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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調劑機制的運行與困境

2022-07-14 01:36李潤鑫高振華劉娟張健龍
魅力中國 2022年3期
關鍵詞:扇區初試調劑

李潤鑫 高振華 劉娟 張健龍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河北 石家莊 050091)

近年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人數逐年大幅增長,已成為社會關注度最高的考試之一。作為研招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每年有大量的考生通過調劑被錄?。s占總錄取人數的三分之一),調劑機制運行的合理與否也受到社會的極高的關注。在研招過程中,調劑機制基本完成了賦予它的協調教育資源匹配的任務,但也催生了一系列質疑,如“是否應保護一志愿”“是否應允許校內調劑”“排序的公平性”等問題。因此,本分旨在分析現行調劑機制的內在運行邏輯和關涉要素,嘗試指出造成這些問題關鍵因素。

一、研考調劑選拔概述及特征

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實施程序中,各高校、各專業的碩士招生計劃是預先確定的,但考生在初試報名選擇上是自由的(雖然只能選擇一個志愿),大多數情況下,初試中各高校(甚至是大部分專業)不能自行設置報名條件,考生只需滿足國家規定的報名條件即可自由選擇目標院校和專業。由于招生的單向選擇機制和考生意愿,少數優質教育資源勢必遭遇大量報名者的競爭,淘汰者眾多,而相對普通的院?;驅I缺乏吸引力,甚至無人問津。作為自由市場的首要原則,“看不見的手”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優勝劣汰,但作為社會平等的道德要求,很多較為弱勢的院校、專業與生源遲遲無法匹配,甚至造成教育資源浪費。

為了補償自由競爭的缺陷,國家設計了兩種政策工具來應對這種“應試市場”失靈的情況,用“看得見的手”進行調節。其一是“國家線”機制,即為碩士研究生招生體系設置了總體底線,有效避免了冷門資源被任意瓜分的可能性。其二是“調劑”機制,這是剩余教育資源的二次分配,其制度框架為:由國家搭建一個公開平臺,公開暫時剩余的教育資源,由考生再次選擇和競爭,該過程重復若干次,直至盡量分配完原定的教育資源(招生計劃)。

現行調劑選拔的制度規定:(1)未達到第一志愿招生單位復試分數線或錄取要求的考生,若達到其他地區或招生單位的復試分數線,可以申請調劑到滿足條件的其他招生單位,報考與第一志愿單位相同或相近的專業。(2)只要成績達到第一志愿在一區分數線并符合招生單位報考條件,就可以在一區、二區之間自由調劑;如果考生初試成績位于國家一區分數線與二區分數線之間,允許在二區內部自由調劑。(3)考生允許同時填報三個調劑志愿,若調劑志愿未被招生單位接收,一段時間后自動解鎖,仍可繼續填報其他調劑志愿。

不難發現,現行調劑選拔制度的特征就是“權利優先、兼顧公平”:只要考生被證明優秀,就能優先享有資源的選擇權;只要時間安排得當,考生既可參加多個招生單位的復試,也可通過多家招生單位的復試,從而避免過度競爭造成的不必要浪費。

二、調劑機制與個性化考察

可以看出,研考的調劑機制與“平行志愿機制”有相同的邏輯:競爭者依據某種可量化的標準確定優先選擇權,并通過多個志愿進行充分匹配,最終達到平衡點。但是,現實中的研考并未照搬爭議較少、可操作性較強的平行志愿機制,而是使用了更為復雜的調劑機制,是因為碩士研究生選拔將一種獨特的考察方法——“個性化考察”——融入其中。要理解調劑機制的內在運行邏輯,需要充分厘清“個性化考察”的概念。

在研招制度中,考生在報名階段必須確定的一系列信息,這些信息由考生本人根據自身情況在報名時填寫,包括報考的學校(一所)、報考的專業(一個)、報考學習方式等,我們將這些信息統稱為“一志愿”,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學?!焙汀皩I”兩項信息,因為學校和專業被賦予了一定的權限自主考查考生,只有當考生確定這兩項信息,他們所接受的考查項目才可以確定(這兩項信息會對考生接受的考察內容產生影響)。即考生根據其“一志愿”被分配了不同的考察,我們稱其為“個性化考察”。

顯然,個性化考察分兩個層次:

(1)在專業層面:選擇不同專業的考生所接受的考察項目不同,應契合其所學專業的要求。

(2)在高校層面:選擇不同高校的考生,即使選擇相同的專業,其接受的考察項目也可能不同,還要契合高校的特性要求。

SPF級BALB/c雌性小鼠,4~6周齡,購自湖南斯萊克景達實驗動物有限公司,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號 SCXK(湘 )2013‐0004,動 物 合 格 證 號43004700025656。動物自購買之日起,在光暗周期為12 h/12 h環境中適應性喂養5 d,自由獲取食物與水。

為不同專業設置個性化的考查有利于選拔出符合該專業培養目標的考生,這也是以“培養目的”確定“考查方式”的通用做法,即“考察目的”與“考察方式”的統一,既合乎理性和邏輯、也符合經驗和常識。但是高校層次的個性化卻明顯不同,高校層次的個性化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對于某一特定專業領域的考查,各高??梢杂胁煌恼J知和傾向,并有權根據這種不同的認知和傾向去選擇更契合的考生,即擇優選拔的價值可以是“多元”的,基于這種認識,制度賦予了高校個性化考察的權利。

根據現行機制,高校層面的個性化考察主要有三個特點:(1)報考條件個性化,國家允許招生單位擁有一定自主權來審查考生的“非考試性因素”,例如考生本人的前置學歷、綜合素質、學術水平、道德水平等“硬件”指標。但出于機會公平的考量,這種權力往往受限,考生通常滿足全國統一的報考條件即可報名。(2)初試科目個性化,高??梢杂袟l件地自行設置初試科目。研考的初試科目分為“統一命題”和“自命題”兩類,由國家主持的統一命題科目共24 門,高??梢栽谡猩鷮I目錄規定的框架內自由選擇統一命題或自命題的科目組合,其結果可能導致考生初試科目的差異化顯著。(3)復試個性化,考生除了參加初試外還要參加高校組織的復試考察,復試命題完全由高校自主確定,形式多樣。

三、調劑機制的運行困境

個性化考察對于一志愿考生招錄起到了一定作用,基本達到了其制度目標,但是其問題在調劑過程中集中顯現。我們認為在現行調劑機制中主要存在兩種困境,其一是“排序困境”,其二是“權利困境”。調劑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社會質疑均由這兩種困境所致,而個性化考察是造成這兩種困境的根源。

(一)排序困境

“排序困境”來源于考試招生領域的核心概念:“可排序性”??荚囘x拔依據量化的分數,但分數的高低排序需要公平、正義的選拔原則作為終極依據。在此,我們首先提出研考初試分數具備可排序性的兩個公平原則:

第一、考生考試科目完全相同,此為“程序一致”原則,該原則理性自明,無法想象考試科目不同的考生可以通過各自的分數排序。

第二、考試科目完全相同時,考生還應具備同等的“預設應試背景”,即考試主持方對考生預先提供對等的信息,此為“條件平等”原則。例如,報考A、B 兩個學校、相同專業的兩名考生,假設他們初試科目完全相同(此為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況),同時申請調劑至學校C,那么他們似乎滿足可排序的條件,只需按成績高低排序。然而,問題在于A、B 兩個學校為考生建立的“預設應試背景”不同,比如兩所學校的復試難易程度、復試比例等各不相同,而考生可以在初試前獲知關于復試的“預設信息”,這個“預設信息”是A、B 兩校分別提供的特定的信息。此時,我們不能確定不同形式復試的后置存在不會考生初試分數的產生影響,事實上,我們應當承認這種影響的存在,所有考生都是在有限時間內準備兩場考試(初試和復試),而關于復試的“預設信息”的差異可能會對考生初試備考行為產生影響(備考行為直接關涉分數的獲?。?,并且這種影響實際上是程序“強制”施加給考生的,最終導致兩名考生即使初試科目相同,但由于被強制賦予的初始條件上的不平等,以致分數的可排序性存疑。我們認為這種不平等是蘊含于機制中的隱晦而深刻的不平等,應當引起重視。

乍一看這種制度類似高考,高考通過文理分科或者選科組合劃定不同類別的扇區,但區別在于,高考設置的是扇區組(由不同的科目組合或文理組合確定的固定競爭區域),而研考在邏輯上設置的是不可再分的基本扇區(其機制設置導致每一個高校都可能一個“扇區”)。這也是“平行志愿機制”可適用于高考、而不能適用于研考的原因:一方面高考的扇區組內所有考生滿足可排序的兩個公平原則,可實行細化排序,擇優錄取,另一方面,高考設置的扇區組數少,加之合理化的匹配設計(教育資源與生源的一致性設計),使得組內教育資源和生源是基本平衡的,平行志愿可以在不打破扇區邊界的前提下,僅在扇區內部就完成大部分教育資源的合理化分配。但是,研考區分了過多的扇區,盡管扇區內部可排序,但這些扇區中教育資源和生源的適配度較差,只能通過額外的機制——調劑程序——打通各個扇區,營造生源的流動性。但流動性一旦產生、不同扇區的考生過度混合,就產生了考生之間的排序困境,因為將這些可能初試科目不同、也可能初試科目相同但是“預設應試背景”不同的考生通過初試成績排序,違背了可排序性的公平原則。這些考生如何排序,顯然成為現行調劑機制中的一個困難問題,因為既不能忽視這些初試分數而構建一種新的、與之無關的排序原則(由于初試成績是最終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不能毫無顧慮地使用這些分數(由于分數不可排序),使調劑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走向一種“兩難”:這個制度既允許一部分考生通過可排序的競爭,確定優勝劣汰的自然選擇權,又允許另一部分考生因為程序差異和條件差異,難以依據公平的可排序性原則確定優先權。

近年來教育部陸續出臺規章制度試圖突破這種兩難困境,為考生流動設置了相對固定的路徑,比如“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等”[1]規定,體現制度對公平的重視,但是“模糊地帶”仍然存在,對“相近”情況下的排序問題和“預設應試背景”不同的固有機制問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只能通過一種處于機制之外的、不甚協調人為的手段進行調節(賦權高校自主選拔),而這種機制顯然難以達到原初“程序一致”和“條件平等”的公平狀態。

(二)調劑的權利矛盾困境

研招考試是國家制度層面的人才選拔機制,本質上是國家公共教育資源的分配,被選擇的人擁有了獲取有限的教育資源權力,這里我們用“權力”,而不用“權利”,這是因為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但是唯有“錄取者”才有實際獲取公共教育資源的。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分配的權力完全歸屬公權力所有,而招生過程中的自主權利、自由權利等,均為公權力賦予,而非天然存在。

研招制度一方面基于“自由意志”賦予了考生充分的自由選擇權,既體現為一志愿選擇的自由,也體現為調劑選擇的自由;另一方面基于“個性化”的“擇優意志”賦予了高?!皞€性化考察”權,既體現為初試自主命題權和復試自主考察權,也體現為針對調劑選拔“模糊地帶”的自主遴選權。但是各方權利的賦予在研招實踐中產生了系列矛盾,直接關涉研考調劑機制中的兩個社會熱點問題:“是否應當保護一志愿”和是否允許“優先校內調劑”。

我們先澄清這兩個概念:“保護一志愿”是指一志愿考生有高于調劑考生的錄取優先權,反之指兩者平權?!皟炏刃日{劑”是指,校內跨相似專業調劑的考生有高于跨校調劑考生的錄取優先權,反之指兩者平權。目前,是否應“保護一志愿”的問題仍處于爭論之中,社會傾向于認可“保護一志愿”,而“優先校內調劑”雖然被制度明令禁止,但仍有眾多支持者。

制度想兼顧這些基于意志的權利,但這在實踐中往往產生困難?!氨Wo一志愿”傾向于滿足高校的個性化考察權利和意志,并認為考生的在“一志愿”中彰顯的意志位于調劑選擇中彰顯的意志之上,因此權利優先,試圖建立一種基于“一志愿約定”的權利優先結構。而禁止“優先校內調劑”本質上是對“保護一志愿”的限制條件,即對一志愿的保護,必須體現為同時保護一志愿中“報考專業”和“報考學?!眱身椥畔?,而僅保護“報考學?!币豁検遣恍械?。這種限制條件雖然保障了調劑考生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權,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既否認了高?!皞€性化考察”權,又顛覆了考生基于一志愿約定的權利優先結構。

同時這種基于意志和“約定”的賦權模式也值得反思:

對高校而言,忽略高校的實力空談高校的意志或許也是片面的,實力較弱的高??赡懿]有什么意志,它們反而希望模仿實力強的高校,比起履行自己的意志,它們可能更傾向于認同實力更強高校的意志,畢竟選拔的目的是擇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優”可能沒有那么多個性化的要素。而對考生而言,考生既想獲得自由選擇的權利,又想獲得一志愿的優先權力,這不取決于哪種權利更合理,而取決于哪種權利對他們的現實處境更有利。

我們認為,“保護一志愿”和“校內調劑”的問題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是極其正常的,因為你無論保護哪一方的權利,總有另一方的權利受損,制度所賦予的各項權利之間產生了機制上的對立。

綜上所述:排序困境的本質就在于“個性化考察”與“公平競爭框架”的矛盾:既需要根據不同院校和考生的現實條件實行多元化的考察,又需要擴大競爭框架以使教育資源和生源充分匹配,但這樣做也可能妨礙任何競爭選拔所必需的一致、平等的“可排序性”原則。權利困境來源于各方權利之間的對立沖突,制度既賦予了高校個性化考察的權力,卻又否定了高校充分履行這種個性化的權利,既認同考生一志愿優先的權利優先結構,又在一定程度上認為這種權利優先結構損害了自由。

四、結語

一個運行合理的機制應傾向于追求邏輯和內容的統一,而不是陷入自相矛盾的陷阱,任何體制機制都有其缺陷,有些缺陷是技術上的,可以通過改進技術而修正,但有些是需要深層次反思的結構性難題。顯然,在追求自由權利和公平競爭的道路上,我們經歷了艱難而復雜的探索,而在這種不懈的探索中我們也看到了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對制度正義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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