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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防治對策研究

2022-07-06 10:26余晶晶馬襄王楠丁子昕張靜怡
客聯 2022年11期
關鍵詞:網絡詐騙刑法

余晶晶 馬襄 王楠 丁子昕 張靜怡

摘 要:近年來,隨著網絡電信的普及和廣泛應用,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案件頻增,其中“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因其犯罪模式鮮明、受害人數多、涉騙金額大、社會危害深得到廣泛關注。本文旨在從刑法學角度出發,以“殺豬盤”式犯罪為切點,進行相關犯罪現狀和防治對策研究。以期進一步豐富網絡詐騙犯罪的學術研究理論,為相關現實立法提供參考,并實現網絡詐騙犯罪的法律防治體系的優化。

關鍵詞:殺豬盤;刑法;網絡詐騙

一、“殺豬盤”式網絡詐騙行為的概述

(一)概念比較和定義介紹

一直以來,傳統的詐騙罪犯罪行為過程從法理上是指行為人欺騙行為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目標由于認識錯誤進行財產處分,行為人取得其財產,最后被害人遭受損失。而“殺豬盤”式網絡詐騙作為近年來冒頭不久的新型網絡電信詐騙模式,其最突出的首要特點是“殺豬盤”的作案犯罪形式,即行為人是通過網絡交友平臺的“盤”進行包裝,讓被選為“豬”的被害人與其產生情感信任聯系,進而引誘被害人通過投資、博彩等形式使其達成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騙取錢財。這種犯罪模式前期往往需要犯罪人的長期情感投入來與被害人建立親密關系取得信任,因此也可以說與傳統詐騙模式相比的第二個突出特點是“放長線,釣大魚”的長時間跨度犯罪。

而這樣濃度的親密感情能夠達標的以男女親密關系為首,這也恰好指出了“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第三個突出特點是主要通過建立男女親密關系為接近手段。傳統模式中的網絡電信詐騙“短、平、快”,甚至根本不需要建立任何感情聯結,只要能實現財產轉移占有的目的。當然這種傳統詐騙需求也導致了根本上和“殺豬盤”式詐騙的差異也就是第四個特點即法律后果前者主要只有損害財產,后者是財產和人身情感的雙重受創,對受害人個體來說,更具破壞力。

通過以上同傳統的網絡電信詐騙模式比較,我們可以得出“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指詐騙分子在以戀愛交友為主要手段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伺機引誘被害人參與博彩、進行投資等活動,通過操縱博彩投資結果等方式騙取受害人錢財的新型詐騙犯罪[1]。

(二)案例引申說明

在殺豬盤團伙內部,他們通?;シQ自身為“屠夫”,受害人為“豬”,和受害人溝通感情、建立信任的過程是“養豬”,最初的交友網站是“豬圈”,聊天工具是“豬食槽”,聊天劇本是“豬飼料”,最后收網為“殺豬”。(如圖1)。

依據近年來“殺豬盤”犯罪發生的事實案例中行為人非法占有受害者財產手段的不同,我們可以將“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進行類型細分,分為博彩型“殺豬盤”、投資型“殺豬盤”、索取型“殺豬盤”。

為了更好地幫助大家直觀細致地認識了解“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筆者依據甄選案例繪制了比較認識表格(如表1):

筆者從這三類典型犯罪案例為研究切口進行具體腳本事實分析,發現三種不同類的殺豬盤個案仍存在共同的犯罪特性,而這些共同特性就是“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的本質特征。

從犯罪動機角度分析,較好的經濟基礎是詐騙的重要條件,渴望得到關愛是詐騙的有利條件,過分追求精神的陪伴感和不勞而獲的金錢觀也有一定影響。劉長洪案和楊鑒、歐達成案的犯罪人都是為了快速獲取錢財而加入犯罪組織。丁婷案中的犯罪人為快速獲取錢財而給他人介紹并假扮女友。

從犯罪準備角度分析,“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的一大特點是以網絡為主要載體,其在犯罪準備上也無可避免地帶有此特性??陀^條件上,犯罪準備為:一是購買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搭建良好的網絡環境。二是大量的個人信息。主觀條件上,獲取“豬”的信任是基礎。

從犯罪過程角度分析,殺豬盤最主要的就是在“養豬”這一過程,所以實施的犯罪過程會較一般的網絡詐騙時間更長。這三類“殺豬盤”式犯罪模式的“養豬”過程都是在網絡上構造虛擬形象,通過長期聊天、交友等方式與被害人形成親密關系。

從犯罪結果及其產生的影響角度來看,這三類犯罪模式的犯罪涉案金額巨大,犯罪分子都從中騙取了巨額財產。不論是楊鑒、劉長洪這種組織嚴謹的團伙式詐騙,還是丁婷式的個人式詐騙,涉案金額都極高。同時建立的親密關系受損也都會對受騙者帶來情感打擊。

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的“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

(一)現行應對機制

從現行刑法及其修正案中檢索發現,現階段我國對于網絡電信詐騙的認定仍舊依托刑法上詐騙罪的法律依據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在法律條文規定上并沒有專門的細分對應條款[2]?!皻⒇i盤”式網絡詐騙犯罪作為網絡詐騙犯罪的一種新型特殊模式,在此方面則更無相關的具體的刑法規范。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倒是對新增的相關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現了法條和罪名之間的整合,但仍未從根本上明確網絡詐騙的針對規范。至于司法解釋和其他法律規范,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方面的關注度確有增強,近年發布的《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等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電信網絡詐騙受害者的財產方面加強了保護,也對個人信息泄露方面做出了限制,不過這些解釋規范能夠保護和限制的范圍十分有限。

總而言之,當下我國并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對網絡詐騙進行針對規范或者說針對防范的法律限制不足有相當大的缺漏,這也體現在實務判決中我國對實施網絡詐騙的犯罪人員判處的罪名為“詐騙罪”,而非“網絡詐騙罪”。

筆者對現行的刑法應對機制進行歸納,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定罪方面。結合“殺豬盤”式網絡詐騙使用的相關犯罪手段訂立罪名,從而填補殺豬盤詐騙在刑法領域的空白。如上述的“殺豬盤”式詐騙中,博彩類殺豬盤多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這正是刑法因網絡詐騙部分的空白難以完全定罪而采取的方法,即與犯罪手段相結合;殺豬盤詐騙大多為團伙詐騙,因此在現行機制中多運用共同犯罪的相關理論,精準定位與其相關的關聯罪犯或者相關幫助犯罪行為,對殺豬盤詐騙的上下游關聯犯罪和幫助犯進行嚴格查處,以防止犯罪團伙再次作案。

2.量刑方面。采用量刑標準與犯罪數額、行為相結合的方式。殺豬盤式網絡詐騙作為財產詐騙一定程度上沿用了傳統刑法理論中以犯罪數額為中心的定罪量刑標準[3]。因此對犯罪手段惡劣、詐騙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該量刑標準的處罰力度更為嚴厲,同時對犯罪人員的威懾力度也更強,有利于減少巨額殺豬盤式詐騙案的產生。

(二)針對“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法律政策導向

從2016年發布的《意見》中可以看出,相關的法律法規設立從“依法從嚴、全面懲處、準確認定…”幾個方向出發。不過隨著近年來的網絡詐騙的高發、詐騙手段和技術的變化,該《意見》已經無法完全解決現有的問題,這說明了相關法律制度完善的急迫性。因此現行法律法規的總體趨勢更加趨向于加快刑事立法,而22年12月份將實施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就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法規范。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小快靈”立法的重要立法實踐,條文數量不求太多,立法節奏緊、進程快,急用先行。重預防、綜合治,全鏈條、管要害,統籌發展和安全[4]。該法從前端的電信業務管理、個人信息保護、金融賬戶危機勸阻和互聯網的風險控制到后端的與“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息息相關的跨境犯罪懲辦追責執法和具體參與電信的各主體究責處罰,都做了較為系統、細節的進一步立法規范。這些條文背后的細致規范讓筆者不難聯想到其實是立法者針對近年來多發的“殺豬盤”式網絡詐騙類型所做出的。

(三)現存相關法律規范困境

1.定罪的不完全性

殺豬盤詐騙具有犯罪共性,在現實案例中表現為與多種犯罪方式相融合殺豬盤案件大多都構成數罪,而非單一罪名。依上述現行定罪機制中提到的博彩類殺豬盤多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投資類殺豬盤則大多為民事欺詐,可見大多數殺豬盤案件最后以單一罪名論處,并非數罪并罰或者從一重處罰。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僅無法評判出案件的完整事實,在量刑方面存在問題。

2.立法設計漏洞導致的立案難題

首先是立案的門檻問題?!兑庖姟返谝粭l說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分別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這說明如果被騙金額在三千元以下,公安機關有權不立案。

其次,管轄權的分配也是一個問題。網絡詐騙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不一致,這就會導致有兩個甚至以上的地區有管轄權,最終導致偵查、立案的混亂。在實踐中也缺乏指定管轄的指導性意見和正式標準[5]。

3.一些犯罪情況無法追究

其一,“殺豬盤”式網絡詐騙大多為團伙式組織犯罪,而我們所偵獲的大多為犯罪組織的下線,對組織本身卻沒有多大損害,治標不治本。其二,多數被害人的損失難以追回,也表明了網絡詐騙的犯罪財產收益遠大于法律風險[6]。

三、針對“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的防治對策

(一)針對“殺豬盤”犯罪特點提出的防治建議

殺豬盤式網絡詐騙以“慢”著稱,犯罪過程是由多個環節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鏈條,即尋豬-養豬-殺豬的過程,每一個環節的完成又需要借助許多外在條件和媒介。因此,在打擊殺豬盤犯罪時只要斬斷其中的任何一段鏈條,都會使其犯罪目的難以實現。

對此,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電信運營商應落實用戶實名制,加強對客戶身份的識別,這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削減犯罪人的犯罪意愿,也便于警方事后的追蹤偵查。二是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阻斷犯罪分子通過鉆漏洞進行洗錢,進而轉移贓款的途徑。三是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ヂ摼W時代個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便利了犯罪嫌疑人“尋豬”,故平臺要加強對用戶信息的保密,國家應在立法方面加強私人信息的保護。

(二)針對定罪方面難題所提出的防治對策

詐騙罪是為了引誘他人參與賭博而使用欺騙手段制造虛假事實;而賭博罪是通過賭博行為獲取盈利。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于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但是以賭博的名義進行詐騙活動,誘騙加入賭博,由此詐騙對方財務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網絡賭博平臺利用技術弄虛作假以此詐騙。因此,博彩類“殺豬盤”的團伙作案應當被判為開設賭場罪和詐騙罪等數罪并罰。

民事欺詐是部分欺騙且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而詐騙罪是整體欺騙,通過欺騙使對方產生主觀認識錯誤并處分財物。殺豬盤犯罪分子用假身份全程欺騙受害者就是為了處分其財產。投資類“殺豬盤”大多被判為民事欺詐,這是不合理的。

(三)針對量刑方面難題所提出的防治對策

目前,我國的刑法條文規定具體量刑根據犯罪情節以及涉案金額判決。但在實際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的量刑偏松,大多數是十年內的有期徒刑。若想要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針對大額“殺豬盤”犯罪,法院應當適當加大量刑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 袁漢興.“殺豬盤”犯罪案件的定性與處罰——同案不同判引發的思考[J].北京社會科學,2021(02):87-101.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210208.

[2] 杜國華. “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的司法認定研究[D].

[3] 黃河,張慶彬,劉濤.破解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五大難題——《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解讀[J].人民檢察,2017(11):32-40.

[4] 王春霞.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小快靈”立法重預防管要害[N]. 中國婦女報,2022-09-14(005).DOI:10.28067/n.cnki.ncfnb.2022.002849.

[5] 郭豐.論我國電信詐騙立案管轄的困境及應對策略[J].遼寧警察學院學報,2019,21(02):33-38.

[6] 王潔.司法管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實效考察[J].中國刑事法雜志,2020,(01):160-176.

作者簡介:余晶晶(2001—),女,湖北荊門人,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本科生;王楠(2002—),女,湖北鄂州人,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本科生;馬襄(2002—),女,河南南陽人,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本科生。其他作者:丁子昕,張靜怡。

基金項目:本文受2022年湖北經濟學院大學生科研立項項目《“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防治對策研究》和湖北經濟學院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校級(項目編號:X202211600163)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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