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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改革在我國綠色發展中的現實意義

2022-03-17 19:41姚潔
中國集體經濟 2022年2期
關鍵詞:綠色發展

姚潔

摘要:水資源具有匱乏性和不可再生性,是既具有經濟價值又具有生態價值的自然資源,是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資源。在我國水資源的使用屬于粗放型,浪費嚴重。取水用水單位重效益輕保護,造成以犧牲資源儲備為企業發展買單的情形。水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我國必須實施水資源統籌規劃管理,提升節水意識,調節水資源使用結構,利用節水措施和節水工藝使水資源使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在推進水資源稅改革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水資源稅改革提供了寶貴經驗。文章分析了我國水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的背景和意義,通過水資源稅改革引起的取水用水行為變化及帶來的環保溢出效應對水資源稅改革產生的綠色效應進行了分析,在研究國外水資源管理相關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狀,提出水資源稅改革在促進我國綠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對如何進一步完善水資源稅改革政策、擴大改革效果提出了相關建議,闡述了水資源稅在我國綠色發展中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水資源稅;綠色發展;稅費改革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用一個部分部署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出要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增強社會環保意識,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建立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這充分體現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對實現可持續的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

水資源稅是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為建立水資源剛性約束提供了政策導向和法律依據,采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對保護水資源、調節用水結構、提倡節約用水、推廣節水措施、推進水資源循環使用等一系列綠色經濟發展理念提供了強力保障。

一、水資源稅改革的背景和意義

第一,水資源具有匱乏性和不可再生性,是既具有經濟價值又具有生態價值的自然資源,是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資源。在我國,水資源的使用屬于粗放型,浪費嚴重。征收水資源稅強化了成本約束,強調了市場約束作用,將取用水單位的外部效用內部化,促使取用水單位增強節水意識,采用實際措施降低用水量、調節用水結構,以此降低取用水成本。

第二,在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之前,我國實行的是水資源收費制度,但是水資源費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一是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政策剛性不足,征收管理不規范,使水資源費收入難以及時足額收繳。二是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是根據各地區水資源的稀缺狀況,而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從而不能形成有效的水資源保護機制。

水資源稅與水資源費相比,具有如下優點:水資源稅征收主體為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可以有效遏制征管方面的漏洞,對稅款上繳入庫更有保障。水資源稅的稅目設置更完善,稅收標準對不同地區、不同水源、不同行業有明確的規定,使用水成本更貼近社會成本。水資源稅的使用實行強化約束管理,將水資源稅用于加強水資源整合管理和保護治理,對倡導節約水資源,促進水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合理利用具有更強的綠色發展意義。

二、水資源稅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水資源稅征管效率提高,水資源稅收入增長

水資源稅的征管模式采用了“水利核準、納稅申報、稅務征收、聯合監督、信息共享”的多部門參與的征管模式,在征收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共同監管、互相監督、密切配合、分享信息,使征稅效率和稅收收入大幅提高。水資源稅收入增加主要有取決于兩方面因素:一是稅收的強制性增加了偷稅、漏稅、抗稅行為的違法成本和納稅人的信用成本,使得納稅人戶數增加,征收率大幅提高;二是水資源稅對地下水、超采區和高耗水企業提高了征收標準,從而提高了稅收收入。

(二)水資源稅起到調節用水結構的作用

我國國土面積大,水資源分布不均,水源結構差別較大。不同地區根據自身開采地區情況、地表地下水來源不同、行業不同制定不同標準的稅額并制定不同的取用水限額,打破了以前收取同樣的水資源費而無法達到調節作用的局面。由于地下水稅收高于地表水,同地區的取用水企業優先使用地表水,地下水開采得到抑制,用水結構得到優化。

(三)節水措施創新加快,節水意識不斷增強

水資源稅改革增加了高耗水企業使用水資源的壓力,促使高耗水企業改變取水方式,更新取水設備,加快產業轉型和技術革新,改善工藝流程以降低水資源稅帶來的取水成本。

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稅額遠高于非超采地區,特種行業稅負較高,使得超采地區企業和高耗水企業增強了節水意識,轉變以前粗放的用水方式,調整用水結構的同時實現污水回用和優化利用再生水等措施積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三、我國水資源稅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水資源稅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

我國雖然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文件,但這些文件的出臺時間、出發點、側重點不同,相互之間缺乏整體性,匹配性較差,導致水資源稅相關法律法規未形成體系,缺乏系統性和一致性,規范和制約作用有所欠缺。

(二)稅制設置較為簡單

水資源的征稅對象設置較為簡單,僅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能充分轉化水資源在生產生活中的經濟成本。稅額標準劃分仍未充分考慮行業、地區等一系列差異,不能體現不同行業、水資源匱乏程度不同地區之間的成本差異,不能充分展現稅收的調節作用。

(三)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較為狹窄

我國目前水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水范圍集中在農業、家庭用水、公共安全、臨時應急等方面,對從經濟角度調節企業和個人的用水行為方面作用不明顯,不能起到充分激勵企業和個人采取節水措施和保護水資源的積極性。

(四)稅收數據傳導不嚴密

我國目前水資源稅的征管模式是“水利核準、納稅申報、稅務征收、聯合監督、信息共享”的多方參與,共同監管的征管模式,實現了一定程度上征稅數據的傳導和共享。但是取水量測量的準確性取決于取用水人的測量儀器,且用水數據無法自動帶入稅務系統,數據申報依賴于納稅人手工錄入,給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

(五)水資源稅使用方向不明確

水資源稅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水資源稅的分配方向和使用方式沒有指向性和明確性,容易形成使用上的沖突和分流,導致資金被挪用和濫用,致使水資源節約、保護、治理等經費得不到保障,無法實現保護水資源的作用。

四、提升水資源稅在綠色發展中的作用的建議及措施

(一)健全水資源稅相關法律

健全水資源稅法律法規為水資源稅提供了法制保障,是水資源稅的立足根本。只有法律的剛性約束作用,才能保障后續一系列措施可以朝著規范化、條理化、高效化的方向發展,發揮通過經濟杠桿調節用水需求和保護水資源的作用。我國水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頒布時間間隔較長,未能相互呼應,且有些頒布較早的規章制度已與現行制度和現實情況不符。建議加強宏觀管理,及時修訂和更新水資源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使現行法律條文實現高度整體性和一致性,符合我國當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

(二)細化水資源稅的征稅主體、征稅對象及稅額

目前我國水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價外計征的方式。在水資源稅改革過程中,可進一步擴大水資源稅的納稅主體,細化征稅對象,并根據各地區水資源缺乏程度及各行業用水行為差異設置相匹配的稅目和稅額。

1. 擴大納稅主體覆蓋范圍

我國水資源稅納稅人為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能出現水資源的取水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俄羅斯將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生產用水、開采水資源的開采者和使用者都確定為納稅主體。以色列的供水商采用價內稅的方式向用水戶代收代繳取水稅。我國可以借鑒俄羅斯和以色列的方式,將開采、使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納入納稅主體中,在取水階段對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采用定額價外的形式計征水資源稅,在銷售階段采用價內稅方式由售水公司向用戶代收代繳水資源稅,讓消費者也承擔一部分水資源稅,這樣可以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性。

2. 細化水資源稅稅目

目前,我國水資源稅主要對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征收。以色列除了將常規水資源(即天然淡水)作為管理對象外,還將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雨洪水及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也納入了水資源管理范疇。我國可以參照以色列的分類方式,在考慮南北差異、水資源稀缺程度、取水來源、水源質量等因素的情況下,將水資源稅稅目做進一步細分。

3. 制定合理的稅額

我國水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計征方式,合理的稅額制定,是水資源稅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關鍵。稅負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納稅人納稅的積極性和保護水資源稅的效果,決定了水資源稅的調控作用能否發揮。水資源稅稅額的制定應在稅目設置基礎上與當地經濟狀況、稅收政策、收入水平相關聯,綜合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季節因素、取水來源、水源質量、水資源用途等因素,激勵節約用水行為、引導水資源優化配置,保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補償,發揮水資源稅在水資源管理中的調節作用。

(三)實行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保護水資源為最終目的制定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積極采取節水措施、進行綠色環保項目研發和相關產品生產、購買節水設備的企業或個人采取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增強生產生活各個環節的節水動力,引導企業的綠色投資,倡導居民的綠色消費。

(四)有效的稅收征管監督機制

1. 在“互聯網+”背景下采用區塊鏈技術加強信息共享

對納稅人的取水許可、取水計劃、取用水量等信息與稅務部門的申報信息進行共享,對于兩部門間數據比對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利部聯和進行核查。采用區塊鏈技術加強信息共享有利于降低人工成本,減少操作風險,提高數據準確度,對于取用水量與實際申報量差別較大的,可以直接暴露偷漏稅問題,降低查處成本。

2. 擴大共享范圍,加強部門合作

加強水利部門、稅務部門、環保部門、統計部門等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利用大數據形成多部門協作機制,對企業各方面數據在政府部門間進行比對,發現產出與投入、排放不匹配等數據異常的,可以立即采取稽查措施,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門辦公效率,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果,嚴厲查處納稅人的偷漏稅行為。

3. 建立環保信用評級機制

將水資源稅收繳納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評級,便于相關部門讀取評級信息,使得企業的偷漏稅行為公開透明,直接影響企業信譽。以此提高企業納稅主動性,推動企業堅持以誠信為本的良性發展理念。

(五)水資源稅的合理使用

在文件中對水資源稅收入的使用作出詳細的規劃,堅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明確稅款??顚S糜谒Y源的管理與保護。我國可參考以色列建立水資源相關的管理保護基金,將水資源稅用在水利工程的建設、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上。對主動采取節水措施、環保設備、技術創新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獎勵,對效果顯著且復制性較強的節水措施給予推廣,擴大企業采取結構調整及節水措施的影響效果??蓪⒉糠侄愂沼糜诮涷灲涣骱图夹g引進,積極借鑒引進國外節水設施和節水經驗,加快水資源保護進程。

五、結語

水資源稅的征收從稅務的強制性上起強化征管的作用,使外部效應內部化,更準確地體現用水成本,促使企業調節用水結構,主動跟進節水措施的創新,推進水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對于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實現更可持續和更高質量的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征收水資源稅的最終目的在于促進水資源的統籌管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倡導節水意識和節水行為,保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的道路上,應開拓思路,擴大影響,從更多角度采取可操作性的措施。例如可結合水價制定、環保稅的征收、精神表彰和財政獎勵,不斷借鑒和積累經驗,多機構聯合起來形成合力,達到保護資源、綠色發展的目的。對標2035年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的目標,水資源稅的征收與使用體現了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方向,調動多方力量參與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實現經濟社會共同高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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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濟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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