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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協同視角下的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

2022-05-30 22:50易碧文
財會月刊·上半月 2022年9期
關鍵詞:標準化建設外部性信息披露

易碧文

【摘要】ESG信息披露能提升企業在環境、社會責任和治理領域非財務信息的透明度, 降低投資風險。 為提高ESG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需建立統一的ESG信息披露標準。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企業ESG信息披露相關指引規范, 相關議題缺乏統一框架和量化指標, 評價與監管標準也不一致, 急需基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數據協同共享模式, 為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 實現路徑包括: 構建基于交易性的企業ESG智能共享信息平臺, 為標準化建設提供大數據基石; 基于企業多維共享的數據基礎, 搭建數據協同的社會化ESG信息共享平臺; 基于社會化ESG信息共享, 構建我國分行業(項目)、區域、企業生命周期的ESG信息披露標準化規范體系。

【關鍵詞】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數據協同;外部性

【中圖分類號】F239? ?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004-0994(2022)17-0135-8

ESG(環境、社會和治理)信息披露能彌補企業業績指標在環境和社會層面可能隱含的重大風險, 已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體現和責任投資的重要參考依據。 目前, 我國企業ESG報告的整體基調仍是以自愿披露為主, 尚未制定統一披露框架和指引, 這直接導致了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在范圍、形式、數量、質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且多以描述性披露為主, 缺乏量化指標; 而環境、社會責任等議題存在外部性特征, 致使具有自利性傾向的企業選擇性披露對其有利的信息, 模糊或不披露不利于自身的關鍵信息, 這不利于投資者做出恰當的投資決策。 為滿足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規范企業ESG信息披露行為, 為ESG監管提供統一審核標準, 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迫在眉睫。 本文擬在全面梳理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問題的基礎上, 深入分析投資者的信息需求, 并基于數據協同視角提出解決方案。

一、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問題剖析

1. 我國尚未建立企業ESG信息披露相關指引規范。 關于ESG信息披露, 目前已有多個國際組織發布了相關框架和指引, 其中應用最為廣泛的是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頒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 形成了較為成熟和可行的披露標準項和披露方法, 但其僅僅作為其他ESG報告信息披露框架的意見, 并未形成統一的行為指南。 ESG信息披露規范制度的非強制性與多樣性, 為不同國家和地區ESG信息披露指引的特質性發展提供了思路, 多種ESG披露框架相繼出臺。 但這些框架多以西方發展程度較高的資本市場為環境, ESG信息披露指標建立在大數據樣本和成熟數據庫的基礎上, 是否能適應我國有待“發育”的資本市場還有待驗證。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關于ESG信息披露的專門性法律法規, 但我國監管部門在企業經營環境、社會責任、綠色發展方面陸續出臺了多個指引性文件。 2006年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 2010年該指引被納入《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2015年開始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 明確重點排污單位需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等信息。 2016年人民銀行、財政部等聯合印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從2020年起必須公開環境信息。 2018年證監會修訂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說明我國ESG制度體系的構建逐步延伸至執行層面。 同年, 上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研究報告》, 將ESG信息披露提升至推動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高度。 可見, 企業ESG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已成為必然趨勢。

2. ESG信息披露議題缺乏統一框架和標準。 在缺乏頂層設計的情形下, 我國企業ESG報告的議題披露并未統一標準。 企業都是根據自身業務特征、經濟環境及行業需求進行ESG信息披露的, 這導致ESG信息披露存在不充分、不完整、不一致等問題。

(1)重要議題缺乏定性或定量披露。 如表1所示, 按照商道融綠的ESG評級指標體系, 截至2022年5月10日已披露2021年ESG報告的33家上市公司均未完整披露所有環境議題, 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重點定性披露了環境政策和節能信息, 僅有30%左右的公司披露了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可見, 碳排放作為環境治理和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在ESG報告中的信息含量還遠遠不夠。

(2)部分公司是以項目為單元進行披露的, 未能基于企業整體戰略規劃或供應鏈的業務項目、經營活動和各類資產重要環境、社會治理指標的數據收集。 以海南航空為例, 在社會責任議題環節, 其通過打造“智慧航班”體現“服務質量管理”信息, 在2021年完成了近60架飛機改裝工作, 升級了機上娛樂品質及體驗。 但這一項目規劃并未在2019 ~ 2020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進行詳細的規劃和長遠發展說明, 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難以從這一單獨列示的項目信息中了解海南航空“智慧出行”方面的具體戰略規劃, 也就難以形成其有效決策依據。

(3)存在選擇性披露情況。 企業基于聲譽影響, 不愿披露對企業不利的重要數據, 而是釋放無關緊要的信息, 如浙江仙通在“踐行綠色發展”的信息披露中, 對其汽車零配件生產過程中排污治理等重要數據避而不談, 卻將隨手關閉水龍頭、在衛生間醒目位置張貼節約用水溫馨提示、采用正反打印等實例來說明其節能環保辦公工作, 顯然不符合企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則。 且其多次采用“盡量”“應該”等術語, 致使報告嚴謹性和證據力不足。

3. 同一議題的量化披露不足且標準未統一。

(1)目前企業ESG信息披露大都屬于定性披露, 量化數據較少。 定性披露注重語境和語調, 難以保持信息中立性; 且給信息編制人員的操作空間較大, 具有自利性的有限理性經濟人會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披露內容和陳述方式。 對比前述33家上市公司環境議題中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情況, 可發現目前沒有公司披露環境管理體系和目標的相關數據, 量化信息披露大都集中在“能源及資源消耗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等議題上。 說明公司在涉及環境管理計劃和目標時都以模糊的定性內容界定, 缺乏具體定量目標的披露, 導致其后續環境管理事項披露缺乏目標性, 外部投資決策者難以通過現有信息實時分析和判斷企業是否完成了管理目標和計劃。

(2)重要議題缺乏量化信息披露。 由于ESG議題披露內容未統一規范, 導致企業對目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環境與社會責任議題缺乏重要性定量披露。 以碳強度這一重要環境議題為例, 已發布2021年ESG報告的33家企業中, 僅有7家公司對二氧化碳減排量和減排強度進行了量化披露, 具體涉及光伏電力、機械、輸配電氣、交通物流等行業, 這與2021年《財經》聯合中創碳投共同發布的《中國上市公司碳排放排行榜》中披露的行業信息保持一致。

(3)同類型量化信息的披露標準不一致。 同一議題下, 不同企業缺乏統一度量標準, 如存在總量和單位量、整體和部門、同行業不同測度角度的區別, 這導致同行業相關信息不可比, 投資者難以根據ESG報告對企業綠色發展、社會責任、治理層面等信息進行有效評價并以此作為投資決策依據。 如表2所示, 具體存在如下情形: 一是總量和單位量不統一。 如溫室氣體排放議題在排放總量和單位里程排放量、能源消耗議題在綜合能耗總額和萬元產值綜合能耗、節能議題在電力節能總量和單位面積耗電量等方面存在指標差別。 二是整體披露和部分披露不統一。 如能源消耗議題有采用能源消耗總量指標的, 也有采用電力消耗量、天然氣用量、節油量等指標的, 即使是電力消耗量這一指標也涉及電能總消耗量和光伏電力消耗量之間的不同披露標準。 又如固體廢棄物排放議題存在廢棄物排放量與有害廢棄物排放量、生活垃圾排放量以及廢漆渣、廢油漆桶、廢過濾棉、鋅灰等具體廢棄物指標的不同披露標準。 中國核電和中國核建更是直接采用非核清潔能源裝機量和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等項目數據作為其節能議題的披露指標。 三是因披露側重點不同而引起的數額和比率不統一。 如節水議題涉及工業用水量、蓄水量、循環用水總量、水資源節約量等數額指標與水資源利用率、廢水凈化率、廢水循環利用率等比率指標的不同披露; 又如污水、廢氣排放等議題涉及廢水、廢氣排放總量及“污水零直排”投入額與廢氣收集排放凈化投入額等價值指標的區別。 這種量化指標選擇的不統一, 雖有行業差異的影響, 但更多是因ESG信息披露缺乏統一標準。

4. ESG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評價與監管標準。

(1)在評級與鑒證領域, 目前以美國和歐盟為首的國際組織已組建了600多家ESG評級機構, 建立了較為成熟的ESG評級機制, 重點針對企業自行披露的ESG報告各項議題的管理水平和風險暴露進行打分和評級, 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決策支持。 而我國僅有20余家ESG評級機構, 其中商道融綠、社投盟、嘉實基金、中財大綠金院、華證、RKS、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等著名ESG評級機構每年都會出臺相應的企業ESG評級結果, 但不同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存在較大分歧, 同一家公司不同議題的打分結果差異也較大。 如2021年平安銀行的評級結果中, 商道融綠評級為B+, 而社投盟則評級為D。 存在上述分歧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 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 評級機構自設的評價指標各有側重。 如社投盟更關注敏感行業和企業社會性爭議事件,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側重于評價產品安全性和公司暴露問題的主動性, 中財大綠金院和華證重點評價ESG的風險與機遇等。 第二, ESG數據不具價值中立性。 ESG大都為非財務信息, 難以通過量化的指標和數據予以界定, 并保持其價值的中立性。 故一方面, 企業在編制ESG報告時已自帶其價值取向和立場, 會盡可能多地披露對自身有利的信息, 對于不利的信息或不披露或模糊披露, 給評級人員帶來取證困難和判斷空間; 另一方面, ESG橫跨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不同領域的專業背景, 對評級者的知識結構和綜合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在缺乏統一度量標準的前提下, 評級者具有較大操作空間, 其自身的認知水平、社會背景、利益立場都可能帶來不同的評級結果。 第三, 信息來源存在差異。 雖然國外ESG評級已形成成熟模式, 但我國目前ESG整體規模和市場覆蓋率較低, 信息來源單一, 評級機構的ESG數據點主要來源于企業定期報告、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監管數據、媒體數據、宏觀數據、地理和衛星數據等, 數據獲取方式、內容和應用權重不同, 也會形成不同的評級結果。

(2)在監管領域, 目前我國企業ESG報告的監管主體主要包括證監會、國家環保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產業主管部門、媒體及社會公眾等。 現實中發揮監督作用的主體部門為證監會、證券交易所, 主要對ESG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核。 我國ESG信息披露尚未搭建統一的監管框架, 沒有形成歸口問責的監管主體, 更缺乏明確的主體責任清單和監督責任清單, 致使ESG信息披露的監管嚴重缺失。 監管不力為企業“漂綠”創造了空間, ESG報告的“漂綠”是指企業為標榜其“綠色、低碳”的形象, 在ESG報告中對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做出虛假、不實和失真的信息披露或承諾。 黃世忠[1] 分析了企業ESG報告中的“漂綠”問題, 認為其嚴重削弱了ESG報告的公信力, 這成為廣大投資者的最大顧慮。 因此, 急需制定統一的ESG信息披露標準和監管框架, 擠壓“漂綠”選擇余地。

二、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 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的必要性。

(1)ESG信息披露標準化是解決外部性問題的必要前提。 外部性是指某一群體的行為和決策使另一群體受益或受損的情形。 企業ESG信息披露涉及諸多外部性問題, 如企業污染物排放會帶來負外部性影響, 而產品(服務)質量管理則可能形成正外部效應。 關于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水資源利用、廢棄物排放等負外部性問題, 由于目前并未形成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 受損者數量及其損失難以計量, 市場無法自發地對這種負外部性進行定價, 企業出于自利性動機及傾向, 會自愿選擇不披露或扭曲性披露相關信息, 以期降低這種負外部性對自身的影響。 對于植樹造林、污水治理、捐贈、勞動安全、供應鏈責任管理、社區健康與安全等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企業出于社會聲譽的考慮會更愿意詳細披露, 但這種披露在缺乏統一量化標準和監管的前提下存在夸大和提供虛假信息的可能。

此時, 難以完全依靠市場機制來解決, 需外部監管部門進行干預[2] 。 而所有的干預行為都建立在企業相關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基礎上。 一方面, 統一信息披露標準能為企業解決外部性問題提供高質量的數據基礎。 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途徑是, 監管部門通過對產生負外部性的經濟活動收費, 對產生正外部性效應的行為進行補貼, 形成抑制或激勵機制。 具體到企業ESG相關活動, 則表現為征收排污費或排放費、發放排污或排放配額等, 而ESG評級機構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正向評價, 由此帶來的股價變動或投資者關注, 可以稱為對其正外部性的激勵。 這種收費或補貼(激勵)的定額需要基于充分的交易數據, 這種信息必須是在統一的標準化框架內經認證和監督后的量化信息, 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另一方面, ESG信息披露的標準化不僅能解決外部性計量問題, 還可形成負外部性的范圍邊界。 以溫室氣體排放為例, 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氮氧、硫氧化物、顆粒物等都產生環境負外部性問題, 且外購的電力、熱力等也會導致溫室氣體排放, 同樣會形成負外部性。 即監管部門在要求企業提供其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時, 不僅要披露其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 還要披露與整個供應鏈相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2)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是滿足投資者需求的重要途徑。 ESG信息披露重點用于責任投資領域, 主要幫助投資者在獲取績效信息的同時, 持續了解企業戰略、治理與發展目標、外部環境和社會責任風險等領域的信息, 全面評價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以用于企業價值研究分析、估值及投資組合管理。 ESG信息披露會對公司財務績效與股價產生長期影響。 王建玲等[3] 指出, 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能向市場傳遞積極信號, 提升財務績效。 邱牧遠和殷紅[4] 實證檢驗了企業ESG表現與融資約束的相關性, 發現環境和公司治理兩個維度對融資成本具有顯著降低作用。 張琳和趙海濤[5] 實證驗證了ESG表現與公司價值的正相關關系, 且這種正相關性在私營企業、中小企業和非污染行業領域更為顯著。 陳開軍等[6] 實證檢驗了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對重污染行業股市的影響, 發現環境信息的披露會觸發市場對公司股價的懲罰性反映。

信息經濟時代下公司社會責任、內部治理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容易帶來投資“踩雷”, 如長春長生因為疫苗事件帶來的系列惡劣影響, 就是其忽視社會責任、公司治理不善的表現。 企業ESG信息披露及投資分析則是對諸如此類風險的“排雷”。 由于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采用自主披露方式, 故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 可合理推斷, ESG責任履約較好的企業會更愿意且更詳細地披露相關信息, 為ESG評級機構提供更多的基礎數據, 以獲得更高更合理的評價等級, 從而為資本市場提供一個積極信號, 進而影響企業股價。 2017 ~ 2018年SFA-PRI的調研結果顯示, 全球65%的分析師均一致認為ESG將對股價產生影響, 這使得投資者對ESG信息披露有了共同的期待, 認為企業ESG評價指標能與財務指標有效結合, 成為支持綠色與可持續投資、企業業績分析的基礎數據。 投資者會依據投資目標導向收集、整理和分析企業ESG信息。 ESG數據標準化是實現ESG信息充分披露、滿足投資者需求的關鍵因素。 不管是研究企業信息、證券估值還是構建、管理投資組合, 投資者都是以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作為分析基礎的, 故其對ESG數據的整理和分析必須建立統一的量化指標標準, 并將可比的量化數據錄入集成研究數據系統。

(3)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是實現強制披露的基本條件。 目前, 我國非標準化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 現有數據多為政策性、定性判斷, 量化數據極度缺乏, 導致數據難以整合成為可供分析的算法基礎, 阻礙了投資者通過情景壓力測試等方法對企業社會責任、環境、治理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第二, 非標準化數據的收集范圍和關鍵議題在不同企業間不統一, 企業數據操縱空間大, 信息質量不高; 第三, 在缺乏監管政策的情形下, 企業自愿提供的ESG信息披露可能存在潛在的法律障礙。 這些問題都有可能阻礙投資者將ESG因素納入投資分析中。 因此, 要提高企業ESG信息披露質量, 形成統一可比的ESG信息網絡, 必須改變現行非標準化自愿披露方式, 實行強制性披露, 相對而言更具說服力和影響力。 2016年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 PRI)發布的《責任投資監管全球指南》明確指出, 政府引導的強制ESG信息披露將有效提升企業風險管理水平。 強制性信息披露需在建立健全企業ESG信息披露相關指引規范的前提下, 建立統一、可比、易操作的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框架。 統一關鍵的ESG指標, 能規范專業術語, 減少披露中的數據失調, 加強不同企業之間信息的可比性, 促進ESG整合的社會接受度, 提高ESG信息質量。 進而形成穩定連續的信息庫, 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環保中介組織等獨立中介部門進行鑒證, 設立以證監會、環保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為主的聯動監督機制, 對ESG信息的錯報、漏報采取強有力的懲罰措施, 促使企業和投資者受益。

2. 我國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的可行性。

(1)統一的ESG信息披露規范框架已具備現實基礎。 ESG信息披露的標準化建設必須通過權威的準則規范框架才能推廣應用于企業實踐活動。 目前我國雖未建立統一的ESG信息披露規范, 但已具備充足的現實基礎。 第一, 國際上已形成可借鑒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隨著GRI、CDP、UN Global Compact、IIRC、SASB等相關國際組織的發展壯大, 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GRI和SASB兩大標準相輔相成, 已形成較為成熟的“綜合報告”框架。 2021年GRI和SASB聯合發布《可持續性報告實用指南》, 為各國制定符合社會和環境目標的ESG強制性規范框架提供了指引。 第二,? 我國已形成ESG信息披露的實踐基礎。 我國環境、金融等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均已出臺碎片化的ESG政策文件, 在這一制度環境下, 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相關信息。 根據Wind ESG數據統計, 截至2022年4月30日, 2022年已有1410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獨立ESG報告, 占全部A股公司數的29% 。

(2)ESG信息的強制性披露已具備執行條件。 一方面, 企業環境信息實行了強制性披露政策。 近年來, 我國環境監管部門陸續發布了多個政策文件, 針對污染物實行強制性披露政策。 2015年實施的修訂后《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 2021年生態環境部進一步出臺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 對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有環保問題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等的環境信息提出了強制性披露要求, 并明確了監管和處罰措施。 這表明ESG相關信息已陸續在我國強制性披露, 為ESG信息強制性披露提供了執行環境。 另一方面, 與強制性披露配套的監管制度安排已準備就位。 隨著我國在環境、社會責任領域資源的投入,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的逐步完善, 我國建立了以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為主、內部控制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為輔的第三方審計、監督、信用評價及服務體系, 這為企業ESG信息的強制性披露提供了監管保障。

(3)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為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技術基礎。 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的重難點集中于ESG數據的獲取及量化, 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企業業績、環境保護、生態治理、社會責任等內外部數據的協同共享、算法設計與分析。 ESG信息生成與識別存在難以量化和集成、涉及面廣、信息獲取渠道多樣等特點, 基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數據協同共享模式, 則能為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和解決方案。 數據協同是指通過信息技術實現不同數據平臺之間的數據共享和融合, 計算生成數據協同網絡, 以解決信息供給問題。 數據協同打破了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間的二元結構, 通過跨平臺的數據加工和分析, 在企業內外部形成高效的數據管理、模型開發、資源調度和團隊合作, 并將成果以分析報告的形式實時分享給外部的信息使用者。

第一, 不同數據平臺的連接和共享能降低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成本。 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是一個巨大工程。 作為非財務信息, ESG信息涉及企業環境管理、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多個領域, 且每個領域又有諸多議題, 這些議題不僅貫穿了企業整體戰略和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 還涉及企業員工、供應鏈合作方、所在社區等多個利益相關者的交易活動, ESG信息供給需要橫跨包括自然資源、生態保護、碳金融、產品質量管理、數據安全管理、企業風險管理等在內的多個專業領域, 涉及諸多難以界定和量化的專業知識, 且不同領域的數據收集、儲存于不同數據平臺, 在平臺之間未實現互聯的情形下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導致ESG信息的生產、識別與鑒證成本較高。 不管是收集、整理、編制并自愿披露ESG報告的企業, 還是以企業ESG報告和定期報告、媒體、政府監管等信息為算法基礎進行綜合評價的評級機構, 抑或作為ESG信息使用者的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等主體, 單獨形成詳細、完整、符合披露標準的ESG報告、評價和決策體系都需要耗費較高成本。 數據協同能通過信息技術連接不同議題下的數據平臺, 同時獲取多項原始數據, 自動匯總生成ESG標準化指標信息, 有效降低企業ESG信息生成和鑒證成本。

第二, 數據協同共享能為ESG指標標準體系提供量化技術支撐。 企業ESG信息涉及大量外部性經濟活動, 本身量化難度大, 項目進程數據也難以跟蹤并獲取實時數據。 這種可行性上的現實困難已成為我國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的“攔路虎”, 致使諸多重要指標難以形成所有企業都必須遵從的披露標準, 如環境議題下的“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恢復措施”分議題, 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以噸計算)及密度(如以每產量單位、每項設施計算)等指標都應成為上市公司披露的標準指標, 但目前我國氣體排放信息獲取及量化技術尚未普及, 很多企業無法形成這一指標數據, 導致其標準化建設困難重重。 數據協同模式能基于供應鏈網絡, 集成企業產供銷及經營管理過程中與氣體排放相關的所有數據, 并通過內置算法自動生成這一指標信息, 為ESG指標標準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 數據協同共享能為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提供溯源平臺。 目前, ESG信息使用者多基于企業自身提供的ESG報告和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做出決策安排。 在未構建統一ESG信息披露標準框架、強制性披露和認證機制的前提下, 這些報告的生成要么來自于具有自利性傾向的企業, 要么出自存在信息不對稱的評級機構, 信息來源和可靠性都受到較大挑戰, 急需構建一個可驗證的基礎數據共享平臺, 以提升ESG信息披露的信任度。 利用數據協同技術可實現這一目標, 通過供應鏈資源融合的智能共享平臺, 建立內部數據分析中心與外部交易性平臺的連接機制, 通過權限設置允許提出信息查閱需求的ESG信息使用者實時獲取企業內部平臺的基礎原始數據, 為ESG報告提供信息驗證渠道。

三、數據協同推進ESG信息披露標準化的建議

1.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企業ESG信息披露指引規范。 應以我國現有碎片化ESG信息披露制度指引為基礎, 充分借鑒目前國際ESG信息披露框架(如SASB、GRI標準), 建立適合我國現階段市場“發育”程度的ESG標準化實質性指標體系, 并出臺信息披露規范框架和應用指引。 可以由財政部門牽頭, 環保部門、證監會等相關部門聯合成立專家組研究并聯合發布ESG指引規范文件。 作為最為權威、統一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文件, 這一指引規范應明確ESG信息的使用者、披露目標、披露內容及要素等基本概念框架。 在ESG信息使用者方面, 應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基礎, 充分考慮ESG相關議題的負外部性, 將政府、員工、供應鏈合作方、社會公眾等內外部利益相關方作為信息使用者, 為其經濟決策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用信息。 在ESG信息披露目標方面, 應改變現有報告框架以財務實質性為主要目標的做法, 除了考慮對企業業績表現的影響, 還應使ESG信息符合更廣泛的社會、環境目標, 形成以反映社會影響力作為核心目標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在披露內容及要素方面, 應緊緊圍繞我國未來關于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發展的戰略方針, 結合我國實體經濟與資本市場“發育”、環境治理等發展階段, 擬定一份最關鍵的環境、社會和經濟議題清單, 聚焦其商業影響及經濟后果, 從價值鏈視角確定其披露內容、要素及衡量指標, 特別要針對非財務要素及指標的量化標準做出具體規定。

2. 構建基于交易性的企業ESG智能共享信息平臺, 為標準化建設提供大數據基石。 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可靠性是ESG指標標準構建的現實前提。 隨著企業的經濟業務復雜化、治理結構多元化及社會責任意識強化, 企業應基于資源開發協同的原則加強自身的智能數據分析中心建設, 對內深化業財融合、內外部生態協同治理, 對外保持與投資者、債權人、監管者的有效溝通, 強化產業鏈、供應鏈、生態治理鏈的有效連接, 推動各方主體、各類資源、各種要素協同聯動聚合發力, 實現內外部利益相關者價值共生、共享。 一方面, 實現ESG數據的集成處理。 企業應將氣候變化、廢物與污染、健康和安全、賄賂與腐敗等ESG事項納入企業戰略管理、供應鏈管理、風險管理等領域, 基于內部統一的數據分析中心實時自動抓取企業全員、全過程、全方面的業務、財務、環境、社會責任、治理等數據, 在智能數據分析中心內部建立ESG量化數據生成子平臺, 從而建立智能共享的ESG報告機制。 另一方面, 使ESG鏈接社會化, 實現內外部資源共享。 ESG事項具有較強的外部性, 在建立量化指標標準時不能只考慮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活動, 應基于供應鏈的交易性平臺, 將企業內部與各類交易平臺連接協同共享信息, 從社會治理鏈內外部共享的業務系統中獲取ESG基礎信息, 建立企業供、產、銷全產業鏈的ESG管控體系, 有效提高ESG數據的準確性與實時性。

以環境議題中的“能源及資源消耗管理”這一指標標準體系建設為例, 假定其指標標準擬設定為能源消耗、節能、節水、能源使用監控等分指標, 具體指標擬考慮能源消耗總量及電、油、氣量以及水資源節約量和利用率等。 要形成統一、有效的指標標準框架, 一方面需要在企業內部實現各業務平臺和管理平臺的連接共享, 實時抓取企業內部關于電力、汽油、天然氣、蒸汽、水資源等購入、使用和價值轉移的全面匯總數據, 并基于企業智能化數據分析中心和ESG指標標準框架, 自動生成直接向外披露的ESG報告數據, 并實時提供可驗證的溯源渠道。 另一方面, 企業的節能可能來自于資源的節約, 亦或源自其綠色技術創新(如新能源項目系統的開發等), 這種創新不僅帶來了內部能源的節約, 也會對外部利益相關者的節能減排活動產生正外部性, 故在設計這一指標標準時, 需對接企業的外部交易性平臺, 充分獲取其交易信息, 考慮到這一創新活動對外部關聯方的影響, 應通過數據協同技術搭建基礎算法, 將其納入企業節能指標計算之中。

3. 基于企業多維共享的數據基礎, 搭建數據協同的社會化ESG信息共享平臺。 政府部門應成立或指定專門的ESG信息披露監管部門(簡稱“ESG監管部門”), 該部門應接受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證監會等部門的聯合管理, 并負責ESG信息共享平臺的運營。 在ESG量化數據平臺的基礎上, ESG監管部門應建立可比、互聯、易獲取、穩定的企業ESG數據庫。 ESG因子的尋找過程需要長時間的相關大數據作為算法基礎, 故應形成統一的披露渠道和報告方式, 幫助投資者、評級機構、監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等外部利益相關者實時從官方渠道獲取充分、連續的ESG時間序列數據, 并對公司歷史數據進行對比分析。 同時, 還應建立環境管理、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財務報告、政府數據庫等不同數據互聯、共享的智能化數據平臺, 使得外部利益相關者能以較低成本獲得所有公開的報告數據及原始交易形態數據。

ESG監管部門還應建立統一的社會化ESG信息共享平臺。 該平臺應具有免費開放、在線實時可查等特征, 以及企業ESG信息披露官方平臺的職能。 首先, 該平臺應基于物聯網、區塊鏈等信息技術提供的可信數據采集傳遞技術, 實時對接獲取企業公布的ESG相關信息, 并實時生成同行業、不同區域的企業ESG信息對比報告, 為ESG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節約信息成本。 其次, 該平臺應基于目前已經開發建設的全國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建立企業、評級機構、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市場管理、財稅、統計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數據同步系統, 通過多元數據分析穿透信息障礙, 實現可驗證的ESG信息溯源機制, 為企業ESG信息披露標準化建設提供信用擔保。 最后, 該平臺應與共享經濟、綠色發展、鄉村振興、新興產業發展等國家戰略對接, 基于這些戰略設計企業內部治理與外部ESG戰略融合的業務場景, 整體考察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企業ESG業務的經濟價值、社會效益與潛在風險, 形成“企業—供應鏈—區域—社會”“企業—行業—社會”交叉的ESG風險控制網絡, 通過ESG信息披露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4. 基于社會化ESG信息共享, 構建我國ESG信息披露標準化規范體系。 在企業搭建數據協同、智能共享的ESG量化數據平臺的基礎上, 監管部門應基于綠色發展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共同需求, 結合國際ESG指標標準,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ESG信息披露指標標準體系。 該體系不是孤立的環境、社會責任數據, 而需滲入公司戰略管理的全過程, 公司應在內外連接的交易性數據共享平臺中實時監測并通報ESG數據的來源和影響數, 并在公司業績表現的背景中對其進行合理解釋, 具體報告ESG不同議題數據之間、與公司業績或戰略之間的勾稽關系、量化指標變動的緣由、趨勢因素分析及與行業均值和歷史數據的對比等信息。

(1)搭建ESG信息披露標準化的頂層設計。 監管組織方面, 應建立以肩負企業信息披露監管職責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為主, 銀保監會、財政部、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為輔的ESG監督組織結構。 制度建設方面, 可參照財務信息披露的建設思路, 由證監會在信息披露指引中統一部署企業ESG信息披露規范性文件, 制定獨立的ESG報告框架或標準, 并由各證券交易所發布專門的披露細則和指引, 指導各上市公司提供符合規范標準的ESG信息。

(2)合理界定各項議題的指標范疇。 在建立指標標準之前, 需界定ESG議題及其各項指標的定義邊界與核算范疇的。 以“水”議題為例, 企業與“水”相關的事項很多, 可分為數額和比率兩類指標, 設置取水、排水、耗水、節水項目。 其中: 取水可按照來源設置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工藝水、第三方供水等指標; 節水可設置耗水節約量、廢水利用率或凈化率等指標; 耗水除了總耗水量等直接指標, 還可與企業財務績效掛鉤設立用水強度(用水量/銷售額)等指標。 這些多層次的指標是否都需要納入“水”議題的指標標準呢? 這需要基于我國水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信息, 通過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環保機構、專家、社會公眾等不同群體的社會化調研, 形成最被認可、最具普遍性的指標體系, 如用水量(立方米)、水資源循環利用率、用水強度等指標標準體系。 在此量化指標基礎上, 還需要企業補充治理、戰略及風險管理的相關信息, 詳細解釋與“水”議題相關的業務表現, 與企業戰略、經營管理活動相關聯, 驗證其提供的“水”議題信息是建立在企業整體發展框架上的, 從而形成真正有用的決策依據。

(3)建立ESG指標的異質性標準體系。 一是建立ESG指標的行業或項目標準。 不同行業或項目的ESG信息結構存在較大差異, 如石油企業、重型機械企業與零售企業、餐飲企業在碳排放、水資源保護、大氣污染物、能源消耗等議題上即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需結合不同行業的環境影響、社會績效和公司治理特征, 設置分行業(或項目)的ESG信息披露指標標準體系, 以便為投資者提供結構化、有針對性的ESG信息, 從而形成有效的投資組合[7] 。

二是建立ESG指標的區域標準。 ESG議題及指標的設定需考慮不同地區對環境、社會責任的本土化要求, 有些ESG因素是世界各地共同關注的, 如應對氣候變化、碳排放等議題, 但也有很多有區域性特色, 如勞動力、健康與安全、廢棄物等指標, 可能存在標準差異。 因此, 應分別對不同區域的企業設置差異化的ESG指標標準。 特別是業務運營遍布全球各地的企業集團, 其ESG評估不僅要考慮集團整體層面, 還需針對不同區域的分支機構做本土化的評估, 從而形成ESG績效的有效、深入分析。

三是建立ESG指標的企業生命周期標準。 處在不同生命周期的企業, 業務規模、節能減排技術、社會責任履行能力、治理結構都存在區別。 如成熟期企業風險控制、合規管理、供應鏈責任管理、員工培訓與發展等方面都已形成成熟運作體系, 相對擁有充足的現金流去開發節能減排、綠色采購、氣候變化管理、生態恢復等項目, 而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企業則更注重環境管理目標政策與體系構建, 故二者的ESG量化指標標準側重點會有所差異。 同時, ESG信息披露指標標準框架的建立還應考慮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求, 通過指標標準規范的設置引導企業增加綠色、可持續消費、產品和服務質量管理、疫情防控、鄉村振興、突發性社會事件參與等議題的投資, 形成符合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前瞻性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

[1] 黃世忠.ESG報告的“漂綠”與反“漂綠”[ J].財會月刊,2022(1):3 ~ 11.

[2] 黃世忠.支撐 ESG 的三大理論支柱[ J].財會月刊,2021(19):3 ~ 10.

[3] 王建玲,李玥婷,吳璇.社會責任的信號作用——基于中國市場的研究[ J].中國管理科學,2018(8):31 ~ 41.

[4] 邱牧遠,殷紅.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企業ESG表現與融資成本[ 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19(3):108 ~ 123.

[5] 張琳,趙海濤.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表現影響企業價值嗎?——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 J].武漢金融,2019(10):36 ~ 43.

[6] 陳開軍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對公司股價影響的實證研究——以環境信息披露為例[ J].金融監管研究,2020(5):48 ~ 65.

[7] 黃世忠.ESG 理念與公司報告重構[ J].財會月刊,2021(17):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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