有不同含義的啟示,或者僅通過文字描述難以判斷,則應利用整體性原則進行進一步的判斷。最后,綜合一致性原則和整體性原則得出最終的判斷結果,具體的判斷流程可參考圖1所示。

圖1 判斷流程圖

下面,本文利用兩個典型的司法實踐案例說明上述的判斷過程。

2 案例1

2.1 案情簡介

本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6年12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7月20日,專利權人為微卡公司、卓望公司,專利號為200610168072.2。

二審時專利權人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權利要求14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14可拆分為六個步驟,歸納為:采集—解碼—辨識—是否匹配—是否曾被采集—給出相應結果。具體內容如下:

步驟一采集:一種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方法,包括:通過至少一個移動終端以光學方式采集所述多字段二維碼,其中每個所述多字段二維碼包括至少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其中所述第一字段包括與第一方和所述第一方發起的多個協議中的一個相關聯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字段包括與經所述第一方授權來傳播所述多個協議的至少一個第二方相關聯的信息;

步驟二解碼:對采集的所述多字段二維碼進行解碼;

步驟三辨識:應用預先確定的規則,從被解碼的所述多字段二維碼辨識出所述第一字段和所述第二字段;

步驟四是否匹配:分析所述第一字段是否與預存的與所述第一方和所述多個協議相關聯的多條第一信息中的一條匹配;

步驟五是否曾被采集:分析所述多字段二維碼的所述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過;

步驟六給出相應結果:如果匹配并且未曾被采集過,則給出相應的第一結果并儲存所述第二字段,如果匹配且曾被采集過,則給出相應的第二結果。

訴爭各方當事人對將權利要求14進行上述步驟的劃分解釋均不持異議。訴爭各方當事人對于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及權利要求的技術用語和技術特征的理解存在分歧,其焦點在于關于步驟四、步驟五對“采集”的理解是否與步驟一、步驟二中相同。

2.2 雙方觀點

專利權人認為: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與步驟一、步驟二中的“采集”具有不同含義,步驟五、步驟六中的“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過”限定的是第二字段是否曾被使用/讀取過并存儲在存儲器里的事實狀態。

財付通公司、騰訊公司共同辯稱:涉案專利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與步驟一、步驟二中的“采集”具有相同含義。僅是對數據的獲取,不能解釋為儲存。

2.3 法院觀點

(1)關于“采集”的理解。解釋權利要求時,同一專利法律文件使用的相同術語應解釋為相同含義。根據步驟一和步驟二的記載內容,此處的“采集”即為“獲取”的意思。因而,步驟五、步驟六中限定的“采集”也應作相同解釋。

(2)根據說明書記載,此處的技術手段是分析、判斷“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過”,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確保第二字段只有在首次被獲取時才是有效的,再次獲取就是無效的。相關優惠券的實施案例也可以解釋上述技術特征所采納的技術手段、實現的技術功能和達到的技術效果。因此,應將步驟五、步驟六中限定的“采集”理解為“獲取”。

2.4 案例評析

本案法院最終認為步驟一、步驟二與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應作相同解釋。在研判過程中,符合一致性原則和整體性原則的判斷邏輯。下面,本文嘗試對法院的評判過程進行分析還原。

首先,利用一致性原則進行初步判斷,在權利要求的記載中,步驟一、步驟二與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均表示一種動作,且在步驟1~6中均未記載可能影響“采集”狀態或結果的其他關聯動作或關聯方法步驟。從時間屬性來看,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在具體的語句描述中為“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過”,也即是說,此處“采集”動作的發生時間并非是在步驟五、步驟六才發生的,而是對步驟一、步驟二中采集狀態的確認。那么,既然步驟一、步驟二與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表示同一動作,其采集的內容也就應相同。綜上所述,在權利要求的記載中,并未出現兩處“采集”具有不同含義的明顯啟示,故此初步判斷出現在同一專利中的“采集”應具有相同含義。

其次,利用整體原則進行進一步的驗證。從技術問題層面,本案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一在于如何避免第二字段被重復使用,如實施例中的舉例,當第二字段是優惠劵時,需要防止優惠券被多次使用。針對這一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為:“分析所述多字段二維碼的所述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過,如果匹配并且未曾被采集過,則給出相應的第一結果并儲存所述第二字段,如果匹配且曾被采集過,則給出相應的第二結果”。

因此,從技術問題和技術手段來判斷,如果步驟五、步驟六中的“采集”與步驟一、步驟二中的“采集”具有不同的含義,那么步驟五、步驟六的判斷基礎發生了改變,無法明確其采集的具體內容,也就無法確定優惠券是否被掃描過的狀態,難以達到避免優惠券的重復使用的技術效果。

綜上所述,結合一致性原則和本發明的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以及整個技術方案,可以得出步驟一、步驟二與步驟五、步驟六中“采集”含義相同的結論。

3 案例2

3.1 案情簡介

本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7月9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5月8日,專利權人為博路公司,專利號為201210233663.9。

二審時專利權人主張中通公司的“碼上寄”掃碼寄件方法(以下簡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博路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201210233663.9、名稱為“一種表單自動錄入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權利要求1的內容為:一種表單自動錄入方法,其特征包含如下步驟:(1)系統為需要填寫的表單生成唯一性的編碼并編碼到條碼。(2)用戶在需要填寫表單時,通過終端掃描表單的條碼或輸入編碼,系統定位表單并將表單推送給用戶。(3)用戶在線填寫表單,系統為表單域提供填寫提示或填寫樣本,并對表單域進行驗證。(4)用戶填寫并提交后驗證,系統生成本次表單的編碼和條碼并推送到用戶終端。(5)現場錄入端掃描用戶條碼或輸入編碼后定位用戶輸入的表單數據進行自動填充。

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1的“編碼”“條碼”與步驟4中相同技術術語“編碼”“條碼”含義是否相同。

3.2 雙方觀點

專利權人認為:(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步驟1中“唯一性的編碼”是指每個表單的編碼而非表單類型的編碼;(2)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步驟4中的“編碼”既可以和步驟1中的“編碼”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只要滿足唯一性且能映射、關聯或綁定到用戶提交的表單數據即可。

中通公司辯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步驟1和步驟4的編碼不同、條碼不同,且存在兩個綁定關系。

3.3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中步驟1的編碼、條碼與步驟4并不相同。理由如下:

(1)從權利要求的表述來看,權利要求1并未明確步驟1中“唯一性的編碼并編碼到條碼”與步驟4“本次表單的編碼和條碼”是否相同,亦未指明該“唯一性的編碼”是指表單的種類編碼唯一還是同類型表單中每個表單的唯一。(2)從整體步驟來看,步驟4所述編碼和條碼是在用戶填寫信息并提交驗證后方才生成的、指向填有該用戶數據信息的表單,不同于步驟1的唯一性編碼和條碼。

3.4 案例評析

本案法院最終認定權利要求1中步驟1的編碼、條碼與步驟4并不相同。下面,本文嘗試對法院的評判過程進行分析還原。首先,不同于案例1,本案例步驟4中對表單的編碼和條碼的生成是在用戶填寫并提交后,也意味著,用戶填寫和提交有可能對表單的編碼和條碼產生影響,使編碼和條碼的具體內容產生變化。因此,利用一致性原則難以判斷,需要運用整體原則進行進一步的研判。

從技術方案整體來看,在步驟1生成表單時,用戶還未對表單進行填寫,用戶需要通過終端掃描表單的條碼或輸入編碼,才能獲得表單;在獲得表單后,步驟3中用戶進行在線填寫及驗證;在步驟4中生成本次表單的編碼和條碼并推送到用戶終端。一方面,步驟4中的表單是用戶填寫后并驗證后的表單,與步驟1中的表單產生的時間不同。另一方面,根據說明書的具體記載,錄入系統對用戶成功提交的表單定位包含:用戶在成功提交表單后,系統為用戶的本次提交分配流水號,并關聯用戶提交的表單數據,包含表單編碼、表單類型和用戶填寫的表單數據,用戶在成功提交表單后,系統生成用戶本次提交表單的流水號,并以流水號為索引關聯用戶和用戶提交的表單,并將表單流水號編碼到條碼推送給用戶,用戶通過終端接收條碼,并展示給錄入系統的掃描裝置,錄入系統端的掃描裝置掃描用戶終端上的條碼,解析條碼并根據條碼包含的表單流水號定位用戶提交的表單數據。

也就是說,步驟4中的條碼,是通過將表單流水號編碼產生的,而流水號的分配是在用戶成功填寫并提交表單后。因此,在步驟1中并不存在表單流水號,進而步驟1中的編碼和條碼也必然不會存在表單流水號信息,由此可以判定步驟1與步驟4中的編碼和條碼包含的具體內容也不相同。

另外,從本發明解決的技術問題來看,技術問題之一是提高電子化填寫的效率和正確性。采用的關鍵手段之一在于“系統為每個表單進行分類編碼,并將編碼寫入條碼,條碼根據表單編碼類型可以是一維碼或二維碼,每個表單編碼在系統內部為唯一性”。假設步驟1與步驟4中的編碼和條碼相同,也就意味著一個編碼可與兩個不同內容的表單相對應,將會造成系統填寫和統計的紊亂,也難以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

綜上所述,結合一致性原則和整體性原則,能夠得出步驟4與步驟1中的“編碼”“條碼”含義不同這一結論。

4 結語

本文闡述了在判斷權利要求中相同技術術語理解時運用一致性原則和整體性原則的法律基礎,并通過兩個司法實踐案例,從正反兩個方面,探討了關于權利要求中的相同技術術語的理解。通過對上述案例的解讀,筆者認為有以下兩方面的啟示。

(1)一致性原則作為法律解釋關于文本用語一致性的一般性原理,應該得到專利法律事務處理中多方主體的重視。在專利撰寫階段,撰寫者應當盡量采用無疑義的撰寫方式,例如,在案例2中,撰寫者可將步驟4中的編碼和條碼記載為“更新后的編碼和條碼”,從而在專利創造的源頭來規避保護范圍的誤讀。

此外,專利審查部門也應在審查階段利用行政手段盡量厘清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含義,可運用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通過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專利申請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歧義之處,使申請人加以修改或陳述,再結合禁止反悔原則,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邊界在授權階段得以盡可能地明晰。

(2)在具體進行相同技術術語的含義判斷時,要綜合運用兩個原則。使用一致性原則時,要考慮權利要求文字描述的語境,上下文關聯,語篇連接等因素,重點核實上述因素是否對技術術語產生了作用,使其含義可能發生改變。使用整體性原則時,要注意將整個專利文獻作為一個整體,避免片面、孤立,僅從字面的含義進行解釋。應綜合考慮發明的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全面的把握相同技術術語所表達的真實含義。對于專利審查部門和司法部門,在評判有爭議的相同技術術語時,應結合整個專利文件,盡量在文件中尋找對技術術語解釋的證據,必要時結合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進行推理和說理,從而做出準確的判斷。

猜你喜歡
表單條碼術語
中國條碼技術與應用協會
條碼微站
熱線互動
電子表單系統應用分析
淺談網頁制作中表單的教學
基于固定條碼與電子標簽比對設備的設計
動態表單技術在教學管理中的應用*
有感于幾個術語的定名與應用
從術語學基本模型的演變看術語學的發展趨勢
基于Java可視化測繪生產流程表單的設計及實現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