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疫情時代個人隱私權保護初探

2022-06-06 09:23沈祎琪
中藥與臨床 2022年1期
關鍵詞:信息處理公共利益隱私權

沈祎琪

為應對2020年初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全國各地方政府與相關組織借助數據技術支撐,完成了疫情的及時監測、重點篩查和高效預防,在防疫抗疫的工作中起到了比較顯著的效果。后疫情時代,疫情起起伏伏,時而會有零星小規模的爆發以及季節性的回流和發作。利用數字手段對涉疫人員進行溯源排查,披露相關信息對進一步控制疫情蔓延有著重要作用。隨之而來產生的影響較大的問題之一便是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問題,社會公眾對個人隱私泄露、政府治理越界的擔憂重重。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11月1日起的施行,在如今的后疫情時代進一步規范防疫人員個人信息保護體系,加強其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尤為重要。

一、后疫情時代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現實困境

(一)相關涉疫人員的隱私泄露風險

“相關涉疫人員”所指的范疇較為廣泛,主要包括三類人員,即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被披露的涉疫人員自身以及得知涉疫人員信息的廣大人民群眾。在整個涉疫人員個人信息“追蹤-明確-披露”的過程中,這三類人員扮演著截然不同的角色: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作為披露主體,主要任務是負責公布涉疫人員的情況:即主要行程軌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臨床輕重癥情況判定等,通過一定程度地披露涉疫人員的相關信息,從而讓公眾對自己是否為密切接觸者、是否有必要進行自我隔離、觀察自身身體狀況作出實際判斷;被披露的涉疫人員自身是披露對象,主要包括確診患者即相關人員;得知涉疫人員信息的廣大人民群眾在了解相關信息之后,根據疫情相關情況了解身處區域疫情的實際情況。三者形成合力不僅對新冠疫情早發現早治療的防控目標有推進作用,而且能夠促進人人抗疫的局面生成,從而提升重大疫情防范控制的工作效率。

1. 三類人員對隱私權的保護意識較為薄弱

在涉疫人員個人信息“追蹤-明確-披露”的整個過程中,出現不少嚴重影響涉疫人員自身生活的案例。例如,重點疫區返鄉人員個人信息遭泄露、新冠肺炎患者的身份信息(姓名、家庭詳細住址、工作單位及其所在地、醫院診療信息、行程軌跡與接觸人員等)被公開散布、明星“北京健康寶”照片與身份證信息被曝光等。健康醫療大數據的采集具有追蹤性強、直接性、隱蔽性、私密性等特點[1],相關涉疫人員個人信息屬于較為典型的私密性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些甚至可歸入隱私權范疇。

在“追蹤-明確-披露”的整個過程中,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一方會因為出于對新冠疫情防控的考量,較為詳細地披露涉疫人員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們的家庭詳細住址、生活工作軌跡、基本診治及醫療情況?!岸帱c一生活工作軌跡、基本診治及醫療情況?!岸帱c一線”的生活行程軌跡有暴露其職業和家庭基本情況的風險,不僅有危害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可能性,而且有極大概率會造成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2. 涉疫人員信息權益遭受不當限制

在整個涉疫人員個人信息“追蹤-明確-披露”的過程中的三類主體,即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被披露的涉疫人員自身以及得知涉疫人員信息的廣大人民群眾中,后兩者處于被支配的較弱勢地位,需要一定程度地被數據權力支配。[2]

涉疫人員個人信息被肆意收集、利用與分析的可能性較大,其人格權與財產權被侵害的現象持續增多。2020年12月,隨著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的受理并審結,進一步打擊了個別居心叵測的媒體打著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著想的旗號知法犯法、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不法行為。

3. 涉疫人員信息遭受不當泄露

個人信息泄露風險累積內生于大數據技術的網絡時代中,侵權人獲取、披露人隱私的行為與手段也因為當下高科技技術的發展而日趨多樣。相較于人工追蹤模式下的傳統信息處理模式而言,盡管數字抗疫手段過程中的個人信息經過編碼加密、層層保護,較難進行直接的識別,泄露概率大大降低,但是個人信息泄露風險仍然難以徹底根除。

在個人信息收集階段,往往是姓名、身份證號碼、醫療信息、旅行史、家庭住址、現有地址、行動軌跡、健康信息(如核酸檢測結果)甚至肖像、虹膜等,這些類信息均屬于個人敏感信息,具有較高的獨特性與識別性,較容易辨認確定。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健康碼生成以個人進行面部識別為必要,個人必須提交面部信息、虹膜信息。據有關調查報告顯示,地方政府和有關組織收集相關涉疫人員要求受訪者提交的各項信息及其所占比例如下表所示[3]:

?

在個人信息存儲階段,多數采用的是數據集中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使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大大增加。健康碼所采用的數據集中管理模式大大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在實際的實踐中,以“北京健康寶”為例,健康碼收集的個人信息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歸集,置于數據平臺供防疫時調取使用,此種集中儲存管理模式造成個人信息泄露風險累積。

(二)涉疫人員的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存在沖突

隱私權作為一種消極權利,即其實現依賴于他人的不作為,設立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公民的生活秘密,防止任何人的侵犯;相反,知情權則是一種積極權利,其實現主要通過主體或者是他人的積極作為。公眾知情權的對象是與疫情相關的重要信息,尤其是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和疫情地區歸來人員的情況,背后的利益訴求是公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為疫情防控需要,政府要對公眾開放涉疫信息,讓公眾知情,要對公眾的需求作出靈敏的反應,這是保證在疫情起伏,局部零星小規模爆發時候控制疫情的關鍵。

在疫情防控的各個階段中,只有將涉疫人員基本個人信息公之于眾,才能讓公眾了解到自己是否有可能與之存在交集,讓政府及其相關組織及時確定中高風險地區,進而實現對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但與此同時,隨之而來的是涉疫人員的個人信息被披露、個人隱私存在被侵犯的可能性,現實生活中過度侵犯公民隱私的情況屢見不鮮,涉疫人員的隱私權保護存在較大挑戰甚至出現以防疫為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不當行為。例如,2021年12月,一名成都20歲女子趙某被確診新冠陽性,根據其流調信息,導致趙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等信息在網絡流傳;今年某天津返鄉大學生因個人流調信息遭遇網暴……

因此,在后疫情時代,公民知情權的行使會在某種程度上侵犯涉疫人員的隱私權,而對涉疫人員隱私權的保護,勢必又會妨礙公民知情權的實現。涉疫人員的隱私權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是在法律邏輯層面存在矛盾,這對矛盾是在疫情爆發初期、疫情控制穩定期以及現在當下處于的后疫情時代繞不開的。

(三)“知情同意原則”的落實存在欠缺

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須經信息主體充分理解與同意,以實現處理的正當性。我國《民法典》1035條第1款將“同意”作為信息處理最重要的合法性來源[4]。在基礎的法律輯鏈條中,同意適用的完成過程為:相關流調數據收集平臺做到基本的告知義務,公眾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有效的同意允諾并授權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在其同意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若是僅僅從理論層面來看,這項“知情同意原則”的邏輯框架較為嚴謹,在現實生活中卻存在難以避免的“理論實踐相脫節”的問題,在此項原則的落實中出現的問題屢見不鮮。

然而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落實較難的問題。首先,各國大多數省市在健康碼申領程序中并未設置任何知情同意、隱私保護條款,這樣使得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因為強調管理權行使的正當性不履行“知情同意原則”,造成在披露涉疫人員信息時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其次,由于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同社會公眾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容易造成政府及有關組織通過規章制度給公眾施加壓力,迫使其同意,造成“知情同意”自愿性的難以判斷,告知與同意兩個環節僅僅具備形式而非實質意義,并不能從本質上保證相關涉疫人員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利。其次,個人信息的收集與披露實際運行較大概率不受“知情同意原則”的約束。由于目前個人復工、出行尤其是跨區域流動均要求出示健康碼,健康碼的使用具有現實強制性[2],個人信息主體實則無作出是否同意提交個人信息之決定的空間。以北京為例,在如今的后疫情時代,大到去坐飛機坐高鐵,小到去菜市場買菜,在生活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出示“北京健康寶”中的綠碼,因此公眾同意授權的過程是處于出行壓力還是內心真實意思表示,較難進行判斷。

二、我國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

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思想框架起源于阿蘭?威斯?。ˋlanWestin)對于個人信息控制的主張[5]。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明確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的法律[6],其基本目標在于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動、信息利用。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正當、必要、誠信、目的限制、公開透明、質量、安全等八項原則[6]。

1. 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p>

合法原則是指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對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活動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正當原則是指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必須是正當的,處理者不應當通過不公正的方法,處理其個人信息。必要原則是指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都應當是對于實現個人信息處理目的而言是必要的,凡是不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都不應當開展。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及當事人應當真實真誠。[6]

2. 目的限制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于第6條對目的限制原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p>

3. 公開透明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指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公開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則,向信息主體明示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處理的方式和處理的范圍。

4. 質量原則[6]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保證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為個人信息的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5. 責任原則與安全原則[6]

責任原則是指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采取問責制,處理者是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首要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個人安全原則是指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出現個人信息的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刪除。

(二)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隱私的提出要追溯到Warren等人在1890年發表的《隱私權》,它成為美國傳統法律的開創性著作[7]。隱私權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傳統國際人權規范所規定的一項基本人權。Warren和Brandeis提出個人隱私權是一項獨特的權利,應該受到保護,免遭他人對個人生活中想保守秘密細節的無根據發布。Banisar等人把個人隱私分為4類:①信息隱私;②通信隱私;③空間隱私;④身體隱私。信息隱私即個人數據的管理和使用,包括身份證號、銀行賬號、收入和財產狀況、婚姻和家庭成員、醫療檔案、消費和需求信息(如購物、買房、車、保險)、網絡活動蹤跡(如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等;通信隱私即個人使用各種通信方式和其他人的交流,包括電話、QQ、E-mail、微信等;空間隱私即個人出入的特定空間或區域,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單 位以及個人出入的公共場所;身體隱私即保護個人身體的完整性,防止侵入性操作,如藥物測試等。

我國《民法典》中對“隱私權”進行了相關規定。個人隱私[8]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隱私包括私生活安寧和私生活秘密兩個方面。個人信息是指與一個身份已經被識別或者身份可以被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是個人自然痕跡和社會痕跡的記錄,包括個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醫療記錄、人事記錄、照片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對照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信息。[9]

三、后疫情時代下隱私權保護的新面向

(一)遵循比例原則:加強協調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的關系

個人信息主要附著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權益,而社會公共利益的對象則是不特定多數人,限制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主要理由是社會公共利益。披露涉疫人員信息必須兼顧公共安全保障與公民隱私保護,秉承“公權力行使不得任意損害私權利”的公共治理理念,才能保障披露涉疫人員信息的舉措具有正當性。德國著名勞動法學者多伊普勒所言,在利益衡量時,應堅守的紅線為“只有在人格領域沒有發生嚴重侵入的前提下,才有比例原則的適用?!?/p>

公共利益是指能夠滿足一定范圍內所有人需要的對象;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為廣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作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其謀求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盵3]。而個人利益是指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既對立又統一:首先是對立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不同概念,有不同的載體。公共利益是相對的,個人利益是絕對的。人既然是生活于社會之中,個人利益就應該從屬予公共利益。其次是統一的,公共利益是因為個人利益的存在而存在,保護了公共利益,也就保護了個人利益??滤雇?休斯(Kirsty Hughes)教授進一步總結歸納了隱私對社會的三種價值,即反對極權價值、培育個體自治價值及促進社會互動價值。

在疫情防控時期,“追蹤-明確-披露”整個過程中對相關涉疫人員個人信息進行收集與披露的初心是為了對存在感染疫情風險的人員進行排查,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健康與安全。相關涉疫人員更多的是為了社會公眾的平安與健康,承擔起自己肩上的責任。因此可以說,將疫情防控作為目的而實施的有關排查收集、發布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在后疫情時代中,通過遵循比例原則的落實進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維護主要有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檢驗原則與均衡性檢驗原則[10]。適當性原則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最終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該目的的達成且采取正當確切的手段。必要檢驗原則是指在實施相應手段的過程中要進行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檢驗、檢查與確認。均衡性檢驗原則是指手段使用和目的達成之間的均衡與平衡。在其適用中,對相關涉疫人員披露的個人信息進行實效性分析,即是否能夠提高疫情防控效率?能否得到社會公眾的肯定與支持?從而進一步檢驗比例原則的引入對后疫情時代個人隱私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的平衡效果。

(二)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維護涉疫人員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基本點

“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是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罢斝允窃诮涷灪屠硇詢蓚€維度上尋求最高的‘合法性’”。處理涉疫人員的個人信息時,正當、必要原則與合法原則應當結合適用,合法原則應受前兩個原則的約束。合法原則屬于形式合法性范疇,而正當、必要原則屬于實質合法性范疇。[4]在此原則下進一步落實“知情同意原則”,針對滿足三此個構成要件的個人信息進行進一步處理,即告知信息處理公開信息處理規則事項、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11]

《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了隱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秘密,其中私生活秘密又具體包括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此規定有利于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也是維護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后疫情時期,進一步列舉各種侵犯相關涉疫人員隱私權的行為、完善民事責任承擔的歸責原則尤為重要。

“一般否定,特定例外允許”的原則對于保護涉疫人員個人信息與隱私權方面的優勢是比較顯而易見的,只有在滿足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正當性與必要性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傳輸與使用。歐盟歷經前數據、小數據到大數據時代,立法者價值取向從注重保障個人信息自決權到兼顧信息自由流動,也有朝促進信息流動方向的松動。

(三)遵循最小損害原則:最大程度實現涉疫人員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保護

最小損害原則是指當面臨的困境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時,社會工作者應盡可能避免或防止這樣的傷害,社會工作者如果迫不得已要對案主作出強制或傷害的話,應該選擇一個限制性最小、最容易恢復到原來生活狀態的方案來操作。同時通過比較披露涉疫人員信息可能取得的正面效應(如保障公眾知情權、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效率)與其負面效應(如隱私侵犯、引發社會恐慌等),只有確定正面效應明顯大于負面效應時才能實施。

在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收集環節,進行信息的初步篩選,確定必要性收集的個人信息,一些非必須性質的則不予以收集。在相關涉疫人員作出對個人信息進行披露的決定時,通過進一步對其必要性程度進行判斷,選擇對人員隱私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施。

(四)建立相關涉疫人員三方合力推進的隱私權保護模式

“相關涉疫人員”三方指的是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被披露的涉疫人員自身以及得知涉疫人員信息的廣大人民群眾。三方齊心協力,進一步形成合力,推進后疫情時期相關涉疫人員隱私權保護的模式。

披露涉疫人員個人信息的政府和有關組織在信息披露前需要思考如下問題:“哪些信息是必要的披露信息?”“誰的信息需要被披露?”“誰有權利進行疫情相關信息披露?”等等;此外,需要進一步對披露相關涉疫人員信息的進行必要性、合法性與時效性分析。深入考慮該信息披露行為是否遵循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體現法律的終極價值。2020年1月30日,深圳市衛健委在全國率先公布的第一批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的信息中隱去了患者的姓名、門牌號碼等信息,而是僅僅涉及患者在發病期間曾經活動過的小區或場所。其他城市乃至全國各地紛紛借鑒此做法,大大減少了由于披露信息過于詳細而造成居民高度恐慌、嚴重影響患者家庭安全的概率。[3]

被披露的涉疫人員自身積極履行義務、仔細回憶自己的行程軌跡并積極配合政府或有關機關的大數據篩查工作;同時放松心態,積極配合醫生治療,爭取盡早康復。

得知涉疫人員信息的廣大人民群眾放平自身心態,配合政府與有關組織的工作,自查與涉疫人員的行程軌跡是否存在重合,在必要的情況下積極去相關醫院機構進行核酸檢測或是進行居家的自我隔離;同時,增強自身隱私權保護和他人隱私權保護意識,不要過度關注或挖掘相關涉疫人員的個人隱私,甚至在網上展開不禮貌的吐槽與討論。

四、結語

在當下的后疫情時代,涉疫信息的公開透明對疫情防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此同時,抗擊新冠疫情過程中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的保護也需要納入考量的重要地位。二者兼顧,進一步發現現實問題,再建立具有針對性的方針加以解決,是完善我國后疫情時代下個人隱私保護問題的必由之路。

猜你喜歡
信息處理公共利益隱私權
“毫米波雷達系統設計與信息處理技術”專題征文通知
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經營戰略
大數據背景下會計信息處理智能化研究
基于Revit和Dynamo的施工BIM信息處理
媽媽,請把隱私權還給我
谷歌尊重雕像“隱私權”的啟示
“人肉搜索”侵害隱私權的法律解析
基于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
淺論經濟法的公共利益價值
請尊重孩子的“隱私權”理性對待孩子隱私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