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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的因工傷亡申請

2022-04-05 13:42楊學友
檢察風云 2022年5期
關鍵詞:縣人工亡社局

楊學友

木學貴的兄弟木學慶、木學榮因多年未聯系上木學貴,不知道木學貴死亡的事實。他們知曉時,已是14年之后了,法律能否支持其維權?

多年與親人無來往的獨身勞動者因工傷亡,其兄弟知曉時,已是14年之后了,工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遂申請工亡認定,法律能否支持其維權?

獨身的木學貴早年在北方某縣的一家煤炭有限公司從事井下力工工作。2004年11月1日,木學貴在井下作業時被石頭砸中,因窒息導致死亡。因木學貴系單身,多年沒有與親人聯系,其所在煤炭公司也無法聯系到木學貴的親人,只好于2004年11月3日在縣殯儀館對木學貴進行火化處理。木學貴的兄弟木學慶、木學榮因多年未聯系上木學貴,不知道木學貴死亡的事實。直到2018年9月,木學慶、木學榮經多年尋找,終于了解到木學貴因工傷亡的事實。

“木學貴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而死亡,按法律規定應當享受工亡待遇,”想到此,木學慶、木學榮作為木學貴的法定繼承人,決定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簡稱人社局)提出木學貴工亡認定申請。2018年11月20日,縣人社局作出《工亡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木學慶、木學榮不服,在向縣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的同時,通過向有關部門反映,終于促成縣人社局決定予以受理。隨后,木學慶、木學榮以縣人社局已受理木學貴工亡認定申請為由撤回起訴。2019年7月11日,縣人社局作出《認定工亡決定書》,認定木學貴系工亡。人社局還查實:縣煤炭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8日,于2012年7月25日注銷,其財產由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中縣熱電有限公司占60%,汪欣、許文清各占20%。木學貴死亡賠償事宜,未在清算范圍內。鑒于木學貴原工作單位煤炭公司的上述改制變更,人社局最終確認木學貴工亡責任主體分別為縣熱電有限公司、汪欣、許文清。熱電公司收到《認定工亡決定書》后不服,立即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開庭審理時,原告某縣熱電公司提起訴訟的主要理由有二:其一,木學貴傷亡事實發生在2004年11月1日,而木學慶、木學榮在14年后的2018年10月13日提出申請,早已超過法定時效;其二,木學貴工亡事實發生在2004年11月初,其工作單位為縣煤炭公司,人社局認定原告為木學貴工亡主體錯誤。

一審法院認為,木學貴在某縣煤炭公司工作期間,因事故在井下窒息死亡,應認定其為工亡。對于承擔責任主體問題,因煤炭公司于2012年7月注銷,注銷時股東為熱電有限公司、汪欣、許文清,注銷時未將木學貴工亡事宜列入清算范圍。本案工亡認定用工的主體為某縣熱電公司,即企業法人,而非某縣熱電公司的股東,故原告熱電公司起訴稱股東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不在本案考慮范圍內。

14年后申請工亡認定 (圖/視覺中國)

關于本案是否超過申請工亡時間的問題,因木學榮、木學慶于2018年知曉木學貴死亡的事實及原因,自其知曉該事實起至申請之日止,未超過一年時間,故應認定為未超過申請時間。綜上,某縣熱電公司起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縣熱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熱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撤銷縣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亡決定書》;3.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其主要理由為:1.原審認定用人單位主體錯誤。2012年7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了某縣煤炭公司注銷。某縣熱電公司現在的股東是2012年8月28日更換的,并同時辦理了變更為某縣熱電公司的登記。公司現在的股東都是在煤炭公司辦理完注銷登記手續后加入某縣熱電公司的,不應作為主體承擔責任。工亡認定也不應把某縣熱電公司列為用人單位;2.事故發生在2004年11月1日,工亡認定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h人社局應當不予認定;3.某縣熱電公司現在的股東在股權轉讓進行債權債務清算時,不包括本案中的工亡事故,有關工亡事故的賠償等事宜應當由以前的股東承擔責任。

一審第三人汪欣述稱支持上訴人的第1、第2項請求,理由是木學貴傷亡時間是2004年,2012年其工作單位煤炭公司已經注銷?,F木學慶、木學榮提起工亡認定,早已超過時效。在二審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對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再次進行質證。二審認為:第一,關于某縣人社局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币虼四晨h人社局作出工亡認定主體適格。

第二,關于工亡認定是否超過認定時效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2018年11月初,木學貴的兄弟木學慶、木學榮通過有關部門才了解到木學貴死亡的事實,于2018年11月20日第一次向縣人社局提交工亡認定申請書,沒有超過認定時效。

第三,關于熱電公司、汪欣、許文清是否應當共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問題。木學貴原用人單位為縣煤炭公司,2006年3月25日,煤炭公司股東會決議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股東變更為熱電有限公司、汪欣、許文清,且許文清在該決議上簽字。2012年6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中顯示2012年6月4日,某縣煤炭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確認公司報告內容完整,真實有效,予以確認,該清算報告如有虛假以及其他未盡事項,在公司注銷登記后繼續由全體股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币虼?,熱電公司、汪欣、許文清應當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木學貴是否應被認定為工亡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蹦緦W貴的死亡符合以上規定,應認定為工亡。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薛華? icexue0321@163.com

本案工亡認定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他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屬于用人單位原因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本案木學貴工亡后,其所在單位未通知(即便無法聯系,亦應按法定的通知方式予以通知)木學貴的親屬,木學慶、木學榮作為法定繼承人于2018年11月得知兄弟木學貴工亡后,隨即主張權益,并未超過一年的法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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