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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共同富裕的中國稅制改革

2022-03-31 00:24楊志勇
改革 2022年3期
關鍵詞:遺產稅稅制稅負

楊志勇

稅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目標。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需要有相應的稅制改革來推進。扎實推進共同富裕,需要包括稅制改革在內的多項措施共同發揮作用。就如何實現共同富裕,已有學者從稅收視角和公共政策視角作了初步的探索。這里從歷史和比較視角入手,結合直接稅制改革,對促進共同富裕的相關稅制改革問題進行系統性思考,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共同富裕與稅制改革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還在實現富裕的道路上。中國目前的經濟總量雖然已居世界第二位,人均GDP也接近高收入國家的門檻,但是就整體來看,中國仍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與以往比較,中國的確變富了,但與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相比,與中國自身所設定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目標相比,中國還必須進一步挖掘經濟增長潛力,夯實共同富裕的經濟基礎。

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多方著力。共同富裕建立在富?;A上,富裕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前提。沒有合理的收入和財富分配,即使富裕了,也不會有共同富裕。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這都已經得到證明。稅收作為重要的分配工具,在調節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助力共同富裕實現。這也是稅收制度作為國家治理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發揮作用的一種方式。

面向共同富裕,中國稅制改革應致力于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稅制改革如何促進富裕的問題。促進富裕就是促進經濟增長,因而這一問題就轉化為稅收能為經濟增長做些什么。在新發展階段,推動經濟增長的要素有哪些?稅收應該在哪些領域重點著力?持續的經濟增長需要市場繁榮,那么稅收可以圍繞市場繁榮做些什么?消費和供給如何更加匹配?消費的升級換代要求供給能力的提升,這要靠創新,且不僅僅是科技創新。合理的稅負,包括宏觀稅負與微觀稅負都非常重要。宏觀稅負從總體上評判稅負的輕重。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更關心的則是自身的稅負水平,個體較重的稅負可能令市場主體難以生存。在促進微觀層面的稅負合理化方面,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已經有所體現,接下來的關鍵是如何結合稅制改革作進一步完善。二是稅制改革如何促進共同富裕的問題。這是一個分配層面的問題,包括稅收如何促進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的合理化問題。

稅制改革促進共同富裕,最直接關聯的是直接稅。以完善直接稅體系來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確實可以促進社會公平?;诖?,后文將重點分析各主要直接稅種在實現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同時,我們還應看到,間接稅與共同富裕之間也有密切關系,這主要表現在對富裕的促進上,以及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上。合理稅負的間接稅,可以推動更多的財富創造。面向共同富裕的中國稅制改革,需要的是一攬子稅制設計和稅收政策,而不僅僅是某個具體稅制和稅收政策。稅收促進共同富裕,要贏在制度和政策設計上。相關制度和政策設計要尊重稅收規律,充分認識稅收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稅收理論模型的意義在于為實踐提供參照系,而不是照搬照抄理論。好的有穿透力的理論形成有賴于理論的發展。好的理論加上約束條件,才是真正的可以用于實際的理論。面向共同富裕的中國稅制改革,必須將實現共同富裕作為一條主線索,貫穿稅制改革全過程。

二、直接稅與共同富裕:歷史與比較的視角

(一)個人所得稅與共同富裕

個人所得稅是一個可以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F代個人所得稅制源于18 世紀的英法戰爭,英國為籌措軍費而開征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誕生之初主要強調財政原則。征稅需要依據,有能力者多承擔,這有利于稅收公平原則的實現。但是,一方面,開征之初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較小,在稅收收入中不占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制較為簡單,無法對收入分配格局改善產生太大影響。因此,個人所得稅最初調節公平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

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格局產生較大影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擴大,直至成為主體稅種;第二,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增強,累進程度越高,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越大。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這兩個條件才全面得到滿足。發達國家對收入分配問題較為重視,1948 年英國宣布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福利國家。后來,北歐國家也陸續成為福利國家。福利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的累進性以及較高的宏觀稅負水平,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可以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重要作用。通常認為,北歐國家分配問題解決得相對較好,其中不乏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作用。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比也不斷提高,且最高邊際稅率一度達到94%,但是美國一直不被認為是公平問題解決得較好的國家。如何看待這種現象呢?個人所得稅可能也發揮了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仍然不足以改變美國社會的不公平狀況?;蛘邠Q個角度來說,美國的收入分配問題太多、太嚴重,以致個人所得稅的調節無力改變。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不能有效促進美國社會的共同富裕。20 世紀70年代末80 年代初,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美國總統里根陸續上臺,引領全球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大幅下降,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進一步削減。對于本來就不太能改變收入分配狀況的美國個人所得稅制來說,就更是如此。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快,各國個人所得稅制相互影響,對人才的國際稅收競爭,導致各國盡可能降低本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而且還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結果是個人所得稅不僅未能更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反而這一功能還進一步弱化。稅收優惠與避稅地的廣泛運用,讓富人有更多的逃避稅的機會。這樣,個人所得稅如果能夠調節收入分配,那么主要調節的是無法轉移的個人收入,而不是那些流動性較大的稅源,結果帶來了更大的不公平,勞動所得往往比資本所得承載更多稅負。顯然,這樣的收入分配方式對以勞動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中等收入群體最為不利。

就業可以增加個人收入,良好的經濟生態有助于提供更多更優的就業機會,促進共同富裕。良好的個人所得稅制應有助于促進就業。就業友好型的個人所得稅制無疑有助于促進共同富裕。

(二)房地產稅與共同富裕

房地產稅在籌集地方財政收入上的作用不容置疑。房地產稅針對房地產而征收,房地產的不可移動屬性決定了房地產稅是一種稅源不容易轉移的稅。與其他稅源可以轉移的財產稅相比,房地產稅更容易為地方政府帶來收入。擁有更高價值的房地產對應更重的稅負。即使適用比例稅率,較高價值的房地產持有者需繳納的稅也多于較低價值的房地產持有者。這自然有利于公平。倘若適用累進稅率,那么較高價值的房地產持有者的稅負要重得多。從調節財富分配的目標出發,累進稅率較比例稅率更可取,征稅比不征稅更可取。

從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來看,房地產稅(或對不動產征收的財產稅)的開征似乎從不以調節收入分配或財富分配為主要目標。最初對房地產(財產)征稅的直接目的也主要是籌集財政收入,而非調節貧富差距。當然,由于富人所擁有的稅源(稅基)無論如何都比窮人(以及不那么富有的人)多,稅負自然更多地落在他們身上。但在自由市場經濟發展階段,政府一般不以調節貧富差距為目標而征收房地產稅(財產稅)。房地產稅課稅更重視稅收的財政原則。房地產稅一般在地方層面征收,一國之內不同地區的房地產稅負可能有較大差異,缺少全國統一方案,意味著并不存在全國統一的靠房地產稅來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意圖。

新中國成立初期,稅收功能被過分強調,市場功能被削弱。計劃經濟條件下不需要考慮稅收的調節分配作用。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激勵財富創造問題浮出水面。稅收調節收入和財富,還需要考慮市場經濟運行是否受到影響。從理論上講,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歸屬中央政府,這是一般財政學教科書在闡述政府間財政關系中常見的內容。原理很簡單,可以用反證法加以說明。如果地方政府承擔收入分配功能,那么收入分配調節好的地方,就是公平程度越高的地方,越受低收入群體的歡迎,這樣高收入者就會遷出,問題因此而產生,地方政府到哪里去找錢來幫助低收入者呢?因此,收入分配功能歸屬中央政府,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當然,這里有個人在國內自由遷徙的假設。事實上,這也符合全國統一市場的要求。因此,作為地方稅的房地產稅(財產稅),不應該主要扮演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角色。

(三)遺產稅與共同富裕

遺產稅是直接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公平,從而推動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但是,考察遺產稅的歷史,我們就會發現,即使是這樣的明顯讓富人多納稅的稅種,也不一定能在調節貧富差距上發揮多大作用。

從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地區)的實踐來看,這種稅實際提供的稅收收入占一國(地區)稅收收入總量的比重較低。征收這類稅的國家(地區),似乎并不看重遺產稅收入。富人通過設立信托基金或慈善捐贈等方式,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避稅。同時,我們很少看到哪個國家采取措施不讓納稅人這么做??梢越忉尩睦碛墒?,設立基金或慈善捐贈的目標與遺產稅的目標一致,即阻礙財富的代際累積,促進代際公平,因而沒有必要加以阻止。遺產稅更像是促進富人將財富捐贈出去的稅,而不以籌集收入為主要目的。

各國(地區)為爭奪全球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而不遺余力。有的國家(地區)大幅降低遺產稅稅率,甚至廢除遺產稅,這是值得注意的。遺產稅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一地成為全球資產管理中心的“攔路虎”。為了吸引更多資產,各國(地區)大都對遺產稅制度作了相應完善。這里仍然是公平之間的權衡取舍,而且在二者之間更偏向效率。

美國在21 世紀初期的遺產稅制的演變值得關注。從2001 年開始,其稅率連續10 年逐年下降,2010 年成為一個不征收遺產稅(稅率為零)的年份。雖然自2011 年起美國遺產稅恢復征收,但免征額提高了。在現代,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征收,目的已轉變為鼓勵人們將財產捐贈出去?,F實中,鼓勵人們捐贈的還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慈善性公益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制已經是個人所得稅制的標配。為了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有必要對相關稅制的具體內容進行完善。

遺產稅有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以及二者的綜合三種類型。無論哪種類型,都可以促進財富的代際公平。僅從收入分配的公平來看,分遺產稅制較為可取,如果融入個人所得稅制,那么調節公平的效果會更好。這是一個具體操作問題。遺產稅能在多大程度上促進社會公平,同樣與其所提供的稅收收入以及具體稅制的設計有關。由于遺產稅在實踐中不是過于強調收入規模,因而從根本上看它在收入分配中所能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具體稅制的設計,除了要看選擇哪種類型的稅制外,還要看免征額的設定和累進程度的設計。

三、面向共同富裕的中國直接稅制及相關問題

中國直接稅制促進公平的作用正逐步得到發揮,但距離共同富裕目標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這里重點圍繞中國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的狀況進行分析,進而分析其他稅制改革所引發的相關問題。

(一)所得稅體系

對于中國來說,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較低,2021 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3 993億元,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8.1%。這樣的收入規模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較為有限。但是,考慮到2019 年中國建立起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專項附加扣除制度也得以確立,個人所得稅促進共同富裕的作用已有所增強。未來個人所得稅需要在效率(吸引人才)與公平之間進行權衡取舍,以更好地實現公共政策目標。

是否需要個人所得稅來調節收入分配呢?庫茲涅茨觀察到,隨著經濟的增長,收入分配差距呈先擴大后縮小的趨勢。如果這種狀況長期維持,那么是否還有必要通過個人所得稅來調節收入分配呢?從國際的實踐來看,最近幾十年,收入分配差距又有擴大趨勢。由此看來,就收入分配而言,個人所得稅仍然有存在的必要。

接下來談談最優所得稅問題。根據最優所得稅理論,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應該為零。這一理論并沒有轉化為現實,但這一理論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下降。所得稅稅率的倒U 型曲線(稅率先累進后累退)考慮了收入分配任務,也注意到了經濟效率問題。過高的邊際稅率無助于經濟總量的增長,但是,最高邊際稅率可以是不為零的某個稅率。近年來,國際上一直有主張對超高收入者適用更高的邊際稅率或懲罰性稅率的建議,有的甚至已轉化為實踐。

(二)財產稅體系

中國可以稱得上財產稅的稅種少之又少,更關鍵的是這樣的稅種所提供的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較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年僅對商業地產征收。重慶、上海兩市自2011 年1月28 日起試點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但并非全面征收,只對符合條件的少數住房征收,所征的稅收收入也較為有限。車船稅雖然每年征收,有財產稅的形式,但由于計稅依據不是車船價格,也不能算完全意義上的財產稅。車輛購置稅按車輛價格的10%征收,有調節財富差距的作用,但車輛購置稅是為道路使用而繳納的稅,屬于專門用途稅。與此同時,購置新能源汽車根據節能減排政策不繳納此稅,專門用途稅的說法也得不到有力的支持。一直在醞釀征收的房地產稅,雖然有較豐富的稅源,但迄今仍未開征。

遺產稅早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有提議開征,但無論從征稅的可操作性,還是從國際比較來看,在短期內開征都不是好的選擇。在財產信息尚不夠完整的情況下,財產稅的開征都有問題,更何況遺產稅?財產有不動產和動產之分,財產還有上市交易和不上市交易的財產之分。部分動產有市場交易信息可以追蹤,但相當部分的動產和不上市交易的財產信息往往很難充分收集,要對這類財產征稅,顯然不容易辦到。在此基礎上開征遺產稅的困難,就可想而知。貿然開征的結果只會讓社會更加不公平:財產信息被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稅負較重;財產信息不被稅務部門掌握的納稅人,反而可能不用繳稅。不動產容易見到,也容易被納入征稅范圍,動產卻不容易被見到。另外,動產的價格不見得就比不動產低。翡翠、名人字畫、古董等的價格可能很容易就超過不動產。這樣,征稅就會帶來各種不公平問題,從而影響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況且,即使是看得見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征稅也有許多困難。任何一種稅的征收都要考慮納稅人的反應,以及納稅人和相關經濟主體的行為會有什么變化。過去經常把財產稅視為缺乏彈性的稅,不動產缺乏流動性,但不動產市場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會影響不動產稅的征收。

房地產稅(不動產稅)開征的目標,是籌集財政收入,還是調節財富分配? 前文已述,房地產稅調節財富分配多了,容易導致產權不穩定問題。無恒產者無恒心。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安全性(保全)問題如何解決? 若激勵可能受到影響,就不能不費思量。

(三)相關問題

1.其他稅制改革

其他稅制改革也會對收入分配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這里以碳稅為例略作說明。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資源稅和環境保護稅的作用必然受到更多重視。在相關政策建議中,我們也不時可見到關于開征碳稅的建議。無論是單獨對碳排放征收的稅,還是在環境保護稅中單列稅目征收的碳稅,都有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開征碳稅在法國曾引起很大爭議。反對碳稅有收入分配上的原因,即碳稅具有累退性,低收入家庭納稅收入占比較高。雖然從政策設計來看,可以給低收入家庭退稅,但人們還是有顧慮。這是綠色稅制建設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即使設計了一個收入分配友好型的稅制,也需要信息的公開透明,否則這樣的稅制也可能不會受到歡迎。資源稅和環境保護稅都可能增加商品和服務的成本,從而增加低收入者的稅負,相關問題可以通過增加政府對個人和家庭的轉移性支出(補貼)來加以解決。關鍵點有二:一是轉移性支出要到位,要能彌補低收入者的損失;二是相關信息要傳遞到位,這樣才會盡可能減少增稅所帶來的社會不穩定??赡軗p害收入分配的稅制改革,需要財政支出的補償。

2.稅制設計、國際稅收競爭與全球稅收治理

即使設計了專門針對超級富豪的稅制,也可能因富人有更多的逃避稅手段,或因富人遷居海外而不能對其有效課稅。多數國家的所得稅制較為復雜,這與人們期盼所得稅的公平有關。越是公平的稅制,所要考慮的因素越多,同時,復雜的所得稅制也帶來了復雜的征管問題。不同納稅人,所能利用的避稅途徑不同,高收入者往往比中低收入者有更多的稅基優惠機會。這樣,復雜的本來想要促進更多公平的所得稅制,反而可能帶來更多的不公平。所得稅制通常對資本所得和資本利得有更加優惠的征稅規定,結果是同樣的所得,來自資本所得和資本利得更多的納稅人相對稅負更輕,這就帶來了新的收入分配問題。逃稅和避稅的界限歷來較為含糊。稅收政策的變化通常歸因于結果不能被接受。從結果不合理反推稅制改革,讓稅收負擔有了不確定性。 如何減少這類不確定性,是稅制改革的一大挑戰。當高收入者的逃避稅問題涉及國際層面時,這一問題就變得更加復雜。 事實上,這已經是國際社會關注的一個難題?!氨芏愄焯谩遍L期存在,過去之所以不成問題,是因為主要國家不太關心相關的稅收收入流失問題。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再加上其他原因導致的各國財政日益困難,“避稅天堂”幾乎陷入人人喊打的局面。這就有了全球稅收治理和全球稅收的共同行動。由于流失的稅收可能更多需要回流發達國家,這會加劇全球國家層面的收入分配問題。國際社會稅收合作的有效進行,需要建立新的國際稅收秩序,并保證秩序的有效運行,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際政治經濟格局。這也是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當今復雜多變的世界需要的國際稅收秩序,仍然是一個在探索中的問題。

四、關于促進共同富裕的稅制改革的政策建議

中國稅制改革如何更加有效地促進共同富裕,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正確認識稅收力量,才可能有效地推進相關的稅制改革。促進共同富裕是一個長期過程,為此需要注意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訴求,區分短期和中長期任務。對于與共同富裕目標關系最為密切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需要結合稅負歸宿的實際情況進行。促進共同富裕僅靠稅制改革是不夠的,應有超越稅制改革的補救思路。

(一)正確認識促進共同富裕的稅收力量

比較不同的國家,一國共同富裕實現得好,可能有稅收的力量;做得不好,也不見得稅收就沒有發揮作用。其原因是,如果沒有稅收力量,收入分配問題可能更趨嚴重。當然,這里也可能存在稅收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的情形。

不同國家對于收入分配問題解決的需求不同。法國人似乎對這一問題更加關注,但不見得法國是最不公平的國家。稅收政策作為公共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必然要反映社會訴求。社會訴求越強烈,就越表現在其中。當然,這也與國民的稅收文化素質有關。稅收能做什么,稅收做了什么,如果對此不夠了解,那么所發出的聲音就不見得合理,結果可能嘩眾取寵,誤導公眾,進而對政策選擇產生不利影響。這樣,有限的公共資源也可能需要耗費在解釋和澄清上。這也提醒我們普及稅收知識的重要性。就稅制改革而言,有的事情已經做了,但仍被建議,那就是對現實的不了解,稅收知識普及可以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面向共同富裕的中國稅制改革,是一個時代新命題,更需要相關知識的普及。知識的普及可以讓稅制改革更加順利,更有力地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二)明確不同發展階段促進財富創造的稅制改革任務

實現共同富裕還需要從促進財富創造的稅制入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什么交易環節的稅負要輕?輕徭薄賦,是農業經濟時代的產物,旨在讓農業更加可持續。隨著商業時代的到來,尤其是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對市場發展更加友好的稅制。交易環節輕稅對市場發展有利。產品稅制下,供給過程就在創造稅收收入;市場化改革之后,交易稅按稅負平移原則轉換,過重的稅負不利于財富的創造;在數字經濟時代,影響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的因素又在發生改變,數據要素、算法等的影響在加大。這也要求采取包括稅制改革在內的措施,按照共同富裕的要求作出相應調整。

參考全球稅收文明的實踐,面向共同富裕的中國稅制改革呼喚稅制再造。這不是就事論事談論稅制改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沿著交易輕稅負的方向努力,不僅增值稅、消費稅等稅制改革方向問題可以解決,各個具體間接稅制的完善方向也會更加明確。間接稅制改革應按照有利于交易的原則進行??傮w來看,間接稅稅負越輕,交易者在交易各個環節所要承擔或代墊的稅(現金)越少,越有利于交易的進行。交易不僅指消費需求所經由的交易,而且包括生產供給所需要的交易。交易可以促進更多的分工,進而促進分工效率的提高。交易不僅僅在區域性市場進行,而且可以擴及全國市場和全球市場。 交易環節稅負越輕,越有利于市場的擴大和分工效率的提高,越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越有利于財富創造,也就越有利于夯實實現共同富裕的基礎。

(三)區分稅制改革的短期和中長期任務

稅制改革必須在正確的方向上繼續推進。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對促進共同富裕的稅制改革有不同的訴求,且具體稅制改革方案的難度不同,這就需要區分短期和中長期任務,分步扎實推進。短期內,創造財富的任務較重。收入分配中的“提低”“擴中”最重要。稅收對“提低”有一定作用,如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可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同時,“提低”是稅收作用有限的領域,一小部分無稅者,稅收就無法發揮作用?!皵U中”,是稅收可以大有作為的領域。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可以對中等收入群體的擴大發揮重要作用。在短期內,關于“限高”,合理的選擇是對很小一部分極高收入者(如收入在前0.5‰~1‰的個人)適用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隨著時間的流逝,財富觀可能會發生變化,社會對共同富裕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會有所不同。 在物質匱乏時,財富觀更強調物質財富,而當基本的物質條件得到滿足之后,人們會更加需要精神財富。當然,這是就一般人而言的,并不排除特定個人或群體在物質匱乏的時代就將精神財富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稅制只為更為一般的群體所設計。為短期目標而設計的稅制,到了中長期,隨著財富觀的變化,也需要作進一步的完善。畢竟,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是建立在特定的財富觀的基礎上的。發展中國家要趕上發達國家,首先是物質財富的追趕,只有在物質財富得到極大滿足之后,精神財富問題才會更突出地表現出來。物質財富創造和精神財富創造的規律有所不同。中長期稅制改革更加強調匹配精神財富,短期稅制改革則更強調物質財富。物質財富創造與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有極為密切的關系,稅制當為此作出貢獻。

(四)結合稅負歸宿,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不同時代的稅負歸宿問題以及同一時期不同市場的稅負轉嫁問題的表現有所差異。稅負轉嫁程度、轉嫁方式、最終歸宿,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稅負歸宿會影響收入分配。市場的競爭程度,直接決定買方與賣方的稅負分布。面向一般市場的稅制不可能精準預測稅負分布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直接稅是轉嫁難度較大的稅。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分是以稅負轉嫁難度為依據的,而不是以能否轉嫁為依據。作為直接稅的個人所得稅同樣可以轉嫁,只是存在個人之間轉嫁難易程度的區別。個人所掌握的專業技能不同,工資談判能力不同,所掌握的信息不同,從而有不同的稅負轉嫁能力,這會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稅后可支配收入。個人能力異質性問題,也是一般的個人所得稅制很難區分的問題。

我們或可考慮對征稅后的收入分配格局再作補救工作。從理論上講,可以通過雙重所得稅來加以彌補。對所看到的各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狀況不滿意,進而得出富人特別是超高收入的個人稅負按比例算輕的結論,于是就有了對超高收入者再征稅的提議。這也是雙重所得稅成立的基礎。對超高收入者征稅,可以直接讓超高收入者適用更高的邊際稅率,也可以額外征收一種富豪稅。前者直接嫁接原稅制,后者就是雙重所得稅制?,F實中,市場經濟國家對政府征稅多有約束,開征新稅法律障礙較多,可行的稅制改革必須多考慮這個因素。對超級富豪如何征稅是一個觀念問題,不是所有國家都會這么去做。而且,即使是有這樣的訴求,行動起來也有快慢之分。持有不同財富觀的不同國家,所采取的行動不同。法國曾對富人課征重稅,導致極富者逃離法國。對于這樣的富豪,棄籍稅也是一道調節財富分配的防線。這就進一步提出了國內稅、涉外稅與國際稅如何協調的問題,協調的好壞會影響財富稅收調節的效果。

(五)超越稅制改革的補救思路

稅制的局限性決定了稅制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可能不能令人滿意。即使再怎么完善稅制,也可能無濟于事,或還有新問題存在。 那么,補救辦法就必須跳出稅制改革思路,而從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入手,以創造機會為手段,糾社會財富分配格局之“偏”。這是從政府視角來解決收入和財富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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