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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制利與因利制衡:宋代四川鹽政演變研究

2022-04-25 11:31趙小平杜倩
鹽業史研究 2022年1期
關鍵詞:鹽井食鹽四川

趙小平 杜倩

摘 ?要:北宋初因面臨巨大的民族壓力,宋政府加強了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食鹽的掌控。卓筒井的出現使四川鹽產量猛增,同時也對官鹽造成了巨大沖擊,北宋政府圍繞川鹽不斷調整食鹽管理政策。南宋時四川戰略地位進一步上升,南宋政府對四川嘗試了不同的食鹽管理政策,并試圖在各方勢力中尋找制衡點,以此達到穩定四川食鹽生產秩序、保障鹽利的目的??梢哉f,有宋一代,宋政府在因時制利與因利制衡中來回切換偏重點,從而使得四川鹽業能夠得以長時期有序發展。

北宋仁宗慶歷年間(1041-1048),蜀地出現卓筒井,蘇軾在《東坡志林》中記載:

自慶歷、皇祐以來,蜀始創筒井,用圜刃鑿如碗大,深者數十丈,以巨竹去節,牝牡相銜為井,以隔橫入淡水,則咸泉自上。又以竹之差小者,出入井中為桶,無底而竅其上,懸熟皮數寸,出入水中,氣自呼吸而啟閉之,一筒致水數斗。凡筒井皆用機械,利之所在,人無不知。

“利之所在,人無不知”,這也是其日后能夠很快普及和禁止無果的根本原因。卓筒井開鑿相對于官井(開鑿較為容易的大口淺井)而言,“大抵深者半載,淺者月余,乃得一井成就”。卓筒井采用小口徑深井鉆鑿技術,除了可以開采淺表層淡鹵,還可以開采埋藏較深的黃鹵,這極大地提高了四川井鹽產量。另外,卓筒井作為小口徑深井代表,“鹽井周圓不過數寸,其上口一小盂覆之有余”,在官方搜捕查封私井時,隨手一把稻草就可以將其遮蔽,隱蔽性強,故而在當時官方的嚴厲打擊下仍能如火如荼地發展。

開始階段卓筒井不似官井受到政府鹽規、鹽課約束,加之其為民自行經營,自負盈虧,故而灶戶積極性極高。在這樣的背景下,卓筒井發展迅速,時任陵州知州的文同曾“訪聞(井研縣)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減七八……況復更與嘉州,并梓州路榮州,疆境甚密,彼處亦皆有似此卓筒鹽井者頗多,相去盡不遠,三二十里,連溪接谷,灶居鱗次?!?sup>⑥ 可見當時民間井鹽開采盛況空前,并且出現了一批擁有多處鹽井的豪民。另外,夔州路、梓州路的民族地區也開鑿了不少鹽井,“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不難看出,卓筒井雖是私井,但是其所具有的開采簡易、生產高效、隱蔽性強、鹽利豐厚等優勢,使其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

二、北宋政府對四川食鹽政策的調整

“私井”興起,豪民勢力發展,無疑對宋政府原有的食鹽榷賣制度形成了巨大沖擊。為了保障鹽稅收入,宋政府加強了對鹽井的管控,一方面禁閉卓筒井,另一方面實施抑配政策。然而,關閉卓筒井引發了流民肆虐,造成社會動蕩,最后迫使北宋政府不得不轉換管理方式,放開官私界限,試圖將私井合法化。宋夏戰爭爆發后,邊境戰事吃緊,宋政府為攫取鹽利,恢復了傳統榷鹽制度,引起民怨后,北宋政府又嘗試食鹽買撲法,相對放寬政策,給予了川鹽市場更多自由與便利。

(一)嚴厲打擊私鹽

1.限制卓筒井,調解鹽入川

卓筒井開采初期因所產之鹽沒有被納入政府鹽稅體系而被官方稱為“私鹽”,但是因卓筒井所產食鹽價廉質優,搶占了大量四川食鹽市場,致使各路官鹽銷路受阻,鹽稅大減,因此,卓筒井受到各路官員的強烈抵制。

但是,北宋政府對卓筒井的態度前后是有變化的。早在嘉佑年間就有轉運司奏請,“今后更不許卓筒,非為其偽濫也,止以鑿井既眾,出鹽滋多,射破蒲江官井鹽價,然已開鑿者,亦存而不廢”。這表明在嘉佑年間雖然卓筒井所產食鹽以其味美價廉的優勢沖擊到了蒲江官井鹽價,但“存而不廢”表明了一開始北宋政府的妥協態度,這應該與四川在卓筒井開鑿之初官鹽不足、人民“久食淡鹽”有關。而熙寧五年(1072)“許開鹽井,除卓筒井不許興開。向之井戶,各經所屬陳狀,乞開大井。但砌井面,其下亦須卓筒,井研等縣無慮百五十所,逐年出納銀絹及五萬數,其始閉卓筒之名,方得開鑿?!?sup>② 可見,這種欲蓋彌彰的“明禁暗松”變通做法,無疑是北宋政府面對缺鹽現狀的無奈之舉。北宋政府初期對卓筒井的態度無疑是矛盾的,可以說是“禁而不嚴”。

北宋政府認為“私鹽”之所以侵占川鹽市場,與當時川鹽產量不足有直接關系,因此,在四川官鹽產量不足的情況下,借運外部官鹽成為首要選項,“由于益、利二路鹽井較少不能滿足當地食鹽需求,自宋初以來,就斷斷續續地鼓勵外來客鹽入川賈易”。在入川外鹽中,多是官運解鹽,煕寧七年八月,“市易司患西蜀井鹽不可禁,欲盡填私井而運解鹽以足之”。蜀民食解鹽已成為慣例。

與此同時,北宋政府下令強制關閉卓筒井。據呂陶《凈德集》記載:

至熙寧九年,轉運判官段介又奏請,閉塞本路及梓州路卓筒鹽井,一為欲蒲江官賣貴鹽,二為欲興販大寧鹽解鹽入川,高價出賣,多取羨息,茍求恩賞。是時梓州路轉運司以為年計所賴,固執不可,惟成都路盡行閉塞,煎井之家,由是失業。

在朝廷的禁絕政策下,卓筒井很快就從“其民盡能此法”發展到“今本縣(井研縣)界內,已僅及百家?!?sup>⑥ 不難看出,這一時期政府引入池鹽,解決了食鹽供應不足問題,故而對卓筒井的態度轉為嚴厲禁止。

然而,借運解鹽,雖然解決了“量不足”的問題,但是卻帶來了其他問題:一方面因其質劣價高,百姓吃惡鹽后出現了伴生病“疾生重膇”;另一方面,因“官自輦鹽,百姓困于轉輸”,加重了百姓勞役??梢?,當時政府從禁絕私鹽的目的出發嚴厲打擊了卓筒井產鹽,然而政府所采取的通過借銷外鹽方式解決四川“人多鹽少”困境的舉措,只是解決了市場的部分需求,其效果并不理想。在借運外鹽之時,四川已經存在質優價廉的卓筒井鹽,這與本地不產鹽而借運外鹽的其他地區情況不同,當外鹽無法完全替代原有卓筒井鹽時,市場的強大需求無疑為卓筒井的解禁埋下了伏筆。

2.抑配政策

抑配政策,即官方為完成食鹽專賣銷售額,強迫百姓以“計口售鹽”方式購買官鹽的政策。然而,“抑配”之官鹽因受政策扶持,大都價昂質劣,民眾苦不堪言。事實上,一些地方官員也認識到了抑配政策帶來的問題:嘉祐年間(1056-1063)榮德縣官員稱:“鹽為吏克減,行旅不通,抑配齊民為害?!?sup>① 元祐元年(1086),朝廷讓成都提點刑獄郭概考察鹽務,右司諫蘇轍彈劾郭概奏不以實,且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斤為錢百二十,近歲咸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sup>②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可見,官府強制攤派的官鹽,不僅摻有雜質,鹽價還遠遠高于借銷的外鹽和民間販售的小井鹽,嚴重影響了民眾的正常生活,因此才有朝廷官員呼吁取消禁卓筒井的主張,如呂陶《凈德集》中言:“臣竊課卓筒與大井煎鹽及所納課利,其實不異,而卓筒獨為礙法,理有未安。欲乞下轉運司相度嘉州陵井監,今日以前鹽井,一依梓州一路鹽井,敕條指揮,其熙寧五年六月十四日中書札子卓筒不許興開,亦乞刪去。即于公私,實為兩便?!?sup>③ 這無疑為后面馳禁卓筒井作了鋪墊。

(二)弛禁卓筒井

面對“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④?的現實,宋神宗曾詢問時任起居注的沈括意見,沈括認為“私井既容其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實之而運解鹽,使一出于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費?!?sup>⑤ 可見“禁不能止”亦是公認的事實。

我們知道,北宋政府嚴禁卓筒井是與借運解鹽相呼應的,即禁卓筒井引起的食鹽不足問題以借運解鹽來解決。事實上,這一解決方案因解鹽入川既勞民傷財且解鹽價高質劣,并未能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換言之,并未能達到預期目的。一些有識官員也認識到了這個問題,開始建議開放卓筒井,罷官榷解鹽,如侍御史周尹奏言:“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乞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井,罷官運解鹽?!?sup>⑥?得到的答復是:“賣解鹽依客商例,禁抑配于民?!?sup>⑦?周尹明確進言“勿閉卓筒井”,是認識到開放卓筒井可以同時解決四川缺鹽和官鹽價昂兩大問題。而建議改運東川鹽來代替解鹽,無疑是看到了解鹽入川帶來的問題。雖然答復詔書中沒有完全采納其建議,但卻明令“禁抑配于民”,這無疑是當時政府主動弱化食鹽管控的舉措,顯然有利于下一步馳禁卓筒井。

在有識之士和民眾的共同呼吁下,宋政府被迫轉變了對卓筒井的態度,哲宗元祐四年下詔:“成都府路見管鹽井一百六十余井,立為定額,不問大井及卓筒,并不禁止。若遇鹽泉枯竭,許于元井側近開卓取水,以補元額井數,依條差官榷定認納課額。其枯竭元井,卻行棧閉,仍不得創于他處及額外增添開卓?!?sup>⑧ 眾所周知,成都府路素為川鹽區之標桿,且關閉卓筒井影響甚巨。而將卓筒井與大井并行設立鹽課,收取鹽稅,說明當時官方已默認了卓筒井的合法性,并將其納入官方財政體系,這為之后四川井鹽業的興盛打下了基礎。

(三)買撲制的實施及發展

食鹽買撲制在四川實行的較早,率先提出實行買撲法的是“出于畎畝,粗諳民間細務”的文同。文同在神宗煕寧四年上諫:

臣愚欲乞朝廷,特下指揮,令本路轉運提刑司一就用出賣酒坊體例,先為相度擘劃諸州軍公使并軍食等鹽,乞不于本監支給召人買撲,上件陵井監,官中自可端然收納羨利。臣當試約之,除余利可以沾及買樸人外,依卓筒小井課利,用五分折納錢絹,官中并無糜費,歲可獲一萬三千八百余疋絹帛,并見大錢七千二百余貫。

可見,卓筒井屢禁不止后,北宋政府只能轉變管理模式,而鹽民自負盈虧的買撲制無疑成了首選。

我們知道,買撲法最早應用于酒茶業,而食鹽買撲只需要收取商業稅即可,卻可以省去食鹽產、運、銷各環節,節省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買撲制解決了卓筒井禁而不絕情況下政府與卓筒井開采者兩方的難題(既承認了卓筒井的合法性,又解決了政府的鹽稅收入問題)。換言之,卓筒井被納入當時國家財政體系后,政府與經營者實現了雙贏。到元豐年間(1078-1085),四川各路官井基本推行了買撲承包制,“勘會本路(梓州路)州軍百姓買撲鹽井,系認定年額收數,并與年額一般,別無增虧及祖額數目”。宋政府在實行食鹽買撲制度后,原來民間私有的卓筒井基本被納入官方控制,卓筒井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合法化。

三、南宋政府對川鹽政策的新嘗試

南宋時,四川戰略地位上升,為解決巨額軍費問題,政府先后嘗試推行引鹽法、寬減虛額來增加鹽稅。

(一)引鹽法

高宗時,朝廷猶豫是否讓張浚宣撫川陜,時任監登聞檢院的汪若海曾言:“天下者,常山蛇勢也,秦、蜀為首,東南為尾,中原為脊。今以東南為首,安能起天下之脊哉?!?sup>③ 若南宋政府想要恢復霸業,“必在川、陜”。靖康之變,四川穩定的社會秩序被打破,川陜成為戰爭前線,而“蓋昔者張浚既失五路,力不足以養兵,乃以五路財賦均之”,軍費壓力空前增大。事實上,南宋時四川不僅政治地位上升,基于巨大的鹽利收入,四川也成為南宋政府解決軍費問題的重要財賦基地?;谶@一認識,宋廷不得不改變對四川的財政管理方式,而鹽政成為改革重中之重。然而,四川由于地處偏遠,加之為鐵錢流通區(朝廷所轄之地多是銅錢區),賦稅雖輕,軍旅饑饉時卻很難得到朝廷資助。也就是說,四川地區和平之際尚可安穩度日,如果在多事之秋,只能地方自行斂財以應急需,鹽利自然是地方政府緊盯的斂財對象,“蜀中鹽井最擅一方之用,于大農國計不與”,而地方政府大肆攫取財賦,這必然會加劇四川社會的動蕩,也與南宋政府通過增加鹽稅解決軍費的目的相矛盾,故建炎三年(1129),高宗頒布詔令:

訪聞川路鹽井有歲久井水耗淡、煎鹽不成去處,人戶乞封閉井口。緣州縣慮減損課額,例不肯相驗封閉,人戶至有破產,以此民間不敢告發新井。若州縣不憚相驗封閉,即人戶告發必多,公私兩便。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詳加體究,如有抑勒人戶、不肯封閉官吏,奏劾,取旨施行。

對于鹵水干涸之鹽井,州縣為了牟利依然為其安排鹽課不肯驗收關閉,使得無法出鹽的鹽戶仍然承擔不合理的鹽稅,官民矛盾日趨激烈。宋廷讓漕臣親自驗收鹽井,一方面是對地方政府一心追求鹽利行為的制約,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宋政府鹽稅收入的舉措。事實證明,南宋政府上述做法在增加鹽稅方面的效果還是明顯的,紹興二年(1132),“初,成都、潼川、利州路十七州鹽井戶,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直八十萬緡,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然而,即使鹽課已增數倍,還是不足以應對龐大的軍需開支。在這一背景下,時任川陜宣撫使的張浚任用趙開為隨軍轉運使,負責推行新鹽法,即引鹽法(亦稱引法或合同法)?!敖B興二年秋,趙應祥(趙開)總計始變鹽法,盡榷之,仿蔡京東南、東北鈔鹽條約,置合同場以稽其出入……始趙應祥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煮鹽,赴官輸土產稅而已?!?sup>② 可以看出,趙開的引鹽法與蔡京在東南、東北實行的鈔鹽法有些許不同,即廢除了官買井戶鹽再售賣給商人的中間環節。商人與井戶直接交易,省去中間商,可以更好地保證鹽質、控制鹽價,而政府也可省去雇傭相關管理人員的費用,直接收繳一定的引稅、過稅、住稅即可。梁庚堯指出,“趙開新鹽法的重點,一方面在于將征課的重心從井戶轉移到鹽商身上,另一方面則在于將私井全面納入政府的控制”。這樣一來,南宋政府在四川的榷鹽產量直線上升,榷鹽收入也創歷史新高,“合三路所輸,至四百余萬緡,而夔路十三州及隆、榮、邛、岷諸州官煎者不與焉”。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引鹽的鹽產來源以民間新興的卓筒井為主,官鹽則產于自北宋初年以來即已存在的官井”。因此,榷鹽收入創新高,除了與卓筒井數量激增有關,引鹽法實施后所起的效果也同樣值得重視,故南宋較長一段時間皆行用引鹽法。

(二)寬減虛額,落實推排

中國井鹽多在川滇兩省,特殊的地理環境特點決定了其鹽井分布“多在山脈綿亙川流環曲之處?!?sup>⑥ 故而如果遇到暴雨,這些鹽井輕則出現雨水滲漏以致停煎,重則導致鹽井坍塌甚至被廢棄。另一方面,“始趙應祥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煮鹽,赴官輸土產稅而已。然咸脈盈縮不常,久之,井戶月額不敷,則官但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壞”。井鹽開采不同于海鹽、池鹽,鹵水濃淡事先無法估計,加之自然災害頻發,鹽井戶多處于入不敷出的境地。然而,官府的鹽課、鹽息及額外土產稅、增添錢等,卻只增不減,加之引鹽官府以虛鈔來付,導致大量井戶破產失業。更有甚者,為了躲避官府督責,出現拋棄鹽井、背井離鄉的現象。

我們知道,南宋時四川引鹽生產主要來自卓筒井,但是,基于有宋一代始終貫徹“劃界行鹽”,引鹽行銷受到地域限制;加之“近來邊備不嚴,沿邊之人多自虜境盜販解鹽私入川界,侵射鹽利”,私鹽不斷侵擾市場;此外受到保護的官鹽也參與到引鹽市場的競爭中來。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卓筒井的發展無疑受到較大影響。

上述出現的井戶破產、商人利損、鹽稅不足的情況,民、商、官三方利益無疑皆受影響,而南宋政府的解決方法就是寬減鹽課,希望通過減輕井戶負擔、促進食鹽生產的途徑來解決這一困境。而寬減鹽課的成效又與前期的推排工作密切相關。淳煕年間,程介言:“乞將四川州縣折敗井戶,許各赴愬,委官定驗。系枯淡之井,則廢不復開;如元系舊井而水脈復興者,則開之,以對補虧課額?!?sup>① 這次推排工作持續了三年,直到淳煕六年(1179)才結束,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胡元質會同四川總領程介將推排結果呈報宋廷:

四路產鹽三十州,見管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井、四百五場。內除依舊額煎輸一千一百七十四井、一百五十場別無增減鹽數外,其因今來推排,或因自陳,或糾決情愿增額者,計一百二十五井、二十四場,并今次渲淘舊井亦愿入籍者,計四百七十九井。其委實無鹽到場之井,即與棧閉,盡令除豁;其有不敷舊額、陪抱輸納者,即斟酌輕重,量與減放。共計合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以諸州增額鹽錢引等,共計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補合減數外,尚余對減未盡錢引每年計二十七萬二千五百余道。其合對補錢數,令總領所措置圓融,每歲抱認對補錢引十七萬二千五百余道。其余錢引十萬道,乞于總領所每年樁管、昨來對減酒課用不盡錢一十二萬六千四百余道內,取撥十萬道對補上項合減之數,庶幾四川州縣井戶民人免四五十年困重額之患。

由上述呈報可知,此次推排涉及鹽井總數、新舊程度、查封枯井、寬減鹽課、補償措施等系列舉措,若能嚴格落實,自然可緩解緊張局勢。然而,無論是這次推排,還是之后紹煕三年(1192)四川總領所楊輔所采取的措施,都由于地方政府的虛與委蛇,而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事實上,“為吏不公”才是南宋四川鹽業發展亟需解決的問題。由于“官府出售官鹽,所得價錢全歸官府所有,而不像引鹽一樣,政府只收引錢、土產稅等錢,所以政府從每斤官鹽中所能得到的收入,要比每斤引鹽中所能得到的為多”,故而從政府利益的角度來看,政府更愿意推行食鹽榷賣。因地方政府政績與鹽課掛鉤,加之鹽課外的盈余為地方政府所私有,自然鹽課額越高越有利于地方政府?!耙?、梓、利、夔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而責課如舊,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朝廷功于愛民,多為蠲減,至下赦書,亦每及之?!?sup>④ 可見,雖然朝廷多次敕令寬減鹽課,但因鹽利是地方政府之仰給,故而其往往陽奉陰違,明減實增,寬減鹽課并沒有真正落實。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由于地方政府執行不力等原因,寬減鹽課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但是,其效果也不可否認,“引鹽法經過整飭,閉禁了大量私井之后,不僅引鹽售價上漲,官鹽價格也會跟著上漲,官鹽課利隨之增加,州縣由于鹽價下降而面對的困擾因此得以減少”,民、商、官都不同程度受益。

四、宋代四川食鹽政策的演變及其分析

縱觀有宋一代四川食鹽政策、管理模式的演變,基本是圍繞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需求而展開的。無論是北宋由嚴格進行食鹽榷賣到允許卓筒井存在,再到買撲法,還是南宋初的引鹽法及后續的整飭、寬減虛額,都是不斷將食鹽納入官方財政體系的過程,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最大化地攫取食鹽利潤??梢钥闯?,通過利用特定時機進行食鹽政策調整來取得最大利益是宋政府處理四川鹽務的基本思路。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一)因時制利:川鹽政策歷經專賣—松弛—官商合作

北宋與遼、西夏無休止的戰爭,導致軍需猛增,因而宋初就開始實施比前代更為嚴苛的食鹽專賣制度。而四川“川峽承舊制,官自鬻鹽”,官府嚴格執行“劃界行鹽”政策。因此,北宋初行食鹽專賣制與面臨遼、西夏外部壓力有關,是解決戰時軍需的重要途徑,可以說是特殊時期的特殊舉措。

然而隨著卓筒井問世,四川井鹽產量猛增,隨之出現了一批擁有鹽井的新豪民(也稱富戶)階層,“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減七八”且“每一家須役工匠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者”。豪民是私井(卓筒井)的代理人,因占有大量私井,所產私鹽沖擊官鹽,一開始就是官方打擊的對象,“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市于官,貴糶于民,至有斤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卓筒井的出現,無疑使得官鹽銷量大減,而掌握卓筒井的豪民,則成為官方維持地方統治的隱患,故而政府一開始就嚴厲打擊卓筒井。

但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是,卓筒井的高效性、便利性、盈利性使其在政府打擊下仍然勢不可擋地發展起來。同時卓筒井數量的增加及其帶來的巨額鹽利,使得靠其為生的群體日益壯大,如果繼續嚴厲禁止,無疑會帶來社會動亂,故而宋政府被迫只能轉換管理模式,以馳禁來重新獲取最大利益。

宋夏戰爭的爆發,使得宋政府再次允許解鹽入川,以獲取大量榷賣鹽利來籌備戰略物資。但解鹽入川榷賣,出現“使之通流不能成弊者,猶有余議”,可見解鹽入川的效果并不理想。在解鹽榷賣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作為地方官員的文同率先提出實行食鹽買撲制度。雖然當時朝廷并未采納文同的建議,但此后四川各路基本實行了食鹽買撲制度,究其原因,買撲制下政府鹽利收入與榷賣時“并無增虧”,既保障了政府鹽利收入,又在緩解戰亂和減輕役法對民間沖擊方面有積極作用。因此,從宋政府對四川的鹽業政策來看,專賣制基于解決戰時財政需要,放松對私井的打擊則基于私井相比于官井而具有的高產量、高利潤和高受眾的特點;而買撲制下政府分割了食鹽產、運、銷三個環節的利潤,官商互利,無疑是官商合作下共同應對戰時財政問題的有效舉措。

(二)因利制衡:中央與地方的博弈

北宋時,路轉運司管轄本路鹽業,“夔路郡守、監司、帥臣皆在三路之下,獨漕為八監司之最,蓋專一路鹽利故也”,漕即轉運司?;兆跁r曾設置提舉茶鹽司分轉運司的鹽權。

南宋初,四川一躍成為戰略要地,南宋政府亟需轉變四川鹽業管理模式。紹興年間(1131-1162),宋金戰爭爆發,朝廷為了籌備軍糧,派張浚出使川陜,設四川總領所,總領財賦,以求提升地方財政力量。張浚的做法是任命趙開改革鹽政,推出引鹽法,即鹽商納錢得鹽引,并在繳納住稅、過稅等后,直接與井戶對接取鹽銷售。引鹽法實施后,政府不再對井戶設置定額鹽課,但井戶與鹽商之間每月有定額鹽引,官府不再承擔鹽課不足的風險。其增加鹽稅的效果也是明顯的,“蜀鹽,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之,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八十萬緡,紹興二年秋,趙應祥總計始變鹽法……凡四川二十州,四千九百余井,歲產鹽約六千余萬斤。引法初行,每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后遞增至四百余萬緡。休兵后數減之,今(嘉泰中)猶存三百余萬”。更重要的是,鹽商憑借鹽引購鹽、運鹽、銷鹽,事實上政府加大了對卓筒井的控制,食鹽的來源、去向也公開化。

南宋政府為了加強對地方財政的管控力度,“州縣仰給”的鹽利,直接由總領所控制,可以說南宋初期賦予了四川總領所極高的鹽稅權,從效果上來看,當時有效地緩解了戰爭帶來的財政壓力。而“總所自榷,州不與焉”,鹽稅權的高度集中,無疑是總領所對鹽利的高度掌控,這引起了其他機構的不滿。孝宗淳煕十四年(1187),大臣上諫:總領所擅用鹽權,請“下制置司措置”,這是因鹽利而制衡的舉措。初設時“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并聽制置司節制”,隨后為了防止制置司位高權重,再次進行了分權,“議者以守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擬于朝遷,于時詔止許便宜制置軍事,其他刑獄、財賦付提刑、轉運。后又詔諸帥臣并罷制置使之名,惟統兵官如故”,分權后其權利基本上只限于軍事方面。為了爭奪鹽利,總領所與安撫司之間也存在沖突,四川總領李昌圖曾言:“(金)州管內安撫司鹽場頗為民害,金州軍民盡食通、泰州鹽,凡客旅販至本州,州官司拘榷在場,高價科俵,賣于民間……今若省罷安撫司之冗費,其鹽場從本所措置?!?sup>⑥ 可以看出,南宋政府將地方財政、軍事進一步分權,通過調控鹽利權予以制衡。

宋金對峙時,戰火只發生在川陜交界的蜀口一帶,四川腹地較為平穩。紹興和議之后,四川財政壓力相對減輕,而此時引鹽法已經積弊叢生,亟需整飭。紹煕年間,四川制置使胡元質建議全面落實鹽井推排工作,并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余補不足,有司務求贏余,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后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數?!?sup>⑦ 經過對鹽井的仔細推排,使得大量干涸、受損鹽井得以關閉或減免鹽課,虛高的鹽引額也得以寬減,調控達到了一定效果,以至于“自慶元后,州縣及井戶稍舒,而民始食貴鹽矣”,井戶、鹽商、政府間的激烈矛盾得以緩和,食鹽生產秩序恢復正常。

然而好景不長,宋蒙戰爭爆發,“金朝滅亡,宋、蒙失去緩沖地帶,雙方之間的戰事不可避免”。因此前四川經歷了吳曦叛變和金兵侵擾,處于“關隘疏魯,舊來備御去處未暇盡修,而損之又損”的狀態,這無疑削弱了抗擊蒙古勢力南下的能力。持續的戰爭導致四川人口銳減,工商業頹廢,社會經濟衰退。而巨大的戰爭消耗,致使財政緊缺,然而南宋政府卻無暇顧及鹽法問題,本來就積弊叢生的引鹽法,再加上幾方利益力量的失衡,四川鹽業也在戰火中迅速衰敗。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五、結 ?語

綜上,宋政府在面臨內外部巨大壓力的背景下,根據不同局勢來制定和調整有利于自己的鹽政,即因時制利。在外部壓力下實行食鹽榷賣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加強財政管控力度;卓筒井問世后北宋政府由嚴厲打擊到馳禁私鹽,其目的是試圖將巨大的私鹽利潤納入官方財政體系之中;而買撲法的實行,無疑將私鹽納入了正規賦稅渠道;南宋政府在四川實施鹽商直接與井戶對接的引鹽法,官府無需承擔風險卻獲利不菲。宋政府與地方政府對鹽利的爭奪,完全是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博弈。而宋政府不斷調整地方各部門間的鹽權,則無疑是通過鹽利分配來達到制衡目的。在整頓引鹽法過程中,無論是實行推排,還是寬減虛額,其實質仍然是中央與地方對鹽利的爭奪。

(責任編輯:袁麗麗)The Evolution of Sichuan Salt Politics in the Song Dynasty

ZHAO Xiaoping ?DU?Qian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due to the huge national pressure, the Song government strengthened the control of salt,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The emergence of Bamboo Casing Well?caused a sharp increase in the production of salt in Sichuan, and also caused a huge impact on the official salt. The Northern Song government continued to adjust the salt management policy on Sichuan salt.?During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Sichuans strategic position further increased, and the Southern Song government tried different salt?policies?to find?a?balance point among the various forces,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tabilizing the order of Sichuan salt industry and ensuring salt profits. It can be said that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Song government switched its focus back and forth between the time-based benefit and the benefit-based balance, which enabled the Sichuan salt industry to develop in an orderly manner for a long time.

Key words: Sichuan salt management; Bamboo Casing Well; competition for salt and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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