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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激勵機制研究

2022-02-18 01:47李偉娟
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2年4期
關鍵詞:激勵機制校企院校

李偉娟

(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河南 開封 475004)

0 引言

2018 年2 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通知》指出[1],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2019 年1 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2],職業院??筛鶕陨硖攸c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合作,厚植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的社會環境, 推動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 2019 年3 月,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的意見》指出[3],要堅持產教融合,創新高等職業教育與產業融合發展的運行模式, 精準對接區域人才需求, 提升高職院校服務產業轉型升級的能力,推動高職院校與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相關政策的相繼出臺反映出,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是“雙高計劃”建設的重要任務,是構建校企命運共同體的基本路徑和重要方式, 在高職院校內涵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 目前還存在諸多制約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問題。 因此,在“雙高計劃”背景下如何構建校企合作激勵機制,進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成為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 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

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激勵機制是指, 在政府的主導下,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高職院校、企業等多方主體的激勵作用, 通過多種激勵方式提高各個主體參與合作的積極性, 從而達到聯合培養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的預期目標[4]。 然而,目前校企合作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現為激勵機制缺失、激勵主體單一、利益關系失衡、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同度不高等方面。

1.1 激勵主體單一

高職院校、企業、政府、行業協會等都是校企合作中的激勵主體,都應該履行主體責任[4]。 但實際上,政府是校企合作的主要激勵主體,絕大部分激勵措施均來自政府, 其他主體的參與積極性并不高,而且政府對校企合作辦學投入的資金較少,激勵措施不足,無法推動校企合作長期有效開展,不能激發企業積極參與[4],最終造成校企合作成為短暫的實習合作, 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與校企合作的初衷相違背[5]。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通知》指出,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1]。從文件中可以看出,行業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主體之一,應肩負起校企合作的主體責任。 但目前,行業組織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的作用非常微弱,沒有發揮其引導作用, 高職院校和企業之間缺乏互利互惠的融合點, 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標準也難以符合企業的人才需求[4]。

1.2 利益關系失衡

雙贏是校企合作的目的。 如果校企合作中不考慮各方利益,往往會導致利益分配不平衡、合作缺乏持續性。 目前,在大部分校企合作中,都存在參與各方責任、權利、利益劃分不清的問題。 校企合作中利益失衡的具體表現如下:

1.2.1 政府權責失衡

在校企合作中,政府是行使權力的主體,權力較大,責任卻很小。 政府責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校企合作的發展。例如,政府在制定和實施職業教育法律方面有很大的權力,可以通過頒布政策、召集會議等來指導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4]。 雖然政府已經出臺了多項政策文件來保障校企合作、 產教融合工作的順利推進, 但校企合作溝通協調機制至今尚未形成。 因為校企合作關系的建立與維持還要依靠主導方持續發力、參與主持續給力,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如若不然,就會導致校企合作的低層次和短期性,合作成效參差不齊,難以構建可持續的利益共同體[6]。

1.2.2 企業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利益需求主要有增強技術競爭力、降低人力補給成本、推進技術進步等。 但個別高職院校的研發能力比較弱,專業適應性也較差,很難滿足企業需求[7]。 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盈利,但在實際中,企業的相關利益并沒有得到保障,也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高職院校只有為企業培養高素質人才, 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才能激勵企業參與其中,但目前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方案與企業的實際需求并不相符,校企合作培養的人才也不能滿足企業需求,因而降低了企業參與合作的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即使迫于政策要求從形式上參與了校企合作,卻不愿意深化合作、長期合作。特別是,個別高職院校的辦學條件比較差,如果企業選擇與其建立校企合作關系,將會承擔更大風險[8]。 這就需要政府針對當前企業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問題, 修正和調整現有的校企合作政策,完善校企合作激勵機制,賦予企業更大的參與自主權,激發其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

1.2.3 高職院校的責利失衡

在校企合作中, 高職院校應該根據市場需求來開設專業,從而對接產業,切實做到企業需要什么樣的人才,就開設相關的專業;企業要求人才具備什么樣的知識和技能,高職院校就開設相關的課程,著力進行培養;產業發展到哪里,高職院校的專業和課程開設就要跟進到哪里, 從而做到主動服務地方產業轉型升級。但是,目前大多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與企業需求相脫節,課程設置與職業標準相脫節,跟不上產業更新的步伐,無法滿足企業需求。

同時,大多高職院校的需求也得不到滿足。校企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的需求主要有: 預測產業發展對技術技能人才的需求情況,從而實時調整專業,增強專業適應性;改善校內實訓條件,加強實踐教學;與企業共同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增強自身科研服務能力。對于高職院校的這些利益需求,一般規模的企業是無法滿足的,但在現實中,大型企業往往更偏向于選擇與“雙高計劃”建設院校及本科院校合作。 所以, 大部分高職院校只能與一般的中小企業開展校企合作,自身需求無法得到滿足[7]。

1.2.4 行業協會沒起到橋梁作用

行業協會是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重要主體之一。 然而,很多行業協會的設置只是流于形式,自身發展不足, 對校企合作的開展也沒有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而且,目前我國也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行業協會的職責和權利, 行業協會在校企合作中的處境不佳[4]。

1.3 激勵機制缺失

完善的激勵機制可以讓校企合作有序、 有效地進行,而目前我國校企合作進展不順利,則與相關激勵機制的缺失有一定的關系。

1.3.1 政策體系不完善

各級政府雖然制定了一些校企合作的政策,但都是一般性的指導意見, 缺乏具體的實施措施、細則,不易落實,校企合作的政策系統比較薄弱。而且,國家出臺的一些改革意見、 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主要發力于供給端,用于推動高職院校深化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養模式,但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需求端還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6]。 例如,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通知》 中,“應當”“鼓勵”兩個詞分別在文件中出現了31 次、12次,而“應當”“鼓勵”都屬于原則性的規定,較為籠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1]。

1.3.2 監督機制不健全

監督機制不健全表現在:首先,沒有專門的監督機構,相關部門互相推卸責任,無法調動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9];其次,沒有明確的監督制度,造成校企合作的監管僅限于教育部門, 缺少行業、社會監督[10]。如,校企共建師資隊伍是校企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高職院校的專業教師可以進入企業掛職鍛煉,企業技術骨干可以入校擔任兼職教師。但實際上, 高職院校對專業教師的評價仍側重于理論知識考核,在教學模式上也不太重視實踐教學環節,這就造成教師去企業掛職鍛煉沒有動力; 而企業則考慮經濟效益最大化, 也不希望技術骨干脫離生產崗位去高職院校擔任兼職教師。由于缺乏監督機制,校企合作在人才流動方面流于形式[11]。因此,應將行業協會、家長、學生作為第三方,納入社會監督主體,進一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1.3.3 獎懲機制不完善

由于缺乏獎懲機制,在校企合作中,企業對實習學生只是簡單分派任務, 致使學生學不到較多的實踐技能;個別企業不給學生發補貼或實習工資,學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高職院校也難以將有關情況上報給上級部門, 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也大打折扣[5]。 另外,在校企合作過程中,企業的經濟損失也得不到有效補償,如,學生實習時損壞儀器造成的損失, 企業技術人員到高職院校作為兼職教師授課時造成的工作延誤、成本支出等損失,經濟補償往往落實不到位,影響了企業的參與積極性?,F有激勵機制中僅有的免稅、優惠政策,同樣也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保障執行,也降低了校企合作的吸引力[12]。

1.4 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同度不高

2022 年4 月20 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提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 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13]。 但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一直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歧視,高職院校的社會認同度較低,這嚴重阻礙了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我國傳統文化傾向于重知識、輕技術,飽讀詩書的文人士子備受社會尊敬,搞技術技能的工匠卻往往被人輕視。 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國民眾對以學歷教育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抱有極大的熱情, 高職院校通常是考不上本科院校的學生的無奈選擇[11]。 這就導致了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同度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熱情。

2 健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激勵機制的對策思考

2.1 發揮多元激勵主體責任

2.1.1 明確政府責任

必須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發揮其主導作用。第一,加強政策引導,出臺相關校企合作的激勵政策,對校企合作現行的政策進行細化,增強可操作性。第二,成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成員包括省、市級政府職能部門、高職院校、行業協會、企業等,實時協調校企合作中遇到的問題[7]。 第三,通過物質、精神獎勵,激勵各方主體積極參與校企合作。 如,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補貼、稅收減免等多種激勵形式,提高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主動性。第四,建立第三方校企合作監督部門,實時了解校企合作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校企合作的效果和質量進行監督和評估[10]。第五,通過多途徑、多舉措進行宣傳教育,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2.1.2 明確校企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高職院校、企業的主體責任。 對高職院校來說,一要轉變教學理念,注重素質教育;二要加強實踐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突出高職特色;三要將課程設置與社會需求匹配起來,依據市場需求實時調整課程設置。 對企業來說,要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發展對高職院校提出具體的人才需求,與高職院校共同制訂人才培養計劃,開展人才培養合作[5]。 在校企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為合作企業提供人才支持和培訓服務, 能降低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 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企業的服務質量和核心競爭力;企業為高職院校提供技術支持,也能滿足高職院校技能教育的需求[4]。

其次,建立激勵機制,增強高職院校和企業的雙向吸引力。第一,權力激勵。 高職院校和企業可以互派領導干部, 合作企業的部門經理可以到高職院校兼任二級學院的副院長, 高職院校的二級學院院長可以到企業兼任部門副經理,高職院校、企業要對兼職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進行定期考核。第二,權益激勵。高職院??梢詮暮献髌髽I中聘請技術骨干,到高職院校擔任相應專業的實訓課授課教師, 企業也可從高職院校聘請相關專業教師到企業擔任技術顧問。對于受聘的高職院校專業教師和企業技術骨干,高職院校、 企業都要頒發聘用證書, 并列入高職院校、企業年度考核和專業技術等級評聘工作。 第三,榮譽激勵。為了表揚先進,提高相關方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高職院校、企業要共同獎勵在校企合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員工,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第四,薪資激勵。對積極參與校企合作的教師、員工,高職院校和合作企業要給予一定的報酬獎勵。第五,基金激勵。 高職院校、企業可共同出資,設立校企合作發展基金,用于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參與人員。

2.1.3 明確行業協會責任

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營利性組織, 而高職院校是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組織, 不同的社會屬性在合作中必然會有沖突和矛盾。 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幫助協調雙方的沖突和矛盾。行業協會作為重要的第三方,就要實現與政府政策導向的“步調一致”,搭建好校企溝通的橋梁。 行業協會雖然只是一個社會團體,沒有行政權威,但它所代表的行業權威和專業水準,對規范企業行為具有重要作用,應該發揮其監管、協調作用[7]。 一方面,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在行業內部制訂相關政策、 措施, 營造技能寶貴、勞動光榮的良好氛圍,改變大眾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偏見,從企業發展、社會責任的高度,向企業宣傳參與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重要意義, 提高其參與校企合作的責任感、主動性,從而提高高等職業教育的社會影響力、吸引力[14]。

2.2 協調主體間的利益關系

第一,政府方面,應當運用法律手段、政策引導等方式, 要求校企雙方必須確定詳細的合作內容和方式等,明確各方的職責、權利、義務,形成制度文件。政府要給予高職院校一定的權限,允許高職院校依據校企合作的要求對部分專業的教學進行調整;可設立校企合作基金,用于高職院校創新教學模式;可搭建校企合作平臺, 以便于高職院校和企業按照各自的需求尋找合作伙伴, 促進校企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合作共贏,開創校企合作雙贏局面。如,通過召開座談會、舉辦企業論壇等方式,探討專業和課程設置等。 第二,高職院校方面,要從校企合作角度修訂人才培養方案(如設置課程等),并增加一些調整空間。 第三,合作企業方面,要提供詳細的專業課程設置需求方案, 以便于高職院校參照企業需求調整課程,同時考慮學生的需要,從而實現共贏[5]。

2.3 完善激勵機制

2.3.1 完善政策法規

第一,校企合作激勵機制要兼顧宏觀、微觀兩個層面,科學地進行頂層設計,讓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相關者有法可依。第二,相關政府部門應聯合出臺校企合作優惠政策,在土地使用審批、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為校企合作的深度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4],真正落實校企合作法規和制度。 第三,政策法規的制定要詳細、具體,有具體實施的措施、細則,提高可操作性,避免使用“應當”“鼓勵”等原則性的規定。

2.3.2 建立監督機構

第一,高職院??沙闪iT的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管理校企合作方式、內容、成效及其他方面的事宜。第二,成立校企合作監督委員會,監督高職院校、企業,確保校企合作順利開展。 第三,采用第三方評價。政府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評價校企合作雙方工作情況。政府也可建立校企合作數據庫,將不誠信的企業拉入黑名單, 責成問題較多的高職院校進行整改[5]。 例如:政府可以將行業協會作為校企合作的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校企雙方的工作績效。行業協會雖不屬于政府管理機構,但在政府、高職院校和企業之間也可以發揮銜接、溝通等重要作用[4]。

2.3.3 健全激勵機制

政府要健全校企合作企業激勵機制, 積極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除了能獲得稅收優惠外,還應能夠獲得土地、社會聲譽等方面的支持。高職院校要制訂校企合作教師激勵機制、二級學院激勵機制,可以將校企合作經歷、相關成果作為教師職稱評聘、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9];可以將教師參與企業調研的次數,企業人員參與人才培養方案制訂的人數、企業給學生授課的課時數等納入二級學院校企合作工作績效考核范圍,調動教師、二級學院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企業應制訂校企合作員工激勵機制,可以將校企合作經歷作為員工業績考核、 崗位聘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并給予員工相應的勞動報酬,從而調動員工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9]。

2.4 提高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同度

政府應利用公眾媒體,做好宣傳引導,提高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同度。 各級政府應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出版等大眾媒體,大力宣傳高等職業教育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優秀技術技能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貢獻, 提高全社會對高等職業教育的認識, 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 從而提高企業參與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熱情,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更多企業積極參與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10]。

3 結語

校企合作是辦好高等職業教育的關鍵所在,也是高職院校加快自身發展和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解決人才培養中的“最后一公里”問題。隨著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的深化,校企合作激勵機制改革已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 只有創新校企合作激勵機制,才能實現校企合作的真正“無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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