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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沖突探討

2022-04-12 03:31李月月
成長 2022年4期
關鍵詞:改編權解決沖突

摘 要:改編權屬于著作財產權可以進行流轉,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著作人身權區別與改編權不可以轉讓、許可、放棄和繼承。當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歸于同一主體時,兩者通常不會產生沖突。但是現實中,改編產業盛行,作者通常將改編權轉讓、許可給他人以獲取收益,此時兩者分屬于不同主體,極易產生權利沖突。我國《著作權法》既強調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也強調對改編權的保護,他人通過合法受讓取得的作品的改編權理應受到同等法律保護。平衡原作品作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他人經合法受讓享有的原作品改編權之間的沖突,應當理論聯系實際,尋求適合我國的沖突解決辦法。對此需要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引入精神權力部分窮竭理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判定侵權成立時也要兼顧綠色原則選擇正確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避免造成浪費,以維護綠色發展利益。這樣既可以保護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侵害,同時也可以給予合法改編者更大的創作空間,從而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

關鍵詞:改編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沖突 解決

1 問題的提出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彼侵鳈嗳讼碛械囊豁椫匾呢敭a性權利,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也可以轉讓,并可以依照約定或者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盵1]1928年《伯爾尼公約》正式確立該權利并要求各成員國對該權利給予保護,隨之我國法律對其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起源于法國著作人身權理論屬于著作人身權的一種,在此理論下作品被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兩者之間有著無法割斷的精神聯系,因此通說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可以轉讓、許可、放棄和繼承。[2]當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歸于同一著作權人時,兩者之間不會產生沖突。

但是,隨著改編行業的蓬勃發展和影視文化產業的日漸繁榮,小說的商業價值被深度開發,越來越多的小說被改編為影視作品搬上熒屏。一些優秀的改編創造了極高的收視率,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行業內因此掀起小說改編影視作品的熱潮。小說的作者通過協議將小說的改編權轉讓給影視制作者不僅可以獲得極高報酬發揮作品的財產價值,還可以擴大作品的傳播,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影視制作公司也能借助改編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最重要的是能夠解決影視行業“劇本荒”的難題,為影視行業注入新鮮血液提供持續動力,促進影視行業的繁榮發展。在這種雙贏的商業模式下,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會分屬不同的主體,改編權要求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其核心是“變”;而保護作品完整權維護的是作者與其思想、觀點的同一性,強調的是“不變”,因此作品作者要求的“不變”與合法改編者需要的“變”就會存在天然的緊張關系,尺度一旦掌握不好就會產生權利沖突引發糾紛。[3]那么如何解決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的沖突?本文將結合電影《九層妖塔》侵權案,分析法院裁判要旨,探究適合我國實際的沖突解決辦法,為實踐中解決此類著作權糾紛提供參照。

2 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沖突分析:以電影《九層妖塔》侵權案為例

2.1 電影《九層妖塔》侵權案基本案情

《鬼吹燈》系列小說由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創作完成,具有極高的文學價值,自 2006 年 2 月發表以來,吸引了數千萬的讀者。2007年,張牧野將該小說的著作財產權(含改編權)轉讓給了影視公司,基于小說的好評和龐大的讀者基礎,影視公司將其改編拍攝為電影,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成妖塔》之名上線放映。但是,張牧野卻一紙訴狀,將該電影的制作者送上了被告席。張牧野認為電影《九層妖塔》的故事情節、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原著相差甚遠,改編已經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的改動范圍,嚴重歪曲、篡改了原著,社會評價極低,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被告方則辯稱其依法且恰當地行使了原著作品的改編權并未侵犯張牧野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首先,被告方在改編之前已經合法取得改編權,基于電影制作的特殊要求必然會對原著進行大幅度的改編,涉案電影的改編完全符合行業習慣行、規則。且不宜過分保護原著作者的人身權利,阻礙影視業發展;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改編使作品丑化、貶損且造成作者人格、尊嚴及聲譽受損時才可認定侵權。原告小說并未遭到歪曲、篡改,且原告人格尊嚴、聲譽也沒有因電影的公映而遭到損害。最后,原告的訴請如得到支持,不僅有違電影創作的基本規律,對未來電影的改編創作及電影市場也將產生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有違公眾利益。目前,本案已經兩級法院審理終結,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電影的改編、攝制行為不構成對原著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但是,二審法院進行了與一審法院相反的法律認定。

2.2 一審二審不同裁判觀點分析

為了限制改編權人不當行使改編權,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取得將他人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許可的,有權對原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钡遣]有回答“何謂必要的改動”、“何謂歪曲、篡改”以及“如何判定相關改動對原作品進行了歪曲、篡改”。[4]這就導致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一審法院從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以及基本精神出發,將是否有損作者聲譽作為判斷“必要改動”是否達到“歪曲、篡改”的標準,近而認為涉案電影的改編、攝制行為并未損害原著作者的聲譽,因此不構成侵權。二審法院則從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立法來源以及相關時代背景和我國著作權法“二元論”的立法傳統出發,認為將作者的名譽、聲譽是否受損作為判斷侵權成立的要件于法無據。二審法院進一步細化分析被告是否對原著進行了“實質性改動”“違背作者意思”。在圍繞電影與原作品的創作意圖和題材是否一致、電影對原作品的改動是否屬于必要、社會公眾對作品改動的整體評價等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后,認為涉案電影客觀上歪曲、篡改了原作品,構成侵犯。AD5E1D3D-535B-4AF4-B01A-1A5DC8F5E462

實際上,一審二審不同的裁判觀點是知識產權理論界客觀標準與主觀標準的碰撞??陀^標準是將改編行為有損作者聲譽作為判斷侵權成立的要件,這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程度較低的一種標準,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客觀標準能夠更好的保障合法改編者的改編權激勵創作、促進作品的傳播與利用以及促進產業發展。從法政策學的角度來看,采用該標準把對損害作者名譽的具體行為樣態判斷的權力由立法轉移到司法,能夠很好地體現立法與司法的作用分擔。[5]主觀標準主張“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須有歪曲篡改之行為,但無須有損于作者的名譽和聲望”,[6]又可以細分為絕對主觀標準和相對主觀標準。絕對主觀標準主張只要改動違背作者意志就構成對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該標準,但是由于太過主觀臆斷僅有少數人認可。相對的主觀標準則主張只有對作品的改動實質性損害作者通過作品所表達的思想與感情才構成侵權,輕微的改動不侵權。兩種標準各有利弊。

2.3 電影《九層妖塔》侵權案案件反思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即使影視作品制作者合法取得原著作品改編權,在實施改編時也會存在侵犯原著作者改編權的風險。在改編產業盛行的時代背景下,原著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與合法受讓改編權人的改編權之間有著不可避免的沖突。原著作者與改編權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改編權轉讓協議并沒有為改編權人如何正確行使改編權以及如何改編提供明確的指引。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的缺位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出現不同的標準,也加劇了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的沖突,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亂象,損害司法公信力。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沖突,不僅會影響權利人正當權利的行使,而且也會抑制創作自由以及著作財產權的交易;不僅不利于作品的傳播,同時也會阻礙影視文化產業的發展;如果不能正確的處理還會增加訴訟糾紛。探究解決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沖突的方法迫在眉睫,應當理論聯系實際,尋求適合我國的沖突解決辦法。

3 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沖突解決

3.1 確立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

由于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模糊,這就導致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適用法律時產生了不同理解,出現了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兩種不同的侵權判定標準,進而得出不同的裁判結果,這樣不僅損害司法公信力同時也加劇了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的沖突。因此要更好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首先必須確立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對此筆者認為客觀標準太過側重對改編權受讓人的保護,雖然能夠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但是是否有損作者聲譽在實踐中通常面臨取證難的困境,作者要求保護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主張往往得不到支持。絕對的主觀主義又太過主觀臆斷,也不可取。相對的主觀標準雖然能體現對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但是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既強調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也強調對改編權的保護,因此就要在兩者之間進行平衡,不能過分保護改編權也不能過分保護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此筆者認為應當以改編是否破壞作者的思想觀點與其作品所表達出來的思想觀點的同一性為標準來判斷是否為“必要改動”以及是否“歪曲、篡改”,同時將社會公眾對作品改動的整體評價作為重要參考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侵犯。這樣既利于著作權的實現同時也能降低文化產品市場流轉的交易成本和風險。

3.2 引入精神權利部分窮竭理論

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沖突的受制于我國的著作人身權理論,通說認為著作人身權不可以轉讓、許可與繼承。著作人身權在英美國家又被稱為精神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著作人身權,因此當作者轉讓改編權時,保護作品完整權并不會隨之轉讓,這就導致兩種權利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作者可以據此隨時隨意的控制改編權人行使改編權。這樣無疑加大了改編權人的風險,阻礙了著作財產權的交易,同時也影響了文化產業的發展,因此必須有一條出路來緩解兩者之間的沖突。根據精神權利部分窮竭理論,當事人在進行著作財產權交易時,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權利的利用范圍、時間、區域、目的、條件等,而精神權利的窮竭僅僅是伴隨著相應的財產權的轉讓而發生。因此只要改編權受讓人行使改編權滿足雙方著作權財產權轉讓合同的相關約定,此時原著作者針對改編權受讓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是窮竭的。原著作者不可以濫用保護作品完整權去阻礙他人已經合法取得的改編權,這樣才能保障不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改編權受讓人能夠不受障礙的行使其合法受讓的改編權。

3.3 遵循綠色原則進行利益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一審法院判定侵權成立時,對于責任承擔方式,一審院認為:“倘若責令停止影片的繼續發行行為會在當事人之間造成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其他方式足以彌補原告所受損害”因此不予支持原告停止侵權的主張。二審法院在糾正一審法院判決后認為“涉案電影已下映近三年,其院線票房收入已實現,涉案電影的網絡播放也已持續相當長的期間。在此情況下,基于被告方的過錯及侵權程度、損害后果、社會影響,判令其停止發行、播放和傳播涉案電影,不會導致雙方之間利益失衡”故應判令停止侵權。本文認為這是綠色原則在知識產權侵權救濟中的具體適用。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7]在原著作者訴改編權人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判定侵權成時,若選擇停止侵權這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僅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也會導致雙方之間利益失衡,激化兩者之間的沖突。此時法官應當遵循綠色原則選擇正確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避免造成浪費,以維護綠色發展利益,同時也能達到化解兩者沖突的效果。

4 結語

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的沖突不僅會增加文化產品市場流轉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影響我國影視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同時也不利于著作權的實現。[8]本文認為要解決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之間的沖突,理論上應當認同“精神權利部分窮竭”理論,承認原著作者將改編權轉讓后,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隨之窮竭的法律后果;司法實踐中首先應當確立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將改編是否破壞作者的思想觀點與其作品所表達出來的思想觀點的同一性作為標準來判斷是否為“必要改動”以及是否“歪曲、篡改”,同時將社會公眾對作品改動的整體評價作為重要參考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侵犯以及侵權者承擔責任輕重,其次法官在處理此類糾紛,判定侵權成立時當遵循綠色原則在對抗主體之間進行利益平衡,選擇正確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避免造成浪費,以維護綠色發展利益,同時也能達到化解兩者沖突的效果。除此之外,立法上也應當盡快明確“歪曲篡改”“必要改動”等意涵,從而劃清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邊界,當然也可以通過規范著作權轉讓協議指導合同雙方明確約定改編的范圍、邀請原著作者參與改編等方式來緩解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沖突。只有這樣我國影視文化產業才能健康可持續發展。

青海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項目全稱: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沖突探討。項目編號:04M202116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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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恭告.影視作品改編中保護作品完整權與改編權的沖突與化解[D].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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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廣良.綠色原則在知識產權侵權救濟中的適用[J].知識產權,2020,(01):10-16.

[8] 何懷文.我國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協調的法律原則[J]. 知識產權,2015,(09):10-18.

作者簡介:

李月月:(1996—),女,河南安陽人,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律(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AD5E1D3D-535B-4AF4-B01A-1A5DC8F5E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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