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研究

2022-07-18 05:14陳英朱雅倩
關鍵詞:意思自治

陳英 朱雅倩

[摘 要]連帶債務涉他效力是連帶債務效力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0條首次對其進行了專門規定。與其他立法相比較,第520條的規定在立法理念、規范邏輯以及規則設計等方面均存在較大不足。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在解釋連帶債務涉他事項的法律效力時,應該明確“有利于其他債務人”的理念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將相對效力作為兜底原則。在具體規則上,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完成、債務人遲延或瑕疵履行均應認定為相對效力事項;不以債務人個人關系為依據作出的確定判決只具有相對效力,如果有利于其他債務人則可能發生絕對效力;部分連帶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原則上不能援用。

[關鍵詞]連帶債務;絕對效力;相對效力;有利于其他債務人;意思自治

[中圖分類號]DF5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372(2022)02-0113-08

Research on the rule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involving other validity

CHEN Ying, ZHU Ya-qian

(Law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The involved validity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The Article 520 has made special provisions for the first time. Compared with other legisl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some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ve concept, normative logic and rule design. In order to better apply the law, the concept of “benefiting other debtors”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should be respected, while the relative effectiveness should be taken as the bottom principl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egal effect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related to other matters. In terms of specific rules, the interruption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the completion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the debtor’s delay or defective performance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relative effect matters; a definite judgment made not on the basis of the debtor’s personal relationship only has relative effect, but may have absolute effect if it is in favor of other debtors; in principle, the right of defense and set-off of some joint and several debtors against other debtors cannot be invoked.

Key words: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absolute validity; relative effect; beneficial to other joint debtors; autonomy of will

一、引言

連帶債務是實踐中最為重要的多數人之債,連帶債務中的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債務人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對債權人具有極強的擔保功能。連帶債務涉他效力是連帶債務外部效力的一個方面,它指連帶債務中某一個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事項,如清償、抵銷、債務免除、時效中斷等對其他債務人是否也產生效力①。通常來說,如果此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也有效,則為絕對效力;如果僅對此債務人自身有效,則為相對效力①。連帶債務涉他效力既是整個連帶債務效力體系中最為艱澀復雜的內容,也是連帶債務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立法對此都有詳細規定。

我國立法對連帶債務的規定一直較為簡單粗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7條雖然規定了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關系以及債權人的權利內容,但對連帶債務涉他效力并未涉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賠償權利人對部分連帶責任人放棄訴訟請求的行為具有絕對效力。有學者認為此條款不適當地改變了侵權連帶責任的規則,缺乏正當性論證,會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1]?!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以下簡稱《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第17條第2款規定,對于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有學者認為,此條司法解釋存在過于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而否定了訴訟時效本身的問題[2]。

為了更好地發揮連帶債務制度的功能,正確處理連帶債務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518條至第521條對連帶債務進行了系統規定。其中,第520條首次對連帶債務涉他效力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彌補了連帶債務效力體系的缺失,可謂立法上的重大進步。但是與其他立法相比較,《民法典》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立法理念、規范邏輯以及規則設計等均存在較大的不足。因此,本文擬結合域外的立法和理論,對《民法典》第52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探討,以期為法律規則的解釋和當事人的權益保護提供參考。

二、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比較法觀察

從法制史的角度考察,連帶債務最早出現于羅馬法中。羅馬法將連帶債務區分為兩種形態:一是由當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共同連帶之債,可以基于契約或者遺囑設立;二是由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單純連帶之債,如數人共同侵害他人財產,法律規定共犯對損害賠償需負連帶責任[3]。由法律規定的連帶之債,除了特別保護債權人的目的,還有懲戒債務人的意義,在羅馬法上并不多見[4]。因此羅馬法中涉他效力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共同連帶之債而作出的?!肮餐B帶之債被視為有數個債務人的單一之債,既然是一個債,對一個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也多發生效力?!盵5]333所以就羅馬法而言,發生絕對效力的事項也較多。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因對羅馬法相關規定的繼受程度不同,對連帶債務涉他效力事項中的絕對效力事項與相對效力事項規定的范圍存在明顯的差異,但也有共通之處。因此對最具代表性的德國法和法國法加以探討,可尋找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定的共同之處。

(一)偏重于相對效力的德國法

連帶之債究竟是單一之債還是多數之債,在德國普通法時代曾經因為解釋羅馬法的規定而議論叢生。自19世紀初期以來,德國學者Keller與Ribbentrop相繼倡導共同連帶與單純連帶之區分,認為前者屬于單一之債,即債權人或債務人一人所生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也應發生效力;后者為多數之債,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之一所生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并不發生效力[6]716。

19世紀中葉以后,前述觀點逐漸被學界所摒棄,連帶債務為復數債務的理論逐漸獲得了學者們的認可并取得了通說地位。此通說認為,不論是共同連帶還是單純連帶,均為復數之債,只是共同連帶中各債務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更為緊密而已[7]389。此后,《德國民法典》從復數之債的角度規定了連帶債務的涉他效力規則,實行原則上具有個別效力和例外具有總括效力的做法。一方面,《德國民法典》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具有總括效力的具體情形,第422—424條規定了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有消滅全部債務意思的)免除、債權人受領遲延可以為其他債務人的利益發生效力;另一方面,《德國民法典》第425條一般性地規定其他事項僅具有個別效力,僅對引起此種事實發生的債務人自身生效,同時對典型的事項進行開放式列舉。

(二)偏重于絕對效力的法國法

《法國民法典》對連帶債務的界定基本上接受了羅馬法的傳統,以共同連帶作為基本類型進行規范。共同連帶通常發生在有共同關系的人之間,在“共同事業關系或共同生活關系中,即使就債務人之一所生事項及于其他債務人,由于連帶債務人之間存在著緊密的溝通和交流,對債務人來說也不至于如此不利益”[2]。在《法國民法典》關于連帶債務涉他效力的規定中,絕對效力事項較為多見。

《法國民法典》中的完全絕對效力事項包括第1200條的清償、第1206條債權人起訴導致的時效中斷、第1207條的利息支付請求、第1281條的債務更新、第1285條未明示保留對其他債務人權利的債務免除、第1365條的宣誓?!斗▏穹ǖ洹芬惨幎嗽谀骋粋鶆杖朔蓊~范圍內影響其他債務人的限制絕對效力事項。如第1209條和第1301條規定債的混同、第1210條規定分割債務時可以免除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權、第1211條規定債權人分開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此外,《法國民法典》還規定了一些具有相對效力的事項。如第1204條規定債權人對某一債務人的起訴,僅具有相對效力;第1205條規定某一債務人的過失導致應給付之物滅失的,其他債務人不得免除支付價金的義務。

(三)連帶債務涉他效力不同立法的共通之處

法德兩國的連帶債務制度同源于羅馬法,但對羅馬法接受程度不同,兩國涉他效力的規定判然有別。法國法中的連帶債務直接脫胎于羅馬法,規定了大量具有絕對效力的事項;德國法受羅馬法的影響相對較小,能夠兼顧共同連帶和單純連帶,產生絕對效力的事項較少。此外,綜觀法、德兩國以及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立法規定,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背后還有一些值得關注的共同特點和影響因素。一是連帶債務為單一債務抑或多個債務,并非確定連帶之債涉他效力的基點。盡管德國學者曾經就共同連帶和單純連帶是一個債還是多個債進行過深入討論,但是此議題被認為是德國普通法上最沒有成果、某種程度上甚至有損這一偉大時代整個法學方法聲譽的爭論[5]47,在《德國民法典》制定之前就被理論和立法所拋棄。而《法國民法典》中的連帶債務是建立在共同連帶基礎之上的,其關注點不在于債的個數,而在于債務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因此,在探討連帶債務涉他效力問題時,應該擺脫債的個數這一因素的影響。

二是確定連帶債務涉他事項法律效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連帶債務目的的共同性以及債務人的牽連關系最為關鍵。德國學者認為,在《民法典第一草案》關于連帶債務關系一般原理的規定中,“對具體規則的確定,則更多地考慮了符合實際性、制度之目的和社會交往的需要?!盵5]49日本學者也認為,各國立法態度上的不同是由于是否以加強債權人地位為目的,或是否將重心放在連帶債務人之間的緊密關系上而產生的[8]。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判斷連帶債務涉他效力的標準有兩個:一是債務目的的共同性,凡滿足此目的的事項,均應生絕對效力;二是雖然非滿足此目的,但為避免循環求償、簡化法律關系的事項,也應使之產生絕對效力[7]393。

三是在立法技術上,通常會采用兜底性條款規定連帶債務涉他事項的效力原則?!兜聡穹ǖ洹返?25條是關于相對效力事項的一般性規定?!度毡久穹ǖ洹返?41條規定:“除第438條,第439條第1款及前條規定的情形外,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9條亦有類似規定。此種規定的意義在于,既能將同類型法律事實加以概括以防止遺漏情形,又能節約立法資源,便于法律適用。

三、對《民法典》第520條規定的分析檢討

《民法典》首次就連帶債務涉他事項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其中第520條規定了不同事項的絕對效力。此條規定在如下兩方面值得肯定:第一,在絕對效力事項的認定上,充分考慮了連帶債務目的的共同性和簡化法律關系的現實需求,體現了公平和效率原則。此條第1款將履行、抵銷、提存規定為完全絕對效力事項,而這些事項均能導致債權目的的實現。第2款和第3款分別規定免除和混同在特定債務人份額范圍內產生限制絕對效力,主要是為了簡化法律關系和避免循環求償。第二,此條規定能夠與連帶債務的其他規則相協調,基本能做到邏輯自洽。比如將免除規定為限制絕對效力事項,與《民法典》第519條第2款規定的實際承擔責任的連帶債務人只能以未履行的份額為限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的制度相協調。

《民法典》第520條所列事項的效力與主流做法基本一致,但是在立法理念、規范邏輯和具體規則上仍然存在較大不足。其一,在絕對效力事項的認定上,未明確“有利于其他債務人”這一前提?,F代私法的一個基本理念是:當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課加義務,不可能得到認可[9]。在連帶債務中,欲使某一個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也發生效力,其前提條件是此事項不得損害其他債務人的利益。典型代表如德國法和瑞士法,二者概括性地要求所有絕對效力事項都應該符合“有利于其他債務人”的原則,《德國民法典》第422—424條明確規定某一個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特定事項僅在“為其他債務人的利益”時才能發生總括效力,《瑞士債法典》第146條也明文要求:“除非另有規定,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位債務人,不得以其個人的行為惡化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地位?!边€有的立法在部分條文中體現了這種精神,如《法國民法典》第1211條第3款中針對部分連帶債務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判決和第1365條的宣誓,均視其是否有利于其他債務人而認定其絕對效力之有無;《日本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在連帶債務人之一與債權人之間發生更改時,債權為全體債務人的利益而消滅;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8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的遲延,為其他債務人的利益才能發生效力。上述做法表明,“有利于其他債務人”是在認定絕對效力事項時共同遵守的立法理念。與之相比較,《民法典》第520條的規定過于簡單干巴,未見“有利于其他債務人”的表述或意味。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不加區別地將訴訟時效中斷認定為絕對效力事項,多少也是這一立法精神缺失的后果和體現。

其二,在認定某事項是否具有涉他效力時,欠缺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考慮。意思自治意味著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權自行安排其私人領域的法律事項,這也是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盡管立法對連帶債務涉他事項的效力作出規定,但正如德國學者所言:“這些具體規定也不是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可以通過當事人的意思予以變通?!盵5]49其他各國及地區的立法也以不同方式體現了對意思自治的尊重。一種做法是概括地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決定涉他事項的效力。如2017年新修的《日本民法典》第441條在原第440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債權人及其他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有特別意思表示時,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效力從其意思”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9條也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另一種做法是針對個別事項肯定當事人的約定。如《法國民法典》第1285條以及《意大利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債務免除原則上可以解除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務,但是債權人也可以保留對其他債務人的權利。而我國《民法典》第520條并沒有規定當事人能否另行約定,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作出不同于第520條的約定,法院是否應該予以認可,不得而知。

其三,缺乏對涉他效力的原則性規定。對連帶債務涉他效力作出原則性規定,是立法上常見的做法?!睹穹ǖ洹返?20條列舉了四類絕對效力事項,但沒有關于相對效力事項的任何規定,在其他立法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如訴訟時效、確定判決等,《民法典》第520條均未涉及。這是否意味著這些事項均不對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令人感到困惑。學界在解釋此條文時認為,“衡諸其立法意旨,尤其是該條對發生絕對效力事項的詳盡列舉,應當認為,《民法典》亦應當認可此項原則”[10]281。而這僅是學者的解讀和闡釋,在立法上,原則性規定的缺失既會導致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范體系的不完整,也會影響到實務中的判斷和制度機能的發揮。

其四,在立法技術上,此條文邏輯層次較為雜亂,體系不夠嚴謹。第520條規定的都是具有絕對效力的事項,但嚴格來說其效力的強弱是不一樣的。第1款和第4款是在債務全額范圍內影響其他債務人的完全絕對效力事項,第2款和第3款屬于僅在特定債務份額范圍內影響其他債務人的限制絕對效力事項?!睹穹ǖ洹穼⑦@兩種效力的事項規定在同一個條文里,固然有集中規定減少法律條文的考慮,但卻遠不如分開規定嚴謹清晰。不僅如此,此條文在規定了一款完全絕對效力事項后,接著規定了兩款限制絕對效力事項,而后又規定了一款完全絕對效力事項,顯得較為混亂。

總之,《民法典》第520條的規定雖填補了以往的立法空白,是一個重大的立法進步,但與其他立法相比較,此條規定又過于簡單粗疏,難以滿足現實需求,亟須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不斷充實和完善。

四、對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解釋和完善

《民法典》剛剛頒布實施,基于法律穩定性的要求,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大規模的體系性修改和重構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解釋彌補法律的缺失,促進法律的適用,將是理論研究的重要任務。在我國,法律的解釋不僅指法官在裁判中針對個案的解釋,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條文的抽象解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組織有關單位積極研究和推進《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對于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中的不足,正好可以借此機會在司法解釋中加以彌補。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一)價值理念和效力原則

《民法典》第520條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文字表述過于生硬,字里行間捕捉不到條文背后的價值理念。立法理念決定了立法方向和規則設計,它是法律解釋時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制度和諧統一的基本保障。無論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還是未來的合同編司法解釋中,在確定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時,都應該明確以下兩個基本理念:一是連帶債務人一人所生事項對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應該符合“有利于其他債務人”的基本前提。私法自治不僅指自己的事務自己做主,還包括不得擅自科加他人義務,“有利于其他債務人”既是私法自治的要求,也符合現代債法從單純照顧債權人到兼顧債務人利益的保護觀念的變化[11]。二是明確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連帶債務涉他事項的效力。連帶之債中的法律關系,本質上都是私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抉擇,即使法律明文規定產生絕對效力的事項,也不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應該允許當事人另行作出約定。

在連帶債務涉他效力的基本原則上,宜將相對效力作為一般性規定予以明確?!睹穹ǖ洹返?20條列舉范圍之外的其他事項能產生何種效力,目前需要結合立法意旨進行推斷和揣摩。為了減少分歧,給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明確的援引依據,在司法解釋中宜將相對效力原則加以明確。具體可以采用德國法中的“列舉+兜底”的做法,對重點事項進行列舉以強調其重要性,對其他情形進行概括規定以防止遺漏,便于法律適用。

(二)其他典型事項的涉他效力分析

《民法典》第520條規定了六種具有完全絕對效力或限制絕對效力的事項,在《民法典》第520條列舉范圍之外,連帶債務中的其他重要事項應該具有何種效力,理論上仍有較大的爭議和探討余地。鑒于此,以下將結合其他立法和相關理論,對訴訟時效中斷和完成、法院的確定判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提起訴訟、債務人遲延或瑕疵履行、其他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的援用等事項展開分析。

1.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未就訴訟時效中斷的涉他效力作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肯定了訴訟時效中斷具有絕對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訂《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時,此條文作為修改后司法解釋的第15條得到繼受。不少學者并不認同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連帶債務中的數個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并且可能會有不同的屆滿日期及時效起點,故對某一債務人消滅時效的中斷,其效力不應該及于其他債務人[12][13]198[14-15]。

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比較法上有兩種典型做法。一種認為訴訟時效中斷均屬于相對效力事項。如德國法,還有《日本民法典》在2017年修訂中刪除了原第434條履行請求具有絕對效力的規定,規定任何情況下的時效中斷都只有相對效力。另一種是根據時效消滅的原因區別對待。如《法國民法典》第1206條規定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對全體債務人均有時效中斷效果,如果對條文進行反面解釋意味著其他情形下的訴訟時效中斷僅有相對效力?!兑獯罄穹ǖ洹返?310條規定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之一起訴導致的時效中斷具有絕對效力,但在第1306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務的承認則僅有相對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可以分為權利人主導的權利行使型和義務人主導的債務承認型兩大類。筆者認為,這兩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中斷都認定為相對效力更為合適。就債權人主導的請求履行行為來看,連帶之債類型多樣,債務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緊密的共同聯系,如果債權人對部分債務人的請求行為導致所有債務人的時效中斷,那么對毫不知情的其他債務人未免太不公平,從而會使債務人對時效制度的信賴受損。就債務人主導的債務承認行為來看,部分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并不代表其他債務人也會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將其效力加諸他人就違反了“有利于其他債務人”原則,造成嚴重的不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29條第1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贝藯l文認為債權人向部分共同保證人行使權利屬于相對效力事項,并不影響其他共同保證人保證期間的計算,無疑值得肯定。訴訟時效中斷雖然不同于保證期間的計算,但二者都是法律上的期間問題。為了體現立法精神的統一,應該改變《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中的不當做法,將訴訟時效中斷認定為相對效力事項。

2.訴訟時效完成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對訴訟時效完成的涉他效力作出規定,比較法上做法不一。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將訴訟時效完成規定為限制絕對效力事項。德、法兩國均將其認定為相對效力事項?!度毡久穹ǖ洹吩?017年修訂中將時效完成從限制絕對效力事項轉變為相對效力事項,其修訂的主要理由是:“如果由于債權人未對其他連帶債務人采取措施而導致時效經過,并進而對已采取措施的連帶債務人產生影響,將迫使債權人不得不對所有的連帶債務人采取措施以防止時效經過,這種做法對債權人來說太不合理?!盵2]

學者們對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持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時效完成應當為相對效力事項[2],有的認為可以類推適用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之絕對效力立場[16],還有的認為時效完成具有限制絕對效力[17]。持絕對效力觀點的學者主要考慮時效完成債務人的利益,認為在發生相對效力時,即使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援用時效抗辯權而暫時不履行債務,但是實際履行的債務人事后仍可以行使追償權,而追償權作為一項新的權利不受原債權時效抗辯的影響,故時效完成的債務人仍然難逃被其他實際履行債務人追償的命運[11]。

筆者以為,時效完成產生相對效力的做法更為合理。理由在于:其一,在通常情況下,債權人都會優先選擇資力強的債務人清償債務,對于無資力的債務人,債權人本不打算向其請求給付,如果有資力的債務人受到無資力者時效完成的影響,未免有失妥當 [7]398。相反,如果采取絕對效力說,債權人必須耗費資力地對所有連帶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才能確保債權不受影響,這與公平和效率精神不相符,也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簡化。其二,將時效完成和時效中斷賦予同等效力,不僅能實現法律適用上的銜接和統一,而且能達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平衡。雖然時效完成債務人的利益可能會因為其他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消失,但是考慮到連帶債務的擔保功能,筆者并不太贊同給予其特別保護和優待。

3.法院的確定判決

法院的確定判決應發生何種涉他效力,比較法上規定不一?!兜聡穹ǖ洹返?25條將法院的確定判決作為開放性列舉的相對效力事項之一;日本及法國未設明文,故屬于產生相對效力的事項;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于該債務人之個人關系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學界對此問題的觀點不一。多數學者認同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即非基于債務人個人關系作出的確定判決原則上僅發生相對效力,如果對其他債務人有利時可發生絕對效力。具體來說,有學者認為若確定判決是基于債務人個人關系而作出,不涉及共同目的,應發生相對效力;若判決是非基于個人關系而作出,對其他債務人有利的則發生絕對效力,對其他債務人不利的不發生絕對效力[6]725[18]。也有學者認為,非基于債務人個人關系作出的確定判決,無論對其他債務人有利或是不利均發生絕對效力[19]。還有觀點認為,若生效判決僅僅涉及某一連帶債務人,則不論其對其他債務人是否有利,其效力都僅限于特定債務人;若生效判決是針對整個連帶債務關系作出,則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效力[10]288。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恰當。理由在于: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獨立,每一債務人都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為了防止出現虛假訴訟、債權人與部分債務人惡意串通等損害其他債務人利益的情形,原則上確定判決發生相對效力,更為妥善。其二,為貫徹“有利于其他債務人”的理念,如果判決對其他債務人有利,在債權人所要求的給付利益或金額實質上具有同一性時,可承認此判決對其他債務人生效[20]。

4.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提起訴訟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之一提起訴訟,是否影響其再向其他債務人主張權利?學界對此問題的爭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5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弊罡呷嗣穹ㄔ涸?020年12月23日對此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前述內容被作為修訂后司法解釋的第2條得以保留。此條文的核心問題在于,在共同侵害人身權產生的連帶責任中,權利人的選擇權在訴訟中是否應該加以限制?連帶責任之訴究竟是為必要共同訴訟還是普通共同訴訟?

比較法上都直接肯定債權人實體法上的選擇權,如《德國民法典》第421條、《瑞士債法典》第144條、《日本民法典》第436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3條等在界定連帶債務概念時,均表明債權人可以向任意債務人行使權利。在訴訟關系中,德、法、日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訴訟實務中亦普遍認為,連帶債務若并非是必要共同訴訟,那么就沒有必要進行統一的實體裁判[21]?!斗▏穹ǖ洹返?204條則更加明確地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提起訴訟,不妨礙對其他債務人提起同樣的訴訟?!?/p>

從實體法層面看,《民法典》第178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痹V訟法學界亦認為,連帶責任型共同訴訟只能被界定為普通共同訴訟[21-22],而且將連帶責任之訴認定為普通共同訴訟,與連帶債務人一人所受判決原則上僅有相對效力的做法在邏輯上貫通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不當地限制賠償權利人的選擇權,是對連帶債務本質屬性的歪曲,應該予以廢除。

5.債務人遲延履行或瑕疵履行

因各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故債務人之一人履行遲延以及瑕疵履行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這是學界的通說[6]73[13]198。比較法上的看法也趨向一致?!斗▏穹ǖ洹返?205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之一人的過失造成給付之物滅失僅產生相對效力;《德國民法典》第42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自身的給付不能產生個別效力;《日本民法典》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未對此事項明文規定,根據其未盡事項均為相對效力的規定,可以認定其為相對效力。

與債權人受領遲延不同,債務履行過程中,債權人在選擇由某一債務人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時,此債務人在無正當理由并且可歸責于自身原因的情況下遲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時,其他債務人對此并不知情,若將這種行為的效力擴及其他無辜的債務人,實屬不公,因此此行為只能對此債務人發生效力。應該注意的是,其他債務人固然不需要對其行為后果承擔責任,但是其原本的債務清償義務并不會因此而減免。

6.對其他債務人抗辯權與抵銷權的援用

如果連帶債務人之一對債權人享有抗辯權與抵銷權,那么此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權利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但權利人之外的其他連帶債務人能否加以援用,在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觀點。一是部分債務人能否向債權人主張其他債務人的抗辯權,典型的做法是區分此抗辯權是專屬于某一債務人還是具有共同性。如果是前者則不能主張,如果是后者則可以主張。如《法國民法典》第1208條規定,受到債權人起訴的連帶債務人可以提出基于債的性質而產生的各種抗辯以及專屬其個人的抗辯,也可以提出屬于全體連帶債務人的共同的抗辯;但是不得提出純粹屬于其他共同債務人中某些人的個人抗辯?!度鹗總ǖ洹返?45條第1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297條第1款均有類似規定。

二是部分債務人能否向債權人主張其他債務人的抵銷權,在立法例上有三種做法。第一,明文禁止。如《法國民法典》第1294條第3款明確規定,連帶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欠其共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得主張抵銷;《德國民法典》第422條第2款亦有類似規定。第二,可以在其他債務人的分擔份額內主張抵銷。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77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于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钡谌?,不得抵銷,但是可以作為抗辯事由存在。如《日本民法典》第439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在該連帶債務人不援用抵銷期間,其他連帶債務人可以在該連帶債務人負擔部分的限度內,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p>

上述兩個問題在本質上具有相似性,即部分債務人能否援引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個人權利?!睹穹ǖ洹芳跋嚓P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在論及抵銷權的援用時認為,在權利人怠于自行抵銷時,幫助其擴張抵銷的機會,使其間接獲得抵銷的利益,具有省略求償程序的功能 [7]395。內地有學者認為可類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中時效中斷產生絕對效力的原理[23]。但如前文分析,訴訟時效中斷的絕對效力本來就欠缺理論上的正當性。因此,權衡利弊得失,應該采取法、德、瑞士等國民法典中的做法,即否定某一連帶債務人援用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因為此援用行為一方面是代替權利人處分權利,另一方面是代替債權人選擇債務人。二者均嚴重偏離私法自治的精神,干預了當事人的選擇權。

應該注意的是,連帶債務人之一固然無權援用其他債務人的個人權利,對于全體連帶債務人可以共同主張的抗辯事由卻必須主張。如果某一連帶債務人在履行義務時未予主張造成損失的,應該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民法典》第520條對連帶債務涉他效力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價值理念的留白和原則性規定的缺失,當出現法律條文列舉范圍以外的事項時,第520條難以為實踐糾紛提供清晰的解決思路和方向,理論界對其他事項的效力亦是觀點不一。本文認為,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應該遵從“有利于其他債務人”和私法自治的精神,在不違背第520條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解釋。目前正在進行的合同編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為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契機,司法解釋可以將上述理念予以明確,并通過“列舉+兜底”的方式確定相對效力規則。筆者在此不揣淺陋,嘗試對相關條文擬定如下:

第×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就《民法典》第520條規定的事項作出不同效力的約定,僅在對其他債務人有利的情況下對其發生效力。

部分連帶債務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完成,遲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等其他事實,原則上僅對發生這些事實的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條? 連帶債務中,非基于債務人個人關系作出的確定判決,原則上僅對該債務人發生效力,但是該判決對其他債務人有利時也可以對其發生效力。

第×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享有的個人債權,其他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部分連帶債務人享有的專屬抗辯事由,其他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全體連帶債務人可以共同主張的抗辯事由,部分連帶債務人未予主張造成損失的,應該對其他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楊立新.債法總則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04-206.

周江洪.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源流與立法選擇[J].法商研究,2019(3):31-39.

周枏.羅馬法原論(下)[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878.

陳朝璧.羅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2.

張定軍.連帶債務研究:以德國法為主要考察對象[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我妻 榮.新訂債權總論[M].王燚,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364.

薛軍.合同涉他效力的邏輯基礎和模式選擇: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相關規定 [J].法商研究,2019(3):22-30.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釋評·合同編通則[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蔡睿.民法典中連帶債務人之一人事項所生效力的制度設計[J].河北法學,2018(12):174-188.

張民安,李婉麗.債法總論[M]. 3版. 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8:43.

王利明.債法總則研究[M]. 2版.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

王洪亮.債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497.

石冠彬.論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聯性[J].浙江社會科學,2020(12):58-66.

劉凱湘.債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163.

王家福.民法債權[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64.

陳華彬.債法通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330.

崔吉子.債權法學[M]. 2版.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16.

陳曉彤.多數人債務判決對案外債務人的效力[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5):180-192.

盧正敏,齊樹潔.連帶債務共同訴訟關系之探討[J].現代法學,2008(1):74-80.

張鳳翔.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4.

楊巍.論援引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體[J].法學,2018(10):130-142.

猜你喜歡
意思自治
自我規制與環境法的實施
法律選擇條款的限制性規則比較研究
實體法與程序法相輔相成
執行和解之反思
我國城市群租治理立法的法律缺陷分析
論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
關于保險受益人適用范圍的法律思考
論私法上的合意及其判定
關系契約理論對意思自治的價值超越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