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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維護”角度下論析律師的義務

2022-04-29 22:05黃玉梅
客聯 2022年2期
關鍵詞:律師誠信

黃玉梅

摘 要:在我國現今的這個法治環境下,律師已經由法律工作者變成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這一社會角色的轉換,要求我們更多地關注律師在私權領域中的社會功能和社會作用,進而在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尋找到新的價值契合點。但是,現實生活中,律師往往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會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沖突,往往不能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那么,律師又該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呢?本文筆者將從律師需要遵循的三個維護的角度,結合律師的基本工作義務,并且運用集體案例進行分析,提供合理的措施。

關鍵詞:維護義務;律師;誠信;價值沖突

一、律師

律師作為法律行業的工作從業人員,事實上對于法律的傳承和發展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其主要額大工作方式是將法律知識與集體的案件相結合,提出對于當事人最有利的建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的功能和作用涉及面頗廣,在這,主要介紹律師的社會功能。

功能一詞,在現代漢語中的含義為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律師的社會功能,應當是指-定的法律制度中,律師業對社會所承擔的職責。從古雅典的辯護士到古羅馬的保護人,從中世紀的僧侶律師到近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律師自產生起就在社會生活中擔當著法律居間人的角色,保護個體權利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使其能夠與過分膨脹的強大的國家權利機構相抗衡。

律師業的職業特征是律師以其專門知識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律師業就是以律師的專門知識為社會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服務業。律師業不具有任何國家機關的屬性,律師也不是行使任何國家管理職權的公務人員,律師對社會提供法律幫助是以當事人的聘請和委托為條件并以律師個人名義進行工作的,其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實現國家的職能,所以他的活動不帶有“執行公務”的性質。在律師業務活動中,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他只服從法律,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意志的束縛,在同司法機關的關系上,他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正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促成司法機關實現司法公正的審判。因此律師業是--各獨立性和自主性很強的以法律業務為內容的社會服務業。律師業的這種職屬性,決定了它以維護社會正義和人民權益為使命,從民間性質的“用法”的角度來促進國家真正走向法治。這就是律師業的社會功能。

二、三個“維護”的內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法定的“三個維護”,是律師應當具備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涵養,亦是律師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對律師的社會責任,應當從更高、更深、更廣的高度、深度、廣度詮釋。我們將其歸納為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行業責任、經濟責任,通過對該等責任的承擔與實踐,彰顯律師在建設法治社會、推動社會進步與承擔社會責任中的獨特價值。律師在具體的日常法律工作案例的處理工程中,應當自覺的做到這三個維護,維護法律,當事人,社會的利益。站在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思考,達到一個平衡點。

三、律師的誠信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道德規則,更是律師在從事法律事務之際,需要遵守的義務。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信用,誠實守信,在不損害他人合法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涉及兩重利益關系,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各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其目標,是要在這兩重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我國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三項功能:其一,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

具體而言,律師在具體法律案件中誠實信用的體現,主要涉及到兩個義務的履行和實現。即保密義務和坦誠義務。所謂“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接觸到委托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信息,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開,當然也包括不得向媒體公開,甚至不得向國家機關公開另一個就是坦誠義務,所謂“坦誠義務”,在應然狀態上,是指辯護律師既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在當下的環境中,律師不僅僅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時候律師的身份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因此律師的真實義務是建立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的,這一身份的不同就注定了律師的坦誠義務并不同于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以,筆者以為律師的坦誠義務可以定義為,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負有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維護正義的義務。

四、價值沖突表現

價值沖突是指同一個法律義務人對于其應該要維護和實現的兩種及其以上的價值,但其卻不能達到共融的狀態下,所體現出來的矛盾。當法律義務人實現其中某個價值時,必然會造成對另一個價值的懈怠,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因為追去該目的的實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律師而言最常見的便是保密與坦誠的沖突了。一方面律師對于案件中當事人所交代的具體情況,應當維護其安全性,不可隨意透露,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對于具體案情的知情者在面對某些法律執業人員的調查時,應當有如實相告的義務。但是,這兩者卻不易達到共和。比如:律師幫委托人保管一些對于委托人不利但卻很重要的文件時,當面臨法院的詢問,是否該承認該文件的存在。這個時候,對于律師來說就十分難以抉擇。

五、如何做出理性且正確的抉擇

律師的三維護要求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作為核心內容,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作為其本質屬性,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作為其理想目標。不可否認的是,律師的非公職身份首先決定了律師扮演的是一種經濟角色。在以市場為主導的社會中,成為自食其力的經濟人。但是,在筆者看來,律師不應當是經濟動物。律師職業的特性決定了律師不僅是經濟人,還是政治人,是聯系國家法律和現實社會的橋梁,是當事人和國家法律的銜接點,是個人權益和國家法律的實踐者。聯合國就曾指出,律師的最基本的作用是向一切需要他們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及與政府和行政機構一起推進正義。當然,律師也需要生存,但是掙錢不應但成為律師的唯一目標,還應當遵守一定的道德準則和崇高的職業規范。所以,對于以上案例,個人認為,律師應當如實相告。在面對價值沖突時,更應當以其三維護的規定,作為其行為的基本指引。只有這樣法律的價值才會得以實現,普通大眾的權益才能得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得到體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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